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二重买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买卖,不动产,债权,动产,效力,物权,恶意。
二重买卖论文文献综述
顾晶晶[1](2018)在《浅谈房屋二重买卖中先买人的物权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社会现实中常见的房屋二重买卖现象进行分析,并与其他法律救济方式进行比较,在论证先买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正当性前提下,从而探究先买人的物权实现途径,以达至利益最大化。(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5期)
吴倩颖[2](2018)在《论占有在房屋二重买卖中的公示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采用了登记要件模式。登记的公示效力毋庸置疑,但在房屋二重买卖情形下,未登记但已经实际占有的无过失或过失较轻的先买受人应当享有与登记的同等权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1期)
郭吉昌[3](2017)在《浅探二重买卖行为的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改革的日益深入,二重买卖的现象司空见惯。这不仅破坏了市场交易的秩序,还损害了社会的诚信系统。我国对二重买卖的规制多侧重民事的赔偿,但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并不能有效抑制行为人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其惩罚力度的微乎其微亦导致市场交易背信行为屡见不鲜。为解决该问题,需要适当运用刑法对二重买卖行为进行规制,包括刑法对二重买卖的界定、动产场合下出卖人对受让人的责任和不动产场合下出卖人对受让人的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借鉴国外的判例和成功的经验,运用我国刑法对不同情况下的二重买卖行为进行定罪,以加大对出卖人的惩罚力度从而维护社会的诚信体系和有序的市场交易。(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7年03期)
穆仁菊[4](2014)在《房屋二重买卖场合之权利顺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城镇住房实行无偿分配的体制,所以房屋的二重买卖现象基本不存在。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二重买卖时常发生,当所有买受人均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时,谁能优先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成为当今交易实践的一个热点问题。二重买卖涉及合同关系和物权关系,对二重买卖的研究也已达成许多共识,主要包括:第一,关于合同效力,除非证明在后买受人与出卖人具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叁人利益等情形,合同都是有效的。后买受人明知在先买卖合同之存在不影响在后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二,基于买卖合同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依登记生效。在房屋二重买卖场合之权利顺位上,许多地方高院出台了不同的指导意见,此时,如何解决好房屋买卖纠纷,不仅是法院实现公平与效率的重要任务,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在考察国外关于二重买卖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对我国房屋二重买卖场合之权利顺位进行类型化研究,对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作出深入探讨。第一章首先介绍了二重买卖的内涵、一些地方高院出台的相关规定以及权利顺位的确立原则。或基于经济利益或出于亲情、友情等非经济利益因素的考虑,二重买卖的现象时常发生,难以摒除。同时,不同的法律文化,对二重买卖行为的道德的评价也是大相径庭。第二章主要从比较法上进行研究。本文以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为样本,对这些国家关于二重买卖制度的设计进行考察。与此同时,本文对我国房屋二重买卖场合权利顺位的学说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评析。第叁章以类型化为视角,对二重买卖场合的权利顺位问题从各种论据加以研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对于均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但一方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情形,从标的物风险的负担、占有的功能、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角度加以考察,认为应由占有人优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亦要尽量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在各买受人均未占有房屋时,各买受人只有单纯的债权。此时应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必须协调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第四章为本文的结论,即首先应当由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优先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其次,在其他情形下,需结合相关要素,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15)
朴常赫[5](2013)在《论韩国民法对不动产二重买卖中第一买受人权益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二重买卖"原则上有有效的法律依据,但是会导致第一买受人的法益受到损害,虽然通过其他方式可以救济其利益,但是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实现本来的合同内容。在不动产二重买卖中,韩国民法第103条反社会性条款试图解决一般债权理论产生的对保护第一买受人的限制。可是在韩国民法系统中,就此会产生跟第746条不法原因给予的关系的问题,进而产生债权者代位权成立与否的问题。虽然反社会性无效合同因不法原因给予不可请求返还,但是为了保护第一买受人的利益,按照如上条款的立法主旨,通过对法条的再解释可以认定其返还,进而可以达到使第一买受人能够取得标的物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4期)
陈春琴[6](2013)在《特殊动产二重买卖的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特殊动产指经济价值较大,维持价值较强,在法律上采取特殊管理和保护的可移动的物。在我国,特殊动产仅指船舶、航空器、汽车等交通工具。特殊动产虽然具有动产的本质属性,但动产的一般性规定不足以对其物权变动进行有效保护。因此,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国家对特殊动产作出了相应的特殊规定,这也为本文的探讨提供了素材。第一章从特殊动产二重买卖的概述入手,先对特殊动产二重买卖的相关概念作学理界定和立法界定,接着在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特殊动产二重买卖发生的原因。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一物二卖产生的利益驱动,同时也是特殊动产二重买卖发生的首要动因。法律规定的滞后性、模糊性和缺陷性是特殊动产二重买卖发生的法律因素。第二章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结合小案例,分别对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下的特殊动产二重买卖展开分析和探讨,明确了各种模式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确定所有权归属的规则。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仅以债权合意的达成与否来认定可否形成债权和物权,不以交付或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物权变动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物权合意和交付或者物权合意和登记,缺一不可。债权形式主义主张物权变动的发生以有效债权为前提,登记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必备条件。第叁章针对我国特殊动产二重买卖的研究是本文的重点。该部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为基准,先梳理了我国调整特殊动产二重买卖的相关法律法规,然后以出卖人和先买受人间交付和登记的不同组合,对我国特殊动产二重买卖进行类型化分析。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为:有效债权合同和交付可使特殊动产发生物权变动,但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有效债权合同和交付且登记,不仅可使特殊动产发生物权变动,还具有对抗第叁人的效力。可见,交付和登记在我国特殊动产交易中,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最后,本文还论述了我国特殊动产二重买卖中公示方式的意义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在适用中可能存在的争议,并对该条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完善意见。(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04-15)
孙皓[7](2013)在《不动产二重买卖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0年以来,随着不动产市价的剧烈上涨,不动产二重买卖之现象日益增多,由此产生了各种问题,如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被践踏、市场信赖削弱、各方利益失衡等,而现有立法之规制稍显无力,理论之研究过于陈旧,因此,重新探讨这一问题仍然必要。文章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即不动产二重买卖基本概念之厘定、二重买卖之后买卖合同的效力、二重买卖合同的履行和守约方的法律救济。第一部分界定了不动产二重买卖之构成,追问了问题起源,并多角度分析了这一行为之法律可非难性,从而确立了文章的基本立场。不动产二重买卖之构成不要求出卖人对不动产保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动产二重买卖之发生具有必然性,其原因在于出卖人不顾信用、牟取私利之趋利本性和物权、债权权利公示可能性以及公示对抗力上的法律差异。然这一现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受法律否定性评价,效率违约理论并不能证成这一行为的正当性。第二部分从生效合同之构成要件切入,指出二重之因素对于后买卖合同效力之影响主要在于合同标的是否适当。当第二买受人不知在先交易和仅单纯知情时,标的不具有违法性,后买卖合同有效;当第二买受人不仅知晓在先交易,还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式使前买卖合同无法得到实际履行,损害第一买受人利益,标的不适当,第二买卖合同无效。由此得出,大多数不动产二重买卖之后买卖合同有效,除了恶意串通、引诱违约等情形。第叁部分依循第二部分之结论进一步追问两个买卖合同有效情形下合同履行之问题。首先梳理了现有立法之规定,从一房多租、动产一物多卖以及一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多转情形下法律对合同履行顺序的选择可看出公示性因素对确定哪一合同得获实际履行的重要影响以及法律保护在先交易的价值取向。接着,依据这一启示对知情因素、登记、预告登记、实际占有、合同成立时间对合同履行之影响进行了逐一分析,由此得出不动产二重买卖的合同履行顺序依前列因素顺次确定之结论。最后一部分紧接着重点分析另一未获实际履行之买受人的救济问题。首先探讨了合同法领域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双倍赔偿请求权、代偿请求权、基于信托产生的受益交出请求权、撤销权等救济方式,得出结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下,转售利益或不动产价值上涨利益应属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若受损害人为第一买受人,可得利益的参照为后合同价格;若受损害人为第二买受人,于其不明知在先交易时,可得利益的参照为出卖人违约时的市场价格,于其明知时,其只得请求赔偿直接损失也即所受损害。另外,前买受人亦可选择行使代偿请求权,或在具备双倍赔偿请求权和撤销权行使条件时选择相应救济方式。然后探讨了侵权法领域可得救济的有限性,即仅当后买受人构成侵权时,前买受人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最后通过比较,说明此时前买受人通过主张后买卖合同无效予以救济更为有利。(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09)
季俊华[8](2012)在《汽车二重买卖的所有权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甲将其所有的汽车转让给乙,因甲还需使用该车,便与乙约定该车由甲继续使用一段时间,到期后将汽车交给乙并办理变更登记,乙表示同意。期间,甲又将汽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同样约定该车由甲继续使用。但甲在丙的要求下,与丙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现汽车登记在丙名下(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2-10-18)
秦建刚[9](2012)在《房屋二重买卖法律规制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屋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改革日益加深,房产交易呈现爆炸式增长,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房产价格的日益攀升,一房多卖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不仅严重破坏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由于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我国民事法律对物权和债权进行了区分,并形成了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体系,二者共同构成了财产法体系的支柱。房屋作为重要的不动产,其买卖必然涉及到财产的流转关系和所有权归属,因此,房屋买卖不单纯是合同法问题,也不单纯是物权法问题,需要两者共同来规范和约束。因房屋买卖要经历合同行为和物权行为两个行为,因此,要想完全杜绝二重买卖的出现几乎很难,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已经出现的二重买卖如何进行法律规制,包括确定不同合同的效力、救济权利人、确定所有权的归属等一系列问题,处理好这些问题,不仅保护了合法权益,而且对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失信行为也会起到遏制作用。对房屋二重买卖的规制手段主要通过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途径,债权法侧重于经济性补偿,物权法侧重于预防,而从我国的有关规定来看,并没有成形的物权法救济,主要以一种经济性的补偿来惩罚失信者,保障权利人利益。我国《物权法》的施行,虽然提出了一些带有物权性质的制度,比如预告登记制度,来治理二重买卖,但很多地区并没很好的执行,甚至有些地方的行政部门不受理此项业务;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出台,法院在处理房屋二重买卖时适用法律也不统一,同案不同判问题突出等等,这都影响了对房屋二重买卖的规制效果。对于完善规制措施,应当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开辟物权救济途径,探索赋予房屋二重买卖特定情况下以物权性,加大对权利人的救济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2-09-12)
王嘉锡,陈源灏[10](2012)在《土地二重买卖的权利归属之争——兼评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确定土地二重买卖中权利的最终归属,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种种争议,为了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这样的规定本身违反了债权平等原则,剥夺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权,同时将当事人合理规避该司法解释的行为认定为恶意串通而归于无效。通过对相关概念的辨析和法经济学角度的分析,确定土地二重买卖中权利的最终归属,应当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并以宽容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合理规避法律的行为。(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3期)
二重买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物权法》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采用了登记要件模式。登记的公示效力毋庸置疑,但在房屋二重买卖情形下,未登记但已经实际占有的无过失或过失较轻的先买受人应当享有与登记的同等权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二重买卖论文参考文献
[1].顾晶晶.浅谈房屋二重买卖中先买人的物权实现[J].法制博览.2018
[2].吴倩颖.论占有在房屋二重买卖中的公示效力[J].法制博览.2018
[3].郭吉昌.浅探二重买卖行为的刑事责任[J].山西青年.2017
[4].穆仁菊.房屋二重买卖场合之权利顺位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5].朴常赫.论韩国民法对不动产二重买卖中第一买受人权益的保护[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6].陈春琴.特殊动产二重买卖的法律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7].孙皓.不动产二重买卖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8].季俊华.汽车二重买卖的所有权归属[N].江苏法制报.2012
[9].秦建刚.房屋二重买卖法律规制论[D].山东大学.2012
[10].王嘉锡,陈源灏.土地二重买卖的权利归属之争——兼评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