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区域自治,自治法,民族,宪法,法制。
民族区域自治法制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1](2018)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基础的再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历次宪法都明确坚持实行这一制度。1984年制定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成为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其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规范了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处理特殊央地关系的基本法律,配合宪法成功创设了我国民主集中单一制基本模式的改进类型。目前各界对它的功能和性质以及具体内容仍有不同的看(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8年03期)
郑毅[2](2018)在《论作为“半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兼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法制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调整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过程中虽扮演核心角色,但充其量只发挥了"半部法"的效用。我国《宪法》、我国《立法法》、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及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作为其重要补充,同样在对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规制上各自面临困境和局限。应以宪法的深入实施为逻辑前提,以法律解释的加强为重要路径,以法律规范的修改为努力方向,以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出台为改革抓手,以《中央与地方关系法》的制定为远景目标,最终实现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法制建构目标。(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8年03期)
郑毅[3](2017)在《论宪法实施机制的“双核化”——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制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实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传统研究聚焦普适性宪法实施机制的构建,却面临违宪审查、宪法的司法适用等与现行法制框架契合度不足的困局。当前,除继续致力于统一实施机制的探讨,还应关注具体宪法制度的类型化实施,即通过整合传统的"一揽子"实施制度的基础性价值和"化整为零"单项实施进路的实践优势,促成宪法实施从"单核模式"向"双核模式"的转变。民族区域自治法制作为我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使其摆脱长久以来的"泛政治化"色彩,真正回归宪法文本的规范化实施并全面回应法制发展的时代需求,将在双核模式的实现过程中扮演重要的示范性角色。(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3期)
吴宜坡[4](2017)在《苏联《宪法》中民族区域自治法制理论与实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前苏联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是以其宪法为核心而形成的一个完整体系,各个加盟国的宪法也被包括在其中。苏联宪法是列宁留下的重要政治遗产,其中关于民族自治的宪法内涵,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树立了典范,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有着颇深的渊源。苏联的“民族区域联邦制”,实际上是在联邦制的基础之上赋予民族区域一定的自治权,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曾经为苏联解决民族矛盾发挥过巨大作用。本文在厘清苏联的民族区域自治宪法理论的基础上,考察苏联在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的重要经验,并以此为切入点,提出了一些坚持和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论点。在苏联的民族区域自治立宪理论问题上,本文主要分析了列宁在苏联立宪阶段对宪法的中民族自治问题的论证和指引,认为列宁在这其中毫无疑问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是苏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人;另外也分析了作为列宁接班人的斯大林,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实践中的重要影响,为苏联六十多年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毫不动摇,立下了基调。在苏联民族区域自治法制的实践当中,主要研究了在1924年宪法和1936年宪法框架之下,其民族区域自治史上出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自治权利的实现情况。本文最后提出,作为制定了相似法律制度的国家,我们应当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的同时认清苏联的不足,不照搬照抄苏联经验,依法谨慎处理民族关系;并可引入“宪法爱国主义”基础理念,从而更好地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文来源于《西藏大学》期刊2017-04-10)
崔杰[5](2017)在《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大政治优势,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不断变化,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都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这是我们长期实践得出的科学结论。但目前,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亟待建立,民族自治地区公民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本文来源于《边疆经济与文化》期刊2017年02期)
边巴拉姆[6](2015)在《从西藏法制建设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政教合一的旧西藏,“法律”只是以文献的形式存在,真正在日常生活中规范社会行为的是占当时人口总数的5%的统治阶级的意愿。在基本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的社会,法律无疑是奢侈的。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十七条协议”。(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5-09-07)
[7](2014)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为民族地区跨越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舟楫相配,得水而行。今年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30年来,伴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深入实施,作为全国民族八大省区之一的贵州,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稳步推进,民族法制建设的“贵州实践”取得了令全国瞩目的显着成(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报》期刊2014-10-31)
李鸣[8](2014)在《民族区域自治:从理论、法制到实践的良性互动》一文中研究指出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本文来源于《中国民族报》期刊2014-06-20)
郭婧,吴大华[9](2014)在《论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思想》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法制思想的集中体现,因此,切实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离不开对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法制思想的全面把握。本文从历史角度回顾了建国前、建国初期、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思想,并从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以及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的法制思想进行内容概括。最后,在联系现实成就的基础上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法制思想具有加强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构建与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体系以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的价值与意义。(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5期)
郑天锋,丁海笑[10](2012)在《试论民族区域自治下的民族立法与法制运行现状——以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叁十余年,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变化了的民族地区与与实施了半个多世纪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协调程度如何,尤其是其中的民族立法及其实施状况,是新的历史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和发展中必须认真对待的重大问题。本文在对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实地调研的基础上,重点对该自治县的民族立法及其法制运行状况进行了分析,认为民族立法及其法制实践既要坚持民族立法的现代化,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同时,还必须从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出发,重视和考虑民族立法及其实践中的社会或本土化问题。(本文来源于《陇东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4期)
民族区域自治法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调整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过程中虽扮演核心角色,但充其量只发挥了"半部法"的效用。我国《宪法》、我国《立法法》、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及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作为其重要补充,同样在对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规制上各自面临困境和局限。应以宪法的深入实施为逻辑前提,以法律解释的加强为重要路径,以法律规范的修改为努力方向,以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出台为改革抓手,以《中央与地方关系法》的制定为远景目标,最终实现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法制建构目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制论文参考文献
[1]..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基础的再认识[J].政治与法律.2018
[2].郑毅.论作为“半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兼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法制建构[J].政治与法律.2018
[3].郑毅.论宪法实施机制的“双核化”——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制为例[J].中国法律评论.2017
[4].吴宜坡.苏联《宪法》中民族区域自治法制理论与实效研究[D].西藏大学.2017
[5].崔杰.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思考[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7
[6].边巴拉姆.从西藏法制建设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N].人民日报.2015
[7]..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民族地区跨越发展提供法制保障[N].贵州民族报.2014
[8].李鸣.民族区域自治:从理论、法制到实践的良性互动[N].中国民族报.2014
[9].郭婧,吴大华.论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思想[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
[10].郑天锋,丁海笑.试论民族区域自治下的民族立法与法制运行现状——以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为例[J].陇东学院学报.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