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总则论文_毕胜

导读:本文包含了设计总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总则,法人,民法,组织,民法典,民事,解释学。

设计总则论文文献综述

毕胜[1](2019)在《论债法总则与合同法于民法典分编之设立——兼论瑞士民法立法设计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合同法》作为单行法的出台,对于学界呼吁的债法总则未予以规定,导致出现如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不明等情况,对于实务造成一定的困碍。瑞士民法典中的《瑞士债务法》对于债与合同的简明设计为我国提供了一种立法模式参考。于此,在我国的《民法典合同编》当中是否设立债法总则,依据国内部分学者观点和国外立法例应当持开放态度,"债之一般规定+合同法+准合同"模式对于解决我国债法总则与合同法设立问题具有借鉴的意义。(本文来源于《齐鲁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杨思萌[2](2019)在《《民法总则》第184条好人做好事免责规范设计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第184条制度目的是鼓励及时且有效的救助他人,挽救人情冷漠的道德危机。在设计"救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范时,《民法总则(草案)》(叁审稿)多次审议,最终以"完全免除救助人责任"通过,但这一规范设计与制度目的不符,有违"管理不阻却违法"的法理,僭越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欠缺正当性。因此需要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借助民法解释学突破立法的正当性困境,严格把控第184条的适用前提,限缩第184条的司法适用空间,平衡救助人与受助人之间的利益,从而正确适用该条文。(本文来源于《民商法争鸣》期刊2019年01期)

孙博[3](2018)在《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的制度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将从种类与民事能力两方面,对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的制度设计进行详细分析,希望可以为相关工作者的研究提供一些帮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6期)

童肖安图[4](2018)在《民法总则中间接代理制度的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首先从我国现行代理制度的来源与现状出发,对我国《民法总则》与《合同法》两者代理制度产生的冲突进行研究,提出我国间接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出现原因;其次结合国际上的立法尝试,分析我国民法总则是否应坚持代理制度的“显名主义”原则,探讨我国立法应如何处理间接代理制度;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我国民法总则中应规定间接代理,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方案。具体如下:第一部分,笔者比较了大陆法与英美法中间接代理制度的来源与差别,再对我国现行的间接代理制度进行探究。可以看出,我国《民法总则》坚持了德国法建立起的“显名主义”原则,只对直接代理进行了规定。但在《合同法》中,我国同时吸收了大陆法中的行纪制度与英美法中的代理制度,形成了与各国立法例均不同的间接代理制度。第二部分,笔者分析了从英美法中移植的间接代理制度与我国法律体系之间产生的冲突及该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一方面,从英美法中移植的间接代理制度与大陆法系中的行纪制度在适用上存在冲突,导致行纪制度的适用空间被压缩;且移植英美法中的间接代理制度时没有移植配套制度,导致适用该制度有可能违反仲裁制度的自愿原则。另一方面,我国移植的间接代理制度与英美法中的间接代理制度在适用范围与具体制度上存在很大差别,导致该制度在我国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应该寻求对现行的间接代理制度进行改进。第叁部分,笔者从国际上对两大法系代理制度进行融合的立法尝试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需求,提出了改进我国间接代理制度的方案,即放弃“显名主义”原则,在民法总则中规定间接代理。这是因为固守“显名主义”原则反而会阻碍该原则背后立法目的的实现,而在民法总则中规定间接代理使得间接代理制度的法律位阶提升,且可以适用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则,因此可以解决与其他制度的适用冲突问题。第四部分,笔者尝试提出了民法总则中的代理制度的具体设计方案。一方面重新定义代理制度的调整范围,使其能够包含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另一方面把代理划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两部分,在间接代理部分中移植英美法中的代理制度。这样一来,不仅能够解决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而且可以体现我国法律的现代性,这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8-06-01)

韩方方[5](2018)在《浅议《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制度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法人是民事主体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员。《民法总则》关于法人制度的设计,有进步之处,也有不足之处。我国应当以"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同时对特别法人制度采取开放式立法的模式而非完全列举的模式;打破法人的独立责任等于法人设立者的有限责任这一惯性思维,转变传统以"责任"为标准区分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做法,转而采用"登记"之标准区分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本文来源于《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夏庆锋[6](2018)在《民法典合同法编之商事条文规范设计——以总则条文的修改与完善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的施行使民法典时代指日可待,在各编的修订过程中应考虑民商合一背景下对商事行为的特殊安排,尤其在合同法编的规范设计上,更要体现出对具有商事行为典型性特征的商事合同的考虑。现行《合同法》对商事行为的规定已凸显缺失与滞后等问题,如缺乏对商事借贷中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利息请求权的规定,而又错误地设定了商事行为所生债务之利息上限。民法典合同法编的编纂过程中,要在总则上对商事合同进行特殊规定,如增加对商事主体、行为的原则性规定,扩大对任意性规则的适用,明确对沉默意思表示、商事诉讼时效等的例外安排,以及在尊重商事惯例与交易习惯的基础之上促进合同有效成立。(本文来源于《江淮论坛》期刊2018年02期)

郭栋[7](2016)在《我国民法典债法总则设计之正当性与必要性刍议——以债的财产性及其与责任的关系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法总则的存废是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无法回避的议题之一,学界对于债法总则设立与否的争论日趋激烈。根据笔者的观察,学界的探讨主要是从体系化、功能性以及债与责任关系的视角进行立论、证成。然而,仅以上述角度为论据所得出的结论似乎略显苍白,由此导致的结果是,赞成设立债法总则的学者与否定设立债法总(本文来源于《法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6年00期)

郭明瑞[8](2016)在《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的制度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人组织不同于自然人个人,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草案》以专章规定非法人组织,从法典上确认非法人组织为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另一类民事主体。这不仅使民事法律的规定相互协调,顺应了社会需求,也代表了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方向。非法人组织可有不同的分类,《民法总则草案》列举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法人分支机构,此外还应包括非营利性的合伙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村委会、业主共同体、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筹建中的法人等。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但非法人组织不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其成员或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发生法定事由时终止,须经必要程序而消灭。非法人组织消灭后,其原成员或设立人对原组织未清偿的债务在法定期间内仍负清偿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6年05期)

崔建远[9](2016)在《处分行为理论真的那么美妙吗?——《民法总则》(草案)不宜采取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区分的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德国民法首先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并且处分行为奉行抽象原则(无因性),被一些专家、学者推崇备至,赞其为民法分析的利器,在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为《民法总则》)的过程中,强烈呼吁《民法总则》必须学习德国民法及其学说,于法律行为章节采取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区分的架构(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耿林,崔建远[10](2016)在《民法总则应当如何设计代理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正在制定的民法总则应该只设置直接代理制度,而将间接代理留给民法分则的相应编章。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应被民法总则所规范,并区分情况而异其法律后果。对于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也应承继和完善。越权行为系中外法律界和法学界熟知的概念,应被继续使用,不应在新创一个表见代表的概念,何况表见代表的称谓存在许多缺陷!(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6年05期)

设计总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法总则》第184条制度目的是鼓励及时且有效的救助他人,挽救人情冷漠的道德危机。在设计"救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范时,《民法总则(草案)》(叁审稿)多次审议,最终以"完全免除救助人责任"通过,但这一规范设计与制度目的不符,有违"管理不阻却违法"的法理,僭越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欠缺正当性。因此需要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借助民法解释学突破立法的正当性困境,严格把控第184条的适用前提,限缩第184条的司法适用空间,平衡救助人与受助人之间的利益,从而正确适用该条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设计总则论文参考文献

[1].毕胜.论债法总则与合同法于民法典分编之设立——兼论瑞士民法立法设计的启示[J].齐鲁师范学院学报.2019

[2].杨思萌.《民法总则》第184条好人做好事免责规范设计反思[J].民商法争鸣.2019

[3].孙博.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的制度设计[J].法制博览.2018

[4].童肖安图.民法总则中间接代理制度的设计[D].广西大学.2018

[5].韩方方.浅议《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制度设计[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8

[6].夏庆锋.民法典合同法编之商事条文规范设计——以总则条文的修改与完善为视角[J].江淮论坛.2018

[7].郭栋.我国民法典债法总则设计之正当性与必要性刍议——以债的财产性及其与责任的关系为视角[J].法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6

[8].郭明瑞.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的制度设计[J].法学家.2016

[9].崔建远.处分行为理论真的那么美妙吗?——《民法总则》(草案)不宜采取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区分的设计[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

[10].耿林,崔建远.民法总则应当如何设计代理制度[J].法律适用.2016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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