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律,民法典,效力,行为能力,上诉人,人格权,义务。
法律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杨君毅[1](2019)在《论大学生法律行为习惯的养成》一文中研究指出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公民法治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在校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培养其法治意识,养成良好的法律行为习惯是当前学校法治教育的主要任务。行为习惯的养成贯穿人的一生,对行为习惯养成教育一直都是教育者关注的重点,然而当前对中小学生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比较成熟,对在校大学生的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相对比较薄弱。本文从行为习惯的养成着手,分析行为习惯养成规律特点,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法律行为习惯养成教育,以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升大学生法治意识。(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3期)
刘耀东[2](2019)在《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二元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欠缺区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采取了与《合同法》相同的处理规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法律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其智力精神状况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留任何空间而一律规定为无效,不免脱离生活实际,也不利于促进其心智健全或成长。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采"二级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废除现行民法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效力待定改为可撤销。在《民法总则》已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下,于解释论上宜通过类推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规定,即例外地承认其所实施的纯获法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张文胜[3](2019)在《论我国法律行为转换的法律构造——以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第3299号民事裁定书为解释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行为转换制度不仅有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正当性理由,而且能凸显意思自治的私法理念,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立法机关应以当前民法典的制定为契机,将其纳入立法的考量范畴并明确规定之,一方面可以使司法判例立法化,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另一方面则可以为我国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构建以及民事法律行为体系的完善提供立法上的支持。(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彭钰栋[4](2019)在《从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论公司对外担保》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需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但是此条缺少对担保合同效力的规定,使得对于此条中的叁个条款应如何理解和适用产生了很大争议,主要焦点为在决议效力有瑕疵的情况下其效力能否影响外部的担保合同效力。基于第16条文义本身实则难以看清公司对外担保的整个流程,而《民法总则》第134条将决议行为纳入法律行为体系,加之新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于决议不成立以及决议失效后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这有助于我们理清公司决议和对外担保合同的关系所在。在理论和立法都趋于成熟的背景下,可以将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分为对内决议行为和对外担保合同,对两个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分别评价,以解决《公司法》第16条因缺少法律后果而产生的争议。(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9年05期)
李瑞增,王林娟[5](2019)在《商品房买受人变更联系电话应履行通知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商品房预订协议明确约定预订电话如有更改须用挂号信书面通知,买受人变更联系电话后未按照预订协议约定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基本案情魏某与安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签订房屋预订(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10-10)
谢潇[6](2018)在《通过比较法的法律继受:意大利继受法律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意大利民法典》并未采纳"法律行为"这一术语,但意大利私法学家仍然借由对《意大利民法典》第1324条之解释而发现了法律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对源自德意志的法律行为概念及其理论的继受。不过,与德意志对罗马法的相对纯粹继受不同,意大利对法律行为的继受具有"比较型继受"的特点。意大利对法律行为的继受是奠基于比较法审视基础上的有限继受,在此过程中,德意志的法律渊源并无直接权威性,法律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仅在方法层面上具有整理法律渊源,提供合理的法教义学解释工具之功效。意大利对法律行为的继受经验可供我国参酌。关于法律行为的研究,既不可沉迷于外国法,以全面继受外国法为目标;亦不可单纯以国情为圭臬,纯粹寄希望于本土资源。对于外国法(主要是德意志法)的妥当性继受,应当以熟悉国内法律者之比较法研究为前提,方可实现。(本文来源于《人大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3期)
易军[7](2019)在《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之再审思》一文中研究指出相较于《民法通则》第54条,《民法总则》第153条不再将民事法律行为明定为"合法"行为,此为向传统民法理论的回归,具有合理性,也彰显了我国民事立法的进步。不过,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理论在对"人之行为"进行分类时,往往又会将法律行为纳入与违法行为相对的"合法行为"的范畴,这似乎与前者发生抵牾。我国少数学者就此有简略说明。一较新颖的解释是:由于人们经常根据某一情形之通常情况来进行思考,或者说包括规范在内的事物是由他们的一般属性所刻画,而法律行为常态下为合法行为,仅异态下才为违法行为,因此,在理论上(非立法上)将其定性为合法行为也颇具合理性与说服力。当然也要注意到,以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的标准来评断法律行为,其价值或解释力其实是有限的。(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5期)
张平华[8](2019)在《认真对待人格权法律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格权立法应认真对待人格权法律行为。人格权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人格权法律关系的行为。人格权法律行为满足了"行为主线"的要求,具有多样化的类型,有助于积极实践人身自由、为其设定界域,进而化解主客体错位、边界模糊等技术难题;也会妥当理顺民法各编的关系,克服现有立法草案总则部分不够完整、动态属性匮乏等模式难题。为彰显人格价值的优越性,人格权法律行为应倾向于保护行为人而不是相对人,其财产属性越强越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纯粹人格权法律行为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不适用行为能力制度,也应禁止代理。对其意思表示之解释适用意思主义规则,意思表示瑕疵会直接导致行为无效,违反公序良俗也是行为无效的重要原因。纯粹人格权法律行为可被任意撤销,行为无效时原则上不能恢复原状。(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9年05期)
严容[9](2019)在《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中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虚假指的是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表达的意思并不是真实的,但做出与真实意思不同的表述,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不被法律保护的,也就是无效的。本文就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如何认定等方面进行探讨研究,从而提出具体操作规则以及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1期)
王月强,宋捷,康琦,卢伟,谢洪彬[10](2019)在《行政法律行为视角下的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一文中研究指出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卫生监督体系理论研究多从"本体论"出发,强调卫生监督的人员配置、财力保障、办公场所、执法车辆与工具等基本组成要素与内部建设,忽视卫生监督体系的"方法论"立场,缺少必要的法律思维导向,存在"重要素、轻行为"的现象。为此,必须在审视传统研究理论基础上明确阐述卫生监督体系的行为实效与法律价值,重新构建包括监督预防、监督警示、监督执法、监督纠偏的"四位一体"新型卫生监督体系框架,从而为改革和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提供精准的理论依据与政策支持。(本文来源于《上海预防医学》期刊2019年07期)
法律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民法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欠缺区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采取了与《合同法》相同的处理规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法律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其智力精神状况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留任何空间而一律规定为无效,不免脱离生活实际,也不利于促进其心智健全或成长。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采"二级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废除现行民法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效力待定改为可撤销。在《民法总则》已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下,于解释论上宜通过类推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规定,即例外地承认其所实施的纯获法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杨君毅.论大学生法律行为习惯的养成[J].法制博览.2019
[2].刘耀东.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二元视角[J].北方法学.2019
[3].张文胜.论我国法律行为转换的法律构造——以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第3299号民事裁定书为解释背景[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
[4].彭钰栋.从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论公司对外担保[J].西部法学评论.2019
[5].李瑞增,王林娟.商品房买受人变更联系电话应履行通知义务[N].中国商报.2019
[6].谢潇.通过比较法的法律继受:意大利继受法律行为研究[J].人大法律评论.2018
[7].易军.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之再审思[J].环球法律评论.2019
[8].张平华.认真对待人格权法律行为[J].政法论坛.2019
[9].严容.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J].法制博览.2019
[10].王月强,宋捷,康琦,卢伟,谢洪彬.行政法律行为视角下的卫生监督体系建设[J].上海预防医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