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大数据时代下的信息流动模式,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曾经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墙’不复存在,使得处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对消费者侵权行为更加猖狂。诸如绑定销售和潜藏在合同中的带有不平等性条款以及拒绝销售、任意涨价等行为,由于其跨越互联网络且鲜少有相关规定约束,使得执法难度增加的同时,也让消费者更难以发现自身权益被侵犯。数据垄断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中数据的特有性质,结合大数据时代模式,如同一把双刃剑,给世界范围内数据的收集与利用模式带来冲击和思考。欧盟2018年出台的《数据通用保护条例》无疑是针对大数据时代中个人隐私权益问题的一剂猛药,对我国此类问题的治理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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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黄悦淅,栾佳雯
关键词: 权益保护,数据垄断,大数据,隐私,赔偿
来源: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分类号: D912.1
页码: 47-51
总页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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