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法论文_何丽新,陈昊泽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险业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保险业,日本,保险法,大臣,保险合同,机构,内阁总理。

保险业法论文文献综述

何丽新,陈昊泽[1](2019)在《日本保险的自由化及其限制——以《保险业法》制度变迁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的战后型保险系统采用实体监管,以"同一商品,同一价格"限制保险业竞争,实现保险业的稳健运行。随着保险自由化的兴起,日本的保险严格监管开始松动,《保险业法》从1996年到2016年进行了13次修订,通过扩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子公司的方式兼营生命保险与损害保险,实行第叁领域保险的自由化,允许金融混业经营的放开和银行销售保险的解禁,引入保险经纪人制度,缓和生命保险销售人专属制,推动保险自由化的发展。与此同时,以经营信息披露义务和信息提供义务强化保险信息的披露,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并以偿付能力基准、早期修正制、标准责任准备金等制度,对保险自由化予以一定的限制,防范保险财务风险,以宽严相济的适度保险监管模式,保障经营健全性和日本保险业的有序发展。(本文来源于《现代日本经济》期刊2019年03期)

赵广道[2](2016)在《“保险业法”修订专家研讨会召开》一文中研究指出5月14日,由中国法学会委托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组织的“保险法第叁次重大修订”之“保险业法修订”专家研讨会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如心会议中心召开。会议本着凝聚各方智慧、汇聚修法合力的精神,针对保险业法部分学界和实务界都较为关心的相互保险、互助保险等新(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6-05-16)

张兰[3](2014)在《保险业法是此次保险法修订主要内容》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11月3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梁涛今天在“2014年保险法律工作联席会议”上透露,在新时期进一步做好保险法制工作,必须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把会议确定的思想理念、重要举措和具体要求贯穿到保险法制工作的全过程,切(本文来源于《金融时报》期刊2014-11-04)

于璐璐[4](2010)在《日本修改保险业法 重调偿付能力比率》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金融厅于4月9日对保险业法的施行规则作出了部分修改,此次修改,主要针对作为偿付能力比率分母的风险的测量,将各风险指数的信赖水准提高到95%,在保险业法的施行过程中起到了支柱作用。此次修改后的法案将从2012年3月末起开始施行,并作为早期修正措施的指标(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0-04-28)

郁青峰[5](2009)在《新《保险法》在保险业法方面的主要修改内容探析(下)》一文中研究指出五、完善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管理保险公司是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保险中介机构也是保险业务的重要参与者,并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经营行为也必将对保险市场产生重要影响。原《保险法》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规定较为简单,这与立法当时的情况和缺乏相应经验有关,(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09年05期)

郁青峰[6](2009)在《新《保险法》在保险业法方面的主要修改内容探析(上)》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修新《订保的险《法保》险)于法》20(0以9下年简2月称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国目前的《保险法》(以下简称原《保险法》)于1995年颁行,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20(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09年04期)

陈国奇[7](2008)在《日本保险业法》一文中研究指出1995年6月7日颁布,2006年6月2日修改第一编总则(第1条—第2条之2)第二编保险公司等第叁编保险营销第四编杂则(第309条—第314条)第五编罚则(第315条—第338条)附则第一编总则(立法目的)第1条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基于保险业的公共性,确保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确保保险营销的公正性,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最(本文来源于《商事法论集》期刊2008年01期)

谢柳[8](2006)在《日本保险业法改革新动向——以营销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日前举办中美日保险经营与监管国际论坛上日本上智大学名誉教授石田满披露,日本最近的保险业法变革是以保险商品的营销方式改革为中心进行的。     据了解,日本有关保险行业的法律规范是在1900年颁布的,1995年曾经被全面修改,其间的90多年日本的保险(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06-10-30)

乐绍延[9](2003)在《日本缘何修改保险业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国会 7月 1 8日通过了《保险业修改法》。这项修改后的法律将于 8月 2 4日开始实施。竭力避免保险公司破产根据《修改法》 ,如果日本人寿保险公司因为经营危机 ,不能如约支付储蓄型保险当初约定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为避免破产可以申请削减保险金支付额(本文来源于《金融信息参考》期刊2003年09期)

沙银华[10](2003)在《日本保险业法修改影响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7月18日,日本通过了《保险业法》修改案,对寿险公司下调预定利率做出了新的规定,并将于今年8月24日开始实施。新法案规定,如果将来寿险公司预计可能会发生经营失败的情况下,可以提前采取下调预定利率的举措。日本有(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03/07/31)

保险业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5月14日,由中国法学会委托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组织的“保险法第叁次重大修订”之“保险业法修订”专家研讨会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如心会议中心召开。会议本着凝聚各方智慧、汇聚修法合力的精神,针对保险业法部分学界和实务界都较为关心的相互保险、互助保险等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险业法论文参考文献

[1].何丽新,陈昊泽.日本保险的自由化及其限制——以《保险业法》制度变迁为切入点[J].现代日本经济.2019

[2].赵广道.“保险业法”修订专家研讨会召开[N].中国保险报.2016

[3].张兰.保险业法是此次保险法修订主要内容[N].金融时报.2014

[4].于璐璐.日本修改保险业法重调偿付能力比率[N].中国保险报.2010

[5].郁青峰.新《保险法》在保险业法方面的主要修改内容探析(下)[J].上海保险.2009

[6].郁青峰.新《保险法》在保险业法方面的主要修改内容探析(上)[J].上海保险.2009

[7].陈国奇.日本保险业法[J].商事法论集.2008

[8].谢柳.日本保险业法改革新动向——以营销为中心[N].中国保险报.2006

[9].乐绍延.日本缘何修改保险业法[J].金融信息参考.2003

[10].沙银华.日本保险业法修改影响分析[N].中国保险报.2003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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