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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公积金管理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对于公积金的使用带来了较大的不便。以信息化技术为基础来推动智慧公积金管理体系的建设,有助于提升公积金管理水平,不但方便了公积金的管理,而且使得人们对于公积金的使用更加便捷。基于此,本文对信息化背景下智慧公积金建设展开了分析和探讨,仅供参考。
关键词:信息化技术;智慧公积金;管理措施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也必须看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设计过程中还存在着制度覆盖面窄、政策制定缺乏弹性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偏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未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农民工纳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十分有限。经深入调研,沈阳市以私营企业为主的一些单位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些单位往往农民工就业人数较多;同时,部分已开户单位未给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临时用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建制率低也是目前存在的普遍现象,而这类人员大多是低收入群体,需要给予更多政策上的帮助和扶持,但实际却被排除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外。另外,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将我国农村区域纳入进缴存范围内,这与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比,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域覆盖面过窄。据沈阳市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沈阳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329.1万人,其人数是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的3.1倍。从数据上反映出,许多单位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识比较淡薄,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足够的重视。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近年来,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处于高水平状态,但中低收入群体的使用率却不高,提取和贷款政策制定上的“一刀切”模式,造成了住房公积金的多缴交者与少缴交者以及使用贷款者与不使用贷款者之间存在着住房公积金权利享用的不均等,产生了“贫帮富”的社会现象,严重制约了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
图1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职工必须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条件,方可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中低收入群体,没有足够资金购买住房的缴存职工则无法提取公积金。这就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即高收入群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影响其正常生活,并且通过现金购房或申请贷款,可以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加以使用;而低收入群体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由于没有条件购房使其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使本能用于改善生活的资金沉淀在公积金账户中,无法及时使用。导致了最需要住房公积金给予保障的低收入人群买房越来越难,而高收入人群买房却越来越容易。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帮助没有足够自有资金购房的职工,尤其是中低收入者,通过优惠利率增强其购房时的支付能力。但是目前,在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环节有着严格的限定,即对贷款职工的收入状况有着严格的要求。除了规定其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一定比例和最高可贷额度外,贷款金额还与申请贷款职工的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及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而公积金月缴存额又是根据职工的实际收入确定的,这就导致了工资收入高者,其公积金月缴存额就高,其可贷额度就越多,而低收入者只能少贷或不贷。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1.调整住房公积金制度关于缴存对象的限定
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储蓄政策,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与时俱进,永葆生命力和吸引力。当前,要分阶段完成住房公积金从“制度全覆盖”过渡到“人群全覆盖”的实质性变化,让更多的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立。目前,应着力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工纳入公积金的覆盖范围,调整公积金缴存政策。
2.完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机制
首先,要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健全相关法规,细化执法范围,明确执行力度,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法可依。其次,加强专业执法队伍建设,成立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大队,增强行政执法效能。再次,采取多部门协同配合的方式,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最后,加大协调、督导等柔性执法工作力度,督促单位自觉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
3.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保障措施
制定政策法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扩大缴存对象的覆盖范围,增加开户人数;对未建制的单位进行科学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单位,采取循序渐进、点面结合、重点突破的方法;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微信等外部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意义、作用等,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普及营造社会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应建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适度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弹性
1.实施差异化住房公积金缴存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通过“国家支持一部分、单位补贴一部分、个人合理负担一部分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和住房筹资机制”,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公积金缴存政策在执行中应严格贯彻“限高保低”的宗旨,严格控制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设定。应对财政供养的相关事业单位人员缴存“限高”,减轻财政负担;对国企高管适当“限高”,减少收入分配差距;对民营企业在收入合法的前提下,允许“超高”缴存。这样在激励民营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同时,可以起到缩小缴存职工收入差距的作用。同时,可根据“白领”、“蓝领”等不同的缴存人群设定不同的缴存比例,解决低收入缴存职工公积金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
2“.量体裁衣”制定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互助性”,作为住房保障的一项重要政策,更应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因此,应根据收入人群、购房需求的不同,分别制定贷款政策,对公积金贷款人加以区别对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可按照购房面积的不同,分梯次确定。还应对低收入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度计算后低于20万元的,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30%,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这样既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缺少购房首付款的难题,又避免了“劫贫济富”的诟病。
(三)健全相关法律保障体系
根据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情况,应该尽快制订《住房公积金法》,使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有法可依。《住房公积金法》应对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制度、基本政策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出来。上升到立法高度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才会有足够的强制性和确定性,将极大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覆盖所有应缴存人员,惠及更多百姓。有了足够的强制性,住房公积金的处罚力度将大大提升,更有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将遏制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渎职、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有了足够的确定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制订才有法可依,才有利于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到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以信息化技术推动智慧公积金体系的建设,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积金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使公积金管理与时俱进,为人们购置房屋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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