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欺诈例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信用证,原则,独立,善意,司法,抽象性,独立性。
欺诈例外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宋晨晨[1](2019)在《从一则案例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以浙江兴业公司、宁波华聚公司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国际贸易发展以来,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方式发挥了越来越大作用。信用证的纯单据性为信用证欺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运而生。但滥用例外原则会破坏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欺诈行为客观存在,也不应对信用证下的款项中止支付,这就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豁免"。以兴业公司、华聚公司、交通银行信用证欺诈纠纷案进行分析,从外贸实务角度解释何为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豁免,为银行在作为"善意第叁方"时如何做好风险防范、合规审查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实务》期刊2019年11期)
胡雅[2](2019)在《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由于其自身的独立性特点使得信用证欺诈现象不断出现,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此类现象的发生,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运而生。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主要是依据200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对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银行拒付的条件以及信用证欺诈判定的实质性标准,据此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期刊2019年09期)
董琦[3](2019)在《独立保函欺诈例外研究——兼论最高人民法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独立性和票据性共同造就了独立保函极具商事效率的优势,但表面审查规则的简化也成为了欺诈索赔的"沃土",因此各国立法纷纷对独立保函欺诈进行规制。我国《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保函欺诈例外条款适用中有两大难点问题,即保函性质的判断和欺诈例外条款的适用。关于保函性质的判断,应当由主体、形式、限额、条款四要素入手,并结合保函文本考察开立人是否有相符交单情形下的独立付款义务,确有争议的,作出不利于开立人的解释。关于保函欺诈例外条款的适用,可以在必要时对受益人的主观状态、基础交易等相关事实进行审查,但应严格区分"审查"与"审理"的界限,以有限审查为原则。(本文来源于《东南学术》期刊2019年03期)
雷莉婷[4](2019)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结算方式。自19世纪信用证支付方式出现以来迅速发展并得到广泛应用。然而,信用证本身独特的优势在促进贸易的同时,使犯罪分子有机会利用信用证实施欺诈。为了阻止信用证欺诈的蔓延,各国相继确立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然而该原则却对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有所撼动。为了巩固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也被相继确立。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逐渐增加了对信用证支付方式使用的频率,因此我国也深受信用证欺诈的毒害。但我国法院目前处理信用证欺诈案的依据多见于一些零散的国内部门法以及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依旧处于摸索阶段。美国自20世纪开始确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英国随后也承认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到目前为止,英美国家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已经出现诸多成功判例可供借鉴。本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简单介绍信用证欺诈。主要分析信用证欺诈的成因,并从范围、主体、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几个方面详细论述如何界定信用证欺诈,最后介绍常见的信用证欺诈种类。第二章主要分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首先从叁个方面分析产生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理论基础,接着介绍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确立的背景案件。其次从英美国家的实例入手,总结英美国家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可借鉴之处。最后介绍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从其必要性及价值进行分析,以期更进一步地了解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第叁章主要论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其完善。首先从我国晚近出台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入手,分析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现状。其次以我国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依据,总结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存在的问题。最后笔者在纵观本文分析及总结以往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从立法及司法层面总结了几点较容易实现的方式以期完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本文主要运用了理论分析法对本文阐述的核心概念进行梳理,又通过比较分析法对比英美法系和我国在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处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时的不同点。在阅读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从宏观和微观上进行了深入的了解。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时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与以往的研究学者不同的地方是,之前的学者更注重从立法层面来解决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问题,往往侧重于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笔者更侧重于从实践层面,比如以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为范本,对于处理信用证欺诈案件遇到的关键问题以更直观的方式来展示其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李雁玲,李慧娟[5](2018)在《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是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否定,而信用证欺诈例外又是对信用证独立原则的否定。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申请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的适用,通常比较严格。文章对国外议付行是否能主张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对抗中方开证行进行了深入分析。随着中国进口的不断扩大,中方作为开证行的交易也会越来越多,本案对处于贸易寒冬中的中方相关当事人无论是履行相关责任,还是主张相关权利都有指导和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实务》期刊2018年12期)
黄晓娟[6](2018)在《独立担保欺诈例外的适用——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欺诈例外条款仍存在对欺诈认定标准的模糊界定、当事人排除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不清及没有明确规定反担保的适用等问题。国外欺诈例外认定标准从主客观分类到以单据原因分类,限制基础合同对欺诈例外的无限影响,将第叁人欺诈例外和受益人主观形态综合考量,我国《规定》第十二条在具体内容细化上可以对此进行借鉴。我国应当坚持修正受益人欺诈的理论,并遵从欺诈例外的法理内涵,认可当事人对排除欺诈例外的有限适用,并将欺诈例外的规定准用于反担保。(本文来源于《福建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葛茵[7](2018)在《论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有一种结算方式,就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比较的广泛,被称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但是信用证本身的机制而言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应用的时候容易产生信用证欺诈行为。本文针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进行分析,重点阐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6期)
盛金艳[8](2018)在《论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业务中主要的结算方式,其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受到了进出口贸易商们的青睐。围绕着信用证的法律问题中,信用证欺诈问题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将欺诈作为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例外原则并对该例外原则的适用予以限制,几乎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作为贸易大国也不例外。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规范信用证法律关系并处理信用证纠纷的主要规则,其中第八条规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情形,第十条则规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情形。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在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方面已操作娴熟,但在认定欺诈例外的豁免情形方面仍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由条文本身引发的一些疑问,进而影响到审理判断。此时就需要回归到豁免规则本身存在的意义,即对善意第叁人的保护。由此,本文将以善意第叁人保护为视角,研究在信用证欺诈发生时对善意第叁人予以豁免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依据、第叁人受到豁免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豁免情形。除导言和结论之外,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认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和豁免原则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从理论上看,从独立性原则到欺诈例外原则再到豁免原则,体现出了对信用证机制本身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摸索与平衡。从美、英、中叁国实践来看,美国对信用证欺诈例外问题表现出积极的态度,英国更加保守,而中国则选择性地学习借鉴了该二国做法,但各国都对善意第叁人予以重视。第二章探讨善意第叁人免于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合理性或者说法理依据,发现民事领域对善意第叁人长久以来的保护观念、与票据规则相衔接的目标、对各方利益的合理取舍等,都使得善意第叁人理应获得豁免。第叁章研究第叁人获得豁免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从主体来看,其必须是信用证交易中的第叁方。从主观来看,其必须是善意的。从客观来看,其必须支付了对价。在判断善意及支付行为方面,本文还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就这些问题给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在判断客观行为时应当排除类似行为的干扰,紧扣要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实际价值的付出;认为在判断主观善意时应采取两步走思路,先看第叁人是否履行了作为信用证交易中特定主体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是表面相符审单义务,然后再以对普通民事主体的善意要求来考察第叁人,看其是否明知欺诈或存重大过失。第四章在第叁章的基础上列出并分析了具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情形,主要有五种:一是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实际预付;二是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保兑义务;叁是除保兑行、议付行外,被指定行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或实际预付;四是开证行或被指定行已对信用证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且该票据为善意持票人所持有;五是按新信用证的要求,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善意的第二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我国之所以会在判断豁免情形时存在些许不足,首先是有规则本身的原因:我国在信用证规则方面更多地借鉴了英美法系而在票据规则方面更多地参照了大陆法系,由此造成尴尬局面,并且《规定》的颁布略早于UCP600,因此没有能完全预见到国际上的趋势;其次也有历史方面的原因: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商们在参与贸易活动的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采取了一些特有的做法,而这些国内做法与UCP600间存有摩擦。但是笔者相信,只要充分理解信用证的运作机制、充分理解第叁人在信用证交易中的角色,并且努力与国际惯例也就是UCP600的理念相统一,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本文来源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期刊2018-05-01)
王涵[9](2018)在《独立担保欺诈例外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欺诈例外原则作为独立担保独立性的例外,弥补了独立担保的固有缺陷,能够有效防止受益人欺诈的风险。而欺诈例外原则的司法适用关系到独立担保的独立性价值的实现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独立担保功能的有效发挥尤为重要。法院对独立担保欺诈具体情形的认定、法院对基础交易的审查限度、法院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证据要求是独立担保欺诈例外原则司法适用的叁个核心问题。我国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这叁个问题作出了指导性规定,但通过对有关的国际规则和主要国家的司法实践进行比较研究,该司法解释尚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间。(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姚文宽[10](2018)在《信用证当事人虚拟基础合同交易欺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与独立性原则平衡关系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与信用证欺诈两者之间在实践中存在矛盾,为了保证信用证近于现金流通性质,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当进行严格清晰的定义。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工具之一,有着汇付、托收不可比拟的优势,在国际贸易领域有着广泛的运用。因此也成为欺诈的重灾区,本文对此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江苏商论》期刊2018年02期)
欺诈例外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信用证由于其自身的独立性特点使得信用证欺诈现象不断出现,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此类现象的发生,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运而生。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主要是依据200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对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银行拒付的条件以及信用证欺诈判定的实质性标准,据此提出完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欺诈例外论文参考文献
[1].宋晨晨.从一则案例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以浙江兴业公司、宁波华聚公司为例[J].对外经贸实务.2019
[2].胡雅.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9
[3].董琦.独立保函欺诈例外研究——兼论最高人民法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适用[J].东南学术.2019
[4].雷莉婷.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研究[D].郑州大学.2019
[5].李雁玲,李慧娟.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的适用[J].对外经贸实务.2018
[6].黄晓娟.独立担保欺诈例外的适用——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视角[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18
[7].葛茵.论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J].法制博览.2018
[8].盛金艳.论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8
[9].王涵.独立担保欺诈例外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8
[10].姚文宽.信用证当事人虚拟基础合同交易欺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与独立性原则平衡关系的研究[J].江苏商论.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