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证券欺诈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证券欺诈,民事责任,信息披露
证券欺诈民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夏一凡[1](2017)在《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欺诈,包括虚假陈述、欺诈客户、操纵市场以及内部交易,本文使用的"证券欺诈"一词仅指代其中的核心违法行为——虚假陈述。从狭义上讲,证券欺诈是指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在证券发行或交易的过程中,违背法律规定,做出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抑或不正当披露的行为。从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广义上的证券欺诈也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以外的机构或自然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是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法律以及一系列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和其他信息披露参与主体由于违规信息披露行为而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制度的作用在于补救因证券欺诈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以此督促信息披露主体在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行为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本文正文主要由六个章节组成:第一章从整体上对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概念、学说演进、原则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的进行论证。首先介绍了证券欺诈和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概念。其次,分别从侵权责任说、缔约过失责任说、独立责任说以及契约责任说四个方面介绍了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概况。再次,对保护投资者利益、风险与利益相一致以及立足国情和市场现状的叁个基本原则加以阐述。最后,对我国司法实践困境进行概括,指出证券欺诈监管的突出问题,为下文论证作铺垫。第二章主要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重大性)两个方面对证券欺诈行为加以界定。第一部分论述了虚假记载、不正当披露、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四个证券欺诈的形式要件。第二部分则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中美法律体系中关于重大性的规定,从重大性的概念和重大性理论发展两个方面进行评析,并借鉴美国相关理论,对我国在重大性标准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第叁章对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归责的主体和原则进行论述。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该章将信息披露主体划分为五种不同的类型,分别就其各自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加以探讨。第四章着眼于证券欺诈的因果关系,也即投资者遭受的损害与信息披露主体的证券欺诈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本章分别从因果关系的概念、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以及损失的认定与计算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并通过比较研究指出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因果关系规定的不足。第五章主要研究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问责与赔偿程序。首先,分析了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优势与不足以及对该制度应该如何借鉴。其次,阐述了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概念和代表人制度的不足。再次,在介绍前置程序的概念、立法理由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前置程序改革提出建议。最后,对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的最新实践进行分析并对其中的不足进行反思,主要论证证券支持诉讼和投资者保护基金两种创新制度。第六章对全文加以总结,综合论述证券欺诈的行为界定、归责原则以及诉讼制度叁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结语部分整体概述全文内容的基础上,对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未来进行了展望。(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7-03-10)
罗楠楠[2](2016)在《论证券欺诈中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欺诈是证券市场常见的一种证券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类型包括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注册会计师在独立审计过程中,故意、过失或者无过失地介入到证券欺诈的行为之中,对损害结果具有直接作用。注册会计师很难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排除责任,因此,在认定注册会计师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时,以其主观态度为基础的归责原则成为最为突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主张和立场直接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大小,进而影响到整个会计行业的发展。本文从案例出发,通过个案研究的方式引出本文讨论的话题,即会计界与法律界对归责原则的不同主张。1997年德阳案是极具争议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也以批复的形式介入本案,而批复本身又是司法解释的一种,能够作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因此,该案是法律界和会计界矛盾分歧的起点,也是矛盾化解的关键所在。个案研究能够全景式地复原对立产生的过程和焦点,本文也深度挖掘了本案的理论价值。本文的创新点是从法律和会计两个不同视角切入,洞悉对立产生的背景和深层原因。法律界和会计界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分歧,其深层次原因是二者的利益、立场不同。作为法律界,基于对证券市场稳定的考量,发动公权力机器赋予注册会计师在独立审计中以更加严格的责任是应急措施,其立足点是审计报告的结果真实;基于会计的视角,审计报告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真实,真实只相对存在,其立足点是过程的真实。此时,法律并未充当协调利益冲突的角色却成为法律界压制会计界的手段和工具。一定意义上讲,此种冲突是当时历史背景下的必然结果。本文在探讨对立产生原因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弥合分歧和对立的策略和思路,这也是本文的目的和旨趣所在。笔者认为,应当从思想入手,从哲学上消除二者对“真实”的分歧;以立法为基石,构建以过错为基础的会计师责任,同时将举证责任倒置,以过错推定来弥合法律界与会计界的裂痕。适当引入审计报告评估机构,也能很好的明确会计师在证券欺诈中的民事责任的范围。(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6-10-01)
向秦[3](2015)在《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中美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证券法》进行了小幅修改,主要围绕“推进股票注册发行制改革”展开,然而对于与投资者保护联系最为密切的民事责任部分却并无提及。虽然我国《证券法》对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证券违法行为都课以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其内容过于抽象、原则,不能满足投资者保护的实践需求。文章从证券市场以及证券法律关系的特殊性着手,分析证券欺诈民事责任性质的多样性;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构建证券欺诈模型,对完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必要性进行博弈论分析;进而通过比较美国法与我国大陆地区(不包括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证券法律制度中有关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证券欺诈民事救济形式,去芜存菁,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构想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以完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除引言外,本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证券欺诈的立法体制。一是,美国法上的一般性的反证券欺诈条款一方面确立相关证券欺诈行为均在禁止之列,同时也可以填补其他针对具体类型证券不法行为之特别规定的不足。我国并无一般性的反证券欺诈条款。二是,通过中美证券市场监管比较,中国证监会的公权力不宜再度扩大,而应予以限缩。第二部分,证券欺诈民事责任性质的中美比较。从保障投资者和证券欺诈责任规则设计的统一性来看,在借鉴美国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证券欺诈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经济成本分析,宜将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第叁部分,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中美比较。这部分是本文的主要内容,重点从历史沿革、主体要件、主观意图、因果关系的规则构建、行为与重大性等方面对比美国法上与我国法上的规定。我国《证券法》以及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赔偿规定》”)中有关虚假陈述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部分的内容存在缺陷,可参照美国法上“对市场欺诈理论”以及“信赖原则”予以修正。第四部分,证券欺诈民事救济方式之中美比较。这部分重点介绍了美国法上基于侵权法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又包括基本损害赔偿和附带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方法,和美国法上基于衡平法的违约性质责任。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宜以实际价值法为主,参考美国交易利益法与转售法的计算标准,作为补充手段。第五部分,完善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一方面,通过博弈分析可知,如果短期内没有有效的民事责任制度,特别是赔偿责任制度的保护,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亦对欺诈行为打击不力时,最终结果会是投资者对市场越来越失去信心,纷纷退出证券市场,导致证券市场乃至于整个资本市场的萎缩。另一方面,建议增加一般性的反欺诈条款、明晰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明确证券欺诈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01)
徐思源[4](2014)在《刍议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正在发展中的新兴市场,带来了经济上的繁荣昌盛,然而,证券欺诈频繁出现,已影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中国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入市,证券欺诈牵扯到更多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完善目前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是当务之急。(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4年03期)
刘欢[5](2013)在《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决定着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即较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3年03期)
朱玲凤[6](2009)在《论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证券欺诈的含义界定理论界一般界定证券欺诈为"所谓证券欺诈,一般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侵犯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的总称"。这一(本文来源于《商业文化(学术版)》期刊2009年05期)
李业顺,李建胜[7](2007)在《如何完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针对证券欺诈行为的规范,往往表现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在民事责任的规范方面明显不足。本文从分析证券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入手,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冀望达到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商业时代》期刊2007年35期)
王姗姗[8](2007)在《刍议证券欺诈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欺诈给人们带来的困扰也越来越大,对证券欺诈民事责任进行详细的可操作性立法的呼声日渐强烈,确立完善的有关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法律已迫在眉睫。文章借鉴世界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探讨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相关制度的构建。(本文来源于《沿海企业与科技》期刊2007年11期)
朱颖[9](2007)在《证券欺诈行为要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上周在中国证券网维权频道担任值班嘉宾期间,不少股民朋友在线反映,他们最近经常接到一些公司电话,称某公司的股份将赴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现募集自然人股东,如有兴趣让打款至公司特定账户。其实,与之类似的广告或信息多为虚假信息,甚至有些还涉及利用(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07-11-19)
李宁惕[10](2007)在《美国证券交易中介机构在证券欺诈中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各有关主体的参与,但这些有形的参与主体并非证券市场的全部,事实上,证券市场稳健运行还需要许多无形的要件,例如法律规则。无规矩不成方圆,证券市场也必须遵循着法律的框架才能持续,证券市场繁荣的国家无不是证券法律体系完善的国家。一方面,立法的完善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为立法的进步提供了实践基础。本文选取证券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美国证券法为研究范畴,对美国证券交易中介机构在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责任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归纳。证券交易市场上的中介机构是指与证券交易过程相关联的,和买卖双方不存在法律利益关系的第叁主体,其典型代表如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因其专业的知识和人才结构在证券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正是因为如此,证券交易过程中也频频发生中介机构欺诈的事例。对中介机构在证券欺诈中的民事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在实践及理论上均有所必要。本文围绕美国证券交易中介机构在证券欺诈中的民事责任制度,通过五个部分对其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对本文的研究对象进行了界定,理清了相关概念如证券交易、中介机构及民事责任的含义,并为下文的展开做好了必要的理论准备。第二部分对证券欺诈的理论进行了展开。该部分以美国联邦和各州的证券法律规则为基础,通过对比的方法和历史分析的方法对证券交易的法律渊源进行了说明,并着重分析了证券欺诈的构成要件。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第叁部分分析了中介机构作为帮助教唆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阐明构成要件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将中介机构作为帮助教唆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从先中央银行案和中央银行案两个时期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分析了中介机构作为欺诈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从虚假陈述责任和欺诈性安排责任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对于虚假陈述责任,具体又从“黑白分明测试”标准、“实质性参与”标准和“制作人”标准叁个方面结合案例进行了分析说明。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为结论部分,该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在对美国证券交易中介机构在证券欺诈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历史发展过程的梳理后笔者认为中介机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理论。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形成成熟的制度框架。这一方面是由于英美法系独特的法律传统赋予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美国的证券欺诈法律制度能够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做出新的解释,从而产生法官造法的结果:另一方面,这也是证券交易市场发展不断深入的现实要求,只有结合实际不断对法律做出合理的解释才能维持法律的鲜活生命力。美国证券交易中介机构在证券欺诈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的演化正是上述观点的体现。(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3-01)
证券欺诈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证券欺诈是证券市场常见的一种证券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类型包括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注册会计师在独立审计过程中,故意、过失或者无过失地介入到证券欺诈的行为之中,对损害结果具有直接作用。注册会计师很难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排除责任,因此,在认定注册会计师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时,以其主观态度为基础的归责原则成为最为突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主张和立场直接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大小,进而影响到整个会计行业的发展。本文从案例出发,通过个案研究的方式引出本文讨论的话题,即会计界与法律界对归责原则的不同主张。1997年德阳案是极具争议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也以批复的形式介入本案,而批复本身又是司法解释的一种,能够作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因此,该案是法律界和会计界矛盾分歧的起点,也是矛盾化解的关键所在。个案研究能够全景式地复原对立产生的过程和焦点,本文也深度挖掘了本案的理论价值。本文的创新点是从法律和会计两个不同视角切入,洞悉对立产生的背景和深层原因。法律界和会计界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分歧,其深层次原因是二者的利益、立场不同。作为法律界,基于对证券市场稳定的考量,发动公权力机器赋予注册会计师在独立审计中以更加严格的责任是应急措施,其立足点是审计报告的结果真实;基于会计的视角,审计报告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真实,真实只相对存在,其立足点是过程的真实。此时,法律并未充当协调利益冲突的角色却成为法律界压制会计界的手段和工具。一定意义上讲,此种冲突是当时历史背景下的必然结果。本文在探讨对立产生原因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弥合分歧和对立的策略和思路,这也是本文的目的和旨趣所在。笔者认为,应当从思想入手,从哲学上消除二者对“真实”的分歧;以立法为基石,构建以过错为基础的会计师责任,同时将举证责任倒置,以过错推定来弥合法律界与会计界的裂痕。适当引入审计报告评估机构,也能很好的明确会计师在证券欺诈中的民事责任的范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券欺诈民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夏一凡.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D].山东大学.2017
[2].罗楠楠.论证券欺诈中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D].华中师范大学.2016
[3].向秦.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中美比较[D].西南政法大学.2015
[4].徐思源.刍议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J].现代交际.2014
[5].刘欢.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探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
[6].朱玲凤.论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
[7].李业顺,李建胜.如何完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J].商业时代.2007
[8].王姗姗.刍议证券欺诈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实现[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
[9].朱颖.证券欺诈行为要承担何种民事责任[N].上海证券报.2007
[10].李宁惕.美国证券交易中介机构在证券欺诈中的民事责任[D].中国政法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