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巨额,证据,罪名,财产来源,受贿罪,不明罪,桃江。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文文献综述
李燕妮,李果[1](2019)在《湖南桃江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黑“保护伞”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12月24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对沅江市教育局原局长胡经纬职务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胡经纬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胡经纬收受的贿赂及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依法(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2-26)
记者,刘懿德[2](2019)在《内蒙古赤峰市原副市长于文涛一审获刑10年6个月》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华社呼和浩特12月25日电 (记者 刘懿德)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公开判决赤峰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于文涛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法院经审理查(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2-26)
赵宇宾[3](2019)在《如何把握主动登记上交违纪所得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履行执纪执法两种职能,对党员违纪问题和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一体审查调查,实现纪法双施双守。在此过程中,纪律和法律方面一些类似概念发生碰撞,容易导致混淆。其中,主动登记上交违纪所得与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一组这样(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11-13)
何苗[4](2019)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及优化取证》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调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下简称“巨财”)的实际工作中,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初期,审查调查组并不能确定被调查人是否存在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也不能确定其数额是否达到30万元的立案标准。此阶段审查调查组大部分的精力集中在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突破和认定工作中,往往到(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8-28)
张晨[5](2019)在《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以不作为说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叁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一直以来,学者们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行行为性质上存在的不同认识,从现行犯罪论体系及法解释角度反推只能得出本罪的实行行为是不作为,由此肯定行为人的故意心态及公诉机关对于构成要件完全的客观证明责任。然而在此基础上,应当肯认本罪的提出属于过渡性质的无奈之举,不作为说的解释路径无法充分接受检验,从而应回到立法原意、使本罪的立法功能步于堵截罪状,并在立法论层面预留反思空间。(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何苗[6](2019)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各级纪委监委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时常遇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例,笔者从办理相关案件的实践经验出发,梳理了来源不明财产数额的计算及认定、取证方法,归纳易疏忽的事项,以期给调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8-21)
王一芝[7](2018)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腐败惩罚》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十八大召开以来,党和国家致力于重拳打击贪污腐败犯罪,反腐行动从未放松,对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更是零容忍。从近几年查处的腐败案件,我们发现腐败官员的职务级别不断上升,查处的涉案金额也不断上涨,有些案件被告人的非法财产高达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司法机关对腐败分子的调查发现,除了已查明的黑色收入外,还存在许多远远超出公职人员家庭正常收入范围的不明财产。这些尚未查清来源的财产,极有可能是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所得。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能力有限,因此,当检察机关不能掌握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证据时,超出家庭正常收入范围的财产被定义为来源不明的财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惩治贪腐行动中起“兜底”作用。一般情况下,腐败刑事诉讼是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然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却是由被告人来举证,这与传统法学的“无罪推定”相矛盾,因此尽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我国反腐事业做出比较突出的贡献,却也饱受争议。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质疑大多源于对传统刑事法理论的坚持,但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并无较多讨论。本文通过手工整理裁判文书中的数据,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的表现特点,从案件的时间分布、地区分布等方面对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进行剖析;同时统计分析被告人年龄、职务、行业、学历、家庭情况、所在地区属城市还是乡村、是否有其他类型犯罪以及查处的不明财产包含的类型等等,挖掘判决书中体现出的本罪犯罪主体特征;统计分析该罪庭审中的被告人律师情况、审判调查用时、是否异地审理、法院级别、审理程序等等,挖掘判决书中体现出的审判机关的特征;使用整理所得的截面数据,利用OLS回归模型探究影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罚结果的因素,考察地区差异等因素对本罪判罚的影响。本文发现:腐败金额越大,惩罚越严厉,但惩罚力度随着不明财产金额的增加而边际递减;地区差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判罚结果有较大影响,相同金额的不明财产东部地区的判罚轻于中西部地区,但随着被查处的不明财产金额增加,相比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法院的惩罚力度更重;案件审理时间越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判罚越轻;另外,异地审理对判决结果没有显着影响。本文最后针对完善我国公职人员的防腐败制度提出叁点建议,一是建立公职人员收入财产申报制度,实现公职人员收入透明化,减少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巨额不明财产的可能性;二是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规定,提高该罪最高法定刑并增设量刑幅度;叁是简政放权,积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限制垄断的产生,减少寻租现象的出现,从源头上降低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可能性。(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12-04)
任永博[8](2018)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伴随着我国反腐的深入而确立、发展、完善的一项具体罪名,其创设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解决贪污受贿犯罪由于证据的限制,打击力度不足的问题。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司法实践中,本罪却受限于客观现实,逐渐沦为了我国刑法体系内贪污贿赂犯罪一章中的一个兜底性罪名,引发了我国刑法学界中的诸多争议。一个具体罪名,因其在我国刑法反腐犯罪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实际操作过程中与其创设目的所产生的巨大差距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激烈争论,这着实令人感到唏嘘。因此,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很多疑难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首先,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创设和完善、修改历程进行了归纳、总结和梳理,进而论证该罪设置的立法价值,驳斥对该罪主张废除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归纳了该罪在司法上面临的成罪条件的争议性、刑事追诉的附随性、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等问题。阐述本罪存废之争中笔者个人的鲜明观点,对本罪的大体轮廓进行概要分析,为后文研究该罪实行行为、犯罪主体以及证明责任等具体问题奠定理论基础。其次,在对本罪的实行行为方式的诸多分歧意见评述的基础上,论证将本罪的实行行为确定为持有的合理性,进而又进一步论证了责令说明来源性质为排除犯罪的正当化事由,并对说明来源的具体问题予以解析,并着重对“不能说明来源”这一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紧密相关的具体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除了对“不能说明来源”在本罪中的含义和性质进行阐释以外,本文还较具有独创性的尝试对“说明来源”所代表的否定本罪成立的正当化事由进行了研究;本文在研究本罪的犯罪主体问题过程中则较为保守,选择以循序渐进的遵循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所总结出的经验为主,在对本罪主体范围的不同观点评析的基础上,进行本罪缩限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并且深入探讨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能否构成本罪的问题,认为限定一定范围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具有合理性,并对限定条件进行了设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能否构成本罪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后,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问题进行了研究,分别从“本罪与无罪推定原则”“本罪的证明责任分配”以及“本罪的证明标准”叁个具体问题出发,认为本罪由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与无罪推定原则不冲突。本罪中控方和被告人虽均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但被告人的证明标准要低于控方的证明标准,本文展开来谈本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一些解决这些问题的想法和建设性意见。(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8-12-01)
刘文华[9](2018)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大学士文煜》一文中研究指出清光绪九年(1883年),京城金融界发生了一件大事,那就是赫赫有名的阜康银号倒闭了。这一年十一月初七日,顺天府给清朝廷上了"阜康商号关闭现将号伙讯究片"奏报了阜康倒闭之事。阜康银号的倒闭,使得众多小民血本无归,酿起巨大的社会风潮。除了普通老百姓之外,也有不少的官僚也因此损失惨重。更有官员因为阜康银号倒闭而使其巨额资产暴露的,大学士文煜就是其中之一。(本文来源于《中国档案》期刊2018年11期)
马淑伟,高自光,孟曦[10](2018)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查证与犯罪数额的计算——以司法会计协助办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中,办案人员往往专注于贪污和受贿行为的侦查,对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的金额查证及计算容易忽略,这为后续的公诉工作带来不便。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前,司法会计协助侦查成为一项重要工作,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侦查环节的会计专业知识问题。应对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会计应将工作的重点由原反贪反渎部门的自侦案件转移至公诉、侦监等业务部门的案件,借鉴原来的有益做法,在公诉和批捕阶段开展对此类案件的技术协助工作。(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14期)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新华社呼和浩特12月25日电 (记者 刘懿德)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公开判决赤峰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于文涛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法院经审理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文参考文献
[1].李燕妮,李果.湖南桃江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黑“保护伞”案[N].人民法院报.2019
[2].记者,刘懿德.内蒙古赤峰市原副市长于文涛一审获刑10年6个月[N].人民法院报.2019
[3].赵宇宾.如何把握主动登记上交违纪所得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4].何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及优化取证[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5].张晨.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以不作为说为切入点[J].法制博览.2019
[6].何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认定[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7].王一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腐败惩罚[D].山东大学.2018
[8].任永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疑难问题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8
[9].刘文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大学士文煜[J].中国档案.2018
[10].马淑伟,高自光,孟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查证与犯罪数额的计算——以司法会计协助办案为视角[J].中国检察官.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