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衡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利益,法律,生态,环境保护,机制,财政,环境。
法律衡平论文文献综述
杨钢[1](2019)在《论个人信息关联利益之衡平——以法律经济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具有多元价值,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实质上是不同价值取向的主体间博弈后的利益衡量问题。法律规范的目标之一就是通过合理的权利配置使主体间达成均衡。在法律经济学的视角下,利益主体的"理性人"特征和个人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必然造成外部不经济,使得利益冲突成为常态。在克服外部性的诸多方案中,对个人信息使用权进行初始分配和产权交易能够达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基于此构建的个人信息社会控制论,能够克服个人控制论的缺陷,在帮助实现各利益主体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激发出集体理性,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叶秀,董慧慧[2](2019)在《冲突之衡平:失信主体心理中的条件推理与法律推理的背离——基于信用法律体系构建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推理是理性主义的具体表现,但失信主体心理中的条件推理结构和结果,与法律推理存在背离。这种背离的原因为失信主体的完全非理性、基于概率条件推理的计算偏差、"启发式"条件推理认知偏差,由此诱发了信用法律无法有效指导实践主体行为。那么应将信用权定位一种请求权的实体权利,将来在信用法律的上位法《民法典》得以体现,完善信用管理的专门法律,提供指导细则,在公正兼顾经济利益的原则下,简化司法程序。(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期刊2019年10期)
张亮[3](2019)在《弗朗西斯·培根衡平法律思想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 1561-1626)以其世界着名的哲学家身份被广为人知,他倡导的“新工具”(即“归纳的方法”)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其实,他还有另一个不太为人所了解的重要身份,那就是:培根还是一个伟大的法学家,在英国法律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培根在英国法律史上的贡献主要集中在衡平法方面——在程序上改变了衡平法院多年的诟病,在实体上运用自然法思想去影响衡平法。此外,培根对英国普通法的发展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其不仅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衡平法与普通法之间的矛盾,而且主张对普通法删繁就简,进行改革。此外,培根还有着丰富的法哲学思想,其创造了新的法学方法论——新归纳法,并以此为基础,归纳整理诸多法律格言,表达了其理性和经验结合的观点,实证、实用的法律价值追求。由于培根的主要贡献主要集中在衡平法方面,本文也将重点研究培根的衡平法思想。本文主要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介绍国内外学者研究培根法律思想的现状、存在的不足,以及本文将在哪些方面做出推进。正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由四个小节组成:第一小节简要介绍培根的法律生涯,即讲述培根从少不得志到中年登顶大法官之职至晚年专攻学术的传奇人生,第二小节简要介绍培根所处时代衡平法的发展与面临的问题,第叁小节介绍衡平法在英国的发展与繁荣以及展现出的不足,最后讲述针对当时英国法律中的两大法律体系——衡平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培根所持的观点以及他为了调和二者矛盾所做出的努力;第二、叁部分则介绍培根对于当时衡平法面临问题的解决:第二部分介绍培根对衡平法实体内容的改进,一是关于王权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培根在这一点上坚决拥护王权至上,二是关于培根衡平法思想中的自然法传统,这与培根的经验主义哲学思想密不可分。第叁部分主要讲培根对衡平法程序性内容的完善,包括针对大法官法院的管理他制定了严格的条例,针对法院的运行他规范了运行程序,针对法官团体他重塑法官形象。培根希望通过对衡平法的改革来为衡平法的前路铺设轨道,使衡平法在自己的轨迹中有序的前进,而不是散漫的任意发展。结语部分讲述了培根的衡平法思想对衡平法发展路径的导向作用,以及后人如何评价培根作为法学家的地位和作用,由于培根所涉知识面十分广泛且零散,对培根衡平法思想的论述也势必有所疏漏,这也是后续研究需要继续完善之处。(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9-05-01)
葛琳[4](2019)在《生态经济建设中利益识别与衡平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益识别与衡平是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在发展生态经济的过程中理应注重利益识别与利益冲突的衡平。生态经济建设过程中的利益识别与衡平,彰显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利益需求与生态环境和谐协调的利益需求之间的识别与衡平。生态经济建设中涉及到的是两个正当利益的衡平,其利益衡平的过程应以"统筹兼顾"和"一体双赢"作为核心理念和宗旨。具体利益的分配正义和选择安排可以选择适用优先保护紧缺利益原则、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和损失最小化原则。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构建方面,协商民主制度是生态经济建设中利益衡平之法律社会基础,导入经济诱因是生态经济建设中利益衡平的基本法律手段。(本文来源于《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肖磊[5](2019)在《精准脱贫与环境保护协同共进:基于利益衡平的法律实施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精准脱贫与环境保护之间具有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利益关联性。二者之间利益的失衡既使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存在冲突,也使精准脱贫行为与环境保护管制行为之间存在冲突,更使法律利益耦合与法律行为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精准脱贫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多维法律利益的冲突与失衡进一步加剧了精准脱贫地区的生态恶化和生态"贫困"。矫正二者之间的失衡利益关系,需要尊重环境正义原则,建构与完善程序化与非程序化的法律实施机制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共同推动精准脱贫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共进。(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廖明月[6](2018)在《衡平理念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财政转移支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平抑现时财政收支划分下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力的不均衡。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据此,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是中国新时期对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而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更应如此。要破解“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财政有多种措施和手段可以运用,其中,具有补充地方财源、均衡地方财力功能的转移支付更须“有所为且大有可为”,以直击当前最突出的社会道德底线问题,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其首先应体现为地区间财政能力的均等化,进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实践中,中国存在大量的转移支付现象,涉及的规模和数额十分庞大。2016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高达59400.70亿元,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68.43%。然而,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及制度运行却不尽完善或规范,亟待对其进行规制。理论上,财政分权和地方自治理论较好地诠释了财政转移支付的正当性,却忽视了最为根本的中国国情。理论的薄弱制约了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预期效益,致理论与实践的悖反。是故,财力分化的财政分配体系必须内生衡平的法律机理予以回应。本研究即是针对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和既有理论的不足,在研究和行文中综合运用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采用系统分析和利益博弈分析相结合的逻辑方法,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多层次、多视角地对财政转移支付的现存问题、理论基础、国际比较、均等化目标和健全方案等方面进行揭示和分析,并着重思考了如何运用“衡平理念”进行法律规制。本研究除导论外,主体部分由五章构成:第一章“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审视”,主要围绕中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展开。第一节系统梳理了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发展历程。新中国财税体制历经“统收统支”“分灶吃饭”和“分税制”叁个时期,在此过程中,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转变。第二节剖解了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指出了其立法和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包括立法混乱、结构失衡、功能异化、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缺失以及受其他制度制约等。第叁节挖掘了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成因。要使转移支付达到理想的效果,须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法律文化等影响因素。第二章“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诠释”,主要回答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赖以存在的理论依据。第一节从传统视角出发,介绍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权、自治是政治现代化命题的应有之义,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主要内容,旨在保障地方政府享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权。第二节基于传统理论的不足,提出了在中国语境下探讨财政转移支付应秉持衡平理念。首先,明确了衡平理念的基本界定;其次,探讨了衡平理念的分析框架和模式抉择。衡平理念的工具性价值要求其采用“失衡—均衡”分析框架、选择渐进模式和法治模式;最后,研析了“叁次衡平”理论在财政分配体系的运行机理,指出在“财政规模”确立、“财政比重”划分和“财政能力”均衡的过程中,要分别处理好国家与纳税人、中央与地方以及经济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的关系。第叁章“衡平理念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国际比较”,着眼于各国历史传统、文化文明、国体政体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对世界主要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模式进行探索。第一节至第四节分别以“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德国和瑞士”“日本”和“美国”为样本,考察并评述了均等化转移支付、财政平衡机制、地方交付税和分类补助四种具体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模式。第五节从国外经验出发,提出了针对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启示:其一,衡平理念是价值准则;其二,宪法、法律是主要依据;其叁,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性;其四,致力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其五,付诸相关制度的合力。第四章“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主要围绕价值追求和具体目标展开。第一节探讨了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价值追求——分配正义。首先,梳理了人类经济史上的分配正义思想,对基于结果、起点或机会、能力与需求的四种分配正义作一概观;其次,概括地提出了衡平理念下的分配正义观。第二节研究了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具体目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首先,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含义;其次,研究了横向公平均衡化和财政能力均等化的区别和矛盾。第叁节以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切入点,以衡平理念为指导,运用动态、发展的眼光考察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度量标准的修正问题。第五章“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健全”,基于前文的铺陈,着眼于如何将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落到实处。第一节从较为宏观的视野研析了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顶层设计,回答了关于精神指引和总体思路的问题;第二节全面分析了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主要有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进程、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的内部结构、加大对不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以及构建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第叁节探讨了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配套改革。首先,明确了完善财政分配体系是规制的前提,一是要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确立最适财政规模,二是要推进分税制改革,构建差异性地方税体系;其次,指出了完善预算监督制度是规制的保障,涉及加快构建现代预算制度和完善财政监督制度。(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常少敏[7](2017)在《网络赊购中经营者与消费者法律利益衡平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法律利益的衡平的参照标准之一是消费者保护的模式,我国立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模式属于“跷板平衡”模式。但是,在网络赊购中,使用这种单一的、僵化的衡平模式不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在网络赊购中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利益衡平存在缺陷,如网络赊购的性质不明、网络赊购法律关系模糊、消费者在交易中是否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还有待商榷等等。因此有必要在概念界定、法律关系明晰方面进行理论探讨,并对实践中发生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找出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网络赊购中法律利益不平衡的深层原因。基于网络赊购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对网络赊购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利益平衡提出以下建议:其一,通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中增加网络赊购相关条款,解决消费者滥用后悔权问题,以及经营者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知情权行为;其二,通过限制消费者在网络赊购中的授信额度和使用仲裁纠纷解决机制,降低网络赊购纠纷发生的概率并在纠纷发生后更保密、高效解决纠纷。其叁,通过完善与网络赊购相关的个人破产制度,将消费者盲目消费后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也适当减低经营者经营风险。主要创新观点:改变消费者保护模式,从原有的“跷板平衡”模式转变为“杠杆平衡”模式。并主张完善网络赊购相关的法律和制度、限制网络赊购中消费者信用消费额度、采用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等等措施,改善网络赊购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法律利益不平衡的现状。(本文来源于《天津财经大学》期刊2017-05-01)
刘清轩[8](2017)在《利益衡平视角下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在于利益的调整与衡平,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在于衡平森林生态补偿中各相关主体之间利益失衡的问题。论文以利益衡平为视角贯穿论文的始终,利益的考量是论文绕不开的话题。论文的整个写作流程是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展开。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文章的绪论,主要针对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等问题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于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法理分析,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包括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资源利益与环境利益、生态补偿和资源有偿使用等相关概念以及生态利益冲突的表现。第叁部分是森林生态补偿的基础探究,主要从理论基础、法律基础、实践基础叁个层面论述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是基于利益衡平的视角来分析和研究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目前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存在森林生态利益供给不足、森林生态利益分配不均、森林生态补偿利益不合理等社会问题。第五部分经过分析和研究,认为问题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设计背离了法律制度所应具备的四个基本要素(法律制度的确定性、可行性、可预测性、可救济性),难以实现法律制度的利益协调功能。第六部分针对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社会问题,从法律制度应当具备的四个基本要素出发进行制度设计。建议从加强森林生态补偿制度顶层设计,明确利益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充实和完善森林生态补偿内容,确立利益维护与激励机制;渐次推进生态补偿专门立法,加强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可预测性;完善生态利益受损救济机制,保障森林生态利益的平衡等方面完善我国的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7-05-01)
焦琰[9](2016)在《环境邻避治理中利益衡平的法律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邻避冲突的频发阻碍着环境邻避设施的审批建设,牵制着国家经济的升级转型,破坏着社会的稳定发展。传统的研究范式主要是在权利话语支配下展开的,形成了基于环境权的环境侵权维权的解释框架,提出的治理策略也主要是从绝对权利的分配角度切入的。这些研究成果虽然为环境邻避治理也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并未从根本上准确把握环境邻避冲突的“祸根”。而本文将环境邻避治理研究的方向转换为对利益衡平法律机制的研究,认为环境邻避冲突发生的根源在于利益的失衡,应先对环境邻避冲突中所牵涉的利益进行解构,分析出不同利益层次上利益失衡的具体表征。再通过构建涵盖利益识别、利益衡量、利益补偿和利益救济四个维度的利益衡平法律机制,来衡平那些在环境邻避设施审批建设过程中失衡的利益。在利益识别环节上,因所识别出的失衡利益存在多元论难题,因此有必要在对公众参与机制理性重塑的同时,也对失衡的利益展开类型化分析。在利益衡量过程中,需采用多元化的利益衡量方法,主要应包括以利益的秩序规范为基石、以经济效率分析法为利器、以利益损害补偿度为参考和以生态的恢复能力为依据等。同时,在正当利益间展开衡量比较时,要避免利益衡量的极端化,应从基本的社会共识、具体的制度共识和权威的选择共识中求解正当利益间的公度性难题。在利益补偿方面,应创新环境邻避治理中的利益补偿方式,实现对弱势利益的公平回馈。另外,利益补偿也应坚持“永续发展原则”,并以“损失最小化”为标准来评价利益补偿的公平性。而针对当前两种异化的利益救济方式,即突破“环境容忍限度”的忍耐和“预防维权型的”环境邻避抗争,应在追求利益救济方式多元化的同时,也注重利益相关者利益救济“可行能力”的培育,包括行政救济能力和司法救济能力两方面。由此,为走出环境邻避困局提供新的思路。(本文来源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期刊2016-05-01)
王京舟[10](2016)在《我国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山资源开采衡平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自然中独立出来,使人类迈出了成长的第一步,但从那时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就变得日益疏离和紧张起来。在漫长的岁月中,双方都曾经因此付出过惨痛的代价。随着对自然和自身认识的深入,今天的人们正在试图通过对自然规律的把握运用和对自身欲求的合理约束,重新建立起一种全新的和谐的关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使我们在“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山资源开采”之间寻找衡平,着力推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努力成为可能和必要。生态环境关系民生,资源开发事关发展,在保证人的可持续发展方面两者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都应该得到法律体系的支持和护卫。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我国地质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开采衡平”如何运用法律来保障:首先,分析了前人对于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山资源开采做出的贡献,及其研究成果,确立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其次,搜集素材,对我国各省市“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山资源开采”表现失衡明显的案例进行列举,分析了法律在保护地质环境和矿山资源开采中的重要性;第叁,对上述失衡的案例进行法律分析,通过法条,找出其原因;最后,通过上述案例以及原因分析,根据前人的研究成果的总结,得出解决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山资源开采衡平的具体措施。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要求我们更加注重人、环境与资源的关系,人类发展活动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改善环境就是改善生产力,在地质环境的保护中,资源开采也同样重要,要以绿色发展的方式,共同推进。本文建议,开采和保护要处于同等地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进一步完善立法的重点,政府审批环节,监管部门责任前置等问题都要在法律上提升一个高度;建立对违法行为的追责制度,出现问题,明确法律责任,层层监管,层层追责,加大法律成本,使矿山资源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都在法律的约束下有序的进行。(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6-05-01)
法律衡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律推理是理性主义的具体表现,但失信主体心理中的条件推理结构和结果,与法律推理存在背离。这种背离的原因为失信主体的完全非理性、基于概率条件推理的计算偏差、"启发式"条件推理认知偏差,由此诱发了信用法律无法有效指导实践主体行为。那么应将信用权定位一种请求权的实体权利,将来在信用法律的上位法《民法典》得以体现,完善信用管理的专门法律,提供指导细则,在公正兼顾经济利益的原则下,简化司法程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衡平论文参考文献
[1].杨钢.论个人信息关联利益之衡平——以法律经济学为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叶秀,董慧慧.冲突之衡平:失信主体心理中的条件推理与法律推理的背离——基于信用法律体系构建思考[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9
[3].张亮.弗朗西斯·培根衡平法律思想探析[D].西南大学.2019
[4].葛琳.生态经济建设中利益识别与衡平的法律分析[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19
[5].肖磊.精准脱贫与环境保护协同共进:基于利益衡平的法律实施机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
[6].廖明月.衡平理念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7].常少敏.网络赊购中经营者与消费者法律利益衡平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7
[8].刘清轩.利益衡平视角下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7
[9].焦琰.环境邻避治理中利益衡平的法律机制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6
[10].王京舟.我国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山资源开采衡平的法律分析[D].吉林财经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