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海圆:论墨子的天人合一思想论文

宋海圆:论墨子的天人合一思想论文

[摘要]文章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墨子的天人合一思想。“天”是指“主宰之天”,而“人”则是处于一定的社会组织活动的人,即“尚同之人”,“合一”即是天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天通过“明鬼”来制约人类社会,人通过一定的劳作反作用于天,从而实现墨子的天人合一。

[关键词]天志;尚同;明鬼;劳作

“立天之道曰阴与阳,宜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人与义”,这是两千五百年前的《周易·系辞传》中关于天人关系的重要阐释。至此天与人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国文化思想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经史百家无不对此进行过阐释。[1](P1)远古时期的天人关系主要是指人与神的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天与人的关系不再仅仅局限于这种虚无缥缈的神学,从一定程度上将更多的关注点放在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主要是指天与人之间关系既是一种伦理关系同时又是一种自然关系,“厚德载物”“民胞物与”,表达了天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人要通过良好德行才能够感动上天,使天与人相互联系、相互沟通。在道家看来,天人关系主要是指人与自然的关系。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2](P5)道是最高的准则,天有天道,人有人道,天与人的结合最终要通过“道”才能得以实现。而墨子的“天人合一”思想与其他学派不同,墨子虽然强调人是具有“非命”的特征,但同时也强调“非命”之人要受到“尚同”“天志”的制约,即通过层层推进的社会组织统一于“天”。

一、“天”——“主宰之天”

中国思想史中关于“天”的定义很多,冯友兰先生曾经把历代对于“天”的阐释概括为五种:与人相对应的物质的天,有着运行规律的自然之天,由宗教来主宰的天,以及孟子所谓的“若夫成功则天也”的命运之天,还有充满公明刚正的道德属性的义理之天。[3](P35)而在这些含义中,墨子“天”的含义更多的倾向于宗教主宰的天。所谓宗教主宰的天,是指由“神”“上帝”来主宰世间的万物,充满了宗教色彩。“主宰的天”出现于人类发展的初级阶段,是人类愚昧懵懂时期的产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观点逐渐被“物质之天”“自然之天”“命运之天”等所取代。此时墨子重新提出主宰之天思想,本质上是想说明人类活动首先应该服从于一定的“天志”,并且具有“非命”的特征,即积极的改造自己所处的环境的特征。这就与传统中主宰之天有着根本上的区别。

而墨子所谓的“天志”,是“天为贵,天为智”,即天有最高的智慧。作为宇宙间的最高存在和绝对权威,“天志”之旨在于爱利百姓,反映民心,代表民意。而“天志”爱民的方式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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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无处不在,无所不能。“夫天不可为林谷幽门无人,明必见之。”[4](P311)在森林深谷这些幽僻无人之处,上天的日光必能见到一切,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守护着人民群众。并且“‘磨为日月星辰,以昭道之’;安排了季节变化,‘制为四时春秋冬夏,以纪纲之’;天播降雨雪霜露,以长五谷;‘陨降雪霜雨露,以长五谷麻丝,使民得而财利之’;创造了山川溪谷,来‘播赋百事,以临司民之善否’;‘赋金木鸟兽,以事乎五谷麻丝,以为民衣食之财。自古及今,未尝不有此也’。”[4](P317)可见,从古到今,“天”无处不在,无所不能地为人们创造着物质生产活动的必要条件。

2.“天”赏罚分明。“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4](P413)“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4](P312)墨子的这一观点主要是想制定一个道德标准,说明一切爱人助人的善意行为,都是服从于天志的,能够使这些善良的人获得天的奖赏;而一切坑人害人的恶意行为,都是违反于天志的,这些人也会受到天的惩罚。墨子通过史实证明了这一观点:“‘昔三代圣王禹汤文武,此顺天意而得赏也。昔三代之暴王架封幽厉,此反天意而得罚者也。’然则禹汤文武其得赏何以也?子墨子言曰:‘其事上尊天,中事鬼神,下爱人……故使贵为天子,富有天下,业万世子孙,传称其善,方施天下,至今称之,谓之圣王。’然则柴封幽厉得其罚何以也?子墨子言曰:‘其事上垢天,中垢鬼,下贼人……故使不得终其寿,不段其世,至今毁之,一谓之暴王’。”[4](P312)墨子主要是想告诫人们“兼相爱、交相利”,从而使整个社会更加稳定、和谐。

所谓“人”,在墨子中表达方式多种多样,大体上是通过众人、民、人们等语词来表达的。“民生为甚欲,死为甚恶。”[4](P214)表达了人们对于生存的渴望。也正是因为有人的存在,所以才能彰显出人所独有的主体性。因为人与动物不同,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人的意识服从于人类实践活动。人在通过意识指导的行为活动中积极的改造世界,这就显示出人所特有的“非命”性。墨子主张“非命”,这个观点是墨子在批判继承孔子所提倡的天命论的基础上产生的,孔子认为天主宰人的命运,安排人的一切生命活动。这一点墨子也是赞同的,但墨子认为人在受到“天”统治的同时,也具有自我主宰的能力,并借以通过“三表”法(言有三表即本、原、用三条原则)来证明孔子所说的命是不存在的。他指出:“今天下之士君子或以命为亡,我所以知命之一有与亡者,以众人耳目之情,知有与亡。有闻之,有见,谓之有;莫之闻,莫之见,谓之亡。然胡不尝考之百姓之情?自古以及今,生民以来者,亦尝见命之物。闻命之声者乎?则未尝有也。”[4](P373)因此,墨子提出了“非命”观点,即人有着其自身的改造命运的能力。然而墨子主张“非命”的命并不是上天的命令,墨子旨在告诉人们“官无常贵,民无终贱”,[4](P207)即命运在人们生命活动中并不起主导作用,命也并非固定不变,最终都是需要人们自己的实践活动,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自己的命运,他着重强调人的主体性。

二、“人”——“尚同之人”

由此可以看出,墨子所谓的天是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存在,且其赏罚分明,凌驾于万物之上,主宰着万事万物。墨子大力提倡天意,并将一切归结于天,要求人们顺从天意,“我有天志,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轮匠执其规矩,以度天下之方,曰:‘中者是也,不中者非也’”。[4](P313)在这里墨子提出天志,就是希望以此来使人们按天意行事,约束自己的行为,这样才能使国富民和,社会安宁。然而人类的活动在服从于一定的“天志”的基础上,又具有“非命”的特征,即积极的改造自己所处的环境的特征。

然而“人”这种存在物,虽然具有人所独有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但这种主体性是与社会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换句话说,人从来到这个世界开始,就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P13)这种思想主要体现在“尚同”中,尚同开篇提到“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盖其语人异义。是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古交相非也”。[4](P230)这里肯定了人所特有的主体性,这一主体性使每个人本质上会产生不同的思想并作用于现实社会中,从而丰富了整个人类社会。

墨子虽然有关于人、天的思想,但关于二者合一的思想则叙述不够详尽。而在笔者看来,墨子的“天人合一”思想主要通过两个方式得以实现,首先天通过一定的“明鬼”作用于人。而人通过实践活动即“劳作”反作用于天,并且在这种劳作中又需要“节用”“节葬”等实践活动,不断维持天与人的关系,使二者达到平衡。墨子的“天人合一”思想是通过人与天的相互作用来实现“合一”。

墨子认为,这种层层推进的社会管理机制直至天子,最终要统一于“天”。“夫既尚同乎天子,而未上同乎天者,则天灾将犹未止也。故当若天降寒热不节,雪霜雨露不时,五谷不孰,六畜不遂,疾灾戾疫,飘风苦雨,荐臻而至者,此天之降罚也,将以罚下人之不尚同乎天者也”。[4](P235)已经上同于天子,但未上同于天的,那天灾还是不能完全停止。因此天降寒暑而无法调节,雪霜雨露降而不按时,五谷不成熟,六畜不繁衍,瘟疫横行,暴风降雨频繁。这就是天降的惩罚,用以惩罚那些不肯统一于天的人。所以,主体性的人一定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而这种社会关系也一定处于一定的“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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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一”——天人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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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这些多样性不加以统一的话,那么天下就会乱。墨子认为,将人们统一于一定的社会秩序中的是行政长官。而长官则统一于天子,将整个社会统一于一定的社会组织中,避免离乱纠纷,使国家得到安定。“夫明乎天下之所以乱者,生于无政长。是故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天子立,以其力为未足,又选择又选择天下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三公。天子三公既以立,以天下为博大,远国异土之民,是非利害之辩,不可一二而明知,故画分万国,立诸侯国君,诸侯国君既已立,以其力为未足,又选择其国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正长。”[4](P230)台湾学者周长辉认为,“墨子的尚同尚贤的理想,可以说是一种很完整的‘民主集权的政治’。”[6]

最后,墨子认为,人在强调他自身的主体性和创造性的同时,必须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就是说,人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要合理的利用“天”所给予的一切自然资源,不要浪费。关于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他的“节用”“节葬”观点中。“凡其为此物也民德不劳,其兴利多矣,无不加用而为者,是故用财不费,民德不劳,其兴利多矣。”[4](P292)只有正确处理和对待自然资源,以需要为目的,不追求华丽的外表,不奢侈浪费,才会“天下大利”。墨子的节约意识不仅是活着的人所需要的,对待死去人的丧葬也要有这种意识。墨子提出“厚葬久丧,非圣人之道。”并希望通过古代圣王制定的埋葬之法,来达到“节葬”,曰:“‘棺三寸,足以朽体,衣衾三领,足以覆恶。以及其葬也,下毋及泉,上毋通臭,垄若参耕之亩,则止矣。死则既已葬矣,生者必无久哭,而疾而从事,人为其所能,以交相利也。’此圣王之法也”。[4](P303)墨子提出的“节用”“节葬”观点,从一定角度上,是对个人和社会有意义的生存价值的肯定,是强调自然和人的平衡与协调发展,从而达到“天人合一”。

调查结果表明,湿式诱捕器5台总共诱捕茶尺蠖成虫135头,平均每台诱捕量为27.0头;船式诱捕器总共诱捕茶尺蠖成虫11头,平均每台诱捕量为2.2头;飞蛾诱捕器总共诱捕茶尺蠖成虫39头,平均每台诱捕量为7.8头(表1)。湿式诱捕器表现出较好的诱捕效果,飞蛾诱捕器效果一般,船式诱捕器效果最差,且飞蛾诱捕器与湿式诱捕器处理差异显著。

“天人合一”思想一直是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突出特征之一,关于“天人合一”思想,各时期的具有代表性的思想家都提出过其相应的观点。张岱年先生在总结中国哲学中“天人合一”思想时提出,“合”有符合、结合之意。古代所谓的“合一”,与现代语言中“统一”是同义语。合一并不是否认区别,合一是指对立的两方彼此有密切相联不可分离的关系。[7]然而天与人是怎样“合一”的呢?各个学派对此的看法各不同,儒家的“天人合一”说一般是以孟子为倡导者,孟子的“天”有时指人力所无可奈何的命运,但主要指道德之天,他的“天人合一”思想讲的是人与义理之天的合一,“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8]在这里,孟子把天与人的心性联系起来,认为尽心即能知性,知性就知天。也就是说,心、性、天三者不可分割,合为一体,从而实现天人合一。而道家关于“天人合一”思想最大的集成者,则来自于庄子,庄子的“天人合一”思想与儒家不同,在庄子看来,“天”并没有人伦道德的含义,是指自然本身。这种思想则继承了老子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2](P5)庄子的“天人合一”思想旨在强调天的重要性,并提倡不要以人灭天。

首先,天对人的作用是通过一定的“明鬼”得以实现的。“天志是一切善恶的最后裁判,也是总裁判;明鬼是各种善恶的主司,是各业的分裁判。”[9](P101)这说明墨子之鬼神并非是“怪力乱神”“故弄玄虚”的存在方式,而是蕴含着墨家的赏罚平等思想,实是代天施行赏罚的工具。并且跟“天”一样,无处不在,无所不能。“虽有深谷博林、幽涧毋人之所,施行不可以不董,见有鬼神视之。”[4](P341)“鬼神之罚,不可为富贵众强,勇力强武,坚甲利兵,鬼神之罚必胜之。”[4](P343)正是因为鬼神有着这样的特点,才能更好的赏善罚恶。因此,墨子曰:“尝若鬼神之能赏贤如罚暴也。盖本施之国家,施之万民,实所以治国家利万民之道也。”[4](P343)这里的鬼神是“天”所欲之公义,是执行“天”的赏罚的工具。事实上墨子是想借鬼以治人,目的是使人们敬畏神明,改邪归正。通过这样的方式,使人类社会保持一定的秩序,以使社会更稳定、更和谐。

其次,人对天的反作用是通过一定的“劳作”得以实现的。“今人固与禽兽糜鹿、蜚鸟、贞虫异者也,今之禽兽糜鹿、辈鸟、贞虫,因其羽毛以为衣裘,因其蹄蚤以为垮展,因其水草以为饮食。故唯使雄不耕稼树艺,雌亦不纺绩织纴,衣食之财固已具矣。今人与此异者也,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4](P358)在这里,墨子论述了人与动物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实践即劳作,动物依赖自然环境并且顺从“天”给予的一切,只局限于满足基本生存所必要的东西。而人则是有意识的存在物,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人接受“天”所给予的一切“爱民、利民”的恩惠的同时,可以在这些“恩惠”基础上通过劳作改造社会,通过创造生产生活资料而实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综上所述,在墨子的天人关系中,天与人都不再是唯一的决定力量,是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两者通过“劳作”“明鬼”“非命”“节用”“ 节葬”得以实现天与人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进而在矛盾中不断的达到平衡,推动着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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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墨子通过“非命”“劳作”的观点证明了人类能够进行创造性活动,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同时可以自主的改造世界。但人的这种存在物首先要存在于一定的“尚同”之中,正是因为“尚同”的存在,人才能处于一定的社会组织中,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着人类的日常活动,从而使人类社会更加和谐和稳定。

人类这种“尚同”的社会关系要控制在一定的“天志”中,“人虽然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改变自己的命运,但还是要遵从天的旨意,否则就会遭到惩罚,反之,顺从天的旨意就能得到奖赏,在他看来,天能够奖赏‘善’而惩罚‘暴’。”[10]“为天之所欲得赏,为天所不欲遭罚”。正如现今的生态环境问题,使人类和自然的关系呈现紧张失衡,致使人类处于全球生态环境危机中。墨子的“节用”“节葬”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呼应当代社会面临的一些问题,促使人们节约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生态。

墨子的天人合一论,从根本上包含着丰富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根据这种思想,人不能违背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性,不能超越自然的承受力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应该顺应在一定的“天志”之下,才能“天必福之”,这些都值得当代人反思。

[参考文献]

[1]唐明邦.天人之学[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

[2]老子.道德经[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4.

[3]冯友兰.中国哲学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4]孙中原.墨子解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6]周长辉.孔墨思想之比较[M].台北:商务印书馆,1979.

[7]张岱年.中国哲学中“天人合一”思想的剖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1).

[8]张世英.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的思想[J].求是讲坛,2007,(7).

[9]舒大刚.墨子的智慧[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

[10]胡红贵.浅析墨子“刑赏”思想的产生[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4,(6).

OnMo-tse’sPhilosophyoftheUnityofNatureandMan

SONG Hai-yuan,CHEN Xue-ying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 510641,China)

Abstract:Mo-tse’s philosophy of the unity of nature and man is analyzed from three aspects. Here “nature” refers to the “dominator” while “man” is the one in a certain social organization. “Unity” refers to the interactional relation between nature and man.Nature constrains people with the existence of ghosts while men react with labor. This is Mo-tse’s idea of unity of nature and man.

Keywords:the nature’s will;the existence of ghosts;labor

[收稿日期]2018-06-20

[收稿日期]华南理工大学2018年“百步梯攀登计划”,项目编号:KB32018008。

[作者简介]宋海圆(1991-),女,沈阳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研究;谌雪滢(1993-),女,江西新余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研究。

[文章编号]1004—5856(2019)03—0013—04

[中图分类号]B2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4-5856.2019.03.004

责任编辑:李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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