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期间论文_罗晓亮

导读:本文包含了时效期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诉讼时效,时效,民事权利,司法,合同,保证人,担保法。

时效期间论文文献综述

罗晓亮[1](2020)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李某因经营需要于2016年11月1日向钱某霞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李某的妹夫高某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因李某未能按期还款,钱某霞于2017年11月12日向法院起诉,因没有按期向法院交纳诉讼费,被法院按撤诉处理。2019年6月(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20-01-01)

华州区人民法院,周君晗[2](2019)在《浅议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法理论上和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力的存续或行使的,主要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两种。关于诉讼时效,不管是在民法通则时代还是在民法总则时代,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对此我们也相对比较熟悉,而关于除斥期间的相关立法就显得相当分散了(本文来源于《渭南日报》期刊2019-12-17)

濮云涛[3](2019)在《仲裁时效期间可约定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立法价值存在差异,仲裁时效涉及的公共利益范围较窄,更注重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仲裁时效期间的性质不属于附期限的仲裁协议,而是当事人对相对权的处分,这表明约定仲裁时效期间并没有超越权利行使的合理范围。约定仲裁时效期间能够克服时效法定性的瑕疵,有利于推动仲裁的高效进行。应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约定较短或较长的时效期间。在较短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文来源于《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张兵[4](2019)在《1979年刑法实施期间犯罪行为追诉时效如何计算》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1993年11月17日6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与王某某在某中学大门外的公共厕所边守候时,发现被害人文某某途经该处,被告人付某某指认出文某某后便离开,被告人王某某便将事先的硫酸泼向被害人文某某面部,致文某某的面部、胸部严重烧伤。经鉴定,文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案发后,王某某被抓获归案,付某某一直潜逃。公安机关于2012年4月做出刑事拘留决定网上追逃。2018年6月付某某在新疆被抓获归案。(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06期)

林冬梅[5](2018)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适用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作为保证制度不同阶段的存在,二者具有一定的衔接性,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对于两者关系的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本文主要针对对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分析,同样作为法律规定中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但一定的期间范围得到有效确定后,一旦债权人没有对权利进行行使,相关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就不再具有相关权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0期)

褚曌[6](2018)在《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设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基本的民法法律制度,其实质在于促进权利人积极行使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我国在之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2年。很多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普通诉讼时间规定为两年太短,不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在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针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做出来修改,将原来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改为3年。本文通过对普通诉讼时效的历史考察、法理研究,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探究普通诉讼时效制度期间合理设置的影响因素,再结合我国最新规定进行讨论。最终希望在普通诉讼时效制度及其期间设置未来的研究和法律制定中提供新的思路,更好地完善该制度。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几个部分来研究普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的研究思路如下:第一部分是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论述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从“诉讼时效”和“消灭时效”用词辨析开始,再到诉讼时效制度在外国法上的演进,同时考察我国古代法律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了解诉讼时效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是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法理分析,先探讨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再讨论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对外国法上普通诉讼时效的目的进行研究,再对我国普通诉讼时效目的进行评析和重新思考。第叁部分是域外各国各地区对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和分析,通过研究域外相关立法,为我国普通诉讼时效理论的发展提供一些新思路。第四部分是我国普通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及研究,从学界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争论谈起,研究我国制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最后探讨我国最新法律规定的内容,展望我国未来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设置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8-06-30)

王恒,陈科瑾[7](2018)在《论取消保证期间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开始与中断》一文中研究指出取消保证期间不但能消除因保证期间存在而带来的法律性质界定上的迷雾,又有利于统一保证债务在保证制度中不同阶段的不同称谓,从而达到简化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目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必须以请求权的行使为"触点",以请求权的行使未果为开启的"时间节点"。传统民法理论中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几种法定情形并不完全适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只有"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主张权利"能够导致保证合同诉讼中断,其他情形均不能。(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杨维松[8](2018)在《约定保证期间能否超过主债务的诉讼时效3年?》一文中研究指出期间的确定有约定和法定两种方式,但无论哪种方式确定的保证期间,都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人向笔者咨询有关担保合同纠纷的问题,尤其是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相信这也是困惑很多人的一个"魔咒"。笔者就以下面这一案例为依托,具体分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关担保的问题,期待能给读者朋友们一个理性的认识。【案情回放】2013年9月13日,包工头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柏(本文来源于《金融经济》期刊2018年07期)

刘琛[9](2018)在《诉讼时效期间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时效期间是诉讼时效的基础性制度,是诉讼时效制度构建的根本,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对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其不仅关系到诉讼时效制度体系构建的完整性,还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之增减损益。《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凝聚学界共识,对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了立法修改。《民法总则》施行以后,解释与适用《民法总则》成为民法学者的重要任务。诉讼时效期间立法修改后,对已有诉讼时效期间体系产生巨大的冲击,诉讼时效期间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诉讼时效期间的溯及力问题,已摆在司法裁判者与法律实务者面前,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本文从诉讼时效的立法修改出发,结合学界理论、域外经验等对诉讼时效期间制度及其司法适用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以期为诉讼时效期间制度的解释与适用提供规则指引与参考。本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诉讼时效期间设置的影响因素。诉讼时效价值取向、诉讼时效构成因素及社会文化因素是诉讼时效期间设置的重要影响因素。诉讼时效价值取向、诉讼时效构成因素及社会文化因素对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设置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适用及诉讼时效溯及力问题解决有着重要的影响。第二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之比较法考察。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在诉讼时效期间设置上存在差异。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区分合同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分别设置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期限较长,且多采客观起算模式;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设置上事由繁杂且呈现层次性、递减性的特征。此外,设置客观起算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弥补普通及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之不足。英美法系国家则根据诉因之不同设置不同的时效期间。第叁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之立法修改。《民法总则》颁布之前,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规定饱受诟病,诉讼时效期间有必要进行立法修改。民法典编纂为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修改迎来了契机。在《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成为立法的共识,在立法争议的基础上,立法机关最终确定了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该期间的规定符合诉讼时效价值取向及我国的社会文化,与诉讼时效构成因素相协调,是基本可行的。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现行法之规定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及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导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发生变化。第四部分,诉讼时效期间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民法总则》施行以后,新法与旧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出现重迭与竞合现象,导致法律适用冲突。诉讼时效期间之法律适用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去协调与解决。具体而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中《民法通则》规定的1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及民事单行法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应统一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中其他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与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应维持原状;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因与《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无涉,应继续保留适用。第五部分,诉讼时效期间溯及力问题研究。《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可否溯及适用,意义重大,《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溯及力问题,应当采取《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具有部分溯及力观点予以解决,即《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对于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情形具有溯及力,对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情形不具有溯及力。第六部分,结论。《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立法修改,符合诉讼时效的价值取向、诉讼时效构成因素及我国的社会文化,值得赞许。《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立法修改后,诉讼时效期间适用问题上,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予以解决。《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溯及力问题,应当采取部分溯及的模式。(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丁鑫[10](2018)在《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总则》已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其中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作了一定程度的更改,具体是将诉讼时效期间由2年延长为3年,以此期间的延长来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但是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也带来了一些不利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债权人的惰性以致其怠于行使诉讼请求权,也为债务人设法减少对债务的履行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反而不利于最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此基础上对诉讼时效期间尝试进行多方位的分类探究,使其更好发挥提高司法效率和保护公民权益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时效期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民法理论上和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力的存续或行使的,主要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两种。关于诉讼时效,不管是在民法通则时代还是在民法总则时代,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对此我们也相对比较熟悉,而关于除斥期间的相关立法就显得相当分散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时效期间论文参考文献

[1].罗晓亮.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N].江苏经济报.2020

[2].华州区人民法院,周君晗.浅议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N].渭南日报.2019

[3].濮云涛.仲裁时效期间可约定性问题研究[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张兵.1979年刑法实施期间犯罪行为追诉时效如何计算[J].中国检察官.2019

[5].林冬梅.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适用关系[J].法制博览.2018

[6].褚曌.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设置问题研究[D].深圳大学.2018

[7].王恒,陈科瑾.论取消保证期间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开始与中断[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8].杨维松.约定保证期间能否超过主债务的诉讼时效3年?[J].金融经济.2018

[9].刘琛.诉讼时效期间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10].丁鑫.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探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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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期间论文_罗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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