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意思表示论文_王珂

导读:本文包含了电子意思表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电子,合同,错误,电子商务,时间,时点,代理人。

电子意思表示论文文献综述

王珂[1](2016)在《电子交易中意思表示错误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交易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虽然其在本质上与传统交易是一致的,但对规制传统交易的法律制度仍造成很大的冲击。目前我国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外,尚无专门立法对电子交易进行规制。现有法律对于电子交易的规制呈现分散化特点,对于电子交易中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电子交易中错误意思表示的发生原因和责任承担与传统民法理论的规定相去甚远。在电子交易实践中,主体原因引起的意思表示错误主要集中在自然人和自动电文系统方面。结合相关域外法的规定和电子交易实践,完善我国对于自然人订约能力以及自动电文系统的规定刻不容缓。在电子交易中因电子要约邀请和电子要约区分不明而导致纠纷的情形经常发生,应从宏观和微观角度明确二者的不同。电子交易中错误意思表示可以撤销和撤回,但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我国应完善对电子交易中错误要约和错误承诺撤销和撤回的相关规定。在理论界和立法中,应通过完善数据电文确认收讫制度、电子交易中格式合同或条款的规定等,尽可能避免电子交易错误意思表示产生的纠纷。(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6-04-01)

李新辉[2](2015)在《电子公证之当事人身份、意思表示、法律依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电子公证中如何确认当事人的身份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4年7月16日发布了《关于内部市场电子交易中电子身份识别和信用服务以及废止1999/93/EC指令的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7月1日实施),目的之一是消除欧盟内部跨境电子交易中在电子身份识别手段方面存在的障碍,为此制定了一个法律框架,通过合格信用服务提供商(qualified trust service provider)提供的电子签名、电子印鉴、电子时间戳、注册电子传输服务、网站认证证书服务等电子身份识别手段(electronic(本文来源于《中国公证》期刊2015年08期)

张雪园[3](2015)在《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利用网络进行经济往来的情况越来越多,网络经济正以极其快速的方式发展壮大,电子化的交易方式逐渐被人们利用。在网络经济中,电子合同是网络经济中的重要手段,电子合同是否有效关系着整个网络交易能否顺利进行,交易双方的利益能否顺利实现。电子合同与传统的合同虽然都属于合同的范围,但是电子合同因其实现手段和方式的特殊,因此,在具体的合同缔结、履行过程中存在着特殊的规则。意思表示是电子合同中的具有很大意义和价值的内容,因意思表示的传输需要通过计算机系统实现,这种特殊的手段使得电子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体现在电子合同意思表示形式、生效、撤回和撤销、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错误等一系列制度上。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绪论。阐述研究电子合同意思表示的背景及意义。其次,对国内外关于电子合同意思表示的形式、生效、撤回和错误的研究进行归纳总结,找出不足。最后,简要概括了本文主要的研究内容,即电子合同意思表示的形式、生效、撤回和撤销、错误四项内容,研究方法为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第二章,电子合同意思表示的基本理论。阐述国内外的概念;考虑到其传输借助的媒介与众不同,总结其独特性;对其形式作说明。第叁章,域外的立法现状。通过欧盟、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介绍,为我国电子合同意思表示相关制度提供有益借鉴。第四章,我国电子合同意思表示的现状。对我国现有的关于电子合同意思表示的形式、生效、撤销和撤回、意思表示错误等相关制度进行总结,分析我国电子合同意思表示在上述四个方面的存在的问题。第五章,完善我国电子合同意思表示相关制度的建议。面对我国该意思表示存在的问题,挖出相应的完善对策。补充意思表示形式;通过要约和承诺生效时间的确定、以最密切联系地确定生效地点;对其撤回和撤销的时间做出限制;意思表示错误方及时采取通知行为,明确造成错误的责任承担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本文来源于《大连理工大学》期刊2015-06-01)

钱如一[4](2015)在《电子意思表示生效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法学中的意思表示理论是否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电子意思表示中,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1条、第16条第2款、第26条第2款、第34条第2款以及《电子签名法》相关条款均对电子意思表示(包括要约与承诺)何时生效、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则作出了规定。然在实际适用中,通过检索北大法宝发现,上述条款在具体案例中适用率非常低。但实际生活中,相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纠纷不胜枚举。究其原因,不外乎规定过于粗略,很多细节部分仍需理论进行补充。而电子意思表示生效问题又是意思表示理论中相对基础的问题,只有全面了解该问题才能更准确的把握电子商务中产生的诸多纠纷。大多德国和中国的学者依表示成立方式,将电子表示分为叁类,分别为以电子方式发出的表示、自动化表示和计算机表示。此叁类表示自动化程度逐级递增,例子分别为以邮件方式发出要约或承诺;输入简单代码即可生成完整旅游账单;计算机系统自动检验客户订单,查到有货后自动答复。叁种电子表示均应构成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表示。第一种以电子方式发出的表示与传统意思表示的差异最小,特点在于表意人以电子方式生成意思表示,并以电子方式发出,其自然构成意思表示。第二种自动化表示虽然自动化程度较高,但软件运行的“触发点”为表意人之输入,换句话说,表意人输入的内容决定了软件转换后的表示内容,因此也构成人之意思表示。在第叁种计算机表示中,虽然每一次发出计算机表示时,表意人可能并未具体介入该过程,但从相对人视角而言,表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表示为表意人之理性表示,表意人具有受其拘束之意思。此外,还可认为软件或设备的使用人在设置设备或软件之初,即有概括的意思存在,故计算机表示亦构成电子意思表示。在电子意思表示生效问题研究过程中,判断电子意思表示的类型将影响其生效时点及所适用的生效标准。传统民法理论多会将表示分为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然在德国民法的发展历史长河中,一直有学者质疑划分方法,有人提出应将意思表示分为有媒介的表示和无媒介的表示,与保存的表示和未保存的表示。当然,最站得住脚的还是第一种区分方法,即将表示分为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而两者的判断标准则有两种主流学说,分别为直接交流说和同步说。前者观点认为,对话表示是指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直接的对话交流,双方有直接询问的可能性;而后者观点主要为,如果相对人能够了解表示内容的话,那么他对表示内容的了解和意思表示的发出肯定是同步的。能满足了解和发出同步者属于对话意思表示,不同步者属于非对话意思表示。相较而言,直接交流说标准事实上非常模糊,而且就使用同一聊天工具不同情形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因此同步说更为实用也更易判断,依据此标准,典型的对话电子意思表示包括网络视频、语音等,而邮件、QQ文字聊天以及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等方式均构成非对话电子意思表示。做上述分类的意义在于确定某表示适用何种理论界定生效。依据传统理论,对话表示适用受限的“了解说”,而非对话表示则适用“受领说”。即对话表示仅当相对人正确地了解,或者依客观情形可推知相对人已正确了解之时到达;而判定非对话表示到达生效,又有两项细化标准,空间上的标准和时间上的标准。前者强调电子意思表示须进入相对人的受领范围,如邮箱、计算机系统中;后者指经过可期待相对人知悉的时间,那么表示就视为到达生效了。我国《合同法》第16条第2款在规定数据电文到达规则时,缺少一种情形,即若数据电文进入了指定系统之外的其他系统,此时表示应于相对人阅读之时到达。此外,该条规定认为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时间即视为到达时间,忽略了表示进入相对人控制范围后应经过可期待知悉的时间后才到达,扩大了相对人的风险范围,更倾向于保护表意人。意思表示理论中的到达障碍也存在于电子意思表示中,除可适用传统理论部分外,电子意思表示中相对人还负有一些特殊的不真正义务,如维系接收设备(邮箱等)正常运作的义务、特定情形下的获悉义务以及保存表示时的协作义务。该类义务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无法产生标准化的衡量,只能就具体情形具体判断相对人是否违反该不真正义务。其中,最常见的当属维护接收设备正常运作的义务,此义务要求相对人定期查看并清空用于交易的邮箱,同时还应根据交易量大小选择合适的邮箱大小,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此外,有两类特殊现象也属于到达障碍。其一为语言问题,当相对人无法理解表示的语言,此时应认为经过必要翻译时间后表示才到达;其次为格式问题,当相对人的计算机系统无法正确呈现表示内容,如软件版本过低无法打开高端版本的文档,此时做同等处理,即经过转换所必须的时间后表示才到达。唯此,才能更好地保护相对人之利益。本文通过借鉴德国法较为成熟的传统意思表示以及电子意思表示理论,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理论研究,就网络时代电子意思表示生效问题及一些特殊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3)

张雪园,栾春娟,张馥[5](2014)在《意思表示瑕疵对电子合同效力影响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通过电子合同进行经济贸易活动已成为社会的发展趋势。与传统的合同形式相比,电子合同有着自身的法律特征。在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是电子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重要因素。本文将针对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的具体类型,意思表示瑕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等进行分析和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7期)

石肖然[6](2012)在《电子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及其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信息系统故障以及支配人员无意的失误造成的电子代理人意思表示错误是电子交易法律问题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所谓电子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就是电子代理人作为交易工具所表现于外的意思表示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因意思表示错误而带来合同的效力问题适用外观主义抑或是意思表示主义需要具体分析。(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2年29期)

孙点芬[7](2012)在《论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条件下的新兴经济活动,已经成为全球一体化生产和组织方式的重要工具,在掌握资源配置主动权,提升国家竞争力过程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电子商务离不开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理论性极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电子意思表示。电子意思表示也是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根本特征,并且与现实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随着中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与施行,中国在处理电子商务纠纷时,不管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也切实解决了实践中的难题,但这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文写作目的是通过比较分析中韩两国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立法现状,生效,撤回,瑕疵等问题,探索未来我国电子合同相关法律的立法方案,为健全有序的交易模式,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依据。本文首先通过归纳,总结,分析的方法,对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主要包括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构成要素,电子意思表示的概念,构成要素及特征,并根据国外电子商务法立法例上,对电子意思表示的不同表述,界定了本文对电子意思表示的概念。其次通过文献收集、系统归纳的方法,阐述了中国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立法现状,基本内容。然后采用文献收集、翻译文献、系统归纳的方法,对韩国的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立法现状,基本内容做出解读和分析。最后通过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的方法,将中韩两国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立法现状及基本内容进行了比较;并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通过对中韩两国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立法现状及基本内容的比较,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以下建议:我国有必要像韩国一样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来弥补《电子签名法》中的不足,并系统的规定一系列法律问题,奠定电子商务立法上的基础。关于电子意思表示的生效问题的立法,建议增加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而数据电文发送到指定系统以外的收件人的另一系统的情形,关于发送人要求对电子意思表示确认收讫,但并未声明该讯息以收到确认收讫为条件的情形,对发送和接收地点的规定遗漏了发件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的情形。关于电子意思表示的撤回问题的立法建议制定限期无条件的撤回权,即接受无条件要约撤回并在收到商品或商品发送之日起7日内,可以撤回要约。电子意思表示的瑕疵问题的立法,建议参考美国、日本相关立法按照“没有赋予修改瑕疵的机会的情形”、“知道存在瑕疵以后,没有及时通知”或“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中没有得到利益”等客观要素为基准,制定撤回和撤销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2-04-18)

毛茸茸[8](2011)在《电子交易中的意思表示错误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购物、网上销售等电子交易方式。这种交易的电子化以及快速性使得交易者很容易发生意思表示错误。对于如何处理这种电子交易的意思表示错误,我国现行立法仍缺乏相关的规定,理论界也没有予以足够重视,以致实践中与之相关纠纷难以得到合理的解决。在这样的背景下,很有必要深入分析和研究电子交易中的意思表示错误,以弥补理论研究与现行立法的缺陷,维护电子交易秩序的稳定。本文运用综合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论述了电子交易中的意思表示错误。首先,通过介绍传统的意思表示错误理论,引入并明确了电子交易中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特征、类型等基本理论问题;其次,重点分析了国内外的相关立法规定;最后,强调完善我国现行有关立法的必要性,并借鉴国际组织和外国的相关立法规则,提出完善我国现行有关立法规则的具体建议。所形成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一是要在传统民法理论的指导下分析和解决电子交易中的意思表示错误;二是要吸纳国外相关立法的成熟规则,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规定。(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1-05-01)

王兵[9](2010)在《浅析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和地点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是电子合同的核心内容,其生效时间和地点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应根据传统意思表示理论并借鉴《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完善我国的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规则。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生效时间采取"了解主义"和"到达主义",并明确到达的"信息系统"标准;其生效地点采取"营业地"标准,并以最密切联系地和经常居住地作为补充。(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21期)

张茂月[10](2010)在《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特殊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现代讯息网络的发展,人民相互间的交流日益频繁,相应地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许多可能。电子合同作为电子交易的主要形式,与传统的合同相比,在订立、履行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新的情况、新规则。电子合同也属于合同的范畴,但是又是传统形式的合同在电子时代的新发展,所以电子合同所面临的部分法律问题是传统合同法所难以解决的,所以电子合同和电子意思表示具有特殊规则性。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特殊规则性,具体体现在主体制度、合同的订立制度、生效制度、电子签名制度、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电子意思表示形式制度以及电子商务中的冷静期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上。电子商务对全世界而言都是新生事物,虽然电子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但是电子合同无疑有其特殊性,其适用的规则也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规则特殊规则,这些特殊规则都是值得研究的重点。(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0-04-20)

电子意思表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电子公证中如何确认当事人的身份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4年7月16日发布了《关于内部市场电子交易中电子身份识别和信用服务以及废止1999/93/EC指令的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7月1日实施),目的之一是消除欧盟内部跨境电子交易中在电子身份识别手段方面存在的障碍,为此制定了一个法律框架,通过合格信用服务提供商(qualified trust service provider)提供的电子签名、电子印鉴、电子时间戳、注册电子传输服务、网站认证证书服务等电子身份识别手段(electronic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电子意思表示论文参考文献

[1].王珂.电子交易中意思表示错误相关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2016

[2].李新辉.电子公证之当事人身份、意思表示、法律依据研究[J].中国公证.2015

[3].张雪园.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问题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5

[4].钱如一.电子意思表示生效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5].张雪园,栾春娟,张馥.意思表示瑕疵对电子合同效力影响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4

[6].石肖然.电子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及其效力[J].学理论.2012

[7].孙点芬.论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D].延边大学.2012

[8].毛茸茸.电子交易中的意思表示错误规则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1

[9].王兵.浅析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和地点规则[J].法制与社会.2010

[10].张茂月.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特殊规则研究[D].暨南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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