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不动产证券化若干问题的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俞婷[1](2021)在《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将不动产抵押权和证券技术完美结合,实现了不动产抵押权的流通,满足了市场中的投融资需求。不仅如此,德国立法还以一套完备的证券化风险防控机制成功地保障了不动产抵押权的流通安全,可谓是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中的典范。反观我国的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该制度的实践晚于德国,相关制度的配备还不完善,有必要吸收借鉴他国优秀制度来实现自我发展。基于此,笔者从权利变动、证券发行以及风险防控方面对德国的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借此来对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对策。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概述。本章包含两节内容:第一节是对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模式的分析,分为直接证券化和间接证券化。第二节介绍了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所依据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是对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具体制度的考察。本章包含三节内容:第一节是关于德国不动产抵押权直接证券化模式下的制度设计,分为流通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第二节介绍了德国不动产抵押权间接证券化模式下的制度设计,分为抵押银行和破产隔离制度。第三节介绍了德国的土地债务制度,分析了土地债务制度的特殊性。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立法现状和问题介绍。第一节介绍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分为不动产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法律规定。第二节介绍了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问题,首先是权利变动缺乏制度保障,债权和抵押权的转让程序不能适应证券化需求;其次是证券发行缺乏专门机构,我国缺乏专门的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登记中心以及证券交易机构;最后是风险防控缺乏系统机制,不动产登记审查形式不明、破产隔离不能真实出售以及金融监管体系不清晰。第四部分是构建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法律对策。第一节指出需要明确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依据的基本原则,即附随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顺位升进原则。第二节是对权利变动的建议,指出设立公告制度和建立统一登记公示制度。第三节是对证券发行的建议,指出建立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登记管理中心和建立专门的不动产抵押权证券交易机构。第四节是对风险防控的建议,指出明确不动产登记审查形式、规范真实出售法律标准以及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左雅琪[2](2021)在《PPP项目与REITs的适配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PPP的社会关注度得到不断提升。PPP项目的发展呈增长态势,但落地率却不高。引入创新融资范式REITs是解决PPP项目发展陷入瓶颈的有效手段。REITs与PPP项目各自有其发展逻辑,二者的匹配结合并非易事。在这样的情况下,研究不同类型PPP项目与REITs的适配性问题,可以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良性循环的投资。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过程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对不同类型PPP项目特性的差异性分析。首先将PPP项目分为政府付费类、可行性缺口补贴类和用户付费类三种。其次,基础资产类PPP、保障性安居工程类PPP和养老类PPP在PPP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高,且这三种类型的PPP项目,分别对应政府付费类PPP、可行性缺口补贴类PPP和用户付费类PPP。最后,对基础资产类PPP、保障性安居工程类PPP和养老类PPP的特点依次进行分析。(2)对不同类型PPP项目和REITs的适配性分析。首先,将REITs分为类REITs和公募REITs两种类型。其次,对基础资产类PPP、保障性安居工程类PPP、养老类PPP项目分别进行REITs模式的分析,从而判断它们更适合的REITs类型。再次,分别对三种类型的PPP项目分别进行适配性的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适配性结论,即基础设施类PPP适配公募REITs,保障性安居工程类PPP、养老类PPP更适配类REITs。(3)不同类型的PPP项目和REITs的运作方式差异性分析。首先介绍了国外相对应REITs的发展经验。再次,提及我国对不同类型PPP-REITs的配套政策的支持。再次,对基础设施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类、养老类等三种类型的PPP项目分别与公募REITs、类REITs、类REITs对应结合的运作模式进行构建和分析。最后,分析了每一种适配类型的PPP-REITs模式存在的发展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徐晓惠[3](2020)在《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的选题和研究基于以下理由: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担保物权章节首次采用了“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的模式,典型担保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结构保持了一致,纳入物权编中的“担保物权章节”,除典型担保外的非典型担保,《民法典》388条第1款明确将“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类型一并纳入担保范畴,表明《民法典》对非典型担保确立了开放、包容、非排斥性的立法态度,非典型担保合同效力的确认为非典型担保进一步类型化区分规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现代经济的高频流通强调动态规避和化解风险,从属性因过多赋予担保人抗辩权,已经成为束缚担保物权发展的桎梏,世界范围内担保物权出现了“从属性之极小化”趋势,国内担保物权目前处于不动产动产抵押到担保一元化的中间阶段,“保全型担保”向“流通型担保”的过渡时期,实践中,双合同并立、所有权转移担保债权的非典型担保类型以其强大的生命力滥觞于强制平仓、进口押汇等我国民商事实务各个领域,纷繁的表象形态已经表现出市场主体对担保物权独立性的渴望和需求。但是,目前对全国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种非典型担保规制的总体思路为否认债权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参照抵押的处理方法,并将其纳入从属性担保的规制范围。以上规制方法无视了担保物权的独立性诉求及市场主体选择双合同并立、所有权转移担保而非传统担保的目的。将直接造成以下几种后果:第一,将此种非典型担保强制纳入传统担保的程序进行规制,无视市场主体对现有担保实现程序高成本的不满,将使市场主体寻找更加隐蔽的担保形式以降低担保权实现成本,引发新一轮的适法与司法问题;第二,否定此种非典型担保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的效力,将其直接归于从属性担保,导致其无法为商事实践出现的强制平仓、进口押汇等提供制度供给,商事实践将会另寻相同的制度以供给其自身结构的建立;第三,由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担保权人后,设定人并无措施控制债权人对第三人转让财产,尤其是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债务,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不会等到法院拍卖标的物即会处分财产以实现担保权,而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债务人起诉要求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只能以违约进行赔偿,反而更加不利于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总体来看因传统担保物权“僵化地理解和构造从属性原则”,这种对债务人父爱主义的强制关怀无法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已经不能满足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多层次的融资需求,最终后果只能逼迫市场主体另立游戏规则。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本文对我国双合同并立、所有权转移担保的实然状态做了深入的考证:我国出现的此种非典型担保与比较法上的德日等国的让与担保在外观上相同,因此,有观点直接称之为让与担保。但是在标的范围上与德日让与担保具有显着的不同,例如德国让与担保标的范围仅限于动产、债权等。而日本让与担保的标的范围为动产、不动产等一切可以转让的财产性权利。而此种非典型担保的标的范围主要为登记生效主义内的不动产、权利等。适用标的范围的不同,直接反映出市场主体期望达到的经济目的不同。比较法上德日等国以让与担保替代抵押的作用,而在我国直接原因则是担保物权独立性诉求在非典型担保领域的强烈表达。经过以上考证得出如下结论:即我国需要的为能够承载担保物权独立性的担保类型。而我国出现的此种非典型担保,并立合同的相互分离使其在交易外观上呈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双方之间债的约定的当然结果,直接表现为设定人对于债权人擅自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失控。从内容上,“所有权转移担保”使得担保权严格附着于所有权之上区别于传统抵押中抵押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架构,能够在客观上摆脱设定人对标的物的束缚,进而摆脱“先诉讼后偿债”的传统担保实现模式,为了与德日让与担保相区分,本文认为称之为独立让与担保更为适宜。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构建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的设计思路:即以突破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为使命,在我国登记生效标的范围内构建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第一,理论上,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性理论不是建立于物权无因性的基础之上,而是基于“债权与担保权仅仅是目的性关联,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这一自罗马法的观念,本文对独立让与担保的债权与担保权之间关系做了拆分,从而使担保权与基础债权关系相分离,确保独立性效果。价值上,基于现行经济社会大环境进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取舍和价值衡量,并不适宜将独立让与担保设定为流通型担保,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属性目前应仅限于解决债权的快速实现问题,但是作为流通功能的前提,对于独立性的承认为未来流通型担保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为了确保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性,标的的范围不应设定过于宽泛,应限定于登记生效范围的不动产和权利,此范围区别于德国的动产让与担保以及日本的“一切可以转让的财产性权利”的宽泛型让与担保,也与我国目前传统抵押标的泛化没有关系,两者在法律结构上具有平行性,一项制度的建立不会导致另一项制度的闲置。且从我国司法实践考察独立让与担保仅仅以非占有转移型已足,无需设定占有转移型让与担保。第三,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性要求以所有权绝对转移说作为其理论架构,标的物所有权于担保设定时绝对转移于担保权人,担保权人仅在担保的目的范围内受到赎回的契约约束。在实现上构建“先偿债后诉讼”的程序,履行期届满即担保权人不受赎回协议的约束,可以市场价自行处分标的物实现债权,债务人不可以基础债权关系的效力缺陷为由阻止担保权人实现债权。第四,由于独立让与担保承担弥补后《民法典》时代担保物权的独立性诉求功能,对其规制应总体从严,并需要配套相应的机制:设立强制评估机制,具体包括担保设定时不能由市场主体约定排除的法定第三方强制性评估以及履行期限内评估价格的监督机制。同时,基于我国解决执行难常态化的趋势以及现行执行力度状况,构建担保权人履行期限内擅自转移标的物的惩罚性违约机制,即在法律上强制明确债权人擅自转移财产承担不少于标的物评估价值50%的赎回违约金。鉴于独立让与担保并不接纳流质契约,超额利益不具有归入担保权人的理由,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有异议或者认为标的物的价值超过被担保的债权,请求债权人返还超额价值的,可以另行起诉,此诉讼的提起不影响担保权的实现程序,强制清算后,超出债权部分利益应归还于债务人。
孙汉康[4](2020)在《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比较研究 ——基于产品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对比》文中研究说明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始于住房抵押贷款领域。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在美国迅速开展起来。90年代初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被引入中国。2005年,中国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之后,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逐渐发展起来,并且在借鉴美欧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对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进行了比较研究。在适用性方面,比较了住房抵押贷款等12种主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发展动因、制约发展的因素。通过中外资产证券化的比较,分析了各种证券化产品在中国的适用性和发展前景。运用分值评定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适用程度。适用性方面侧重于定性研究。在安全性方面,以“违约率”为指标对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安全性、三类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的安全性、个人债务的资产证券化和公司债务的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性进行了量化比较。在此基础上,以“证券的年化违约率”作为衡量资产证券化产品安全性(风险程度)的指标,也即因变量,以“年化早偿、资产利率、证券利率、次级占比、评级下调、证券年限”为自变量。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借助“统计产品与服务解决方案”软件(Statistical Product and Service Solutions,SPSS)进行了计算,构建了度量资产证券化产品安全性的模型,预测了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安全性,并将安全性的实际数据与通过模型计算得到的数据进行比较,以验证模型的准确性。在流动性方面,以“证券发行后进入二级市场的比例”为指标对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个人债务的资产证券化和公司债务的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进行了量化比较。在此基础上以“证券发行后进入二级市场的比例”作为衡量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的指标,也即因变量,以“年度增长值、证券发行金额、进入二级市场交易额”为自变量。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借助SPSS软件进行了计算,构建了度量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的模型,预测了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并将流动性的实际数据与通过模型计算得到的数据进行比较,以验证模型的准确性。在盈利性方面,以“证券产品利差”作为衡量资产证券化产品盈利性的指标,对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盈利性、个人债务的资产证券化和公司债务的资产证券化的盈利性进行了量化比较。与前两节不一样的是,并没有将“证券产品利差”作为因变量,而是将“证券利润”作为因变量,以“证券产品利差、发行金额、各种费用”为自变量,根据会计准则建立了度量中国资产证券化盈利性的模型。在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了以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为引领,以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为支撑的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综合评价体系(ASLP),提出了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方向和策略。对需大力发展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提出了发展路径,包括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房地产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REITs)、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的资产证券化。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1)通过对资产证券化产品之间的比较研究,提出了衡量资产证券产品的标准――“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并率先进行了探索。(2)在对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金融市场中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中国的适用程度,并提出了衡量产品“适用性”的主要依据。实证研究了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安全性(风险程度),构建了度量资产证券化产品安全性的标准和模型;实证研究了中国各种资产证券产品的流动性,构建了度量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的标准和模型;实证研究了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盈利性,构建了度量资产证券化产品盈利性的标准和模型。(3)本文综合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比较研究的结果,提出了评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四性”体系(ASLP)。
肖华杰[5](2020)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这被看作是启动PPP模式的一个信号。此后的六年里,PPP作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在减少政府债务、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着,国家财政、发改等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文件以支持和规范PPP项目的发展。截止2019年上半年,列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累计9,036个、投资额13.6万亿元;落地项目累计5,811个、投资额8.8万亿元。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PPP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还没有很好地接轨,实操层面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同时在理论层面,学界尚未对PPP模式进行法律上的体系研究。因此,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PPP项目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寻找其形成的机制和原因,并尝试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以期对PPP的规范发展和争议解决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PPP的基本原理”。本章是全文的基础章节,首先从PPP的概念入手,将PPP广义定位为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和政府购买服务在内的各类公私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集合,并探讨其分类、特点及法律性质。此外,PPP模式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内有着其不同于传统项目建设模式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二是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章的最后阐述了基础法律原则在PPP项目中的体现。第二章“PPP准入的法律规制”。近年来,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我国PPP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违规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或是因操作不规范、或是利用了现有政策法规的漏洞。究其原因,准入规则的不健全和监管层面的缺失是导致项目乱象丛生的本质。本章意在通过对现有规则体系的梳理和分析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PPP项目;二是项目公司合规的条件;三是什么样的政府方主体是适格的。本章主张PPP项目识别应遵循坚持公益导向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原则;在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已有限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的缴纳偏向于灵活,但应对债务性融资有所限制;政府方主体应区别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政府出资代表不应具有实际控制和管理权。第三章“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参与主体众多,各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发挥着其特殊的作用。而不同的角色又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是研究PPP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要素,也是研究PPP监管规则和归责体系的基础。因此,本章选取政府、项目公司和中介机构三个主要的参与主体,从权利的来源及形式、义务的设计及范畴等方面深入剖析主体行为的边界。对于有着双重甚至多重角色的政府而言,其权利义务的界定随着角色转换而变化,实操层面上极易出现混同,该节尝试对政府主体进行角色划分,并在项目的各阶段中规范其权利义务。此外,本章认为项目公司不应受到政府不正当的干预,其基于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的规定享有自治权利,又基于PPP协议享有合同赋予的特许经营、收益和救济权利。上述两个主体在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中介机构作为政府与项目公司的中间人,有着信息传递和局部监管的作用,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可以参考《合同法》对居间责任的规定。第四章“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PPP项目主要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移交五个大阶段,在每个阶段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都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办事流程,各种制度相互交杂、缠绕,很多矛盾、冲突伴随其中。因此,对PPP监管规则的研究极其必要。本章站在经济法研究的视角上,讨论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规对PPP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控制与监督,主要解决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内嵌入监管机制,同时又能避免与其他制度产生冲突的问题。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梳理,以及对监管理念、原则、框架和工具的分析说明,试图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寻找、构建能够使PPP项目顺利推进的监管实施路径,即在“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下利用多种辅助性的监管方法,介入公司行使监管权能。第五章“PPP归责体系的构建”。由于PPP项目涉及利益方众多,环境较为复杂,在出现争议时往往无法清晰判断法律责任的归属,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已成熟的归责体系下寻找PPP归责体系的理论支撑点。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前述的研究基础上探讨PPP归责体系的建立,从政府、中介组织和项目公司三个主体的角度分别研究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建议先明确归责原则,厘清各参与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根据其责任借鉴《证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归责。第六章“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有数据表明,融资难已成为PPP项目失败的罪魁祸首,而融资问题贯穿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在PPP项目的成立期、建设期、运营期和退出期都存在着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每种融资方式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劣和必要的条件。现阶段,债权融资仍然是占比最大的一种融资模式,但其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担保标的权属的不确定、项目收益权出质价值的不确定和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难题使得债权担保的实现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同样,在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中,其主要的基础资产即项目收益权在法律属性、可转让性、独立性和转让的生效时点上都存在争议,加之SPV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基础资产难以彻底做到真实出售使得破产隔离的实现存在阻碍。本章认同收益权的“未来债权”地位,支持“合同签订生效说”,肯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制度的意义,主张尽可能将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陈越异[6](2020)在《新形势下资管业务中收益权问题研究 ——从监管与司法的关系角度介入》文中认为本文首先从资产收益权的内涵与创新交易结构着手分析,厘清了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收益权种类,并认为其与诞生前期的收益权概念有所区别,法律定性宜认定为未来债权。其次,本文分析了新形势下监管对资产收益权创新交易结构的约束,分析发现“大资管”背景下,对收益权的各类创新交易结构产生新约束的主要是穿透式的监管思路和限制嵌套的监管原则。在此基础上,本文以收益权买入返售和收益权之收益权这两种出现典型司法裁判思路转变的交易结构为例,通过司法案例实证分析了“大资管”背景下司法裁判思路的变化,认为司法裁判思路在向监管思路作出积极回应,这种积极回应在收益权案件中主要体现为两种司法裁判路径的变化:其一,在交易行为定性上,以合同的目的解释替代文义解释;其二,穿透识别投资者,对其做合格投资者检验。最后,为实现既充分开展对资产收益权的监管同时又保障私法交易关系稳定的目标,本文对司法与监管在其中的关系作出了分析,并提出了两方面建议:其一是司法与监管需要实现协作化但应避免监管使司法产生“先见”而无法中立裁判;其二是以穿透思维规范收益权时应形成监管为主、司法协助的责任分配架构,并注意司法需要有条件地穿透。
王志勤[7](2020)在《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以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制度功能在于保障不动产抵押权的流通性与融资性,这是本文的基本命题。本文的研究难点在于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历史源流考,研究重点在于理清、检讨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现行法律制度,找出“问题制度”并探寻其优化方案。围绕基本命题,本文需要回答六个子问题: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民法基础是什么?其是如何产生的?其形成了哪些模式?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制度有哪些?这些法律制度存有哪些问题?对“问题制度”如何优化?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分为直接证券化和间接证券化。在“物尽其用”的物权法原理驱动下,不动产抵押权走抽象化之路,使其与债权相分离,建立起流通抵押权制度,使不动产抵押权相对或完全独立于债权,并与证券直接相结合,以其自身为投资对象,从市场融资,从而实现流通与融资功能。“物尽其用”的物权法原理构成不动产抵押权直接证券化的民法基础。在“有价值就有交换”的合同法原理指引下,在没有建立起流通抵押权制度的国家,具有严格从属地位的不动产抵押权与债权一起打包,利用资产证券化技术,通过金融机构这个中介,使不动产抵押权与证券间接结合起来,从而实现不动产抵押权的流通与融资。“有价值就有交换”的合同法原理构成不动产抵押权间接证券化的民法基础。通过对法制史的爬梳发现,无论是不动产抵押权直接证券化还是间接证券化,均起源于德国,两者几乎是同时产生、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交错发展的。直接证券化最早可追溯到1783年的《普鲁士抵押权法令》,至今已建立起较为详尽的、最为完备的抵押权证书制度。间接证券化最早可追溯到1770年德国信贷组织西里西亚信用协会的成立,成熟于抵押银行兴盛的19世纪后叶。由于直接证券化在融资能力上具有天然缺陷,它必然被间接证券化所超越,后者逐渐成为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最主要表现形式。间接证券化形成了两种最为典型的模式: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德国模式的不动产抵押权及其担保的债权不从金融机构手中转移出去,在会计处理上就表现为继续保留在其资产负债表中,是表内证券化。美国模式通过结构设计,使不动产抵押权与债权打包组成的基础资产,不仅从贷款发放人那里独立出来,而且也独立于特殊目的实体的其他资产,以隔离贷款发放人或特殊目的实体的破产风险,是表外证券化。德国模式更安全,对我国试点前影响很大,美国模式更有效率,是我国的现实选择。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首先是从城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的,农村土地抵押贷款证券化尚未产生。试点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持续了10年,才进入常态化发展阶段。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是结构性融资行为,参与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在试点以来的十数年间,其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基本法”、“单行法”、“单项法”构成其基本框架和主体内容,其他内容则由散见于其他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规范所构建。这一整套法律制度是在“边试点边立法”指导思想指引下建立起来的,鼓励创新意图明显,但这也必然会导致立法冲突、立法不到位、无法可依等问题。通过对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全面检视和检讨发现,其存在如下主要问题:住房抵押权实现法律制度需改进、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法律制度存有歧义、预抵押权法律制度立法不到位、抵押物为唯一住房法律制度有失公正、债权转让通知主义与征得债务人同意主义相冲突、基础资产所有权权属不明、信托公司是否具有发行证券的资格上下位法相矛盾、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流程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解决这些问题,有的可以通过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有的可以通过修改现有的法律规范加以优化。本文提出了具体的优化方案及建议:在处理住房抵押贷款违约的法律设计中,应将变更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作为实现住房抵押权的前置程序,然后再配以激励、约束机制,引导贷款服务机构主动选择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变更这一违约救济措施。虽然德国模式相较美国模式对我国的影响要小得多,但当我国房地产市场进入下降通道或者对银行表外业务进行“瘦身”时,更安全的德国模式也许会成为我国学习借鉴的一个重要目标。在未来的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践中,美、德两种模式并举,也许是更为合理的选择。另外,法律应强制要求进行不动产抵押权的变更登记、可借鉴建设工程款的做法赋予不动产预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明确基础资产所有权的主体为发行机构、应赋予信托公司证券发行的资格、加强信用征信、贷款审核法律制度建设,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贺琪[8](2020)在《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文中研究指明作为一种结构化金融创新模式,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和应用,而特殊目的载体正处于这一“金融炼金术”的核心。长期以来,关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文献资料不胜枚举。在我国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步“试水”资产证券化开始以来,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及其交易机制的法律研究日渐增多,而且关于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已横跨法学、经济学、银行学等多个学科范畴。同时,伴随着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持续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也是一日千里,尤其是2014年以来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增量和存量规模均创下新的记录。近两年多时间里,随着存量资产支持证券偿付逐步到期,市场中相继出现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评级下调事件,甚至多个项目出现违约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严重困难。面对这样的情形,抛开整体经济周期性以及监管体制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我们应当聚焦于资产证券化本身的交易机理,分析并探究这一项金融交易创新机制的内核所在。通过分析发现,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和整体架构当中,无论是基础资产的独立及现金流的保障,还是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的偿付安排,亦或是各中介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配合与道德风险防控,均与特殊目的载体存在关联。那么,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交易机制应当如何进行定位,其功能应当如何界定,该功能又应当如何通过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机制和特殊目的载体自身的必要配备来实现,成为一个具有研究必要和研究价值的问题。本文研究的总体思路为:从当前资产证券化实践问题出发,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着重探究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问题的不利影响(第一章);接下来,将聚焦在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整体研究上,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所应当具有的核心功能及两大制度功能(第二章);在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之后,遵循主体和行为的基本逻辑,从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和行为基础出发,分别研究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具体方式和路径(第三至第五章)。在组织基础部分,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应当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商事主体而存在;在行为基础部分,引入行为范式理论,并形成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具有的行为范式及其实施路径。除导言与结语外,全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问题与成因。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总结下来,主要表现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仍然未脱离对主体信用的依赖、发起人经营状况与基础资产质量的关联程度过高、缺乏对基础资产甄别与筛选的严格把控以及现金流归集管控存在漏洞等。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角度出发,深究前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和认知不足、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制度环境融合过程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或冲突、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以及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之间存在矛盾。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由此,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缺失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对特殊目的载体功能进行科学定位并完善保障其功能实现的制度举措和机制,将有利于缓解和解决资产证券化的现存问题。第二章,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从基本原理、交易环节以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多重立足点出发,结合对当前问题及产生原因的分析,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和“两大制度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即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即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保障基础资产独立是特殊目的载体的首要制度功能,基础资产的独立也是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机制的根本所在。缺少了基础资产的独立,资产证券化所独有的资产信用支撑机制将无法发挥作用。特殊目的载体通过三个方面来保障基础资产的独立:首先,创设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基础资产在实现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真实销售之后,呈现出了资产人格化的趋势,即基础资产本身具有取得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倾向,由此作为基础资产承接平台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当首先构造出持有并管理基础资产的主体;其次,特殊目的载体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之间实现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这是一项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过程,特殊目的载体需要将基础资产的权益和风险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实现彻底分割,并且需要防范来自特殊目的载体自身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两个破产风险的影响。同时,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特殊目的载体还应当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消解对基础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权属争议或者被侵占、混同、挪用的风险,以及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在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当中,特殊目的载体缔造出了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实现了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创设出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并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确定,是其发挥制度价值的关键所在。第三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从法律属性的视角审视,特殊目的载体是一种契约集合还是特定的法律主体,两大法系之间存在认知的差异。在英美法系当中,契约精神历史悠久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大的法律穿透力。合同解释或契约视角,为客观认识法律组织体特别是商事主体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视角。但是,将特殊目的载体视为一个契约集合体,难以解释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主体本质,二者在构建原理、运作方式和责任机制方面均存在不同。通过对美国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的考察,认知到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式在美国法律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与之相对应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关注法律主体的独立性和财产权的具体归属问题,并形成了严密的财产权制度体系。因此,运用大陆法系的思维来分析资产证券化中的财产权关系和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属性,则会更加强调和突出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法律组织体的特性。同时,特殊目的载体与财团法人、中介组织以及信托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分,这也突出了特殊目的载体在目的、形态和存续方面存在的特性。从实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角度来看,有必要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将其纳入特殊商事主体类型的范畴。第四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欲保证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除了具备必要的组织基础之外,特殊目的载体实施特定行为也是基础性条件之一。从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目的来看,其本身的行为能力和行为范围确系有限。但是,如果将特殊目的载体完全界定为被动不作为的“通道”,则资产证券基本原理所赋予的制度功能将难以实现。在严格意义上来说,被动不作为的“通道”特殊目的载体,仅仅是作为承接基础资产,并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在风险和权益上相隔离的法律载体,尚无法发挥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安全以及其他投资者权益保护功能。与普通商事主体的行为不同,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在设立之初就已经划定了行为范围和行为方式。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借鉴了科技哲学领域的范式理论,并将其运用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研究之中。范式理论深刻而丰富的内涵,代表了一种探索与认知世界的方法论和世界观,行为范式则是范式理论逻辑上的种概念。行为范式可以理解为某一个行业或行为主体应当具有的稳定成熟的、合乎常规或法理的行为模式。而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具有标准化、不可通约性、层次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这个五个方面的特征,可据此来解剖并深入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同时,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还应当遵守统合性、合法合规性和谦抑性三原则。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其能够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以及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这些价值,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行为保障。第五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的实施。在行为范式理论的指引下,特殊目的载体通过具象化的行为才能达到功能实现的目的。在“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包含了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两个主要部分。特殊目的载体具备破产隔离的能力是所有资产证券化的基石,美国资产证券化中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主要通过设定特殊目的载体章程、发起人协议或者其他组织性文件等,对申请自愿破产的情形加以限制来实现的;日本资产证券化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则更加注重事前的预防和规制。这两部分的行为范式,是保障基础资产独立、价值和安全重要路径。“重塑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以行为对象为标准,将行为范式划分为针对发起人、投资者和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三大类。在与发起人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需要承接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并抵御可能的实体合并风险。真实销售需要遵循法律意义上的严格标准,而避免实体合并除了具备真实销售标准外,还需要关于控制关系是否存在的判断规则;在与投资者的行为范式中,既需要强化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又需要确保现金流的依法归集和分配,还应当理性运用信用增级措施,实现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全流程化;在与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发挥作为委托方的监督职责,明确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职责边界,并防范交易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后结语部分,通过上述五个章节的阐述,总结本文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定位: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拥有特定的功能,并需要特定法律组织形态和特定行为范式来实现该项功能。如此,方能充分发挥出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和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制度效用,保障资产证券化事业稳步发展。
陈斌[9](2020)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困境与建议 ——以法律监管为中心》文中提出2020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增设新的证券品种——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限定为基金形式。知识产权证券化指设立SPV,选择可产生现金流收益的权利作为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产品,用于购买基础资产,投资者按期获得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收益。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扩展融资渠道,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但具体实施,却面临不少法律困境。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程序:设立SPV、选择基础资产、对基础资产进行增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增的资产支持证券,设立的SPV是私募基金型,私募基金对基础资产管理能力弱,尤其不适合主动管理型的知识产权。同时,基于基金型SPV的特点,只能提高基础资产的门槛,限制需要主动管理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但知识产权产生价值需要投入人力等资源,SPV需要深度介入。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设计,帮助企业获得融资。企业“形式”上出售自身最优质的资产,运用信用增级措施,人为将证券信用升到3A级,降低融资成本。这种模式关注的重点不应是证券化的平台应该选择什么主体、证券化的资产应该进行什么限制,监管逻辑应该关注信用增级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现行法律的过多要求,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尤其是实物资产较少的知识产权行业。对于以上法律困境与监管逻辑,首先放开SPV法律架构的限制、基础资产自我产生现金流的限制。医药集团对成熟的专利另行设立子公司,为集团发开新药进行融资是行业惯例。设立公司型的SPV,其主动管理能力强,符合知识产权行业的特点。同时,基础资产自我产生现金流改为“含”通过供应链、售后回租、双层SPV、资产池等法律设计产生现金流。最后加强事后监管,评估信用增级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知识产权领域常用的对赌协议也可以作为信用增级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收益。
潘炀[10](2020)在《日本特定目的公司的功能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特殊目的载体是资产证券化的一项制度特色。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基于特殊目的载体而构建,特殊目的载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一方面从原始权益人处受让并持有特定资产,确保特定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风险隔离;另一方面又以特定资产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打通了资产证券化的资金链条。可以说,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中居于核心地位,对能否成功实现证券化交易至关重要。日本是亚洲最早对特殊目的载体进行立法的国家,并且专门建构了特定目的公司这一公司型特殊目的载体用于资产证券化实践。这一制度不仅在日本国内很好地促进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也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资产证券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长期以来,我国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多从美国寻求制度供给,对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实践较为陌生,这并不利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此外,日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的法律体系、制度环境较为接近,研究其在资产证券化领域颇具特色的特定目的公司制度,不仅可以加深我国对大陆法系国家资产证券化立法的了解和认识,更可以开拓视野,为我国完善特殊目的载体相关制度提供适当的借鉴。因此,本文将对日本特定目的公司的制度内容和运作方式展开论述,尤其是将重点剖析日本特定目的公司在日本资产证券化中的三大功能。全文共分为五章。论文第一章阐述了日本特定目的公司的法律构造和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本运作过程。作为基于《资产流动化法》产生的特殊社团法人,日本特定目的公司服务于资产证券化目的,其组织形式、组织架构均与普通公司有所区别。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日本特定目的公司通过募集优先出资、发行特定公司债等方式募集资产证券化所需资金,并且作为独立主体直接购买并持有特定资产,勾通了资产端和资金端。此外,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特殊目的载体,日本特定目的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还需要制定资产流动化计划并开展业务申报。第二章主要从日本特定目的公司的独立性和破产风险的防范两个角度,对日本特定目的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中的破产隔离功能进行阐述。日本特定目的公司的独立性体现“形式独立”和“实质独立”,借助于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于发起人的持股构造,尽可能隔绝发起人方面的风险,保证日本特定目的公司独立持有特定资产。破产风险的防范体现在“真实销售”、主动破产风险和被动破产风险的防范。同时本章还对日本特定目的公司破产隔离功能的特点进行了总结。第三章阐述了日本特定目的公司的证券发行功能。证券发行是特定目的公司的特定功能,通过证券发行,从投资者到发起人的资金链条得以打通,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得以形成。本章重点对日本特定目的公司发行优先出资证券、特定公司债券的过程、特点等内容进行论述。第四章论述了日本特定目的公司的投资者保护功能。投资者保护理念贯穿于日本特定目的公司的始终,日本特定目的公司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也较为完善,形成了以特定目的公司为平台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该制度以资产流动化计划为指引,强调特定目的公司内部治理对特定资产的监督和保护,辅之以行政监督和刑事制裁措施。本章从资产流动化计划、内部治理结构、行政监督、责任追究这四个方面来论述日本特定目的公司投资者保护功能的实现。第五章阐述了日本特定目的公司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和思考。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特定目的公司的经验,通过立法明确特殊目的载体的性质,借助特殊目的载体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根据需要考虑增设类似日本特定目的公司的公司型特殊目的载体。此外,在借鉴域外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也需要结合我国法制的特点,对特殊目的载体制度进行适合国情的改造。
二、关于不动产证券化若干问题的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不动产证券化若干问题的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第一章 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概述 |
第一节 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模式 |
一、直接证券化 |
二、间接证券化 |
第二节 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依据的原则 |
一、抽象原则 |
二、物权公示原则 |
三、顺位固定原则 |
第二章 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具体制度考察 |
第一节 直接证券化模式下的制度设计 |
一、流通抵押权 |
二、不动产抵押权证券 |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 |
第二节 间接证券化模式下的制度设计 |
一、抵押银行 |
二、破产隔离制度 |
第三节 土地债务制度设计 |
一、案情简介 |
二、土地债务的设立 |
三、案例评析与总结 |
第三章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立法现状 |
一、不动产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相关法律规定 |
第二节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问题 |
一、权利变动缺乏制度保障 |
二、证券发行缺乏专门机构 |
三、风险防控缺乏系统机制 |
第四章 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明确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依据的基本原则 |
一、附随性原则 |
二、公示公信原则 |
三、顺位升进原则 |
第二节 设立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中权利变动保障制度 |
一、设立公告制度 |
二、建立统一登记公示制度 |
第三节 建立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中证券发行专门机构 |
一、建立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登记管理中心 |
二、建立专门的不动产抵押证券交易机构 |
第四节 构建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中风险防控系统机制 |
一、明确不动产登记审查形式 |
二、规范真实出售法律标准 |
三、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PPP项目与REITs的适配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2.1 REITs的文献综述 |
1.2.2 PPP项目和REITs相结合的文献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技术路线图及研究内容 |
1.4.1 技术路线 |
1.4.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REITs的基本概述 |
2.1 REITs在境外的发展历程 |
2.1.1 美国的REITs发展 |
2.1.2 亚太地区的REITs发展 |
2.1.3 欧洲、南亚地区的REITs发展 |
2.2 REITs在境内的发展历程 |
2.2.1 中国推进REITs的历史背景 |
2.2.2 中国REITs市场建设的意义 |
2.2.3 中国REITs市场未来规模预计 |
2.3 REITs的概念界定 |
2.3.1 REITs的含义 |
2.3.2 REITs的适用范围 |
2.3.3 REITs的特点 |
2.3.4 REITs的结构和操作流程 |
2.4 REITs的理论基础 |
2.4.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4.2 金融功能理论 |
2.4.3 委托代理理论 |
2.4.4 风险分散原理 |
2.5 REITs的分类 |
2.5.1 组织形式不同 |
2.5.2 投资方式不同 |
2.5.3 运作方式不同 |
2.5.4 募集方式不同 |
第三章 不同类型PPP项目特性的差异性分析 |
3.1 PPP模式基本理论 |
3.1.1 PPP的定义 |
3.1.2 PPP的特点 |
3.2 PPP的分类 |
3.2.1 政府付费类 |
3.2.2 可行性缺口补贴类 |
3.2.3 用户付费类 |
3.3 不同类型PPP项目特征的差异性分析 |
3.3.1 基础设施类PPP项目的特点分析 |
3.3.2 保障性安居工程类PPP项目的特点分析 |
3.3.3 养老类PPP项目的特点分析 |
第四章 不同类型PPP项目和REITs适配性分析 |
4.1 基础设施类PPP项目的REITs模式适配性分析 |
4.1.1 基础设施类PPP与 REITs的配对分析 |
4.1.2 基础设施类PPP项目的REITs模式适配性结论 |
4.2 保障性安居工程类PPP项目的REITs模式适配性分析 |
4.2.1 保障性安居工程类PPP与 REITs的配对分析 |
4.2.2 保障性安居工程类PPP项目的REITs模式适配性结论 |
4.3 养老类PPP项目的REITs模式适配性分析 |
4.3.1 养老类PPP项目与REITs的配对分析 |
4.3.2 养老类PPP项目的REITs模式适配性结论 |
第五章 不同类型PPP项目和REITs的运作方式差异性分析 |
5.1 基础设施类PPP与公募REITs的运作模式分析 |
5.1.1 国外公募基础设施REITs的发展经验 |
5.1.2 基础设施类PPP与公募REITs结合是发展鼓励方向 |
5.1.3 基础设施类PPP的公募REITs模式结构分析 |
5.1.4 基础设施PPP-REITs存在的发展问题及对策建议 |
5.2 保障性安居工程类 PPP与类 REITs的运作模式分析 |
5.2.1 国外公共租赁住房类REITs的发展经验 |
5.2.2 保障性安居工程类 PPP与类 REITs结合是发展鼓励方向 |
5.2.3 保障性安居工程类 PPP的类 REITs模式结构分析 |
5.2.4 保障性安居工程PPP-REITs存在的发展问题及对策建议 |
5.3 养老类 PPP与类 REITs的运作模式分析 |
5.3.1 国外养老地产类REITs的发展经验 |
5.3.2 养老类 PPP与类 REITs结合是发展鼓励方向 |
5.3.3 养老类 PPP项目的类 REITs的模式结构分析 |
5.3.4 养老PPP-REITs存在的发展问题及对策建议 |
第六章 研究总结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发展建议 |
6.3 研究创新及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比较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案例分析研究方法 |
(四)文献分析法 |
第一章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立法解析与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可能性 |
第一节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立法解析与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立法可能性 |
一、《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对非典型担保的开放、包容与非排斥性 |
(一)《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立法解析 |
(二)《民法典》对于非典型担保的开放、包容与非排斥性 |
二、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立法可能性 |
(一)独立让与担保契约效力的立法确认 |
(二)独立让与担保物权效力确认的可能性 |
(三)独立让与担保独立效力确认的可能性 |
第二节 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现实可能性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现实趋势 |
(一)国际担保物权独立性渐强趋势 |
(二)国内担保物权独立性现实驱动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现实表象 |
(一)独立让与担保现实成因 |
(二)独立让与担保实然印证 |
第二章 独立让与担保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论证 |
第一节 独立让与担保必要性分析 |
一、回应担保物权独立性的裁判规则需求 |
(一)独立让与担保裁判进程 |
(二)独立让与担保裁判症结 |
二、回应担保物权独立性的制度需求 |
(一)进口押汇 |
(二)融资融券中强制平仓制度 |
(三)对赌协议 |
三、回应担保物权独立性的功能需求 |
(一)缓和物权法定的僵化功能 |
(二)替代流质契约的效率功能 |
第二节 独立让与担保必要价值分析 |
一、独立让与担保价值因素定位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价值因素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价值定位 |
二、独立让与担保价值因素配比 |
(一)公平与效率的价值配比 |
(二)保障与流通的价值配比 |
第三章 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独立让与担保概念厘定 |
一、独立让与担保与让与担保、独立保函 |
(一)独立让与担保与让与担保 |
(二)独立让与担保与独立保函 |
二、独立让与担保概念及特征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概念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特征 |
第二节 让与担保的学说述评与独立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 |
一、让与担保的所有权法律构成理论及其评析 |
(一)相对的所有权转移说及评析 |
(二)绝对的所有权转移说及评析 |
二、让与担保的担保权法律构成理论及其评析 |
(一)授权说及评析 |
(二)设定人保留权说及评析 |
(三)附解除条件说及评析 |
(四)质权说及评析 |
(五)抵押权说及评析 |
(六)担保权说及评析 |
三、独立让与担保与所有权绝对转移法律构成 |
(一)担保权法律构成理论非适合性 |
(二)选择所有权绝对转移法律构成 |
第三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逻辑证成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结构独立性 |
(一)平行并立合同外在独立性 |
(二)所有权转移的高度独立性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理论推导 |
(一)独立让与担保独立性的依据 |
(二)独立让与担保权的独立进路 |
第四章 后《民法典》时代独立让与担保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设定 |
一、独立让与担保契约当事人 |
(一)独立让与担保契约当事人资质 |
(二)第三人成为独立让与担保主体 |
二、独立让与担保之标的及合同 |
(一)独立让与担保之标的 |
(二)独立让与担保之合同 |
三、独立让与担保相关配套措施 |
(一)标的物强制评估机制 |
(二)担保权人违约惩罚机制 |
第二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公示 |
一、独立让与担保公示方式 |
(一)比较法上相关公示规则考察 |
(二)独立让与担保公示方式分析 |
二、独立让与担保相关公示规则 |
(一)独立让与担保公示原由 |
(二)二次登记的税费问题 |
第三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 |
一、独立让与担保内部法律效力 |
(一)独立性在各方主体的体现 |
(二)独立让与担保债权之范围 |
(三)独立让与担保权效力所及标的物之范围 |
(四)标的物之占有使用和善管收益 |
(五)市场主体不当处分或毁灭标的物之责任 |
二、独立让与担保外部法律效力 |
(一)对于一般第三人的效力 |
(二)与设定人的一般债权人的关系 |
(三)与担保权人的一般债权人的关系 |
第四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 |
一、独立让与担保权实行的条件 |
(一)独立让与担保权实行的充分条件 |
(二)独立让与担保权实行的必要条件 |
二、独立让与担保清偿中的两种关系 |
(一)债务人交付标的物与债权人支付清算金之间的关系 |
(二)债务的清偿与设定人的赎回权之间的关系 |
三、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及流程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流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比较研究 ——基于产品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对比(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文献综述 |
1.3.1 境外研究文献 |
1.3.2 国内研究文献 |
1.3.3 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1.4 理论基础 |
1.4.1 适用性分析 |
1.4.2 “三性”原则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框架 |
1.7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7.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7.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资产证券化产品综述 |
2.1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结构 |
2.1.1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
2.1.2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 |
2.1.3 资产证券化产生的原因 |
2.1.4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 |
2.2 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分类 |
2.2.1 国外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分类 |
2.2.2 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分析 |
2.2.3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分类 |
2.3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状及特点分析 |
2.3.1 发展现状 |
2.3.2 外部环境 |
2.3.3 存在的问题 |
2.3.4 特点分析 |
第三章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比较 |
3.1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分析 |
3.1.1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发行量分析 |
3.1.2 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分析 |
3.2 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适用性比较 |
3.2.1 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的评分依据 |
3.2.2 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得分 |
3.3 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适用性结论 |
3.3.1 高等程度适用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3.3.2 中等程度适用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3.3.3 低等程度适用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第四章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比较 |
4.1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安全性比较 |
4.1.1 历史数据比较 |
4.1.2 变量选择及建立模型 |
4.1.3 验证模型 |
4.2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比较 |
4.2.1 历史数据比较 |
4.2.2 变量选择及建立模型 |
4.2.3 验证模型 |
4.3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盈利性比较 |
4.3.1 历史数据比较 |
4.3.2 变量选择及建立模型 |
第五章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方向和策略 |
5.1 “四性”综合评价体系(ASLP)的建立及运用 |
5.2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方向 |
5.2.1 大力发展适用性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5.2.2 适度发展适用性居中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5.2.3 谨慎发展适用性较差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5.3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策略 |
5.3.1 不同类别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策略 |
5.3.2 根据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特点确定发展策略 |
第六章 重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路径 |
6.1 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路径 |
6.1.1 组建汽车贷款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池 |
6.1.2 评级汽车贷款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
6.1.3 规范汽车贷款证券的后期管理 |
6.2 房地产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REITs)的发展路径 |
6.2.1 规范REITs的流程 |
6.2.2 完善REITs的信用增级分析 |
6.2.3 分析REITs评级的影响因素 |
6.2.4 明确REITs的发展方向 |
6.3 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路径 |
6.3.1 建立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池 |
6.3.2 确定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原则 |
6.3.3 合理设计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方案 |
6.3.4 政策支持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 |
6.3.5 规范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框架和流程 |
6.4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路径 |
6.4.1 明确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程序 |
6.4.2 稳妥有序地发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
6.4.3 严格筛选PPP项目资产 |
6.4.4 采用主信托方式进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
6.4.5 完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 |
第七章 结论 |
7.1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四性”的比较 |
7.2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方向和策略 |
7.3 衡量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指标、依据、模型及评价体系 |
7.4 中国重点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的路径 |
参考文献 |
附表 |
致谢 |
个人简介及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预期创新点 |
(三)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PPP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PPP的制度概述 |
一、PPP的概念范畴 |
二、PPP模式的类型化 |
三、PPP的法律特征 |
(一)以合同为基础的合营关系 |
(二)以平等为基础的合作模式 |
(三)以项目融资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
第二节 PPP的制度价值 |
一、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 |
二、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
三、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第三节 PPP的法律规制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平等协商原则 |
三、效率原则 |
四、公平原则 |
第二章 PPP准入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PPP项目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的识别标准 |
(一)以公益导向的项目识别标准 |
(二)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识别标准 |
二、PPP项目的适用领域及识别规则 |
(一)PPP项目的适用领域 |
(二)PPP项目的识别规则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公司的设立规则 |
二、PPP项目公司的资本规则 |
(一)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关系 |
(二)项目公司资本金的财务处理 |
第三节 PPP政府方主体的准入规则 |
一、PPP实施机构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实施机构的主体范畴 |
(二)政府实施机构的职责 |
二、PPP政府出资代表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源起 |
(二)政府出资代表身份及资金来源的厘定 |
(三)国企参与PPP项目的规制规则 |
第三章 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
第一节 政府方权利及义务的边界 |
一、政府方的权利类别 |
(一)政府方的监管权能 |
(二)政府方的股东权利 |
二、政府方的义务范畴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权利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法定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合同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义务范畴 |
第三节 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
一、中介机构的监督规则 |
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 |
第一节 PPP监管理论概述 |
一、PPP监管的基本概念 |
二、PPP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PPP监管的必要性 |
(二)PPP监管的价值 |
三、PPP监管的主体 |
四、PPP政府监管的权力范畴 |
(一)政府监管权的来源 |
(二)PPP模式下政府监管范畴的法律检讨 |
(三)政府对项目及社会资本等参与主体的监管范畴 |
(四)政府方监管权利的配置 |
第二节 PPP监管的基本理念 |
一、衡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监管理念 |
二、最大限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监管理念 |
三、坚持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
四、强化双方的履约责任的监管理念 |
第三节 PPP监管的规则构建 |
一、“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 |
二、嵌入项目公司监管的路径 |
(一)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二)政府不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三)项目公司类别股的制度构建 |
第五章 PPP归责体系的法律证成 |
第一节 PPP中政府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政府的责任类型 |
(一)PPP中政府的民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归责原则 |
(一)政府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二)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
三、PPP中政府的责任承担形式 |
(一)政府违约的法律后果 |
(二)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三)政府方侵权的法律后果 |
(四)政府方行政法律责任的后果 |
第二节 PPP中介机构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介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PPP中介机构的归责原则 |
(一)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类别 |
(一)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
(二)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信用体系 |
第三节 PPP项目公司的归责体系 |
一、PPP项目公司的责任类型 |
(一)项目公司法律责任的产生 |
(二)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具体类型 |
(三)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 |
二、PPP项目公司的归责原则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三)项目公司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六章 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 |
第一节 PPP项目的融资路径选择 |
一、PPP项目债权融资的制度困境 |
(一)债权担保的困境 |
(二)PPP项目对融资本身性质的局限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迷思 |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概述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PPP项目融资担保制度架构 |
一、PPP项目的融资担保路径选择 |
(一)社会资本方担保规则 |
(二)第三方担保规则 |
二、PPP项目再担保制度的现实选择与规则苑囿 |
(一)再担保制度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 |
(二)PPP项目再担保的可行之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新形势下资管业务中收益权问题研究 ——从监管与司法的关系角度介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由典型司法案例引入问题 |
第一节 南昌农商行诉内蒙古银行案 |
第二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章 资管业务中的资产收益权及其监管研究 |
第一节 资产收益权的内涵及法律定性 |
一、资管业务中常见的资产收益权 |
二、资管收益权的法律定性 |
第二节 资管业务中收益权交易的创新架构 |
一、资产收益权证券化 |
二、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 |
三、资产收益权之收益权 |
第三节 监管政策对收益权创新架构的约束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大资管背景下的司法裁判思路变化 |
第一节 收益权案件在新规影响下的司法裁判路径研究 |
一、收益权买入返售案件的裁判路径变化 |
二、以收益权之收益权为例的多层嵌套案件 |
第二节 司法裁判路径变化的原因分析 |
一、司法规范性文件带来的影响分析 |
二、《九民纪要》带来的影响分析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形势下收益权案件中司法与监管的关系分析 |
第一节 司法与监管协作化的实现路径 |
一、司法与监管协作的必要性 |
二、司法与监管的协作化方式 |
第二节 以穿透思维规范收益权的司法与监管 |
一、“穿透”思维之内涵 |
二、收益权穿透式规范的责任分配模式分析 |
三、司法对收益权创新架构之附条件穿透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以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及研究过程 |
二、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方法 |
四、基本内容 |
第一章 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不动产、不动产抵押权 |
二、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 |
三、基本分类:直接证券化和间接证券化 |
第二节 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制度功能 |
第三节 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民法基础 |
一、“物尽其用”的物权法原理 |
二、“有价值就有交换”的合同法原理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不动产抵押权直接证券化:以德国法为考察中心 |
第一节 德国是不动产抵押权直接证券化的起源国 |
第二节 德国土地抵押权直接证券化的现行法律规定 |
第三节 德国土地抵押权直接证券化的利弊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不动产抵押权间接证券化:两种典型的模式 |
第一节 德国模式:德国土地抵押权间接证券化 |
一、旧、新土地信用协会主导的土地抵押权间接证券化 |
二、抵押银行主导的土地抵押权间接证券化 |
三、德国模式对我国的影响 |
第二节 美国模式:美国住房抵押贷款间接证券化 |
一、住房抵押贷款的困境及其证券化的产生 |
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设计 |
三、多种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 |
四、住房抵押权实现法律制度 |
五、当前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方向 |
六、美国模式对我国的影响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形成 |
一、试点工作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与改进 |
二、常态化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多重法律关系 |
一、信托法律关系 |
二、投资法律关系 |
三、服务法律关系 |
四、委托代销法律关系 |
第三节 主体法律制度 |
一、发起机构 |
二、发行机构 |
三、投资者 |
四、借款人 |
五、信用评级机构 |
六、其他非基本主体 |
第四节 客体法律制度 |
一、基础资产 |
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
第五节 存在的问题 |
一、边试点边立法存在的问题 |
二、表内与表外两种证券化模式的两难选择问题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制度之检讨 |
第一节 我国个人住房抵押权法律制度之检讨 |
一、住房抵押权实现法律制度需改进 |
二、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法律制度存有歧义 |
三、预抵押权法律制度立法不到位 |
四、抵押物为唯一住房法律制度有失公正 |
第二节 我国其他配套法律制度之检讨 |
一、债权转让通知主义与征得债务人同意主义相冲突 |
二、基础资产所有权权属不明 |
三、信托公司是否具有发行证券的资格上下位法相矛盾 |
四、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流程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制度之优化 |
第一节 完善我国住房抵押权实现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模式选择的建议 |
第三节 其他配套法律制度之优化 |
一、保护发行机构基于住房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
二、债权转让应采通知主义,通知方式应明确、具体 |
三、法律应当明确基础资产所有权的主体 |
四、应赋予信托公司证券发行资格 |
五、金融机构应优化风险控制流程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第一节 本研究的主要观点 |
第二节 本研究的主要贡献及余论 |
一、主要贡献 |
二、余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主要学术成果情况 |
(8)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标、思路方法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特殊目的载体现状: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一、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现状 |
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基于风险事件与涉诉案例的展开 |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问题成因的基本分析 |
一、理论认知: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不足 |
二、法域融合: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环境的融合与冲突 |
三、监管体制: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 |
四、法律供给: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的矛盾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 |
一、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 |
二、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 |
三、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 |
第二章 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 |
第一节 核心功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一、资产证券化制度构建的重要使命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保护投资者利益系资产证券化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的核心功能 |
三、特殊目的载体核心功能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 |
第二节 制度功能一:保障基础资产独立 |
一、基础资产独立的必要性 |
二、成为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 |
三、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 |
四、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 |
第三节 制度功能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 |
一、缔造出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 |
二、实现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 |
三、支撑资产证券化特殊交易架构 |
四、创设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 |
五、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 |
第三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 |
第一节 契约集合还是法律主体?两大法系认知路径差异 |
一、英美法系:契约精神所具有的法律穿透力 |
二、大陆法系:对于法律主体与产权关系的严谨界分 |
三、基于法系基因对比: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应有认知 |
第二节 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之掣肘——基于财产权关系审视 |
一、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的争议与实质 |
二、特殊目的载体的特性及其与近似概念的辨析 |
三、基于财产权关系的审视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属性的法律回应 |
一、特殊目的载体系独立法律主体 |
二、特殊目的载体系商事主体范畴 |
三、特殊目的载体系特殊类型商事主体 |
第四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 |
第一节 作为还是不作为?资产证券化原理项下的再确认 |
一、单纯不作为“通道”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弊端 |
二、实施特定行为系特殊目的载体的制度要求 |
第二节 如何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建构 |
一、行为范式的科学内涵 |
二、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特性 |
三、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价值 |
一、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 |
二、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 |
三、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 |
四、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 |
第五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二:行为范式的实施 |
第一节 “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 |
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 |
第二节 “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行为范式对象一:发起人 |
二、行为范式对象二:投资者 |
三、行为范式对象三: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困境与建议 ——以法律监管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概述与法律困境 |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 |
一 资产证券化法律架构概述 |
二 资产证券化的创新之处 |
第二节 知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要求与法律困境 |
一 符合《管理规定》的基础资产 |
二 不符合《负面清单》的基础资产 |
三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
四 法律困境 |
第三节 SPV的设计与法律困境 |
一 SPT信托型 |
二 SPE基金型 |
三 SPC公司型 |
四 法律困境 |
第四节 信用增级与法律困境 |
一 内部增信 |
二 外部增信 |
三 法律困境 |
第五节 资产证券化的其他架构 |
一 基础资产转让 |
二 基础资产处置、追索、赎回 |
三 发行、运作和解散 |
第六节 现行监管模式产生的法律问题总结 |
第二章 法律监管放开知产证券化SPV架构的限制 |
第一节 SPV监管逻辑 |
第二节 设立SPC公司型 |
第三节 CLO主动管理型 |
第三章 法律监管降低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的标准 |
第一节 基础资产监管逻辑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的建议 |
一 供应链模式 |
二 售后回租模式 |
三 资产池模式 |
四 双层SPV模式 |
第四章 法律监管转向知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措施 |
第一节 信用增级的监管逻辑 |
一 信用增级的监管现状 |
二 信用增级的公示制度 |
第二节 信用增级措施之对赌协议 |
一 对赌协议 |
二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对赌协议 |
三 对赌协议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三节 信用增级措施的监管意义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日本特定目的公司的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日本特定目的公司的法律构造和资产证券化交易 |
一、特定目的公司的法律构造 |
(一)特定目的公司的组织形式 |
(二)特定目的公司的组织架构 |
二、特定目的公司和资产证券化交易 |
(一)特定目的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的业务申报 |
(二)特定目的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过程 |
第二章 日本特定目的公司的破产隔离功能 |
一、特定目的公司的独立性 |
(一)独立法人地位 |
(二)设计持股主体独立于发起人的构造 |
二、特定目的公司破产风险的防范 |
(一)实现“真实销售” |
(二)特定目的公司主动破产风险的防范 |
(三)特定目的公司被申请破产风险的防范 |
三、日本特定目的公司破产隔离功能的特点 |
第三章 日本特定目的公司的证券发行功能 |
一、证券发行与资产证券化融资 |
(一)证券发行对资产证券化的作用 |
(二)特殊目的载体对证券发行的意义 |
二、特定目的公司发行证券的类型和过程 |
(一)利用优先出资发行证券 |
(二)利用特定公司债等发行证券 |
三、日本特定目的公司的证券发行功能的特点 |
第四章 日本特定目的公司的投资者保护功能 |
一、特定目的公司的资产流动化计划 |
二、特定目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
三、特定目的公司的行政监督 |
四、特定目的公司的责任追究 |
五、日本特定目的公司投资者保护功能的特点 |
第五章 日本特定目的公司制度对我国的若干启示思考 |
一、通过立法明确特殊目的载体的性质 |
二、增设特定目的公司,丰富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形式 |
三、借助特殊目的载体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
四、重视对特殊目的载体制度的本土化改造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关于不动产证券化若干问题的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俞婷.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PPP项目与REITs的适配性研究[D]. 左雅琪. 天津理工大学, 2021(08)
- [3]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研究[D]. 徐晓惠. 吉林大学, 2020(03)
- [4]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比较研究 ——基于产品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对比[D]. 孙汉康. 河北大学, 2020(02)
- [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D]. 肖华杰. 吉林大学, 2020(01)
- [6]新形势下资管业务中收益权问题研究 ——从监管与司法的关系角度介入[D]. 陈越异.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7]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以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中心[D]. 王志勤. 中央财经大学, 2020
- [8]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D]. 贺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困境与建议 ——以法律监管为中心[D]. 陈斌.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10]日本特定目的公司的功能研究[D]. 潘炀.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