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的冲突与平衡——关于“婚礼后的诉讼”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那日苏[1](2021)在《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国家强调绿色发展理念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民法典》的颁布为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提供了实体法基础。修复责任作为救济草原生态环境损害最有效的方式,与恢复原状在救济权利、救济客体范围、救济方式等方面均有所差异,是一种独立的责任方式。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通过追究侵权人的修复责任,实现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也让公众意识到了草原的重要性。由于草原生态系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草原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和修复标准也与其他生态系统有所不同。对法律文件以及裁判文书加以分析可见,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存在适用条件模糊、请求权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范围狭窄、因果关系的认定过于僵化、责任承担方式不合理以及程序保障不够完善等问题。确定生态环境损害是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的依据,也是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因此应确定合理的损害额,保证侵权人的责任与损害相当。诉讼模式层面,救济草原生态环境损害应先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若行政救济不能达到修复目标,才选择司法救济路径。除此之外,还应明确请求权主体、责任主体范围及因果关系的适用规则,规范责任承担方式,加强修复过程的监督以促进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良性发展。
丁甜甜[2](2021)在《司法审判中民事习惯适用的完善研究》文中认为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颁布,其中第十条规定了对于处理民事纠纷应依照法律;而法律没有规定可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条文。此条延续了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相关条文对于民法法源的规定,正式赋予了符合条件的民事习惯以民法法源的地位。这为民事习惯进入司法判决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显得过于原则,对于身处于审判实务中的一线法官而言,并没有将针对性的适用条文引入到具体案件当中。因此,对于我国民事习惯在审判中的具体适用问题的具体性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民事习惯的相关规定发展、国内外习惯适用各个方面的比对作为切入点,通过基层法院法官对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适用的态度及相关判例研究,对我国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适用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与回应,以期为未来民事习惯在审判过程中的具体适用规则和完善发展提供思路。本文正文将从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将分析我国民事习惯在审判实践中的现状。该部分主要通过对我国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深圳市四个城市共十余位身处于一线基层法院的法官问卷调查展示及从2010至2020年之间民事习惯适用相关的判例分析,总结出当前基层法官对民事习惯在审判中适用的态度及具体路径。第二部分将分析当前我国民事习惯在具体案件适用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原因。该部分意在第一部分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概括总结出当前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中主要面临的问题,其一是民事习惯适用缺乏具体的权威有效解释,其二是当前民事习惯在案件中适用的路径不甚明确。本部分将针对此问题再进行深入解析。第三部分将提出民事习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完善建议。这一部分对于本文前文所述问题的回应,亦是对于未来我国民事习惯作为补充性法源发展的期待。本文建议应首先建立民事习惯调查与收集制度,帮助我国各地处于审判实践中的一线法官对诉讼所在地的民事习惯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其次,本文建议应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指导制度,让基层法院法官在审判实务操作中有较为具体和权威的指引参照。最后,为了使得规范民事习惯的适用更加清晰明朗,在审判中的举证环节之中应更加细化这一方面,使之在司法适用程序上更加明确化和规范化。
周敏[3](2021)在《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考量 ——以诉讼时效期间制度为着眼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吕子逸[4](2020)在《检视与重构:试论刑事诉讼期间恢复制度》文中认为刑事诉讼期间恢复制度,是设置于刑事诉讼制度中,以诉讼期间为调整对象,旨在引起诉讼期间变更的制度。相较于其他期间变更制度而言,这一制度在对当事人权益维护等价值层面有着颇为明显的特征。然而,受制于这一制度立法规定的缺失、模糊以及与司法实务需要的脱离,期间恢复制度不仅在立法层面存在较大缺失,在实践中也颇受阻碍。因此,结合对这一制度设置价值的研究,在厘清期间恢复制度存在缺陷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动态平衡诉讼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方面的成果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要求,可为这一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提供较为可取的路径。
汪丽丽[5](2020)在《芜湖市鸠江区农村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研究》文中认为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并流行于当今的社会生活,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彩礼一直被认为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糟粕予以摒弃,没有被立法确认,游离在法律规定之外,只是受到道德和风俗习惯的约束。现实中大量出现的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由于《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的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况又过于笼统,导致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中自由裁量范围过大,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易引发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质疑,从而影响司法权威性。因此,研究农村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以期对婚姻立法提供些许借鉴参考,对统一裁判标准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鸠江区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研究法对我国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相关立法和前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为本研究打下坚实理论基础;运用案例分析法对鸠江区农村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进行案例分析,总结该地区的农村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研究。为此论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是阐述研究缘起和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是农村婚约财产概述,运用法律社会学的方法阐述了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和社会功能;第三部分是鸠江区婚约财产典型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阐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第四部分是鸠江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第五部分是解决我国婚约财产返还纠纷的法律对策。通过研究发现婚约财产习俗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应得到法律的调整。针对农村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如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彩礼返还范围不确定、诉讼主体的不确定,本文得到最终的结论彩礼返还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返还范围应当结合风俗习惯,返还比例中可以引入过错原则,让农村婚约财产返还纠纷的处理有法可依。
吕晓健[6](2020)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基于多案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法治化水平的不断发展和提高,人们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日渐旺盛,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各级行政机关的日常事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但是,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一方面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同时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权利救济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此,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势在必行。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进行了研究,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其运行现状和特点,找出当前机制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的对策和建议,旨在为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提供可参考的思路和方法。本文介绍了我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包括其立法的规定、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内容,结合对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当前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的运行特点和存在问题,并从救济主体、救济制度、救济程序、救济结果四个层面剖析了问题背后的原因,最后,结合实际,提出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的对策建议,包括提升公众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意识和知识、建立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法律体系、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程序、增加国家赔偿救济方式、设置政府信息专员办公室等。
杨东[7](2020)在《我国诉讼退费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诉讼退费是为了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鼓励节约诉讼资源,并配合司法政策的一项制度。我国诉讼费制度虽建立已久,但因为国务院行政法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2条论及的“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一直处于缺失状态,诉讼退费制度并未系统建构起来,司法实务中“退费难”的现象尤为凸出,引发社会广泛热议。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对诉讼退费问题进行研究既与“司法为民”理念相契合,又符合法院“案多人少”的应对之道。本文通过文献梳理、实地调研的研究方法,深入分析了“退费难”产生的原因。从我国诉讼退费立法现状来看,在形式上退费相关规定较为分散,在内容上原则性规定较多,法院在进行实务操作时可遵循的规范较少,存在立法与司法脱节的问题。从诉讼退费运行情况来看,存在着法院“重收轻退”观念强烈、败诉方诉讼费流失严重以及退费程序单一、繁复的问题。而“退费难”问题的产生主要可归因于诉讼退费规则缺失、法院经费保障不到位、退费程序亟待优化以及缺乏配套机制。针对以上问题,本文以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利益的平衡为研究目的,分别从规范制度设计和优化实务操作的角度提出完善建议。规范层面,以退费办法的长期缺失为主要背景,发挥立法对诉讼退费制度的指引及推动作用,提出规范诉讼退费制度、健全诉讼费追缴执行制度、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恢复退费备用金制度;实务操作层面,注重退费程序的灵活化与监管的实质化,提出简化退费程序的同时将胜诉退费的例外规定视为实务退费的原则之一;监管机制方面,将退费事务纳入审判辅助性事务改革范畴,通过建立诉讼服务保障中心对诉讼退费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推进诉讼费退付网络化管理,为当事人快速便捷办理退费。综上,形成法律予以保障、实务操作得以优化并与配套机制相互协调的诉讼退费制度一体化格局。
荆琦[8](2020)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实践检视与完善路径》文中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我国国家治理转型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创新,是一项创新型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方式,指在生态环境遭到损害后,由国务院授权的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与损害责任人就环境修复问题进行磋商的制度。此过程不仅满足于现在国家治理的宏观方向,与“有事多商量”、“服务型政府”的时代号召相一致,更是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采取与赔偿义务人的商量的形式,通过双方利益的衡量,最终低成本化的达成符合各方诉求的磋商协议。磋商的对话方式不仅体现着协商民主的深层内涵,更是贯彻重视生态,保护生态的原则,为环境治理贡献了新生活性因子,故本文选取一种新型的柔性行政执法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进行研究剖析,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为蓝本,从国家治理角度出发,通过对磋商制度的整体分析,在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加之实践效果的分析和探讨,构建符合国家治理转型,响应生态文明建设的系统、高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本文的第一部分为绪论。该部分首先对论文选题缘由、研究意义进行阐述,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其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为基准,定位国内外研究现状,做出概括性研究现状综述;最后介绍本文所采用的各种研究方法,对论文中的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进行说明。第二部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逻辑内涵探析。该部分主要是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基本概念、特征、目的与功能,通过梳理学界法律属性的探析与判别为进一步分析磋商制度的外生型理论基础奠定基础。第三部分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理论基础。外生型理论基础主要是立足于国外有关立法渊源及实践来源,内生型理论基础主要是挖掘磋商制度在中国古代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及时代价值并结合现代我国现行立法和试点地区实践效果两个层面来研究我国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建构情况,提出赔偿当事人规定范围有限、行政主体权力缺乏限制、缺乏公众监督、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不完善等现实困境。第四部分为国家治理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该部分从宏观规划层面、制度设计层面、协商环节、后续衔接环节四个方面层层递进,逐步勾勒建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完善的程序路径选择。
赵新裕[9](2020)在《家事诉讼中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司法保护》文中研究说明家事诉讼是以婚姻家庭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相较于一般民事诉讼,家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或曾经存在亲密的身份关系,因此家事诉讼不光以化解矛盾为主要目的,让当事人从纷繁复杂的家庭矛盾中得以“治愈”和解脱也是家事诉讼的重要价值取向。近年来,随着我国涉及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未成年人程序性利益保护问题逐渐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凸显出来,“探望”、“抚养”、“监护”等成为家事诉讼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高频词汇,家事诉讼中有关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问题也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在少年刑事司法领域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设计了大量的程序保护制度,但是在与未成年人联系最为密切的家事诉讼领域,在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程序保护尚不完备。目前,我国通过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了一些有益经验,如加强家事调解、引入社会观护制度等,但是也暴露了一些立法和制度上的不足,如未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明确写入立法、未成年人缺乏主体地位、意见听取不到位、法官调查取证不够深入等,针对这些问题,我国仍需要制定一系列制度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关于家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制度设计,可以在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纳入我国立法的基础上,通过为未成年人设置利益代理人、降低未成年人在家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能力标准、设置意愿听取程序、提高家事审判水平和审判流程的专业化水平以及完善家事调查、心理疏导、诉后回访配套制度等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以实现未成年子女在家事诉讼中利益的最大化。
李睿[10](2020)在《冲突与媾和:李安“父亲三部曲”文化身份认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李安“父亲三部曲”(《推手》《喜宴》《饮食男女》)以家庭生活中父子关系为切入点,从多元视角展现了分居于中国大陆和台湾以及美国的华人的身份逻辑和文化景观,从而成为跨文化视域中华语电影的经典文本。“父亲三部曲”聚焦个体文化身份差异,真实地反映了东西文化冲突,展现了多维文化景观,成为华语电影文化身份认同研究的典型文本。本文基于文化身份认同理论,运用文本分析法对“父亲三部曲”的人物关系、文化符码和语言体系进行了系统研究。具体而言,人物关系的发展居于文化身份认同的核心位置,并对文化符码和语言具有导引功能,而文化符码和语言体系特征则对人物关系发展和文化身份认同具有反作用力。总体而言,“父亲三部曲”的文化身份认同体现了冲突和媾和交织并现的基本特征。具体来看,文化身份的冲突维度中,父子关系凸显了宰制与反抗,夫妻关系蕴含着冲突与摩擦,姐妹关系杂糅着管制与疏离。其中,人作为媒介,凸显了文化传播的内在冲突;空间符码、饮食符码、物质符码对个体的文化身份认同起到了鲜明的指示作用;语言体系作为文化传播的符号系统,表现了多元文化冲突的复杂性。与之相反,文化身份的媾和与平衡之中,人物作为文化身份媾和的关键介质,父子关系内涵着妥协与尊重,夫妻关系彰显了包容与理解,姐妹关系包含着调适与和解;外界文化符码的改变,演示了人物文化身份认同改变的方式;语言作为交流沟通的媒介,互为学习、互相影响的杂糅并呈推动了文化身份媾和的进程。基于对文本的文化身份分析,研究发现,李安“父亲三部曲”凸显了文化身份认同的艰难性和复杂性,映射了个体在面对多种文化冲突时的纠葛以及个体陷入文化选择困境时的博弈。李安基于自身丰富、多元的社会经历和成长经历,为影片多种文化身份提供了可借鉴参考的模式。因此李安电影中具有文化身份认同的独特景观——多维冲突与双向媾和。李安电影立足“在地”文化之根,格局布之于世界;它具有大陆的“母文化”和台湾的“子文化”与西方“他文化”的多元加持,凸显了东方与西方的文化多元交织的景象。通过分析“父亲三部曲”影片中的文化身份认同,不难发现李安电影的文本体现了多元文化特征。在李安电影的文化身份特征中,文化的冲突是多维化的,媾和是双向性的,个体之间产生冲突,却又相互影响、相互相信。通过李安的电影映射了整个华语电影的文化身份导向,华语电影用影像的方式展现出我文化与他文化之间既冲突又妥协的情况和特征。李安抓住了重要的文化主题,用艺术方式呈现了文化身份的复杂性和深刻性。基于此,折射出文化身份电影建构的多维性和跨文化传播中身份认同的复杂性。
二、规范的冲突与平衡——关于“婚礼后的诉讼”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规范的冲突与平衡——关于“婚礼后的诉讼”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一、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基本问题 |
(一)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内涵 |
1.草原生态环境修复的概念 |
2.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概念 |
(二)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性质 |
1.修复责任性质的讨论 |
2.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为民事责任 |
(三)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的关系 |
1.救济权利不同 |
2.救济客体范围不同 |
3.救济方式不同 |
(四)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独立化的意义 |
1.丰富了草原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路径 |
2.落实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责任 |
3.体现了民法绿色原则的价值与功能 |
二、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立法与司法现状考察 |
(一)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立法现状 |
(二)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案件的司法现状 |
1.诉讼请求与裁判结果 |
2.诉讼模式 |
(三)存在的问题 |
1.修复责任适用的条件模糊 |
2.修复请求权主体不明确 |
3.修复责任主体范围狭窄 |
4.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标准过于僵化 |
5.责任承担方式不合理 |
6.程序保障不够完善 |
三、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的完善 |
(一)明确修复责任的适用条件 |
(二)修复请求权主体的类型化 |
(三)修复责任主体的多元化 |
(四)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适用 |
(五)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规范化 |
1.修复方式的选择 |
2.修复标准 |
3.责任承担顺序 |
(六)实现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程序保障 |
1.不同救济路径的衔接规则 |
2.实现修复责任的监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司法审判中民事习惯适用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评述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本文的研究思路和主要观点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民事习惯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现状 |
第一节 问卷及研究调查 |
一、问卷研究及分析 |
二、研究结果梳理及分析 |
第二节 裁判文书的数据分析 |
一、裁判文书样本的选取 |
二、裁判文书数据的收集 |
三、裁判文书数据的考察 |
(一)以年份作为标准 |
(二)以案由作为标准 |
(三)以民事习惯的提出主体为标准 |
四、裁判文书数据的总结 |
第三节 民事习惯在实践中的路径模型 |
一、当事人主动适用民事习惯的路径模型 |
二、法官主动适用民事习惯的路径模型 |
第二章 民事习惯在审判实践运用中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民事习惯的适用缺乏有效解释 |
一、法律法规缺乏具体规定 |
二、民事习惯并未被纳入说理和解释 |
三、审判人员对于民事习惯缺乏认知及指引 |
第二节 民事习惯适用的路径不清晰 |
一、民事习惯的确认未规范化 |
二、民事习惯的适用路径不明确 |
(一)当事人主动适用民事习惯路径存在的问题 |
(二)法官主动适用民事习惯路径存在的问题 |
三、民事习惯适用缺乏细化规则 |
第三节 民事习惯的适用缺乏指导 |
一、法官对民事习惯缺乏基本了解 |
二、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未能被借鉴 |
第三章 对我国民事习惯在司法实践适用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建立对民事习惯的调查与收集制度 |
一、民事习惯调查与收集的重要性 |
二、民事习惯调查与收集需要具体步骤 |
第二节 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案例指导 |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的必要性 |
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适用方式 |
第三节 完善民事习惯的适用路径 |
一、进一步细化举证责任内容 |
(一)举证 |
(二)质证 |
二、规范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程序的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民事习惯适用的调查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芜湖市鸠江区农村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与本文的关系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2 婚约及婚约财产概述 |
2.1 婚约概述 |
2.2 婚约财产概述 |
2.2.1 婚约财产的历史渊源 |
2.2.2 婚约财产的社会功能 |
2.2.3 婚约财产的法律属性 |
3 鸠江区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
3.1 鸠江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分类 |
3.2 鸠江区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例介绍 |
3.3 鸠江区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例争议焦点分析 |
4 鸠江区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例析出的问题及原因 |
4.1 鸠江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特点 |
4.2 鸠江区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 |
4.3 鸠江区婚约财产纠纷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鸠江区基本情况及婚约习俗的调查 |
4.3.2 鸠江区婚约习俗对婚约财产纠纷的原因分析 |
5 解决我国婚约财产返还纠纷的法律对策 |
5.1 明确婚约财产返还请求权基础 |
5.1.1 法律价值位阶调整婚约财产返还 |
5.1.2 婚约财产中损害赔偿权 |
5.2 正确界定婚约财产返还的范围 |
5.3 明确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
5.4 科学处理婚约习俗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
5.4.1 影响婚约财产返还比例的因素 |
5.4.2 共同生活的界定 |
5.5 婚约财产证据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基于多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状况 |
0.3 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 |
0.4 创新点和不足 |
1 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1.1 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的基本概念 |
1.1.1 政府信息公开 |
1.1.2 权利救济 |
1.1.3 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 |
1.2 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理论基础 |
1.2.1 人民主权理论 |
1.2.2 知情权理论 |
1.2.3 权力制衡理论 |
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现状分析 |
2.1 我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 |
2.1.1 立法规定 |
2.1.2 制度内容 |
2.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典型案例 |
2.2.1 刘书平诉郑州市政府案 |
2.2.2 张琪麟诉武陟县政府、武陟县三阳乡政府案 |
2.2.3 刘红刚诉济南市国资委案 |
2.3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运行特点 |
2.3.1 申请人救济知识储备不足 |
2.3.2 投诉举报救济得不到有效救济效果 |
2.3.3 行政复议救济效果不足 |
2.3.4 行政诉讼救济程序繁杂 |
2.4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 |
2.4.1 投诉举报渠道不畅 |
2.4.2 行政救济的不足 |
2.4.3 司法救济的缺陷 |
2.4.4 救济机关欠独立 |
3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1 救济主体层面原因 |
3.1.1 公众权利意识不强 |
3.1.2 公众救济知识匮乏 |
3.2 救济制度层面原因 |
3.2.1 知情权的法律缺失 |
3.2.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效力位阶较低 |
3.3 救济程序层面原因 |
3.3.1 投诉举报缺少程序性保障 |
3.3.2 行政救济缺少必选性 |
3.4 救济结果层面原因 |
3.4.1 司法救济成本过高 |
3.4.2 行政机关违法无需作出赔偿 |
4 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的对策建议 |
4.1 提升公众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意识和知识水平 |
4.2 建立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法律体系 |
4.2.1 确立知情权的宪法地位 |
4.2.2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
4.2.3 完善配套法律制度 |
4.3 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程序 |
4.3.1 激活投诉举报救济程序 |
4.3.2 完备行政救济方式 |
4.3.3 完备司法救济方式 |
4.4 增加国家赔偿救济途径 |
4.5 设置政府信息专员办公室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我国诉讼退费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诉讼退费制度概述 |
2.1 诉讼费的性质与功能定位 |
2.2 诉讼退费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
第3章 我国诉讼退费的立法反思与现实困境 |
3.1 诉讼退费的立法现状 |
3.2 诉讼退费的立法不足与反思 |
3.3 我国诉讼退费面临的现实困境 |
3.3.1 法院存在“重收轻退”的现象 |
3.3.2 败诉方诉讼费流失严重 |
3.3.3 诉讼退费程序单一、繁复 |
第4章 我国诉讼退费现实困境的成因分析 |
4.1 诉讼退费规则缺失 |
4.2 法院经费保障不到位 |
4.3 诉讼退费程序亟待优化 |
4.4 缺乏配套协调机制 |
第5章 我国诉讼退费制度的完善构想 |
5.1 完善诉讼退费及周边制度 |
5.1.1 规范诉讼退费制度 |
5.1.2 健全诉讼费追缴执行制度 |
5.1.3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
5.1.4 恢复退费备用金制度 |
5.2 诉讼退费程序灵活化 |
5.2.1 简化诉讼退费程序 |
5.2.2 设置多元退费方式 |
5.3 加强相关配套机制的建立 |
5.3.1 构建以诉讼服务保障部门为核心的监督体系 |
5.3.2 推进诉讼费退付网络化管理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8)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实践检视与完善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方法、创新点及不足 |
(一)论文的研究方法 |
1.综合分析法 |
2.文献分析法 |
3.比较分析法 |
(二)论文创新点及不足 |
1.本文的创新点 |
2.本论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一种新型的柔性行政执法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概论 |
第一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概念界定 |
一、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 |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概念 |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概念解析 |
四、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特征 |
一、双方主体的平等性 |
二、磋商的前置性 |
三、磋商的政府主动性 |
四、磋商的有限性 |
五、磋商的非强制性 |
第三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目的与功能 |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目的 |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功能 |
第四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法律属性探究 |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法律属性争议梳理 |
二、本文对主要法律属性争议的见解 |
三、本文观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与协商性执法耦合 |
第二章 超越“公-私”二分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 |
二、德国双阶理论构造说 |
第二节 双阶理论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构建的理论启示 |
一、以超越“公私二分”法解释论探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法律属性 |
二、正视磋商制度运行背后的多重法律关系 |
三、通过阶段划分构建多重法律关系之间的层次结构 |
第三章 从“协和”到“治理”:磋商制度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底蕴及时代价值 |
第一节 磋商制度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底蕴 |
一、“协和万邦”的“和合”思想 |
二、倡导缓和方式解决问题的“中庸”思想 |
三、“以民为本”的民本思想 |
第二节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提出的时代价值 |
一、应对生态问题全球化的挑战 |
二、满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
三、政府治理创新的内在动力需要 |
第四章 从案例分析透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一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典型案例 |
一、贵州省: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司法确认书 |
二、浙江省:全国首例磋商环节转诉讼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
第二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五章 我国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赔偿当事人规定范围有限 |
第二节 行政主体权力缺乏限制,磋商主体地位不平等 |
第三节 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不完善 |
第四节 缺乏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 |
第六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适当扩大赔偿当事人范围规避延缓救济风险 |
第二节 限制行政权力落实干部生态环境责任终身追究机制 |
第三节 完善与司法诉讼的衔接机制 |
第四节 完善磋商监督机制引入履行效果后评估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9)家事诉讼中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司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一章 家事诉讼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概述 |
第一节 家事案件与家事诉讼 |
第二节 家事诉讼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相关性 |
第三节 强化未成年子女利益司法保护的特殊性与必要性 |
一、缓和婚姻自由与子女利益的冲突 |
二、减少亲本位与子女本位的矛盾 |
三、加强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
第四节 未成年子女利益司法保护的原则 |
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
二、未成年人利益共同保护原则 |
三、未成年人利益全面保护原则 |
第二章 家事诉讼未成年子女利益司法保护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大陆法系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我国台湾地区 |
第二节 英美法系 |
一、英国 |
二、美国 |
三、澳大利亚 |
第三节 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
第三章 家事诉讼中未成年子女利益司法保护的困境 |
第一节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立法支撑不足 |
第二节 未成年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缺乏保障 |
第三节 家事审判的专业化有待落实深入 |
第四节 家事审判配套制度不完善 |
第四章 家事诉讼中未成年子女利益司法保护的突破路径 |
第一节 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纳入立法 |
第二节 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诉讼主体地位 |
一、为未成年子女设置利益代理人 |
二、降低未成年子女在家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能力标准 |
三、设置未成年人意愿听取程序 |
第三节 落实家事审判的专业化 |
一、提升家事审判机构和法官的专业化水平 |
二、加强家事审判过程的专业化程度 |
第四节 完善家事审判的配套制度 |
一、设置家事调查机构 |
二、引入心理疏导制度 |
三、建立诉后回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冲突与媾和:李安“父亲三部曲”文化身份认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预设 |
第一章 李安电影与文化身份认同 |
一、李安电影文化身份谱系 |
(一)作为符号的李安:杂糅性 |
(二)作为文本的电影:多重性 |
(三)作为身体的明星:多元化 |
二、“父亲三部曲”:文化身份认同的典型文本 |
(一)《推手》、《喜宴》:内外之辩 |
(二)《饮食男女》:新旧之争 |
(三)“父亲三部曲”:多维文化景观 |
第二章 冲突的困惑:身份的文化排异 |
一、作为媒介的人 |
(一)父与子(女):宰制与反抗 |
(二)夫与妻:冲突与摩擦 |
(三)姐与妹:管制与疏离 |
二、作为文化的符码 |
(一)空间符码 |
(二)饮食符码 |
(三)物质符码 |
三、作为媒介的语言 |
(一)英语:主控性 |
(二)普通话:受控性 |
(三)其他语言(地域方言):补偿性 |
第三章 媾和的苦楚:身份的文化平衡 |
一、“人”的介质性 |
(一)父与子(女):妥协与尊重 |
(二)夫与妻:包容与理解 |
(三)姐与妹:调适与和解 |
二、作为文化的符码 |
(一)空间符码 |
(二)饮食符码 |
(三)物质符码 |
三、作为交通的语言 |
第四章 李安电影文化身份认同的独特景观:多维化冲突与双向性媾和 |
一、在地与世界 |
二、“子”与“母” |
三、东方与西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规范的冲突与平衡——关于“婚礼后的诉讼”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研究[D]. 那日苏.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司法审判中民事习惯适用的完善研究[D]. 丁甜甜.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考量 ——以诉讼时效期间制度为着眼点[D]. 周敏.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4]检视与重构:试论刑事诉讼期间恢复制度[J]. 吕子逸. 湘江青年法学, 2020(01)
- [5]芜湖市鸠江区农村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研究[D]. 汪丽丽.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6]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基于多案例研究[D]. 吕晓健.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7]我国诉讼退费若干问题研究[D]. 杨东.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8]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实践检视与完善路径[D]. 荆琦.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9]家事诉讼中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司法保护[D]. 赵新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20(08)
- [10]冲突与媾和:李安“父亲三部曲”文化身份认同研究[D]. 李睿. 兰州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