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一、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王悦人[1](2021)在《侵害宠物所涉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文中认为

陈魁[2](2021)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提出

陈子安[3](2021)在《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适用 ——以《民法典》第996条为基础》文中认为

白玉洁[4](2021)在《医疗美容纠纷法律问题研究 ——以三个案例为视角》文中认为

蔡琦[5](2021)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提出

程宇[6](2021)在《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靳陈鹏[7](2021)在《欺诈性抚养之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与西方外来性文化的影响,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与非婚同居等现象亦大量出现,此种背景下女方同第三人发生性关系并怀孕产子亦属可能。但因该行为有悖于一般伦理道德,故过错方往往希冀于“纸包住火”,采取隐瞒真相甚而虚构事实的方法,使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非血缘关系子女产生误认而履行抚养义务,遂发生此种真实血缘关系与现实身份关系错位的欺诈性抚养。欺诈性抚养,既导致了基于血缘联结的亲子关系的紊乱,也在真相揭晓后严重影响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这不仅涉及到男方同该子女之间亲子身份关系的变动问题,还产生因欺诈性抚养而涉及的财产关系变动问题以及是否得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更出于维护其中最无辜的子女利益的考虑,且司法实践中日益增长的欺诈性抚养案件数量及同案不同判现象均意味着需从立法及司法角度对其妥善处理为宜。故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3条有关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规定,对欺诈性抚养进行较为完整的阐述与分析,借鉴域外科学的立法经验及司法裁判,为我国处理欺诈性抚养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希冀对处理我国欺诈性抚养问题有所裨益。除引言与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欺诈性抚养的基础理论,通过对学界前辈提出的不同抚养概念进行归纳总结,明确本文所研究的欺诈性抚养定义。之后对学界当前针对欺诈性抚养的法律性质为行为无效、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抑或侵权作评述辨析,认定欺诈性抚养应属侵权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其构成要件,分析其侵害何种民事权利。第二部分是我国欺诈性抚养之民法规制现状分析。首先,在具体分析了我国针对欺诈性抚养的立法规制现状后,得出当前立法对于亲子关系身份变动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的结论;其次,在统计、总结并选取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三个典型案例分析后,得出司法实践对欺诈性抚养所涉及的财产关系变动问题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对于抚养费的返还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均认定不一,为下文的完善法律规制作铺垫。第三部分是欺诈性抚养民法规制之域外考察。笔者选取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针对欺诈性抚养问题的立法规定或司法判例作简要介绍,通过总结其优势与不足,认为我国可借鉴域外配套且完善的亲子身份变动制度的立法规定,得出欺诈性抚养应为侵权性质及处理此类问题时应遵循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等先进立法与司法启示。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欺诈性抚养民法规制的建议。笔者通过借鉴域外法律规制,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并结合自身认真思索,首先是完善欺诈性抚养问题中亲子身份变动制度,包括亲子否认制度与亲子认领制度;其次是明确欺诈性抚养具备侵权性质后对其所涉抚养费用的返还,精神损害的确定与赔偿数额考虑因素的建议;最后则是提出司法建议,由最高法院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或是司法解释,有助于司法实践对欺诈性抚养案件更为妥善的处理。自《民法典》颁行后,我国对于欺诈性抚养所致问题的处理绝非无法可依,不但亲子关系身份变动制度已有总则性规定,其所涉及的财产变动问题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亦可通过解释加以适用。故笔者希望本文在立足于现有法律得以寻求充分救济的基础上,为司法实践就欺诈性抚养问题厘清相关法理依据,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为欺诈性抚养问题的解决略尽绵薄。

张力[8](2021)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研究》文中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要作用是惩罚被告行为的不法性,在补偿性赔偿之外课予的惩罚性赔偿金,用以惩罚被告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利益造成的不良后果。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时间较欧美国家时间较晚,但这对我国而言仍然有其自身的优势,可以在观察国外在该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有选择的进行引用和改进。对于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可保,目前仍处于存在争议的状态。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来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对惩罚性赔偿的研究背景、意义和研究现状进行简要介绍。第二章对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性的理论基础进行简要概述。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度功能,主要从惩罚、遏制和补偿三个功能展开论述。第二部分围绕责任保险的扩张展开论述,第三部分则是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论述,分别阐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认定。第三章对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可保进行了论证。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第一部分从保险法的视角对其可保性进行论证,第二部分从制度效益的视角对其可保性进行论证,第三部则是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纳入保险进行利弊分析。第四章主要论述了国外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观点及其经验,由于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纳入保险的做法主要存在于美国,因此主要介绍了美国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不同态度。部分观点承认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主要从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私法自治属性和双方利益保护三方面展开。否认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主要从违反公共政策、削弱惩罚功能和侵害保险人利益三方面展开。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保险的制度构建。确立相应的制度和原则,而后从赔偿金的设立、管理和赔偿方面进行架构,以期能为我国将来惩罚性赔偿责任纳入保险提供理论基础。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纳入保险对我国而言还处于理论的探索阶段,国外对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问题也依然存在诸多争议,但笔者对其前景持乐观的态度。制度的产生和存在自有其土壤,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调整适合其生长的环境,使之能够按照可预见的方向发展。通过借鉴英美国家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保性的相关经验,对我国当前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力度小、罚金低等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提供基础,进而构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纳入保险的相关制度,建立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机制,构建惩罚性赔偿的分段偿付模式,确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免赔率,为我国将来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保险提供理论支撑。

于冬梅[9](2021)在《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不当出生是指妇女在怀孕期间到医院进行产前诊断,医方在产前诊断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而导致胎儿父母计划外生产先天残障的胎儿的情况。不当出生诉讼自出现开始各国均存在争议,为此,本文拟从分析不当出生之诉的实践争议入手,结合比较法考察,提出个人浅薄观点。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本部分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阐述,并简单对相近概念间逻辑关系进行梳理。使用案例分析法,类比实践中的100个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案例,对不当出生诉讼中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后文分拆前述争议焦点进行分述。第二部分:通过分析请求权基础混乱中的问题,肯定了在不当出生案件中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适用的正当性及二者各自的适用条件。在违约之诉中需满足有效合同的存续和合同相对方存在过错两个要件方可适用。而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中,适用违法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的四要件说,并进一步对各要件进行明晰。第三部分:从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存在的争议进行剖析,即父亲是否有资格提起违约损害赔偿,胎儿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就该两点争议提出自己的见解:一、在违约之诉中,应适用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赋予父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权利。二、胎儿不属于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救济主体的范畴。第四部分:本部分对不当出生案件中被侵害的权益进行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见解。若医疗机构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检测出先天疾病而未检测出)而导致父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生育先天残障的孩子视为医疗机构对父母优生优育选择权的侵害;若医疗机构因过于自信过失(虽检测出先天疾病但轻信父母不会因此放弃生育而未将疾病信息告知父母)或未履行劝告转诊义务而导致父母在期待之外生育先天残障的孩子视为医疗机构对父母知情选择权的侵害。第五部分:该部分主要讨论损害赔偿的范围及确定准则。明确损害赔偿范围应涵盖特殊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不应包含一般抚养费,并明确了医生的免责事由。

尹中华[10](2021)在《论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损害赔偿》文中提出当个人信用信息遭受侵害,信息主体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往往遭遇障碍,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呈现随机性,财产损害赔偿无论是直接财产损失还是间接财产损失都难以得到认定。究其原因就在于个人信用信息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随着个人征信行业中公私征信体系并存格局的持续深化,个人信用信息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显得愈发迫切。《民法典》对于“信用”和个人信息的相关安排,也为理顺损害赔偿路径提供了法律基础。相关研究立足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性质,兼顾以往司法实践和最新立法动态,在对比域外法之安排的基础上对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的损害赔偿制度展开研究。在性质方面,个人信用信息无法被纳入单一的“信用权”或个人信息权作为权利进行保护,而是一项兼具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综合性法益。个人信用信息的人格利益属性表现稳定,但财产利益属性在特定情况下也会显现,随着信用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经济利益的损害后果更将呈现常态化,值得关注与保护。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方面,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更应以本国的司法实践为重要参照。现有司法实践常以一般人格权、名誉权、姓名权以及个人信息法益作为请求权基础,但在适用方面却很难使信息主体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的全面赔偿。《民法典》实施后,一般人格权作为请求权基础已不适宜;姓名权作为请求权基础是在立法不完善时所作的“后果式思维”创造,应逐渐摒弃;名誉权侧重精神损害赔偿而个人信息法益侧重于财产损害赔偿,二者作为请求权基础存在互补关系,可以通过二者的选择来满足个人对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的需求。不过未来的制度路向则是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个人信用信息遭受侵害导致人格权受损时,受害人既可主张相应的财产损害赔偿,也可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损害赔偿的范围而言,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与间接财产损失。现实中直接财产损失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难以得到认可,间接经济损害由于数额难以确定,一般也难以得到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会因个人信用信息社会公开性不足,难以达到严重的标准而不予认定。借鉴比较法经验,我国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与赔偿项目:财产损害赔偿一般应包括律师费、鉴定费等直接财产损失和机会利益丧失的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数额难以确定时,则需在法定赔偿数额内酌定;精神损害赔偿应根据个人信用信息侵权之特殊性,明确“严重”的标准,而非机械地采取社会公开性评价降低的程度来认定,赔偿数额则应锚定相应客观因素予以酌定。

二、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7)欺诈性抚养之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欺诈性抚养界定
    (一)欺诈性抚养界定与特征
        1.欺诈性抚养界定
        2.欺诈性抚养的特征
    (二)欺诈性抚养的法律性质
        1.欺诈性抚养法律性质争议
        2.对不同观点的评析
        3.本文支持侵权说
二、我国欺诈性抚养之民法规制现状
    (一)我国欺诈性抚养之立法现状
    (二)我国欺诈性抚养之司法现状
        1.欺诈性抚养案例简介
        2.欺诈性抚养案例的法院判决
    (三)我国欺诈性抚养之民法规制存在问题
        1.亲子身份变动制度规定不完善
        2.抚养费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清
        3.精神损害认定与赔偿数额不明
三、欺诈性抚养民法规制之域外考察
    (一)大陆法系
        1.德国
        2.日本
        3.中国台湾地区
    (二)英美法系
        1.英国
        2.美国
    (三)欺诈性抚养之域外规制的启示
        1.配套且完善的亲子身份变动制度
        2.明确欺诈性抚养具备侵权性质
        3.遵循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四、完善我国欺诈性抚养之民法规制的建议
    (一)完善亲子身份变动制度
        1.亲子否认制度的完善
        2.亲子认领制度的完善
    (二)明确抚养费的返还
        1.明确抚养费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2.抚养费返还规则的建议
    (三)明确精神损害认定及赔偿数额
        1.精神损害的确定
        2.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考量因素
    (四)最高法院发布欺诈性抚养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8)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1.1.1 研究目的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3.1 研究方法
        1.3.2 创新点
2 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的理论基础
    2.1 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功能
        2.1.1 惩罚功能
        2.1.2 补偿功能
        2.1.3 遏制功能
    2.2 责任保险的扩张
        2.2.1 责任保险的合法性——Breeden案
        2.2.2 酒后驾车风险初入保险
        2.2.3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
    2.3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分析
3 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性论证
    3.1 保险法视角
        3.1.1 符合保险法理
        3.1.2 不违反故意行为不可保的规定
    3.2 制度效益视角
        3.2.1 不妨碍惩罚功能的实现
        3.2.2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3.3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分析
        3.3.1 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的优势
        3.3.2 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的劣势
4 美国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的经验借鉴
    4.1 承认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
        4.1.1 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不明确
        4.1.2 保险合同的私法自治属性
        4.1.3 侵权人与受害人双方利益的保护
    4.2 对否认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的辩驳
        4.2.1 对违反社会公共政策的辩驳
        4.2.2 对惩罚性赔偿功能消减的辩驳
5 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性的制度构建
    5.1 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的基础设计
        5.1.1 确立惩罚性赔偿可保的制度
        5.1.2 确立惩罚性赔偿可保的原则
    5.2 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的实现路径
        5.2.1 提高惩罚性赔偿金的金额
        5.2.2 建立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机制
        5.2.3 确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免赔率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致谢

(9)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不当出生损害赔偿问题的提出
    (一)不当出生的概念
        1.不当出生之界定
        2.不当出生与不当生命
        3.不当出生与不当怀孕
        4.不当出生与医疗事故
    (二)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
        1.罗耀阳、林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谭英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3.尚某、逯海英等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三)不当出生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1.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混乱
        2.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主体问题
        3.受侵害的民事权益认定不一
        4.赔偿范围尚未统一
二、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请求权基础混乱问题
        1.违约侵权同时混用
        2.以侵权的思路论证违约的错谬
    (二)不当出生请求权基础的比较法考察
        1.英国以侵权为请求权基础
        2.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契约为请求权基础
        3.法国既可以适用违约也可以适用侵权
    (三)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适用
        1.以违约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损害赔偿
        2.以侵权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损害赔偿
三、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一)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存在争议
        1.患儿是否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
        2.患儿父亲是否可以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二)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比较法考察
        1.英国不支持患儿作为请求权主体
        2.法国以立法的形式否定了患儿请求权主体资格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1.患儿父亲具备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
        2.患儿不具备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
四、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所保护的民事权益
    (一)受侵害的民事权益认定不一
        1.身体健康权说
        2.生育自由权说
        3.知情同意权说
        4.优生优育选择权说
    (二)不当出生损害赔偿受侵害的民事权益的比较法考察
        1.美国认为不当出生侵害的是知情同意权
        2.我国台湾地区认为没有侵害民事权益
    (三)不当出生损害赔偿保护的法益
五、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赔偿范围尚未统一
        1.是否包括一般抚养费的赔偿存在争议
        2.是否包括特殊抚养费赔偿存在争议
        3.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存在争议
    (二)对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范围的比较法考察
        1.我国台湾地区否定一般抚养费的赔偿
        2.英国支持特殊教育费的请求
        3.德国支持特殊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三)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范围的明确及限制
        1.损害赔偿的范围
        2.医疗机构的抗辩事由
        3.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4.与有过失的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附件
致谢

(10)论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损害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既有研究之综述
    (三)研究主要内容
    (四)研究方法
一、理论前提:个人信用信息的定性
    (一)信用信息“法益说”证成
        1.信用信息之“权利说”与“法益说”定性之争
        2.对“权利说”的批判
        3.“法益说”之合理性
    (二)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二重性
        1.人格利益属性
        2.财产利益属性
        3.利益二重性之综合评述
    (三)小结
二、个人信用信息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一)个人信用信息保护请求权基础之国内外概况
        1.比较法上的观察
        2.我国法概况
    (二)《民法典》中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请求权基础
        1.请求权基础之姓名权路径
        2.请求权基础之名誉权路径
        3.请求权基础之个人信息路径
    (三)请求权基础的选择与适用
        1.请求权基础的选择
        2.请求权基础的适用
    (四)小结
三、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损害赔偿范围
    (一)侵害信用信息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之困境与域外观察
        1.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之困境
        2.比较法上侵害信用信息损害赔偿范围的检视
    (二)财产损害赔偿
        1.直接财产损失
        2.间接财产损失
    (三)精神损害赔偿
        1.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2.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四)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四、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 [1]侵害宠物所涉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 王悦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1
  • [2]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陈魁.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1
  • [3]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适用 ——以《民法典》第996条为基础[D]. 陈子安.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4]医疗美容纠纷法律问题研究 ——以三个案例为视角[D]. 白玉洁. 贵州民族大学, 2021
  • [5]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蔡琦. 延边大学, 2021
  • [6]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研究[D]. 程宇. 淮北师范大学, 2021
  • [7]欺诈性抚养之民法规制研究[D]. 靳陈鹏.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8]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研究[D]. 张力.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9]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D]. 于冬梅.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10]论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损害赔偿[D]. 尹中华.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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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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