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商业秘密保护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局,保护法,法律保护,专利法。
商业秘密保护法论文文献综述
李德成[1](2019)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法》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思路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商业秘密立法层面的创新力度不断加强,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相应的立法准备工作正稳中有序地推进着。李德成律师结合团队曾代理的中微半导体与美国科林案、美国超导与华锐风电案、美国安捷伦刑事保护案、圣奥刑事保护案、同方威视案、理想能源关联公司技术秘密案,提出了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法》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思路的几点思考。(本文来源于《中国律师》期刊2019年04期)
李爽爽[2](2018)在《浅析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在科技不断发展、人才快速流动的今天逐渐为人们所重视。面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所涉范围呈现出的跨州甚至跨国趋势,美国通过各州立法来保护商业秘密的模式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2016年5月11日生效的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赋予了联邦对商业秘密的管辖权,丰富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救济途径,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良好的适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保护困境。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也对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产生了一些启示,例如:禁令救济的完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确定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增设等。(本文来源于《安徽文学(下半月)》期刊2018年10期)
雷毓[3](2018)在《商业秘密保护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不足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将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进行比较,提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路径选择:需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法;有必要建立多元化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健全对商业秘密的救济渠道。(本文来源于《新西部》期刊2018年06期)
季冬梅[4](2016)在《众望所归: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正式生效》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经济发展环境下,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企业获得市场竞争力越发重要。随着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频繁使用,商业秘密的监控与保护变得日益困难。因此,美国、欧盟等地区试图通过专门立法加强对于商业秘密持有者及其经济利益的保护。2016年5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商业秘密保护法》(2016),该法正式生效,本法体现出众多工业联盟维护自身利益的考量以及美国国会对于经济发展与合法商业利益的重视。(本文来源于《科技与法律》期刊2016年03期)
孙佳恩[5](2015)在《十大“高危风险”容易泄露商业秘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探讨了当今亟待解决的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建立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这一重要课题,分析了侵犯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高危风险”,揭示了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所显示的十大竞争优势,提出了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有效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浙江法制报》期刊2015-06-30)
陈姗姗[6](2014)在《金龙铜管董事长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的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龙铜管”)董事长李长杰递交的议案,是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之所以递交这样的一份议案,与金龙铜管经历的一场长达8年的官司有关。作为全球最大的精密铜(本文来源于《第一财经日报》期刊2014-03-07)
孙红玲[7](2011)在《论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美国法院为商业秘密潜在侵害提供禁令救济而确立的衡平法原则。本文首先采用了历史分析方法,对该原则的由来之争进行了分析,明确提出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始发于1919年柯达案的观点,该原则后经由杜邦案和百事案的确认与推广,在其后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但是在其扩张适用的过程中,该原则的消极影响倍受质疑,而法院也因需要平衡雇员择业自由所代表的强大公共利益而对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适用进行了限制。本文明确指出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近几年适用中体现了限缩的趋势,但是同时由于该原则在对商业秘密潜在侵权提供救济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因而法院仍然“不可避免”地应用该原则。其次,本文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指出美国法院对该原则的适用原则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存在规范性要素及非规范性要素的区别,对各要素,特别是非规范性要素的选择适用过程同时也是平衡雇员与雇主间利益的过程。最后,本文分析了我国的现状:目前我国对雇员离职后,原雇主的商业秘密保护形成了以竞业禁止为中心的模式,但是该模式一方面容易侵犯员工利益,另一方面又无法对商业秘密提供完整的救济,合理地借鉴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可以规范竞业禁止协议,同时提供对潜在商业秘密侵权的救济。我国现行国内法律体系中尚不存在保护商业秘密潜在侵权的直接法律根据,但是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以及参加的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认可对潜在侵权的救济。笔者认为,可以在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关于禁令救济的规定,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完善,或通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明确规定对尚未实际发生的、潜在的商业秘密侵权可提供停止侵害的救济,以周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期刊2011-06-05)
刘霞[8](2009)在《专家呼吁:亟待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刘霞)4月21日上午,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的“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研讨会”在京举行。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北京市司法局的官员、学者及律师等20余人济济一堂,围绕商业秘(本文来源于《科技日报》期刊2009-04-23)
夏欣[9](2009)在《司法解释未厘清》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解释未厘清、知识产权侵权的高成本取证、低于收益的处罚标准、败诉率高,以及商业道德的缺位,诸多原因促使我国商业秘密被窃取的诉讼频发。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的(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营报》期刊2009-04-06)
龚玉平[10](2009)在《中国与加拿大商业秘密保护法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得到人们的重视。我国正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立法。本文以民商法、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依据为基础,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中、加两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进行了系统研究,在比较分析两者的共性和差异之后,论述了我国的不足之处和加拿大相关做法值得我国借鉴之处,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的立法建议。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对中国、加拿大关于商业秘密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与比较。主要是分别介绍了中加两国关于商业秘密概念、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法所保护的秘密信息的范围、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以及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历史演进的相关规定,并就相关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说明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第二章:对中国和加拿大商业秘密现行法律体系进行介绍的基础之上,对之进行比较和分析,指出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第叁章:对中国、加拿大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介绍的基础上,对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种类进行分析和比较,指出加拿大值得我国借鉴之处。第四章:对中国、加拿大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制度进行介绍,并对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分析,论述我国尚待完善之处。第五章:针对商业秘密法之发展趋势和我国相关法律之不足,论述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紧迫性,提出完善、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09-04-01)
商业秘密保护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在科技不断发展、人才快速流动的今天逐渐为人们所重视。面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所涉范围呈现出的跨州甚至跨国趋势,美国通过各州立法来保护商业秘密的模式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2016年5月11日生效的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赋予了联邦对商业秘密的管辖权,丰富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救济途径,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良好的适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保护困境。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也对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产生了一些启示,例如:禁令救济的完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确定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增设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业秘密保护法论文参考文献
[1].李德成.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法》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思路的思考[J].中国律师.2019
[2].李爽爽.浅析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安徽文学(下半月).2018
[3].雷毓.商业秘密保护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不足及完善[J].新西部.2018
[4].季冬梅.众望所归: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正式生效[J].科技与法律.2016
[5].孙佳恩.十大“高危风险”容易泄露商业秘密[N].浙江法制报.2015
[6].陈姗姗.金龙铜管董事长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N].第一财经日报.2014
[7].孙红玲.论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及启示[D].北京化工大学.2011
[8].刘霞.专家呼吁:亟待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N].科技日报.2009
[9].夏欣.司法解释未厘清[N].中国经营报.2009
[10].龚玉平.中国与加拿大商业秘密保护法比较研究[D].兰州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