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信息公开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信息,行政复议,政府,行政诉讼,档案法,上海市政府,司法。
行政信息公开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1](2019)在《信息公开补正告知的可诉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申请人向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表述不明确,向申请人发出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进行更改、补充。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本文来源于《中国建设报》期刊2019-12-13)
朱晓婕[2](2019)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齐某某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原告:齐某某。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江区政府")。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被告松江区政府于2015年4月16日向原告齐某某作出编号为松信公开(2015)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行政行为(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15年3月6日收到您提出要求获取沪松府强拆决字(2013)第1号文件(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信息")的申请。依(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陈瑜庭,张淼堂[3](2019)在《执法人员名单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林某诉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不服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文化执法总队)。2015年5月29日,市文化执法总队收到林某的六份申请,要求获取:1、"市文化执法总队2015年部门预算中单列的会议费预算表(包括会议具体数目、名称、预算金额、合计总额明细情况)纸质文本";2、"市文化执法总队制定(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沈莉萍,陆华[4](2019)在《通过“市民服务热线”产生的信息的认定——尹某某诉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行政行为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原告:尹某某。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原告尹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告市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申请书内容为:"1.2015年8月20日我向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要求陈家镇派出所给我出警结论,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受理后的书面办理过程。2.2015年8月20日我向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后陈家镇派出所9月上(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朱晓婕,张淼堂[5](2019)在《对原行政行为未列明法律适用条款,复议机关维持并予以纠正的行政行为应如何进行司法审查——徐某某诉上海市邮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国家邮政局行政复议决定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政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原审被告:国家邮政局。市邮政局于2014年11月14日收到徐某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共计73项。市邮政局作出答复后,经国家邮政局复议后责令市邮政局重新作出。市邮政局于2015年3月23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同年4月13日(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罗旭,周聪[6](2019)在《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对行政机关的影响及完善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当前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诉讼越来越多。为解决政府信息公开难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新的修订,新条例的修订带来了重大变化,也给行政机关的管理带来了重要的影响。文章通过分析广西近7年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案例数据,从司法实务的视角总结了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败诉的主要原因,结合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变化和影响,给行政机关的管理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9期)
许莲丽[7](2019)在《论我国行政机关公开个人违法信息的问题与完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机关曝光个人违法信息是近年兴起的一项社会管理创新方式。个人违法信息是集"个人"和"行政权力"识别性于一体的特殊个人信息,所获保护低于其他个人信息。行政机关对个人违法信息在原则上享有包括公开在内的处理权力,当面对特殊权利主体、特殊信息时,经特殊处理采取了"去识别性"的恰当保护措施后,依然有权公开。因此,应当通过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的人大立法来提供坚实的形式合法性根基,通过积极培育和大力鼓励信息业者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和促进社会公众理性参与,来激发行业与社会主动承担更大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不断完善我国个人违法信息公开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行政管理》期刊2019年08期)
程琥[8](2019)在《新条例实施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作出一些重大创新和修改。新条例实施必将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等方面在新条例实施后亟待确立新标准。新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一些创新规定,因此,对于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而言,准确把握审查重点和审查思路尤为重要。结合新条例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实践,有必要按照政府信息"是不是——有没有——给不给——怎么给"的"四步审查法"进行审查。(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吴雁平,刘东斌[9](2019)在《将被改写的《档案法》和将被颠覆的档案学理论——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案例分析,得出结论:《档案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冲突远比我们意识到的要多得多,不仅仅只有一个封闭期的问题,还有诸如政府机关的档案是否受《档案法》的调整、政府机关档案机构(档案室)是否受《档案法》的调整、"归档"还是不是形成档案的法律行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有可能改写《档案法》,还有可能颠覆已有的档案学理论,应当引起深思。(本文来源于《档案管理》期刊2019年04期)
罗骞,刘连泰[10](2019)在《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逐渐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出现,其在实践和理论中的问题也逐渐成为行政法专家研究的重点对象。通过探究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内涵与原则,找出其理论问题所在——起诉依据、起诉时机与保护方式、原被告与第叁人资格、举证责任分配、审查标准等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滥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引入"预先禁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相应的对策与建议。同时借鉴吸收美日等国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先进经验,强调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我国司法现状的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展开对"政府信息"含义及对"利益衡量"标准的讨论与探索,希望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法治中国"产生一定的积极效果。(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行政信息公开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原告:齐某某。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江区政府")。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被告松江区政府于2015年4月16日向原告齐某某作出编号为松信公开(2015)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行政行为(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15年3月6日收到您提出要求获取沪松府强拆决字(2013)第1号文件(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信息")的申请。依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信息公开论文参考文献
[1]..信息公开补正告知的可诉性[N].中国建设报.2019
[2].朱晓婕.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齐某某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3].陈瑜庭,张淼堂.执法人员名单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林某诉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不服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4].沈莉萍,陆华.通过“市民服务热线”产生的信息的认定——尹某某诉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行政行为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5].朱晓婕,张淼堂.对原行政行为未列明法律适用条款,复议机关维持并予以纠正的行政行为应如何进行司法审查——徐某某诉上海市邮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国家邮政局行政复议决定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6].罗旭,周聪.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对行政机关的影响及完善对策[J].法制与经济.2019
[7].许莲丽.论我国行政机关公开个人违法信息的问题与完善路径[J].中国行政管理.2019
[8].程琥.新条例实施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J].行政法学研究.2019
[9].吴雁平,刘东斌.将被改写的《档案法》和将被颠覆的档案学理论——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司法实践案例分析[J].档案管理.2019
[10].罗骞,刘连泰.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问题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