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昊:德国生育津贴制度变迁的社会功用分析——从“养育津贴”到“父母津贴”论文

冉昊:德国生育津贴制度变迁的社会功用分析——从“养育津贴”到“父母津贴”论文

摘要:文章从德国社会保障法中的生育津贴激励制度变迁研究入手,以比较法对其从1986年开始施行的“养育津贴”制度到2007年替代它的“父母津贴”制度进行社会功用分析。后者从津贴数额、领取期间、奖励政策三方面引致了深刻的社会改变,推动总生育率逐渐攀升,使低生育状况有了实质性改善。

关键词:德国;养育津贴;父母津贴;社会功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迅速消逝、老年化社会的提前到来,开始反思社会发展和人口繁衍的均衡协调问题。随之,二胎政策得到了解禁,但与管制的放松相吊诡的,却是现实中实际生育数量的下降。国家卫计委调查发现,20到44岁已婚人群的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93个,但实际生育率却不到这个数字的一半。冰冷的数字背后,反映出一系列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城市房价高企、农村基础教育欠缺,儿童的营养、医疗、心理、入托、上学、就业……全部委诸家庭,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子女的生养成本都迅速增高,对每个家庭形成了持续的经济压力,令其不堪重负;女性产后再就业更是普遍困难,影响了其职业发展,越发地不想生、不敢生。

事实上,较早进入物质文明发达阶段的西方很多国家都经历过这一阶段,从自然高生育率走到自然低生育率,再采取激励制度促进提高生育率。我国当前显现出的这一趋势,正是近三十年加速发展导致时代叠加的结果,需要我们引起重视,提前防范。统观世界各国,大多将家庭人口的增长与社会基础的稳定相联系,以社会力量支持家庭生育,将财政收入中的相当比例用于对家庭福利的支出:如德国达到了本国GDP的9%,承担全社会近半的儿童抚养成本。文章从实践证实较为成功的德国社会保障法中的生育津贴激励制度变迁研究入手,以比较法分析其背后的社会功用。

一、从《联邦养育津贴法》到《联邦父母津贴和父母养育假法》

(一)长期的低生育率及2007年后开始的变化

实证数据表明,一个民族要保持基本稳定的世代更替,通常需达到2.1以上的总生育率(total fertility rate,TFR),即在15至44岁或49岁育龄期内的每一个妇女,应平均生育至少2.1个子女,否则新生人口数就不足以弥补生育妇女和其伴侣的数量,将导致该地区或民族人口数量处于持续的下降趋势中。现代国家的财税、社会和福利制度,通常也都需建立在2.1总生育率的基线上。

2.2 产后2 h阴道出血量 48例患者中有45例出血量为50~100 ml,2例出血量为150~200 ml出血量,1例出血量250~300 ml。

德国一度陷入了这种低生育的尴尬状况,在长达半个多世纪中,德国总生育率长期低迷,远小于2.1,1994年更是触底达到1.15的最低值,基于之前人口数制定的各种福利法规日益难以为继,为此,人们不断努力探索促进人口增长的各种政策。1952年,二战后不久德国即推出了《生育保护法》(Mutterschutzgesetz),1986年再推出《联邦养育津贴法》(Bundeserziehungsgeldgesetz),陆续在其中设置了“生育津贴”(Mutterschaftsgeld)[注]在产前六周到产后八周的时间,孕妇无需工作也能获得全额薪水补偿,标准参照其怀孕前三个月的平均月薪或者前13周的平均税后收入。、养育津贴(Erziehungsgeld)等制度。但从实行效果来看,这些制度的促进并不明显,仅给德国总生育率带来非常轻微的回升,仍然长期低于1.3。从1970年起,这一持续的低生育率导致德国每年的死亡人口开始大于出生人口,近二十年来,年平均死亡人口更是超过出生人口约二十万人,如果不是有大量外来移民人口补充的话[注]德国人口统计学专家经计算指出,按照低位移民数据,2060年,德国总人口数约为6760万左右;按照高位移民数据,2060年,德国总人口数约为7310万左右。,德国人口总量在事实上已处于净下降中。

很多细心的家长都会发现一个神奇的现象,宝宝从5个月左右大的时候,开始特别喜欢照镜子,看到镜子的时候都会特别地激动。当家长抱着宝宝站在镜子前的时候,他都会非常开心,不仅手舞足蹈,还咿咿呀呀地发出开心的声音!

在“父母津贴”的基础上,2015年又增加了一个“父母津贴+”的选择:每月领取父母津贴数额的一半,但领取的时间翻倍,最长达到24个月(一方申请)或28个月(双方申请),即相对于一方申请,父母双方均申请(且其中任一方领取月份不低于4个月时),就会再增加4个月的“合作伙伴奖励(Partnerschaftsbonus)”时间。在此24/28个月期间,津贴领取人须上班工作,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5个小时、超过30个小时。

注:人口出生率的变化,2016年达到1973年以来出生率的最高值1.59。
图1 1973年以来德国人口出生率(数据来源:德国国家统计局)

(二)《联邦养育津贴法》创立的“养育津贴”制度

在这些冰冷的社会现实面前,德国政府逐渐认识到,社会发展进入到一定文明和发达阶段后,如果只是给钱,再多的津贴也不能改变年轻人不生孩子的选择,当时形成了一句著名社会舆论:Geld macht keine Kinder!(钱是生不了孩子的!)这是因为,孩子对于父母的影响,绝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还体现在对父母的职业、生活自由度以及个人发展等长远考量上。制度的设计,只有以此为出发点,去顺应人们的内在需求随之调整,才能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根据最早“养育津贴”的规定,新生儿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可在产后10个月内领取每月600马克(相当于现在300欧元)的津贴,领取人可以不工作,也可以部分工作而将每周工作时间控制在30个小时之内;1988年,领取时间被延长到12个月,个别州更是自己拿出补贴将时间延长到24个月;1998年,24个月的津贴领取时间被推广到整个联邦,费用也全部由联邦承担,且领取人可以选择领取24个月、每月300欧,或者12个月、每月460欧。(领取津贴的时间节点之所以设定为两年,是因为当时的幼儿园政策只接受三岁以上的幼儿,使得孩子出生后三年内几乎只能依靠父母全职呆在家里照顾。)

《白皮书》指出,90后、95后已成为了中国生育的主力军,两者占比超半数。新妈占比较2016年增长7%,孕妈增长12%,正式取代了80后在生育方面的主导地位。其中,95后辣妈开始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从制度设计上,领取“养育津贴”的可以是新晋父母中的任一人,既可以是母亲,也可以是父亲,但只能是其中一人。这样虽然在理论上,家庭双方会做出选择,哪一方收入高,就让另一方留在家中领取津贴照顾孩子,但事实上,由于母亲生养后对孩子有哺乳喂养等需要,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选择让母亲在生育后放弃工作三年留在家中看护孩子,而由父亲申请此项津贴(留在家中)的比例连4%都不到。由此,运用社会学将人群细分后进行深度观察和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这一表面看来着眼于改善生育的政策,实施效果却事与愿违。

首先,对于原本并不工作的家庭妇女来说,的确从此项政策中有所获益。她们有长达两年的时间,从生育前的完全无收入状态变成有一定额外收入的状态,经济自由有轻度改善。

第二,上述人群已不再是德国社会家庭的主流,当前德国社会的男女就业百分比基本相同,均已超过70%,对于这70%原本在外工作具有中高等收入的妇女来说,生育后三年要从自食其力、财务自由的状态变成每月只有300欧元收入的状态,个人财务状况的改变是负面而巨大的。更重要的是,从职业发展的长远考虑来说,由于生育及之后三年的抚养中断了母亲的职业进程,使其不能紧跟企业发展需求,造成很多妇女即使复出后也不能再获得本应有的上升空间,由此,职业发展与生育成为不可同时兼得的选项。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生育几个……成为困扰这70%育龄妇女的大问题。

第三,对于逐渐占到德国家庭数量近1/4的单身家庭来说,这一政策甚至就可以说是歧视了。因为相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孩子,一方不工作,还有另外一方的工作收入使整个家庭能维持在相对稳定的社会阶层中;而单身父母的收入是家庭唯一收入,如果领取这300欧元留在家中照顾幼儿,其收入水平一下就落到了社会福利救助线[注]德国社会福利救助的设置,也是一个根据每户家庭收入、子女数量、不动产情况等形成的动态评估系统。大致来说,粗略将1000欧/月的收入水平视为其“吃福利”的门槛。以下,从原本的经济独立人身份转变成向国家要钱的身份(德国社会中的潜在意识对于拿国家钱的人是看不起的,在大多数情况下,领取社会福利会被视为无能的表现,纳税人群会认为是“我们交的税金养活了他们”),进而带来歧视,令整个单亲人群被看不起,无论其实际是否靠社会福利生活。

注:最上面一条线代表父母作为夫妻和孩子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数量,2017年不到6百万;中间一条线是单亲家庭的数量,2017年已近2百万;最下面一条线是没结婚的双方和孩子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数量。
图2 不同家庭模式(至少有一名18岁以下子女)数量

因此,这一表面看来提供补贴、襄助生育的政策,从生育妇女人群的总体构成来看,却被当时的妇女杂志《EMMA》辛辣地称为“母亲陷阱”[2],即妇女一旦从职业生涯中退出领取此津贴成为全职母亲后,不可能再像生育前那样完全投入到职业发展中,母亲的身份反而成为职业发展获得上升空间的绊脚石,从而完全从职位中被排除。社会学家Christoph Butterwegge也指出:此项政策的实质,是旨在通过津贴的刺激,让妇女多生孩子,重新回归家庭,更专心家务,从而从职业生涯中退出。[3]而这显然是有悖于现代社会发展趋势的,即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在经过教育平权后,均更趋向于通过独立工作获得收入、融入到社会中,换言之,在职业发展与生育的不兼容选项中,个体对经济自由和社会身份独立的渴望,会在事实上让更多妇女选择晚生、少生甚至不生孩子。因此,即使政府已经拿出巨大税收份额推出“养育津贴”计划,却并不能实质改善长期低迷的生育率。

二、《联邦父母津贴和父母养育假法》创设的“父母津贴”制度

上述表明,德国社会长期以来就重视家庭生育,从物质上给予补贴,但不同的补贴领取方式却带来了不同的激励行为,在事实上导致了完全不同的社会功用。以2007年为界,之前的生育促进政策以《联邦养育津贴法》中设置的“养育津贴”(Erziehungsgeld)制度为代表;之后的生育促进政策则以《联邦父母津贴和父母养育假法》(Bundeselterngeld-und Elternzeitgesetz)为代表,创立了“父母津贴”(Elterngeld)制度,其实施效果迥然不同。本部分我们先来看“养育津贴”制度的运行。

经过反思,整整十年后的2006年12月5日,《联邦父母津贴和父母养育假法》被推出,取代了从1986年开始实施的《联邦养育津贴法》,从单一给予父亲或母亲一方的有限津贴,转而创设了鼓励男女双方共同领取的“父母津贴”,提高金额的同时还压缩了领取时间;在2015年又推出“父母津贴+”计划(Elterngeld plus),增加领取时间组合上的灵活度,同等鼓励父亲和母亲双方对于家庭的投入,反过来也就促进了职场平等。下面详细介绍 “父母津贴”制度的内容,透视其背后的社会功用变化。

所谓“父母津贴”(Elterngeld),是指一项根据BEEG制定的,给予所有父亲和母亲,从其子女出生到14个月期间内领取的津贴,具体数额以关联于申请人个体的方式动态确定。具体来说,它包括领取人、领取数额、领取类型和时间组合、配套制度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父母津贴的领取人

根据BEEG规定,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新生儿父母,就可以申请领取一次父母津贴:①在德国有住所,或者常住地[注]所谓“常住地”的意思是,已经在德国居住的地方登记(部分类似中国的登报户口制度),而能登记的前提是已有德国合法居留权。“常住”的含义是每年至少半年生活在德国,且在生育前是在德国交税的人群。在德国; ②和孩子居住在一起;③自己照顾和教育这个孩子;④不工作或者不全职工作;⑤父或母单方税前年收入不超过25万欧元且双方税前年收入不超过50万欧元(99%的德国家庭收入在这个水平之下)。[4]

父母津贴是给予成为父母的人的,与生产的孩子数量无关,即使生育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一次生育都只可以申请获得一次父母津贴,不过津贴数额会根据孩子数量有所增加。当然,如果再次生育,新生儿父母就可以再申请一次父母津贴。

由于婚姻变化等带来的复杂情况,对于不是新生儿亲生父母、但与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三种情况,即以收养为目的、配偶的孩子以及同居生活伴侣,当事人也可以同等申请父母津贴。[4]来自欧盟其他国家、长期在德国工作的人申请父母津贴时,基本上和德国人同等对待。

此外,如果父母因严重疾病、残疾或者死亡而不能抚养自己的孩子,其亲属[注]指三代之内至亲,一般就限于父母兄弟姐妹。及亲属配偶可以收养抚育该子女。收养人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并且当时没有申请自己的父母津贴的,也可就该子女的收养抚育申请一次“父母津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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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母津贴的数额

新生儿父母们申请后能实际获得的津贴数额,是否能大致维持之前的工作收入决定的原有生活状态,从而使其愿意暂时放弃工作留在家中养育幼儿,是这项制度能否影响人们生育选择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总体来说,BEEG采取的津贴数额确定办法是:根据个体收入情况按比例给予,同时设定最高和最低基线。这样,不同的新生儿父母获得的这项补贴,就不再是一个不区分个体情况一刀切的固定数额,而会随着不同个体原本的不同收入有所调整,从而尽量接近其原本的生活条件,确保不会因为生育而导致生活实质性的下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申请人在孩子出生前没有“职业收入”,可以获得每月300欧元的“父母津贴”额。[4]此处所谓“职业收入”,是指非自由职业者每月收入扣除税收及各项社会保险支出后的收入,即申请人在孩子出生前12个月的平均税后月收入,这一计算标准非常重要。[4]

如果申请人在孩子出生前有“职业收入”,在孩子出生后不再工作或者不全职工作,其可以获得相当于之前“职业收入”的三分之二左右作为父母津贴,最低不少于300欧元,最高不超过1800欧元。其中,“职业收入”在1000-1200欧元之间的,以该收入的67%作为父母津贴数额支付给申请人;超过1200欧元的,每超过2欧元,支付额度下降0.1%,最低下降到65%;低于1000欧元的,每少2欧元,支付额度上升0.1%,最高上升到100%。[4]

此外,津贴数额确定中还考虑了家庭中子女的实际数量,如果生育的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每多一个孩子,父母津贴数额就会相应增加300欧元。如果新生儿出生时,家里已有一个3岁以内的兄弟姐妹,或若干个不超过6岁的兄弟姐妹,父母津贴数额还会提高10%,最低增加不少于75欧元。[注]此外,BEEG第二条“父母津贴的数额”b、c、d、e、f段和第三条“其他收入的计算”中还详细地说明了怎样计算收入,需要去除的税务和社会支出,以及除了职业收入以外可作为父母津贴计算基础的额外收入等。

2.幼儿日托

(三)父母津贴的领取类型以及对应时间[4]

除了在数额确定方面不再一刀切外,相较于之前《联邦养育津贴法》中只允许单一一方领取的“养育津贴”,BEEG“父母津贴”制度的最大变化更在于其领取类型和对应时间上的结构性改变,以达到推动父母双方共同照顾婴幼儿和尽可能减少母亲职业发展阻碍的目的。2015年,BEEG再进一步出台了“父母津贴+”(Elterngeld plus)计划,适用于所有2015年7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家庭,允许津贴值减半而领取时间翻倍,使得双方共同领取津贴的时间更长、方式更加多样,从而让每个家庭都能找到最适合自身的领取方式,在照顾幼儿的同时兼顾双方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从孩子出生的第一天开始,新晋父母就能够逐月领取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父母津贴”数额,津贴期内领取人无需工作或无需全职工作,所领津贴也无需纳税。而非常重要的是,这一津贴既可以父亲或母亲一方领取,也可以双方领取。如果一方申请领取,最多可领12个月;而如果双方都申请领取,且任一单方领取月份不低于2个月时,总领取月份就会增加两个“合作伙伴月(Partnermonate)”,达到总数14个月,每个申请人分别以自己之前的职业收入为基础领取。如孩子出生后一方选择不上班留在家中照顾,她/他就可以休假12个月,每个月领取到相当于其生育前职业收入的2/3左右的津贴;而如果夫妻双方均选择不上班留在家中照顾,夫妻二人就可以同时休假7个月,即共14个月,每个月分别领取到相当于自己之前职业收入的2/3左右的津贴。

据此,德国全国上下将本土人口的增长问题提高到攸关民族存亡的重要性上来加以关注,对既有制度的社会效果和功用作反思,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2006年12月5日,社会法学家们经反复修改推出了《联邦父母津贴和父母养育假法》(Bundeselterngeld-und Elternzeitgesetz,以下简称BEEG),于其中设置了“父母津贴”(Elterngeld)等制度,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几年后,德国妇女生育率曲线终于开始呈现缓慢上升趋势(见图一),2015年达到了1.5这个几十年没有达到过的数值;随后在“父母津贴”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引入了“父母津贴+”计划(Elterngeld plus),2016年德国总生育率继续上升,达到了1.59这个令人兴奋的数值[1],终于让人们看到了人口大幅增长的希望。

下面通过在Matlab-Simulink环境下进行的数值仿真来验证上述的基于LQR的状态反馈控制器和轨迹追踪器设计方法的有效性。根据文献[10]提供的球杆系统实验平台各参数的实际数值,可得到系统空间状态表示的常数矩阵:

不仅如此,“父母津贴”和“父母津贴+”计划还可以自由组合,使得新晋父母领取津贴获得休假的方式更加灵活多样,以适应不同家庭不同阶段的独特需要。按照“父母津贴”,如一个母亲在分娩后首先选择休假6个月,于是单方申领“父母津贴”6个月,这样剩余一方的可领取父母津贴月数也为6个月,或者双方剩余的可领取父母津贴月数为8个月,换言之,如果此时母亲继续全职在家,她还可以领取6个月,而如果换成父亲全职在家,就可以领取8个月。从第7个月开始,由母亲开始全职工作,而父亲留在家中全职照顾孩子,由父亲一方再申请领取父母津贴8个月,或者母亲继续休假,父母双方共同领取4个月。这样有利于促进一个家庭作出整体取舍。现实中,母亲还可能希望不出去全职而只是半职工作,同时让父亲也部分在家照顾孩子,他们就可以选择“父母津贴+”计划,每个人把周平均工作时间分别控制在25—30个小时之内,然后在长达16个月(8×2)的时间中共同按照“父母津贴+”领取津贴(当然每月领取额度只有全额父母津贴的一半)。

1.缩短单方育儿期

此外,对于不同家庭的特殊情况,BEEG也作出了相应规定:①父母津贴一般是从孩子出生后领取到其12—14个月大时结束,但如果期间因为某种特殊原因中断,只要在孩子14个月之前至少父母一方申请过父母津贴,之后仍可以恢复继续领取该津贴达到12—14个月。如果是领养孩子,则不受孩子14个月大的时间限制,可以从孩子到达领养家庭时开始申请父母津贴或“父母津贴+”,最长可领取至孩子八周岁止。②父母津贴按照孩子的实际月份每月支付。如果孩子不幸夭折了,即予停发。③对于单亲家庭,即父亲或者母亲单独一人抚养子女的家庭,父亲或母亲一方均视同全部家长。因此,虽然只是一方申请,同样可以获得2个月的“合作伙伴月(Partnermonate)”或4个月的“合作伙伴奖励(Partnerschaftsbonus)”,领取“父母津贴”最长14个月或“父母津贴+”28个月。

(四)父母津贴的配套制度

一个社会的制度运行具有互补性,任何一个制度都不可能单独运行产生预期效果。BEEG新创“父母津贴”也是如此,既需要与前设制度基调一致,又要在其基础上续设相应的配套制度。所以一国生育状况的改善绝不可能仅仅靠某一部法律,而一定是多部法规制度相辅相成、共同运行推动的结果。

1.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免除

德国社会运行的一套基础制度是其《社会法典》第五、六章创设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要求每个人在工作期间缴纳高额保险金,从而依托大数保险原理由全社会分散个体风险,对医病救治、老年照护等每个个体几乎都必然经历的无助阶段,通过相应的社会给付方式来承担风险,借以破解疾病、衰老等带来的个体失能。那么,在生育后领取“父母津贴”期间,对于这些全社会的基础强制保险制度,如何应对?

在此,德国《社会法典》的规定做到了与BEEG完美的系统配套。德国医疗保险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法定医疗保险(Gesetzliche Krankenversicherung,简称GKV)和私人医疗保险(private Krankenversicherung,简称PKV),前者是由国家提供的强制医疗保险,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由私营公司提供的医疗保险,除公务员、自营职业者和学生外,税前总收入在60750欧元[注]此标准每年调整一次,2018年为59400欧元,2019年为60750欧元。以上者才能自主选择是否参加PKV,低于这一收入门槛的则都须参加GKV。按照《社会法典》第五部第八条的规定,如果父母津贴领取人之前加入的是GKV,在领取该津贴期间,无需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继续享有GKV;如果父母津贴领取人之前因为收入较高选择加入PKV的,则需自己继续承担全部的医疗保险费用,但如果在领父母津贴期间的收入降低到“法定医疗保险”的范围之内,此期间就可以改为参加GKV,并无需缴纳保险金。[5]8

对于养老保险,在从子女出生到满36个月期间,只要新晋父母实际上没有工作,其个人都无需再支付任何养老保险费,而由国家代为承担(名义上),因此不会被视为中断而对将来养老金的支付产生任何负面影响。但在时间计算上,领取“父母津贴”或“父母津贴+”的时间是不被计算在内的。如一个人25岁开始工作,30岁生子,领取父母津贴12个月,到67岁可以退休开始领取养老金,而养老金数额计算时间的根据,除了42年外(67-25),还要再扣除领取父母津贴那12个月,按41年计算。[5]56

在德国,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需要花费的数额,通常能占到家庭税前名义收入的20%左右,经此配套免除后,再加上父母津贴对原税后职业收入67%的替代,以及其他“儿童津贴”“看护津贴”等补充,[注]举例说明,一个母亲孕前月收入为税前3000欧元,社会保险约需扣除20%,再扣除30%左右的收入税,实际所得为3000-3000×20%-3000×80%×30%=1680(欧元),即“职业收入”是计算父母津贴的基础。按照上述津贴计算方式,超过1240欧元的,可支付65%的父母津贴,实际到手的父母津贴约为1680×65%=1092(欧元)。新晋父母每月还有儿童金,现在是每月194欧元,加上儿童金是1286欧元,和原先税后收入差为1680-1286=394(欧元),约减少了24%的税后收入。由此来看,BEEG的这一制度还有延展性,如果生育率提高不够,可以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和支付上限。就能在相当比例上保证新生儿父母的收入水平,从而打消人们在生育子女方面的经济负担忧虑,极大地鼓励了生育。

根据BEEG的定义,“不全职工作”是指每月总工作时间不超过平均每周30个小时。如当月申请人共工作了120个小时,当月为四周,那么平均每周30个小时,即使在这四周中实际有一周工作了40个小时,也是符合领取父母津贴条件的。[4]

1.1 研究对象 选择2016年12月-2018年9月在本院自然分娩,在产后42d常规复查时,通过超声检查(经腹和阴超)发现盆底器官位置异常,然后进行产后盆底康复训练的产妇62例纳入研究。患者平均年龄(28.4±0.61)岁,孕次(1.4±0.31)次,产次(2.3±0.41)次,产后平均(105.2±21.54)d。选择同期非妊娠年轻女性45例作为对照组,平均年龄 (24.1±0.76)岁,有性生活史,未孕未育。

父母津贴时长最多为14个月,这意味着在孩子一岁之后,父母亲就需要陆续开始工作获得收入,而无法再全职看护孩子,此时就需要有能照看孩子的托育部门来代行完成这一功能。因此,作为BEEG制度配套,德国政府又立法规定:幼儿满一周岁(而不是既往传统的三周岁)后,即有权获得托管位置。并为此制定了“日托扩建法”(Tagsbetreuungsausbaugesetz),规定到2010年10月必须要在联邦范围内扩建23万个额外的儿童日托位置,可以是在幼儿园、婴幼儿护理组织或是私人幼儿托管处。从2005年至2018年,德国联邦政府在幼儿日托财政补贴项目中,共支出了32.8亿欧元用于支援各州扩建幼儿日托位置。

从图9可以看出,本文模型很好地预测了弹体在变形侵彻阶段和销蚀侵彻阶段的侵彻深度,但对刚体侵彻阶段的侵彻深度预测过高,这是因为目前的模型是针对球头弹建立的,而实验中使用的是平头弹,与球头弹相比,平头弹所受阻力更大,因而会导致侵彻深度更小。当冲击速度高于2 500 m·s-1时,利用式(32)与式(45)计算得出的侵彻深度几乎相同,因为此时弹体近乎完全销蚀。由此可以发现,式(32)和式(45)分别代表弹体能以销蚀状态侵彻混凝土靶体的总侵彻深度的上、下限。此外,本模型预测的3种侵彻模式与实验观察结果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BEEG新创了复杂的“父母津贴”制度,替代之前的单一“养育津贴”,只要是拥有德国国籍或者合法德国居留权的人,自己养育孩子的,无论这个孩子是亲生的还是领养的,都有权在孩子来到身边后申领获得父母津贴以及其他配套制度的福利。申请人可以到“联邦家庭事务部”推荐网站上阅读相关规定,计算了解适合自己的父母津贴计划,[注]由于父母津贴和“父母津贴+”组合的计算涉及到不同时间、税卡、各种保险以及收入等,非常复杂,所以相关网站上同时提供了相应计算软件。申请人只需要按照网站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就可以通过软件计算出在不同情况下父母津贴获得的金额,从而更好地制定出符合自身家庭状况的津贴申请计划。下载申请需要填写的表格,查询各州“父母津贴部(Elterngeldstelle)”的各地办公室地址,然后去往这些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个人银行账户。工作人员经过查询孩子的出生证和税务局保留的申请人对应时段的工资证明,通常在8-10周内就能完成审查、计算和支付父母津贴。在孩子出生(或领养)之后最多两个月内,申领人就会收到自动划转至其个人银行账户的父母津贴。

三、“父母津贴”制度的社会功用分析

从微观制度功用上来看,对比于2007年之前的“养育津贴”规定——新晋父母一方放弃职业在家抚育子女,获得每月300欧元、为期两年的津贴;“父母津贴”则规定了每月300—1800欧元、为期一年左右的津贴。“父母津贴”数额大幅增加、时间相应减少,再辅以父母双方共同申请会得到2-4个月的奖励政策,就在如下三方面带来了看似简单实则深刻的社会改变,逐渐推动德国的总生育率攀升,对经济进入发达阶段后的低生育状况产生了实质性的改善。

(一)改善家庭经济和照顾新生儿

1.提高家庭收入

根据上述第二部分“父母津贴的数额”确定和医疗保险免除等配套制度实施,父母津贴额是一个与申领人生育前收入挂钩的动态数值,大约相当于原税后收入的2/3,比每月300欧元的固定额只多不少,还可免除原税前收入的20%左右社会保险费用。这样,虽然在生育后申领人并不工作,其实际所得也能接近原收入水平,基本保证了对原生活水平的维持。下面就这项政策针对不同人群来进行分析。

首先,对于原本并不工作的家庭妇女来说,的确并未获益,比起之前的“养育津贴”,她们实际减少了一年时间每月300欧元的收入。

第二,对于双方均上班的年轻夫妇(即母亲也在外工作具有中高等收入的情况)来说,比起之前的“养育津贴”令一方(通常是女方)收入锐减到300欧元的制度结果,现在生育后的财务状况改善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占德国社会女性70%的工作女性来说:生育与收入,似乎不再那么不可兼得。

第三,对于单亲家庭来说,以单亲家长生育前职业收入1500欧元、2000欧元两个节点来看,低于1500欧元的家庭,领取“父母津贴”后收入水平有可能落到社会福利救助线以下成为“吃福利”人群,但总体所得会高于2007年之前的300欧元“养育津贴”和福利救助之和;在1500—2000欧元区间的家庭,按照“父母津贴”领取到的数额就可以避免其落到社会福利救助线以下成为“吃福利”人群的尴尬,维护了个人的基本尊严,但实际所得会略少于2007年之前以300欧元“养育津贴”加上“吃福利”所获得的可支配收入总额,但可再通过申请“看护津贴”等有所弥补;超过2000欧元的家庭,就既不会成为“吃福利”人群,整体收入也会有所增加。这样,也就有效地解除了人们对单亲人群的歧视。

2.更多照顾幼儿

首先,根据数据统计,对于传统上更多承担照顾幼儿责任的母亲们来说,此前,一岁以下幼儿的母亲们的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为5.5小时,在2007年父母津贴实施后,这一平均工作时间下降至每周3.6小时;而在幼儿一岁至两岁时,母亲们的每周工作时间则由12.2小时上升到13.9小时。[6]

综上所述,人们对机器人力控末端执行器已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当前市场上相对成熟和普遍应用的多为机械式或气动式单自由度恒力控制,多自由度力控末端执行器尚处于研究阶段。然而,机械式力控末端执行器存在适应性差的缺点;气动式存在迟滞大、响应速度较慢和力控制精度不高等缺点。因此,研究高精度、高频响、重载化、高集成化和柔性好的智能电驱式多自由度力控末端执行器,对于提高机器人连续接触式作业系统的力控制精度、曲面适应性、加工装配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的工程意义。

第二,更重要的是,父母津贴实施后,父亲鲜少参与到对幼儿和家庭照顾的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2007年之前,申领“养育津贴”的父亲不到4%,而在上述额外2个月“合作伙伴月”或4个月“合作伙伴奖励”的制度激励下,到2013年领取“父母津贴”的父亲人数已达到全民的1/3,在有些州甚至超过了50%,且这一数字仍在快速地增长中。[7]

综合以上父亲和母亲对幼儿照顾的共同参与,可见在生育后第一年中,家庭照顾幼儿的时间得到了增加,给幼儿最初的成长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二)改善生育母亲的职业劣势

在幼儿和家庭得到更多照顾的同时,BEEG的设置使得育龄妇女在就业市场的劣势也得到了改善。通常,当一个新的工作岗位出现时,育龄妇女获得它的可能性会远低于同等情况的男性,其普遍原因,自然就在于育龄妇女有可能因为生育和养育子女而造成职业中断,而企业当然不希望辛苦培养出来的人才因此流失。而父母津贴制度从正反两个方面使这种情况有了改观。

将苏丹草根部土壤(0~20 cm)样品用于土壤3大微生物数量测定,其中牛肉膏蛋白胨琼脂培养基用于测定细菌数量,改良高氏一号培养基用于测定放线菌数量,马丁-孟加拉红培养基用于测定真菌数量。

网格无关性验证条件为: 喷流Majet=1.0, Tjet=300 K, Pjet=0.96 MPa, 来流Ma∞=2.52, T∞=754 K, P∞=86 kPa. 图2给出了使用3种网格得到的计算模型上壁面压力系数分布. 观察可得: 3种网格所得到的上壁面压力系数变化趋势一致, 其中中等网格和加密网格在数值上基本一致, 即对于本文算例, 中等密度的计算网格即可满足计算要求.

“父母津贴”的领取时间只有一年左右,比之前的“养育津贴”减少了一年,从而能够促使领取人(通常是母亲)在12个月之后,因为经济因素更积极地回归职业。而幼儿满12个月之后有权获得日托位置的配套制度,则使得这一职业回归在事实上可以顺利达成,大大缩短了母亲从生育到重返职场的时间。

由图11可知,部分连接结合梁的跨中最大动挠度要高于完全连接结合梁,这说明随剪力连接度的降低,结合梁刚度下降,柔性增强,从而试验梁的动力响应变大。

2.双方协作兼顾家庭和事业

父母津贴和“父母津贴+”的领取方式非常灵活,二者结合可以产生极多种类的排列组合,新晋父母可相继、也可同时领取津贴,可单方、也可双方领取津贴,可一月、也可数月领取津贴……使得每个家庭都可以根据自身职业和家庭状况进行充分平等协商,作出最合理有利的安排、计划,更好地兼顾双方的职业和家庭生活。比如说,父亲可以在母亲生育后马上停职领取2个月父母津贴,充分照顾生育后的母亲和幼儿;母亲则可以在幼儿六个月后开始有计划地参加有限工作并同时领取津贴,逐步返回职场;母亲当然也可以照顾幼儿10个月后,全职返回职场,由父亲领取津贴继续照顾幼儿4个月,免除后顾之忧。

3.抵消女性生育劣势

由于越来越多的父亲参与到父母津贴领取中来,生育对于女性职业的影响,理论上可以降低到只有14周的时间;而同时,男性在获得子女之后离职的可能性,理论上也可以达到12个月之久。这样,在职场招聘中,女性因为生育特别是长期养育导致的自然劣势就可以被相对抵消,同等条件男女却被区别对待的状况有可能会改善,这样一来就会对育龄妇女的顾虑有所打消,从而鼓励其积极生养。

(三)社会再平衡

从社会整体分工上来看,生与养趋于分离,男性与女性趋于协商平等,固有的自然生理差异通过合理的社会制度设计得到弥合,走向社会整体再平衡。

1.生养分离

长期以来,女性由于天然拥有子宫的身体构造而被制度化地归类为繁衍生殖承载体、当然的子女养育体,一生位置被理所当然地限制于家庭和后代,失去了自我发展的空间。现在,在“父母津贴”制度的激励下,女性的生育功能虽然仍不可被替代,但是生育之后更具有消耗性的养育过程,就不再天然地倾置于女方,而完全可以由双方同时或者相继负责。

新疆自然环境的独特性与多民族共同衍生的社会环境,共同形成的民族体育文化生态圈,凝结成了丰富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资源库。“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使新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分类更加清晰,与其发展相关联的地理空间、文化空间、经济环境等多因素也促使民族文化实现转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流传于民间,因此,有必要清晰地呈现出新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名录,从根源与传承机制方面了解其发展的历史演进、空间分布特征,为落实乡村文化振兴战略提供参考依据(见表1、表2)。

2.男女双方平等协商

注塑成型制品的性能和注塑成型工艺有着很大的联系,将振动力场引入注塑成型的全过程,聚合物熔体在周期性脉动压力下进行注射,可以使聚合物熔体得到良好的混合和均化,促进模腔内气体的排出,有效地改善注塑制品中可能出现的缩孔、表面塌陷和熔接线等缺陷,并且注塑制品的内应力得以减小,从而改善注塑制品的翘曲变形,提高制品的质量。振动注塑成型技术能够促进汽车零部件综合性能的提高。在现今汽车电动化,轻量化的大趋势下,振动注塑成型技术在汽车零部件上具有很大的应用前景。

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具有人的多层次需求——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8]但由于身体构造的天然不同,长期以来,女性的多层次需求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而现在BEEG的出现,“父母津贴”制度设计中鼓励双方共同承担养育子女工作的清晰政策导向,使得德国女性群体在生和养这两件事上,有了更多和男性谈判的筹码,对此,“父母津贴部(Elterngeldstelle)”的工作人员被赋予了法定义务,充分利用政策制度中的所有细节性规定,给各个家庭提供建议和指导——男方选择多长时间的假期,女方相应选择多长时间的假期,平衡男女双方,制定出符合家庭利益最大化的养育计划。这样,本是对母亲单方职业发展的影响,被转变成双方共同承担、自由选择的意愿,推动男女双方在职场和家庭事务上都趋于更加的平等与协商。

正如2006年BEEG新创“父母津贴”制度时,德国“联邦家庭事务部”部长Van Der Leyen指出的:“‘父母津贴’是重新定位家庭福利的核心要素。通过新的父母补贴,我们现在能够为年轻父母建立一个长达14个月的庇护所。对于很多年轻夫妇来说,将会减少一个推迟生育的理由。对于父亲来说,父母津贴会是一个有吸引力的刺激政策,在孩子最初成长的时期,加入到养育幼儿,照顾家庭中来。它将有助于协调职业和家庭生活的并存。”[9]一言以蔽之,传统的“养育津贴”等政策引导女方回归家庭,而BEEG鼓励的是生育与家庭的和谐统一发展,带来了最根本的方向性变化。

启示

从以上德国生育津贴制度的微观转变上,我们可以看到,在人类传统自然分工上,生育是女性不可替代的职能,也是社会繁衍的必须,但是在近代资本主义引领的现代社会分工上,个体的自由被强化,越来越多的母亲渴望加入到社会工作中,获得自我和社会的认同,这已成为当代社会发展无可避免的现实。惟有顺应于此设计相关政策,再辅以实实在在的执行(2007年,联邦政府支出17亿欧元支付“养育津贴”费用;2015年,“父母津贴”数字已经上升到了58亿欧元[10]),尽可能地减少生育养育对家庭的影响,再通过额外津贴领取,引导男女双方都加入到子女养育中来,促使人们从内心认同抚养孩子不再是母亲一方的专责,而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甚至是全社会的责任——由此缓和职业和生育间的非此即彼的尖锐矛盾对立状态后,女性天然的生育渴望就会被激活而不再被压制,从而大幅度提高社会整体的生育率,进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

参考文献:

[1]Statistisches Bundesamt.Geburtenziffer 2017 leicht gesunken[EB/OL].(2018-10-31)[2018-11-11]. https://www.destatis.de/DE/ZahlenFakten/GesellschaftStaat/Bevoelkerung/Geburten/Geburten.html.

[2]Gunhild Gutschmidt.EMMA[J].1997(1/2):88.

[3]Gabler Wissenschaftsverlage,Ausgabe.Christoph Butterwegge:Kinderarmut in Ost- und Westdeutschland[M].2008:100.

[4]Bundeselterngeld-und Elternzeitgesetz[EB/OL].[2018-11-12].https://doc.guandang.net/be40efa3622576d10fe34f844.html.

[5]德国联邦.社会法典[R].dtv,2017.

[6]Dr. Martin Bujard, Wie Wirkt das Elterngeld.ANALYSEN & AGUMENTE[M].Sankt Augustin: Konrad-Adenauer-Stiftung, 2013:123.

[7]Bundesministerium für Familien, Senioren, Frauen und Jugend.Mehr Zeit für die Familie: Väter und das ElterngeldPlus[EB/OL].(2016-06-20)[2018-11-12].https://www.bmfsfj.de/bmfsfj/service/publikationen/mehr-zeit-fuer-die-familie--vaeter-und-das-elterngeldplus/73774.

[8]A. H. Maslow. A Theory of Human Motivation Psychological Review[M].Originally Published in Psychological Review,1943:370.

[9]Bundesministerium für Familien. Elterngeld und Elternzeit, Berlin, im Folgenden zitiert als Eltern-geld[EB/OL].[2018-11-13].file://C:/Users/Rong/Downloads/elterngeldelternzeit.pdf.

[10]Bundesministeriums für Familie.Frauen und Jugend, Bilanz 10 Jahre Elterngeld[EB/OL].[2018-11-13].https://www.bmfsfj.de/blob/113300/8802e54b6f0d78e160ddc3b0fd6fbc1e/10-jahre-elterngeld-bilanz-data.pdf.

AnAnalysisoftheSocialFunctionoftheChangeofGermanMaternityAllowanceSystem——From"Parentingallowance"to"Parentalallowance"

Ran Hao

Abstract: This article takes empirically proved successful German social security law on the fertility allowance as a comparative law micro-system research path to analyze the Parenting allowance system from 1986 and the "Elterngeld" system taking replacement of it since 2007, exploring the social functions behind them. The latter has led to profound social changes in terms of the amount of allowances, the period of receipt and the incentive policy, which has led to a gradual rise in the total fertility rate and a substantial improvement in the low fertility situation.

Keywords: Germany;Parenting allowance;Elterngeld;Social Function

收稿日期:2018-12-10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生育福利权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7AFX02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冉 昊,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社会法、比较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81(2019)01-0069-10

责任编辑:王廷国孔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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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昊:德国生育津贴制度变迁的社会功用分析——从“养育津贴”到“父母津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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