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协议管辖论文-罗心甜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论文-罗心甜

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事诉讼协议管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协议选择法院,效力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论文文献综述

罗心甜[1](2016)在《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我国与非洲国家的经贸往来越来越密切和频繁,中国企业在尼日利亚的投资项目和贸易往来也日益增多,势必会产生海上贸易摩擦和冲突,随之海事争议和纠纷也会增加。一旦争议产生,将争议提交给哪个法院管辖就成为一个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协议管辖制度作为海事管辖的主要方式之一,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选择争议解决的法院。为了维护中国企业在尼的合法利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海事争议,我们亟需研究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并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保护我国企业的权益。通过查阅大量相关资料,对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有了大致了解。主要从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发展,管辖协议的效力认定,管辖协议的适用问题以及对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制度的评价和对我国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论述。首先提到了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发展问题,特别要强调尼日利亚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当时的英国殖民者在其统治期间将许多英国的法律制度移植到了尼日利亚,因此尼日利亚的法律制度深受英国法律的影响,特别是英国1890年颁布的《殖民地海事法院法》,对后来尼日利亚海事法的制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然后分析协议管辖制度中的管辖协议的有效性,确定协议是否有效以后,再考虑当事人的海事争议是否在协议选择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如果在其管辖权限之内,法院将如何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国际原则等解决争议。最后对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进行评价,分析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特点,不足以及发展前景,以及对我国企业的影响。由于协议管辖尊重了当事人自身的意愿,当事人更愿意自己协商决定争议解决的法院,使得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成为解决海事争议最为有效且具有代表性的制度之一,同时协议管辖也是适用最为普遍的管辖方式之一。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对于海事争议的有效解决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6-06-08)

杨舒叶[2](2008)在《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中协议管辖之我见》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管辖权是指确定法院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诉法")规定了海事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在本文中笔者主要就对协议管辖谈谈自己的看法。协议管辖,是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发送之后,用法律认可的方式选择他们之间争议的管辖法院。《海诉法》第8条规定,(本文来源于《商业文化(学术版)》期刊2008年02期)

黄旭东[3](2007)在《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特定类型的海事纠纷可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现行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在案件类型、可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范围、数量、管辖协议形式及默示协议管辖等方面存在着若干问题,应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方式在我国建立完整、严密的协议管辖制度.(本文来源于《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7年01期)

周岷[4](2002)在《协议管辖原则在国际海事诉讼程序中的应用——对“Kislovodak”轮一案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海事诉讼中,有关管辖地的确定是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无论是各国国内法律规范,还是国际条约,对此问题的规定都不甚明确,非常容易产生法律冲突,而协议管辖原则的确立是解决该类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通过对劳埃德报告所收录的“Kislovodak”轮一案的分析,阐明了协议管辖原则的法理基础,并论证了其在解决国际海事诉讼管辖地冲突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最后,对我国海事诉讼程序中的协议管辖原则提出了立法修改建议和构想。(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2年S1期)

陈振生[5](1988)在《海事诉讼中协议管辖和协议仲裁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许多国家原则上承认协议管辖和协议仲裁,但法院往往对这些协议加以限制。对于协议管辖来说,限制之一就是“方便原则”。同样,仲裁协议也常常受到司法程序的限制,如海事诉讼中的扣船。本文分析了外国法院的做法之后,对我国海事法院处理此类问题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运学院学报》期刊1988年04期)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诉讼管辖权是指确定法院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诉法")规定了海事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在本文中笔者主要就对协议管辖谈谈自己的看法。协议管辖,是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发送之后,用法律认可的方式选择他们之间争议的管辖法院。《海诉法》第8条规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论文参考文献

[1].罗心甜.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6

[2].杨舒叶.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中协议管辖之我见[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8

[3].黄旭东.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之探讨[J].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

[4].周岷.协议管辖原则在国际海事诉讼程序中的应用——对“Kislovodak”轮一案的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2002

[5].陈振生.海事诉讼中协议管辖和协议仲裁的效力[J].大连海运学院学报.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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