导读:本文包含了透明度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透明度,原则,国际投资,争端,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
透明度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张庆麟,钟俐[1](2019)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比较研究——以透明度原则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外资准入领域向来有"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两种管理模式。随着投资自由化浪潮的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日渐成为外资准入规则的发展趋势。负面清单存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两个维度,该模式本身具有限制政府权力的逻辑架构,较正面清单透明度更高。我国近年来开始在外资准入领域中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其他国家在该领域的实践可为我国负面清单制度提供借鉴。无论在国际法层面还是国内法层面,负面清单若要达到较正面清单更高的透明度以实现吸引外资的目的,都需满足简洁性、确定性和稳定性特点的要求。(本文来源于《经贸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5期)
宾雪花[2](2018)在《自贸区产业政策立法透明度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透明度原则是与WTO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同等重要的原则,透明度原则实质是透明度义务。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发展,其内涵不断演进,标准不断提高。中国自贸区建设本身是区域一体化浪潮席卷下的实验区,自贸区产业政策立法应根据本国国情,完善透明度原则,以国际协调性产业政策为立法导向,聚焦产业技术标准透明度建设、细化金融、电信产业透明度建设。(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动态》期刊2018年09期)
屠新泉,蒋捷媛[3](2018)在《透明度原则的贸易效应——以WTO进口许可证通报义务履行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透明度原则被认为是保障国际贸易顺畅运行的重要机制,但其具体的贸易效应往往难以衡量。本文试图以进口许可证通报义务的履行为例,定量分析透明度原则实施情况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本文基于26个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1996~2016年的面板数据,运用扩展的引力模型和倾向得分匹配法,分析了成员进口许可证通报义务的履行对贸易的影响,研究了进口许可证通报目前的困境并分析了我国在通报义务履行过程中的现状和不足。计量分析结果显示,进口许可证通报义务的履行对WTO成员的进口和出口贸易均有显着的正面影响。(本文来源于《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董亮[4](2018)在《透明度原则的制度化及其影响:以全球气候治理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透明度原则作为国际组织规范兴起于20世纪,并广泛融入国际议程,嵌入诸多国际制度之中。透明度被视为划分国际责任、提升国际制度有效性的重要政策工具。透明度制度化的功能包括信息提供、行动授权、改进制度设计、进行国别比较,并对履约不力的国家施加压力或制裁等内容。透明度原则与可问责原则的结合共同构成治理的合法性,这种以信息披露为内核的全球治理方式受到广泛推崇。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它不仅成为支撑《巴黎协定》的核心机制,而且成为建构与执行后续规则的基础,也将有助于提升非政府组织的全球参与度。透明度原则的制度化已经成为全球气候治理的主要驱动因素,能够积极推动全球进程朝"自下而上"模式转型。同时,透明度的制度化过程也存在被过度议程化与政治化的可能,其实际作用有被夸大的倾向,并就此引发一系列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潜在问题。(本文来源于《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刘文博[5](2018)在《对于透明度原则,中国的态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一带一路"的不断发展和推进,以及经济全球化的稳定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争端迫切的需要一个健全的、完善的机制去解决投资中出现的争端问题。实际上,伴随着2017年10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以及在2017年10月18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公约》(Mauritius Convention on Transparency)的出现,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的透明度问题更加引人注目,而此时的中国,作为一个集资本输出和资本引进为一体的经济大国,其对透明度原则的态度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8期)
刘征峰[6](2018)在《负面清单、透明度与法治原则——兼评我国自贸区外资管理的路径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在逻辑上存在根本区别。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已经逐渐成为外资管理的主要模式。透明度原则在WTO框架下从边缘化的原则发展为核心原则,其内涵已经扩张为弱概念意义上的法治。负面清单具备透明度方面的优势,但与此同时透明度原则亦构成负面清单制度设计的限制。WTO框架下的透明度原则要求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法治的发展。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作为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机制,在透明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势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水平的提升。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我国自贸区外资管理改革尝试必须以法治思维为基石,这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发挥透明度优势的前提。(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林施伊[7](2018)在《论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国际投资活动的快速发展,投资争议也层出不穷,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基于投资产生的争议往往采取的是仲裁的手段,秘密性是仲裁不同于其他任何纠纷解决机制的重点,正因为仲裁秘密性的特性可保护当事人相关信息免于公开,仲裁倍受各国投资者的欢迎。但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最终的仲裁裁决往往是对投资者有利的,所以投资者往往将其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久而久之,投资仲裁对投资者私人利益过于重视,对东道国公共利益过于忽视的做法不断招致国际社会的批判,再加上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由于其具有主体、争议事项、管辖权基础等方面的独特性,秘密性这一仲裁传统特性,使得东道国公众对仲裁程序并无知情权,东道国公众因缺乏仲裁信息获取渠道而无法及时、合法、正当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际投资仲裁的合理性及正当性受到了严重的质疑,要求将透明度引入投资仲裁,改革投资仲裁传统不正当性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为了提高国际投资仲裁的正当性,透明度原则成为被广泛关注的热点。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先后引入了透明度原则,即在仲裁程序的规定环节允许规定人士参与或向公众公开规定文件。该等透明度原则的适用,在保护投资者私法权益的基础上,满足公众知悉及参与仲裁程序的迫切意愿,使得公众可通过合理方式发表意见,也监督仲裁庭作出不偏不倚的最终裁决。在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改革的趋势中,最为主要且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投资仲裁立法实践及国际投资机构仲裁规则改革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则(以下简称“NAFTA规则”)、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规则(以下简称“ICSID规则”)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UNCITRAL规则”)的修订。本文将详述以上叁大国际规则对透明度原则的改革过程。其中,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最早通过自由贸易委员会作出解释性声明的方式对透明度原则作出了规定。ICSID仲裁规则对透明度原则的态度经历了从反对到支持的变化,其在2006年对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而对透明度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对第叁方参与仲裁审理的方式和范围进行了规定,并且规定了仲裁庭有公开审理裁判中法律推理摘要部分的义务。UNCITRAL对透明度原则的改革最为全面和完整,将其进行单独规定。该透明度规则全面规定了包括启动程序公开、仲裁程序的文件公开、听证会公开、法庭之友、审判结果公开等内容,成为了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改革发展的最新成果。中国作为一个具有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双重身份的国家,与各国或地区签署了许多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或加入了各类投资贸易条约,这些协定或条约多数规定当事方的投资争端应提交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根据特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随着中国投资者与外国东道国政府之间投资争议仲裁案件甚至中国作为投资东道国的投资争议仲裁案件将越来越多,将涉外投资争端拉回到国内解决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因此,将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原则进行本土化不可择日而语。2016年10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了2016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在可提请深仲院裁决的争议事项中,除了传统的合同经济类纠纷,“投资纠纷”吸引了大家的目光,这是我国首次将发生于一国私人投资者与一国政府之间的国际层面的投资争端涵盖到受案范围中。2017年9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是首部国内仲裁机构制定的国际投资仲裁规则,也推动了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原则本土化的进程。在国内《投资仲裁规则》中,就涉及透明度原则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仲裁案件的公开审理、第叁方提交书面意见及仲裁程序的资料公开这叁个方面。在符合中国国内情况的前提下,国内投资仲裁规则的条文设计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际投资仲裁机构的规则,本文将详细阐述该叁部分的条文的自身规定,并通过与NAFTA规则、ICSID规则以及UNCITRAL透明度规则的比较,分析国内投资仲裁规则在涉及透明度原则方面的规定的合理性及其待完善之处。为更好地构建国内投资仲裁机制以及应对国际投机仲裁透明度原则的改革,建议对现有的投资仲裁规则细化以加强可操作性,加强非政府组织的建设以提供有效的第叁方意见,并适当将仲裁程序透明度原则纳入到中国签订的投资协定中。(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李佳[8](2017)在《论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从WTO到TPP》一文中研究指出透明度原则作为WTO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着世界贸易的叁大领域,也早已被各缔约方接纳并认同。在争端解决的适用中,透明度原则越来越被关注和引用,在不同时期,对透明度原则有着不同的态度和立场。在此基础上,通过不同时期的对比归纳总结该原则在争端解决中适用的情况以及发展趋势,以期对以后的透明度案件提供借鉴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4期)
郑坤,徐传秋[9](2016)在《论中美BIT谈判中透明度原则的困境与出路——兼论上海自由贸易区实践经验的有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对贸易投资法律体系进行深刻改革之前,中国通常会在小范围内进行改革,即规定部分地理区域作为改革试点。2013年至2015年,中国建立了四个自由贸易区作为中国贸易投资法体系改革的试点,以推进中国的经济发展,并为中国高标准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做准备。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政策透明度。比较由中美主导的双边贸易协定,分析它们之间的差异和产生差异的原因以及在中国的自贸区试点中如何平衡关于政策透明度的差异,并提出中美双边贸易谈判中相应的解决建议,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信波涛[10](2016)在《论透明度原则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适用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仲裁领域里,保密原则是仲裁里一直保有的一个鲜明的特征。然而最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定了透明度原则,此原则在特别是涉及公共问题的领域确实发挥着重要的价值。当前,透明度原则的适用范围成为一个讨论的焦点,例如在双边投资协定中是否还能适用。以新加坡为例,原告有权选择将纠纷提交的对象,对象的不同也将会影响透明度原则是否被适用。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中国在国际投资方面解决纠纷同样具有启示的作用,但始终不能逾越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0期)
透明度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透明度原则是与WTO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同等重要的原则,透明度原则实质是透明度义务。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发展,其内涵不断演进,标准不断提高。中国自贸区建设本身是区域一体化浪潮席卷下的实验区,自贸区产业政策立法应根据本国国情,完善透明度原则,以国际协调性产业政策为立法导向,聚焦产业技术标准透明度建设、细化金融、电信产业透明度建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透明度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张庆麟,钟俐.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比较研究——以透明度原则为视角[J].经贸法律评论.2019
[2].宾雪花.自贸区产业政策立法透明度原则研究[J].社会科学动态.2018
[3].屠新泉,蒋捷媛.透明度原则的贸易效应——以WTO进口许可证通报义务履行为例[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8
[4].董亮.透明度原则的制度化及其影响:以全球气候治理为例[J].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18
[5].刘文博.对于透明度原则,中国的态度分析[J].法制博览.2018
[6].刘征峰.负面清单、透明度与法治原则——兼评我国自贸区外资管理的路径改革[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7].林施伊.论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原则[D].华东政法大学.2018
[8].李佳.论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从WTO到TPP[J].法制博览.2017
[9].郑坤,徐传秋.论中美BIT谈判中透明度原则的困境与出路——兼论上海自由贸易区实践经验的有益启示[J].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10].信波涛.论透明度原则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适用范围[J].法制博览.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