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约草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公约,草案,判决,水下,管辖权,外国,文化遗产。
公约草案论文文献综述
樊婧[1](2018)在《论海牙《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的间接管辖权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间接管辖权问题是海牙《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以下简称《判决公约(草案)》)知识产权条款中最核心和最具争议的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间接管辖权标准以及专属管辖事项作为诉讼主要问题和先决问题的间接管辖权。本文认为,公约规定知识产权专门管辖原则并无必要;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专属管辖事项作为诉讼主要问题的判决具有跨国承认的可能性,且这一承认符合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公约中专属管辖事项作为先决问题的判决的间接管辖权规则具有合理性和较高的可行性。出于正确理解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有效解决知识产权跨国纠(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8年02期)
田新月,钱振球,王盛哲[2](2018)在《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暨中国对策研究——第四届大国司法论坛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10月26日至27日,第四届大国司法论坛在西北政法大学隆重召开,论坛的主题是"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暨中国对策研究"。本次研讨会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国际民事诉讼专题研究委员会、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主办,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省国际法学科叁秦学者学术创新团队协办。共有来自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8年01期)
黄伟,南雁冰[3](2019)在《中国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方案探究——以《〈条例〉修订草案》和《公约》的比较与结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社会对《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接受日趋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中国为适应水下文物保护新形势所做的努力,也是中国为日后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提前做的法律准备。该草案增加了原址保护、严禁商业性打捞、设立水下历史文化遗址公园、建立联合执法巡查机制等新规定,在精神和制度上更加接近《公约》。不过,仍有不少改进空间。现阶段,中国可在尊重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实际的前提下,通过重塑保护模式、重新定义保护对象、完善保护制度和加强保护措施,推动《〈条例〉修订草案》向《公约》进一步靠拢。同时,还可从政策制定、政府引导、人才培养、资金储备和技术提升等方面做好准备,逐步建立从双多边合作,到区域化合作,最终形成国际社会普遍合作的保护管理机制。中国可在准备充分时择机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本文来源于《边界与海洋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钱振球[4](2019)在《《海牙判决公约草案》中共同法院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法院条款是《海牙判决公约草案》谈判中各国争议的关键性条款。区别于传统意义上属于一国司法系统的法院,共同法院是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国际法院。因此,《海牙判决公约草案》需要重新定义法院判决和判决来源国。为了保证共同法院条款的有效实施,共同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除了需要满足一般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相关的声明要求。同时,共同法院条款也可以推动中国的国际民事诉讼改革,有利于参与全球司法竞争,并通过组建或参与组建共同法院与其他国家进行司法合作。(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9年01期)
江金山[5](2019)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中共同法院条款研究——以加勒比法院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加勒比法院由于具有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的双重性质,其产生的判决也兼具私法和公法之性质,即便是其在行使上诉管辖权的案件中针对民商事案件的判决,也会受到该地区国家之间国家权力的影响,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国国内的民商事案件;另外,加勒比法院建立的初衷是为了取代英国枢密院在加勒比地区国家的地位,但是在法官的判决质量上确实无法和英国枢密院的法官相比,这也是该法院在建立过程中为反对方所诟病的因素。因此,将加勒比法院的判决纳入《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的外国法院判决的范围之内,并非完全符合公约关于"加强正义的获得"目标。(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9年02期)
杜群,郭磊[6](2018)在《全球环境治理的国际统一立法走向——《世界环境公约(草案)》观察》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6月法国倡议的《世界环境公约(草案)》是一次意欲推动全球环境治理一体化而整合国际环境立法的可贵尝试。该公约草案主要是对现有国际环境法原则的重申,但也适度发展了新的原则,具有较典型的共进性、权利义务统一性、统领性和框架性。各国政府对公约草案本身尚未明确表态,理论界对其内容和作用亦有所质疑。公约草案的倡导国法国试图在联合国框架下促其生效实施。2018年5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评估制定"世界环境公约"可行性的决议,启动了联合国工作程序。虽然法国意欲推动联合国在2020年左右通过"世界环境公约",但就目前的《世界环境公约(草案)》来看,其因缺乏法律规范体系的逻辑自洽性,未必能实质性推动全球环境治理国际统一立法的车轮。(本文来源于《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杨育文[7](2017)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第5条第1款第6项评析——兼论我国应诉管辖制度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关于应诉间接管辖权的规定,反映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共同规定,但其例外规定存在歧义,建议把该例外规定中的管辖权限于被请求国法律认可的“国际上通常不予接受的管辖权依据”。应诉间接管辖权内在的法理依据在于被告真正的同意,而外在依据则在于法律的规定,不在于当事人默示的管辖协议。同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和实体抗辩的,不影响管辖权异议的效力;管辖权异议被否决后,又进行实体答辩的,除非申请承认与执行一方能证明原审法院依其国内法具有管辖权或被告已放弃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不应取得管辖权。我国可以借鉴应诉管辖的一体诉讼理论。法院原则上没有义务向被告释明法院对被告没有管辖权和被告应诉答辩的后果;管辖权异议应当理解为仅针对国际管辖权,而不包括国内管辖权。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级别管辖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应诉管辖无效。(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7年01期)
白军虎[8](2018)在《论间接管辖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环,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同样是国际上进行民商事之间司法协助的重要板块与领域。通过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方面可以实现确认外国判决所载之权利之功能,另一方面,判决若含执行内容,也可实现外国判决所载之权利在被请求国得以执行之功能。通过对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判决当事人受损之权利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济,法律体系之权威、国际秩序之稳定、跨国交易之安全也能得以周全。本文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出发,首先对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概念、理论基础等进行了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引入了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间接管辖权问题。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从海牙《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第五条关于间接管辖权的规定展开,对此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将之与1971年海牙公约及布鲁塞尔体制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并适当对公约的走向作出预期。在本文的第叁部分,笔者从中国目前的现状出发,分析了当前我国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中关于间接管辖权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8-06-02)
支延杰[9](2018)在《论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国执行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相较于诉讼和仲裁,调解因其高度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越来越成为当事人的首选方式。然而,国际社会对调解产生的和解协议的效力与执行力的问题尚未达成共识,目前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仅有UNCITRAL《调解规则》与《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UNCITRAL开始着手起草一部跨国执行和解协议的公约。本文以这一草案为视角,首先梳理了目前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的探索成果以及公约草案的基本情况。其次,对“调解”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明确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具有“国际性”和“商事性”以及“产生于独立调解程序”的叁个特性。再次,依照“理论分析、域外立法例、我国相关规定、公约草案的有关条文”的逻辑顺序,分别研究了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力问题,从而得出国际商事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但是是否赋予其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当结合各国具体的国内情况而定的结论。最后,对这一草案作出了整体性的评价,同时本文认为推动《商事调解法》的出台是发展我国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根本途径。(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8-06-02)
王迁[10](2018)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的备选条款要求承认和执行知识产权有效性、归属和存续判决以及知识产权侵权判决。为了避免对地域性法理的违反及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产生负面影响,应当将以知识产权有效性、归属和存续为诉争对象的判决排除出承认和执行的范围,只承认和执行以这些问题为先决条件的民商事判决。我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数量、保护水平以及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可能导致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应力争在《公约》中允许各国对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声明保留。(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公约草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8年10月26日至27日,第四届大国司法论坛在西北政法大学隆重召开,论坛的主题是"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暨中国对策研究"。本次研讨会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国际民事诉讼专题研究委员会、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主办,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省国际法学科叁秦学者学术创新团队协办。共有来自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约草案论文参考文献
[1].樊婧.论海牙《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的间接管辖权问题[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8
[2].田新月,钱振球,王盛哲.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暨中国对策研究——第四届大国司法论坛综述[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8
[3].黄伟,南雁冰.中国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方案探究——以《〈条例〉修订草案》和《公约》的比较与结合为视角[J].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
[4].钱振球.《海牙判决公约草案》中共同法院条款研究[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9
[5].江金山.《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中共同法院条款研究——以加勒比法院为视角[J].河北企业.2019
[6].杜群,郭磊.全球环境治理的国际统一立法走向——《世界环境公约(草案)》观察[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7].杨育文.《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第5条第1款第6项评析——兼论我国应诉管辖制度之完善[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7
[8].白军虎.论间接管辖权[D].外交学院.2018
[9].支延杰.论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国执行问题[D].外交学院.2018
[10].王迁.《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J].中国法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