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夫妻家事代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家事代理制度,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家事代理论文文献综述
彭晓燕[1](2019)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家事代理制度历来饱受争议,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内容的规定,家事代理权为夫妻双方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依据,但是该条款又被过多地用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一方因家事代理权被负债的现象频繁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相关司法解释的抵触。因此,本文认为研究和改善夫妻日常代理制度对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5期)
潘凯江[2](2018)在《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2018年的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面称《解释》),被关注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被修改,根据现在的法律实施的时候争议最明显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对于举证责任的合理安排以及公平维护两方当事人的合法的权益。所以,笔者觉得需要讨论和研究怎样对我们国家的夫妻债务认定体制进行完善,我们看外国的发展历史,笔者觉得处理现在的实务界的共同债务的重点在于创建日常家事代理体制,对日常的家事范畴进行明确。日常家事代理的权利,表示在日常家庭事务的范畴中,其中一方是有代理对方和第叁人为相关民事行为的权利,两方对这个行为一起享受权利以及承担不利后果的相关的基础体制。有史以来,日常的家庭代理权利属于亲属法律体系当中的公民的权利。它源于罗马的家事委任制度。在社会的发展和妇女的权利争取过程中,日常家庭事务的代理权利也有非常大的变化。从开始的职能是妻子才可以有代理权,发展到后面是夫妻两方都有代理权利。所以,“日常家事代理权”就显得尤为重要。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陆续创建了日常的家事代理体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国家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很多都对夫妻财产的静态归属予以明确和保障,对夫妻财产关联的动态流通的强调不够。我们国家的法律里的一个很大的缺陷是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律里面没有对这个制度进行明确。即便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问题的阐述(一),(下面就叫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里面有相关强调,然而因为这个条文太抽象,还不可以给现在的实务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给出全面的法律根据。在就要对于民法典撰写的时候,亲属编制的法律就归入到议事日程当中。这个论文在前辈们的研究成果的前提下,对日常的家事代理体制的实施进行分析和探究,提出自身对于其的法律建议,为民法典亲属编制的法律完善做出贡献。(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8-06-30)
朱程斌[3](2018)在《夫妻身份权优于股东的身份权——兼论民法分则增加家事代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有限公司的股权应属于商法的私权范畴,其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股东配偶的同意,只需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种考量或忽视了夫妻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或以建之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股权,而排斥夫妻身份所应包含的法定财产共有原则。身份权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应优于其他商事私权,司法实践以股权优于身份权的做法,从规范层面看,不合时宜。(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王战涛[4](2018)在《家事代理的共同核心与更优规则——以《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欧洲家庭法原则》为考察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婚姻法学界与实务界一直囿于传统家事代理,其对家事代理的理解并不全面,亦忽视了传统家事代理已全然"沦为"债权人保护规则故而与家庭保护相悖之事实。欧洲26国家事代理的共同核心为我们理解传统家事代理提供了一般公式,据此可知《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1项并非典型的家事代理。《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欧洲家庭法原则》中设计全新的家事代理规则,既包含家事代理的共同核心,又极具更优规则之品质。鉴于该欧洲家庭法原则与我国婚姻法存在诸多一致与暗合,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可借鉴其对家事代理化整为零的体系设计,彻底摒弃传统家事代理的法定代理模式和夫妻连带责任后果,优化共同债务后果在婚姻债务规则和婚姻财产管理规则上的配置,从而实现家庭保护、夫妻保护和第叁人保护在家事代理上的最佳平衡。(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戚祥留[5](2015)在《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毋庸置疑,是规范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其源于古代罗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日趋复杂,家事代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新时期夫妻之间处理日常家事的需求,受到很多国家立法的青睐,成为新时期调节夫妻关系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民事措施。截止到目前,针对家事代理制度,我们国家民事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建立健全国家司法体制刻不容缓,因此构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成为大势所趋。本文拟通过对家事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概括介绍,并就现阶段我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该制度的立法情况进行梳理,试图对我们国家家事代理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对我们国家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所帮助。本文共包含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对家事代理的部分有关问题进行简要概述,包括:内涵、相关制度、性质、特征、价值功能、法律关系、法律效力等内容,通过对这些基本问题的介绍,为后面的论述提供理论基础。本文第二部分对我们国家现阶段的立法状况进行介绍,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目前我国立法状况的介绍,并就制约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立法的因素进行探讨,引出现阶段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从立法和具体适用两方面分别展开论述,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奠定基础。本文第叁部分简要介绍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概况,包括:家事代理制度的发源地古罗马、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一些国家的规定、我们国家台湾地区的规定。通过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立法概况的研究,总结出一些值得我国参考借鉴的规定,希望能对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本文第四部分对完善我们国家的家事代理制度提出了四点建议。(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5-05-01)
刘冬晨[6](2010)在《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拟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进行探讨,界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含义,论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特征以及我国婚姻法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必要性,指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不足。在此基础上,为建立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36期)
乔世凯[7](2010)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辑留言】妻子没有委托代理,丈夫签订的合同就无效,听起来好像也有道理。但这样一来,房地产商的利益就会无辜受损,法律上到底应该怎样看待这类案例呢?我们听听专家怎么说——(本文来源于《当代工人》期刊2010年20期)
顾樱樱[8](2009)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一种起源于“夫权”社会,发展于资本主义社会并为现今多数国家采用的旨在便利夫妻与他人经济交往的制度,它在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叁人利益方面极具价值,其含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日常家事代理权应用范围广泛,同时又有多方面的限制。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传统亲属法中规范夫妻关系的重要制度,有与一般代理不同的特点,分析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本质属性是本文的中心内容,本文的实质内容是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与限制。最后,本文旨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模式,并对我国日后确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文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属性及沿革轨迹,是本文的基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权,具有特有属性,首先它的基础是夫妻身份,即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其次,它是配偶特有的身份权,除配偶以外,任何其他亲属身份都不会必然产生日常家事代理权所能产生的责任连带性的行为后果;最后,它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权,尽管它被统一到“代理”这个名词范畴内,但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与一般民事代理权个性大于共性,不能相提并论。第二章突出了设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功能及价值在于使夫妻任何一方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有效,该部分还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部分进行了阐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存在使夫妻对善意第叁人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双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负有与为自己事务时相同的注意义务,这是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部效力要求。在文章第叁章,笔者主要论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该章节的中心内容是探讨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否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这一问题。此外,该章节中还分析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究竟以谁的名义来行使、是否必须向第叁人明示以及行使后果等问题。文章的第四章与大家探讨的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问题。该问题包含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对日常家事的范围限制,还有一部分是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的限制,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与表见代理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做联系比较,有利于更好地分析理解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文章的最后一章节则对目前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内容和司法现状作了简单介绍,鉴于我国目前婚姻立法中并未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但确立该制度又确是婚姻立法之大势所趋,因此结合前面几个章节的比较分析提出一些立法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如何以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定义日常家事以及日常家事代理权、严格限定日常家事的范围、滥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9-10-09)
胡洁涛[9](2009)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法定代理仅存在于彼此之间具有监护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有些学者把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定性为意定代理,但夫妻之间不可能并且也没有必要存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被撤回的情形。承认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定代理的性质是合理的,这需要在分析这种代理的本质特征并结合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区别的基础上来进行。(本文来源于《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李燕[10](2008)在《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传统民法亲属法中用以调整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含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逐渐发生变化。这项制度在规范夫妻关系、维护财产交易安全、保障第叁人利益方面极具价值,因此被许多国家的立法所认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该项制度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虽未采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但却初步体现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精神,这是对我国传统的婚姻效力的一大突破,是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然而,尽管如此,它仍存在许多不足。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探讨。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该项立法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全文共分四部分。前叁部分主要是论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历史发展、概念、法律意义,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当前的司法实践,推理出我国应当建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第四部分是根据自己的认识,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提出一些粗浅的立法建议。本文暂作抛砖,期望能有助于推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该项制度的研究和发展,并能对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8-10-09)
夫妻家事代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2018年的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面称《解释》),被关注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被修改,根据现在的法律实施的时候争议最明显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对于举证责任的合理安排以及公平维护两方当事人的合法的权益。所以,笔者觉得需要讨论和研究怎样对我们国家的夫妻债务认定体制进行完善,我们看外国的发展历史,笔者觉得处理现在的实务界的共同债务的重点在于创建日常家事代理体制,对日常的家事范畴进行明确。日常家事代理的权利,表示在日常家庭事务的范畴中,其中一方是有代理对方和第叁人为相关民事行为的权利,两方对这个行为一起享受权利以及承担不利后果的相关的基础体制。有史以来,日常的家庭代理权利属于亲属法律体系当中的公民的权利。它源于罗马的家事委任制度。在社会的发展和妇女的权利争取过程中,日常家庭事务的代理权利也有非常大的变化。从开始的职能是妻子才可以有代理权,发展到后面是夫妻两方都有代理权利。所以,“日常家事代理权”就显得尤为重要。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陆续创建了日常的家事代理体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国家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很多都对夫妻财产的静态归属予以明确和保障,对夫妻财产关联的动态流通的强调不够。我们国家的法律里的一个很大的缺陷是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律里面没有对这个制度进行明确。即便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问题的阐述(一),(下面就叫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里面有相关强调,然而因为这个条文太抽象,还不可以给现在的实务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给出全面的法律根据。在就要对于民法典撰写的时候,亲属编制的法律就归入到议事日程当中。这个论文在前辈们的研究成果的前提下,对日常的家事代理体制的实施进行分析和探究,提出自身对于其的法律建议,为民法典亲属编制的法律完善做出贡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夫妻家事代理论文参考文献
[1].彭晓燕.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刍议[J].法制与社会.2019
[2].潘凯江.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D].新疆大学.2018
[3].朱程斌.夫妻身份权优于股东的身份权——兼论民法分则增加家事代理[J].时代法学.2018
[4].王战涛.家事代理的共同核心与更优规则——以《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欧洲家庭法原则》为考察对象[J].财经法学.2018
[5].戚祥留.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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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乔世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J].当代工人.2010
[8].顾樱樱.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研究[D].复旦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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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燕.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D].复旦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