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岳驷: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柔性扶贫优势论文

袁岳驷: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柔性扶贫优势论文

【摘要】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成为破解当前扶贫困局的有力抓手。但是,社会组织的扶贫潜力尚未得到充分挖掘,推动社会组织高效参与精准扶贫仍然任重道远。因此,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柔性扶贫优势,不断完善其参与扶贫的法律机制,加强其参与扶贫能力建设,助力脱贫攻坚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后扶贫时代 柔性扶贫 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作为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纽带和载体,为我国的扶贫工作提供了新思路,并在精准脱贫战略实施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后扶贫时代我国面临的贫困问题更加棘手,贫困表现出多维度、多样化、复杂化的深层次特征,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遭遇瓶颈。如何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活力,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扶贫格局,已成为当前贫困治理的重要议题。

社会组织在精准扶贫中发挥重要作用

优化扶贫资源配置效率。针对我国扶贫资源配置低效并呈现出“内卷化”的状态,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能有效促进扶贫资源优化配置。一方面,社会组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补充。市场在扶贫资源配置上起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市场主体往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导致经济发展先天不足、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信息不透明的贫困地区难以吸引扶贫资源。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源向贫困地区注入,进而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具有整合社会资源的功效。社会组织能凭借自身的优势将小而散、杂而乱的社会力量进行整合,进而形成合力,有效解决社会资源错位、缺位等问题。

研究结果显示,在不添加NP、只添加MT处理下,水稻幼苗叶片Y(Ⅱ)、ETR和叶绿素含量显著提高,比对照分别提高了1.1倍、1.2倍和1.1倍(图3:A,C,F), 而qN和NPQ则显著降低,分别比对照下降了20.2% 和30.6%(图3:D ~ E);qP与对照相比无显著差异(图 3:B)。与单一添加NP处理相比,NP + MT复合处理使水稻幼苗叶片的Y(Ⅱ)、qP、ETR、叶绿素含量分别提高了1.3倍、1.2倍、1.2倍、1.3倍(图3:A ~ C,F),而qN和NPQ则分别降低了13.6%和38.5%(图3:D ~ E)。

弥补政府调节局限性。我国不同地域贫困程度和致贫因素不尽相同,政府宏观层面的扶贫很难做到面面俱到,而社会组织的类型众多、扶贫方式多样、针对性较强,其自下而上的扶贫模式恰好与政府自上而下的扶贫模式互为补充。社会组织通常不以营利、完成某种政治任务为目的,更多体现的是公益属性,相对于政府宏观政策的层层传达机制,社会组织减小了扶贫资源的损耗及行政权利的博弈,参与扶贫的机制更加直接,更加贴近贫困人口。同时,相对于政府的刚性扶贫,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方式更多样,能将更多民间力量纳入社会组织中,其中不乏为获取社会资源、迫切希望改变贫困现状的贫困户,进而提高了贫困人口脱贫参与率,能激励、引导贫困人口摆脱贫困。

提高贫困人口瞄准率。之所以在扶贫过程中出现“临界贫困”“悬崖效应”“精英俘获”等问题,甚至出现“争当贫困户”的怪象,其根源在于政府扶贫出现贫困人口识别偏差。而社会组织具有灵活性和机动性的优点,其关注重点在贫困本身,即聚焦微观贫困人口帮扶,通常形成“一对一”的帮扶方式,因而可以有效提高贫困人口瞄准率,及时识别边缘贫困人口。同时,社会组织采取教育扶贫、生态扶贫、能力扶贫、网络扶贫等多种形式,不同的社会组织根据不同贫困人口的具体情况,因户制宜、因人制宜设计多样化的扶贫项目,不仅能满足贫困人口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也能有效解决贫困人口返贫问题。

党的十九大立足新时代新征程,作出了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这是全国人民对交通运输工作的殷切期望,也是新时代全体交通人为之奋斗的新使命。四川省委省政府立足省情、对标全国、放眼世界,提出了“加快建设交通强省”战略目标。

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面临一些实践困境

大尺寸化,例如55吋以上的彩电,400L以上的冰箱,8.1KG以上的洗衣机,19m3+超大风量油烟机,13L+燃气热水器,200加仑以上大通量净水器等产品越来越受市场欢迎。

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内生发展能力不足。社会组织资源获取能力有限,在参与精准扶贫的过程中依然处于弱势地位,主要表现在资金获取有限和人才引进不足两个方面。社会组织的资金主要源于民间企业或个体的捐赠及政府的支持,但问题是,社会组织面临认可度较低、公信力不强的窘境,加上民众整体的公益素养依然有待提升,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支持也尚未形成长效机制,致使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资金短缺;社会组织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精英的带领,但现实情况表明,社会组织人员构成良莠不齐、呈现两极分化,主要以文化程度不高、年龄较大、管理能力欠佳的基层群体为主,而文化程度较高的社会精英较少。另外,尽管我国社会组织的类型和数量众多,但监督体系不健全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

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社会组织法》,社会组织的合法地位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因此,如何界定社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尚缺乏法律依据,这导致社会组织在参与精准扶贫过程中面临权责不清、分工不明、地位不高等问题,进而使社会组织缺乏话语权,而立法保障不足的社会组织同时也缺乏法律监管,不利于其良性发展。同时,社会组织缺乏法理支撑,会导致其面临如何参与和怎么参与的问题,尤其是在政府与社会关系失衡的现实背景下,单凭简单的政策法规很难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而在立法上明晰社会组织的内涵,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责任和义务,提出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途径和方法,显得尤为迫切。

社会组织过度依赖政府,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目前社会组织依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强社弱”的失衡关系依旧凸显。社会组织的资源获取除来自社会力量的捐赠外,政府的扶持也是重要途径,而且近年来政府也在持续加大对其支持力度。政府能通过强制性手段获取社会组织无法获取的资源,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则很难避开政府而擅自行动。然而事实是,社会组织过度依赖政府资源让渡,在扶贫工作中易受政府约束,会遏制其扶贫张力的延展。进一步看,政府采取具有行政特色的双重管理制,极易使社会组织在扶贫过程中沦为政府的“附属品”与“傀儡”,而长期生存在政府阴影下的社会组织,难以真正发挥其柔性扶贫的优点,从而影响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效率。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柔性优势,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精准扶贫的良性格局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柔性扶贫优势。社会组织要积极与政府展开合作,承担并完成政府委托的扶贫项目;形成具有独立人格的组织体系,明晰自身定位,做政府扶贫的参与者、合作者,不做“附属品”“传话筒”,最大程度凸显自身柔性扶贫优势,与政府宏观扶贫形成良好互补。政府要理清、理顺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弱化自身行政权力对社会组织的干预;合理整合社会分散资源,引导社会资源向贫困地区流动;加大宣传力度,拓宽资金渠道,允许社会力量通过实物捐赠、智力参与、劳务参与等多种形式参与精准扶贫,减少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

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法律机制。要尽快制定并出台社会组织基本法、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填补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立法空白,为社会组织明确管理权责、机构运行、发展方向等提供基本指导和依据,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影响力。不断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方式和路径,增强社会组织透明度,制定奖惩分明的激励政策,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规范性,为社会组织长远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能力建设。要增强社会组织获取资源的能力,为贫困人口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贫困治理上,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率。要打造一批专业筹资和投资团队,充分挖掘潜在的投资企业或其他团体,形成多元化筹资渠道,通过稳健的投资使资金升值,形成稳定的公益事业收入来源。要加大对专业人才、专家教授、社会精英等人才引入力度,加强对现有员工的培训工作,改变两级分化现状,优化社会组织人力资源分布。要明确社会组织内部各部门职责,增强内部组织对外透明度,严格在国家已有的法律框架内参与精准扶贫,定期向社会公示财务报表,说明资金流向及用途,将责任细化到部门和个人,形成政府、社会、公众及组织内部多维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①黄林、卫兴华:《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经济问题》,2017年第9期。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作者为湖南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2015年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湖南省统筹城乡发展与‘两型社会’建设的协同推进研究”(项目编号:15YBB038)阶段性成果】

责编/张忠华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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