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论文_朱勇

导读:本文包含了帮助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共同犯罪,义务,因果,支配力,从属性,共犯,标准。

帮助犯论文文献综述

朱勇[1](2019)在《论犯罪未完成形态之帮助犯脱离》一文中研究指出因果共犯论者必然将因果关系切断说作为共犯脱离的判断标准。因果性危险增高切断说是判断帮助犯脱离的适正学说。因果性危险增高切断的判断包含事实判断和规范判断两个层面。在事实层面上,应按照"物理上的因果关系——心理上的因果关系"的顺序来判断是否切断了因果关系;在规范层面上,应将脱离者对正犯结果起轻微促进作用的帮助行为评价为与正犯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帮助犯脱离理论与帮助犯未完成形态理论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帮助犯的脱离是帮助犯未完成罪在违法性阶层的特殊表现形式,如果具备任意性,则帮助犯的脱离可成立中止犯。(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陈侃[2](2019)在《从帮助犯到正犯,降低了犯罪的门槛吗》一文中研究指出有人曾经指出,《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在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的确,在当年的修正案中,针对之前的刑法规定做出了不少重大修改,包括取消了9个罪名的死刑,取消了嫖宿幼女罪,明确规定了酒驾以及考试作弊等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等。在诸多修改中,还有一处也颇为引人关注,以至于时至今日依然有不少人仍对此进行讨论,这就是有关帮助的犯正犯化规定。(本文来源于《检察风云》期刊2019年22期)

周光权[3](2019)在《中性业务活动与帮助犯的限定——以林小青被控诈骗、敲诈勒索案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帮助犯的成立与否需要进行规范判断和实质判断。实务上从故意角度切入中性业务活动的定性问题存在诸多不足。客观归责论是限制中性业务活动共犯性的相对合理路径,但是,将与正犯的支配性紧密关联的客观归责论适用到帮助犯领域时,需要进行必要的话语转换。只要行为人是按照操作规程行事的,其伴随的危险就是规范所允许的,没有提升、促进正犯危险性,不应当成立帮助犯;引发一定危险的中性业务活动的从业者即便具有特别认知,但该认知与行为人的社会角色无关联的,也不能成立帮助犯。对于中性业务活动者对正犯行为侵害法益的直接性、紧迫性、重大性具备特别认知的,应当认为其逾越了职业行为所能够允许的最大自由边界,其基于该特别认知使业务行为主要朝着确保正犯目的得以实现的目标去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正犯行为的危险性,因而可以归责。律师从事民事代理业务不可能增强正犯行为的危险性,反而是降低正犯危险性的行为,欠缺犯罪意义关联,难以成立帮助犯。(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沈斌晨[4](2019)在《帮助犯正犯化正当性研究与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共同犯罪中,共犯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一问题上,共犯独立性说与共犯从属性说长期争执不下,本文从二者理论渊源、优劣比较中,试图论证共犯从属性确立的正当性,以此作为立论基础。帮助犯正犯化正是在这一学说以及刑法基本原则等理论的推动下,逐渐显现出其独特的刑法教义学特点。在共犯从属性与帮助犯正犯化均合理且正当基础上,探讨二者关系,说明只有在持有共犯从属性的立场下,才能够将帮助犯正犯化现象纳入刑法学体系框架下予以讨论。刑法学作为一门经世致用之学,现行法律下的帮助犯正犯化对于研究其类型和优劣,有着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其中,《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相应罪名尤为引人关注。当然,任何一个刑法理论的出现,必然会有其利弊。本文在分析帮助犯正犯化理论的正当性同时,也指明帮助犯正犯化极易引发的法律风险并适时提出了基本的防弊之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5期)

古瑞华[5](2019)在《不作为正犯和帮助犯的区分标准——兼论义务犯理论的时代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正犯与帮助犯的区分标准是不作为共犯理论的关键问题,中外理论界学说林林总总、纷争不断,主观说有恶意说及利益说,客观说有形式要件说及行为支配说等。义务犯通过区分积极义务(即"团结义务")和消极义务(即"不得伤害他人"),将犯罪区分为义务犯和支配犯,二者正犯标准分别为义务违反和行为支配。义务犯通过消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的体系性地位,实现了犯罪从存在论到规范论再到机能论的跨越,对反思不作为共犯现有理论、实现刑法助力主流道德、推进社会共同体建设有积极价值。(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8期)

朱里榕[6](2019)在《电信诈骗帮助犯的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电信诈骗犯罪是随着电信网络高速发展出现的新兴犯罪,大多以团伙犯罪的形式存在,这种犯罪不仅手段五花八门,而且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组织分工明确,对公民的财产和社会的安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其中,帮助实施电信诈骗的人很常见,司法实践中对帮助实施电信诈骗的人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帮助犯存在很大的争议,尤其是对提供技术服务行为、帮助取款行为及电信运营商帮助行为这叁类帮助行为分歧更大。如何对这叁类帮助行为进行准确地定罪量刑,是当前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急需解决的问题。提供技术服务行为认定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首先在肯定限制处罚说的可罚性标准的前提下,技术服务行为的提供者在主观上只需要存在概括的帮助故意,客观行为对违法犯罪具有实质性促进作用,便可成立帮助犯。同时,其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共同故意;认定帮助取款行为时,应采用“失控说”的诈骗罪既遂标准,从而得出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的参与时点和认定标准,取款人“明知”的内容只需要具体到犯何种罪即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事前通谋以及是否发生在既遂之前;电信运营商及其负责人在非法出售、开通透传网络线路或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管义务,为追求经济利益对诈骗犯罪持放任纵容态度的情况下,能够成立电信诈骗帮助犯,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司法者应当结合案件犯罪事实、主观明知情况、客观行为危害性、因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综合来认定电信诈骗帮助犯的结论。(本文来源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李燕[7](2019)在《片面帮助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对于多个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共同犯罪,理论内容规定较为详细,然而,却常常忽略将片面帮助犯纳入到刑法考量的范畴,特别是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犯罪事实严重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危害着他人的生命安全。因此,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着眼,确立片面帮助犯的法律地位尤为重要。本文的展开涵盖了多方面的内容,首先详细界定了片面帮助犯的内涵,进而逐步引入片面帮助犯的各个要素、法律性质,其次阐述其在不同情形下的犯罪形态及与其他犯罪类型的关系,关于片面帮助犯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然后从片面帮助犯在实践中的适用入手,不断深入分析该理论的应用问题,进而得出合理的理论与实践反思,并在最后对片面帮助犯法律地位的完善提供了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引言,从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出发,论述了片面帮助犯的研究目的及意义,找到了解决片面帮助犯理论的研究方法,从而为片面帮助行为论述的全面展开奠定基础。第二章阐述片面帮助犯的概述。开篇分析片面帮助犯究竟是犯罪人还是一种犯罪形态,从而进一步论述片面帮助犯的法律性质,予以否定或是予以肯定,不同学者的观点不一,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有共通的意思联络,当确定片面帮助犯的存在意义之后,进而逐步阐述其构成要素的四个方面,一是主体上必须达到两人以上,二是主观方面主要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层面展开分析,叁是客体上存在片面帮助犯侵害的法益,四是客观方面上片面帮助犯实施了暗中助力他人犯罪的犯罪行为,以此更加准确定位片面帮助犯的法律地位。第叁章讨论片面帮助犯的犯罪形态。对于片面帮助犯的犯罪形态主要从未完成形态和罪数形态两方面进行分析。在未完成形态上,从片面帮助犯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未遂形态叁个层面进行阐释,并注意区分与实行犯的不同之处及自身特性。在罪数形态上,通过比较连续犯、结合犯、牵连犯与片面帮助犯之间的关联,在特殊情形下具体分析片面帮助犯何时成立犯罪、何时应追究刑事责任,目的在于更好的甄别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认定问题和罪数确定问题。第四章是片面帮助犯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思考。在理论与实践上,阐述了片面帮助犯的定罪、处罚依据与刑事责任等方面的缺陷,并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与实践中的具体罪名相结合进行讨论,以此为基础提出解决片面帮助犯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具体对策。总之,对片面帮助犯的肯定有利于不断完善共同犯罪的认定理论,使人们更深刻的认识共犯观念。传统的共犯理论固有模式存在缺陷,难以适应司法应用实践,而片面帮助犯的存在可以突破旧有理论的思维定式,为共犯理论发展提供更为深刻、更为清晰地理论指引。(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01)

冯帅[8](2019)在《不作为帮助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作为帮助犯的理论研究是极其复杂的,这是因为要涉及到不作为的犯罪和共同犯罪的理论,仅仅研究其中的一项就很有难度,更何况要研究这二者交叉的犯罪部分。这种犯罪在外国的学术界都充满了争论,没有形成各方都可以接受的理论观点。而在我国的学术界对不作为帮助犯的讨论比较少,零落在博士论文、学术期刊上,正是由于此种情况,本文将其作为研究的对象,并对其进行细致的分析。希望可以在学术上能够为不作为帮助犯的争论提供一点思路,并且可以在司法机关认定不作为帮助犯时,提供确定判断的标准。本文主要介绍了不作为帮助犯的基本内涵、成立条件,并得出因果实现进程支配的区分标准,用该标准来完善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不足,而初步形成不作为帮助犯的体系框架。全文一共分为四个大部分:引言、不作为帮助犯的内涵、成立条件争议、不作为帮助犯的认定及司法适用。第一部分是引言。该部分主要介绍不作为帮助犯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第二部分是关于不作为帮助犯内涵的分歧,有观点否定不作为帮助犯的存在,认为原则上成立正犯。笔者以不作为者在犯罪的进程中对行为和结果的支配力来肯定不作为帮助犯的存在,并且其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时,他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第叁部分是成立不作为帮助犯条件的争议,主要争议有:作为义务必要性,有学者认为不作为不需要有作为义务,不作为的帮助只不过是促进了犯罪行为,对结果有原因即可。这样会使没有作为义务的人也可能成立不作为的共犯,扩大刑罚范围,因此作为义务是前提。这部分还包括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作为义务来源、作为可能性及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争议。第四部分是不作为帮助犯的认定。建立在与不作为正犯的区分上,介绍并评析诸种的区分标准,得出了本文的观点广义行为支配的区分标准,即应该全面的对犯罪行为、危害结果进行考量,并以此为基准。如果行为人对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有着支配,自然就是行为支配;如果行为人仅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着支配,那么也是可以确定结果的归属。分为两个阶段:单纯的不阻止阶段,原则上成立帮助犯;危害结果不防止阶段,在这个阶段又分为单纯的不防止,原则上成立单独正犯,与即不阻止和又不防止结果的发生,根据吸收犯处理原则,成立单独正犯。在该部分的最后小节,本文将上文区分标准进行具体运用,在不作为共犯的不同类型中,对不作为者成立不作为帮助犯还是不作为正犯进行具体的认定。最后是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指出了我国在不作为帮助犯的不足,又以上文中的广义行为支配理论为基础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01)

包一秀[9](2019)在《论帮助犯的脱离》一文中研究指出帮助犯脱离是指在共犯关系存续期间,帮助犯放弃犯意,从共犯关系中退出,在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引发了犯罪结果后,对帮助犯的帮助行为进行准确评价。对帮助犯脱离理论的研究离不开共犯脱离理论,自共犯脱离理论被提出以来,虽然仅有少数国家对共犯脱离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刑法理论界对该制度的研究却是如火如荼。在众多学说中,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是因果关系切断说和共犯关系解消说,而前者是目前的通说。不过不论在学说上如何争议,判断共犯脱离的成立都要从叁方面进行考察分析,即时空条件、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在共同犯罪中,帮助犯又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在成立犯罪脱离时,对其成立条件还要进行具体分析。在研究帮助犯的脱离过程中,还有另一重要问题,就是应该如何合理地对脱离者进行刑事处罚,对此问题各国立法情况又有不同。理论界在讨论对其如何处罚时,或者参照未遂犯、中止犯处罚,或者按酌定情节予以对待,一般都在这叁种处罚方法之间选择,具体适用哪一种,一般还需根据本国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最后做出本土化的选择。帮助犯脱离理论起源于日本,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帮助犯脱离的情形也比比皆是,但其毕竟是外来理论,能否为我所用以及在我国现有刑法体系下如何对其进行选择,都要仔细考虑。共犯脱离理论发展至今,其独立性和研究价值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学者予以认可,从这个角度来说,该理论的提出能更恰当的解决共同犯罪中相关问题,对该理论的适当借鉴,也能对我国处理共同犯罪相关问题时提供新的思考方向。当我们对该理论完全理解,并结合了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和司法现状后,对其做出本土化的选择,能够对特殊犯罪更好的进行犯罪预防,并能体现出刑法的谦抑性,达到完善我国共同犯罪理论的目的。论文围绕帮助犯脱离理论共分为五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重点讲解选题的背景,研究的意义,针对帮助犯脱离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介绍,明确该理论的研究价值。第二部分简要论述何为帮助犯脱离,以及帮助犯脱离的特征,理清帮助犯脱离的法律性质,通过与其他的犯罪形态进行区别,明确帮助犯脱离的独立性。另外还详细阐述了在理解共犯脱离理论时,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得出的不同学说。第叁部分根据帮助犯的类型进行具体分析帮助犯脱离的成立条件。从时空条件、主观条件及客观条件认定帮助犯脱离,并具体分析了不同类型的帮助犯的成立。第四部分通过介绍日本、英国、德国这叁个国家对共犯脱离制度的相关规定,为构建我国帮助犯脱离制度提供方向和选择。第五部分结合我国目前对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如何在现有法律体制中构建帮助犯脱离制度,作了深入研究,并对帮助犯脱离的立法考量进行了自己的思考。(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01)

严惠菊[10](2019)在《网络犯罪帮助犯正犯化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由现实空间扩展到网络虚拟空间。如此,网络在为人们的衣食住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新型犯罪模式的萌芽成长提供了一个隐蔽而自由的绝佳空间,而犯罪帮助行为则是其中之一。其在进入到网络空间后产生了各方面的异化,这种“异化”具体表现为原本依附于正犯行为而产生刑法评价意义的网络帮助行为,无论是在主观层面上与正犯的犯意联络弱化,还是在客观行为层面上脱离特定正犯行为的专业模式化,都呈现出可单独进行刑法评价的独立性。而正是其所具有的一定“独立性”,加上相较正犯行为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其若再适用刑法总则中有关一般犯罪帮助犯的认定规则和量刑规则,则会出现社会危害性远高于正犯行为的网络帮助行为,却得到相较于正犯更轻的刑法评价和刑事处罚的现象,这样显然违背了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为避免这一现象的产生,就需要刑法对其进行正犯化的规制模式变革。而在正犯化过程中,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一些特性,要求其在正犯化模式选择、具体行为入罪限定等方面需进行慎重严格的操作。(本文来源于《山东师范大学》期刊2019-03-12)

帮助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有人曾经指出,《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在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的确,在当年的修正案中,针对之前的刑法规定做出了不少重大修改,包括取消了9个罪名的死刑,取消了嫖宿幼女罪,明确规定了酒驾以及考试作弊等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等。在诸多修改中,还有一处也颇为引人关注,以至于时至今日依然有不少人仍对此进行讨论,这就是有关帮助的犯正犯化规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帮助犯论文参考文献

[1].朱勇.论犯罪未完成形态之帮助犯脱离[J].时代法学.2019

[2].陈侃.从帮助犯到正犯,降低了犯罪的门槛吗[J].检察风云.2019

[3].周光权.中性业务活动与帮助犯的限定——以林小青被控诈骗、敲诈勒索案为切入点[J].比较法研究.2019

[4].沈斌晨.帮助犯正犯化正当性研究与界限[J].法制与社会.2019

[5].古瑞华.不作为正犯和帮助犯的区分标准——兼论义务犯理论的时代意义[J].江西社会科学.2019

[6].朱里榕.电信诈骗帮助犯的认定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9

[7].李燕.片面帮助犯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8].冯帅.不作为帮助犯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9].包一秀.论帮助犯的脱离[D].河北经贸大学.2019

[10].严惠菊.网络犯罪帮助犯正犯化之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9

论文知识图

承认片面共犯范围的不同砚点帮助维度题项选择情况统计图历史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郑州大学获奖成果(4)郑州大学获奖成果(2)科学本质取向的HPS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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