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债务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债务人,债权,电池,债权人,下落不明,知情权,管理人。
债务人论文文献综述
李柯[1](2019)在《处置债务人房产中的疑难问题及解决办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破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债务人财产的界定,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仅包括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包括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随着房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所谓有进就有出,在面对房地产企业的退出机制中,如何处理好房地产企业的房产归属问题值得探讨。(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付旭[2](2019)在《主债务人破产情况下保证人责任范围的若干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此规定当然适用于主债务人破产情形,但问题在于能否豁免保证人在此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关于"停止计息"的规定是否及于保证人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停止计息"的规定只适用于作为债务人的破产企业,在保证人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其仍应就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债务利息承担清偿责任。(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李可可[3](2019)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保证人责任承担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权人除了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还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只能将利息计算至破产受理日,但是在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可以将利息主张至实际清偿日。在没有取得广大债权人的同意情况下,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不能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保证人想要维护自身权益,就要及时关注破产案件的进程,在债权人怠于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将来求偿权来寻求救济,也可以防患于未然,在提供保证的同时,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莫然[4](2019)在《破产债务人股东权利规制正当性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破产案件实践中,已经发现有债务人股东通过倒签、变造股权转让协议等方式编造出资人权益发生变动事实,营造债务人股东变更假象,恶意拖延破产审理,甚至妨害整个破产程序的有效开展。因此,笔者认为有对债务人破产后其股东权利采取规制措施的必要。本文意在梳理债务人股东权利变动对破产程序产生影响的情形,归纳总结现时法律法规的缺陷,提出需要就此问题采取规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宋自学,郝勇晓[5](2019)在《破产重整语境下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该条是破产重整中对于债务人自行管理的规定。对于破产重整期间经营事务的管理,我国采取的是管理人管理为原则,债务人管理为例外的原则。但是笔者认为在大多数破产重整项目中,可以积极探索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的模式,管理人履行好监督职责即可。本文笔者拟从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的优势、法院批准的审查事项、债务人自行营业的职责范围及管理人如何做好监督等方面进行阐述。(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肖德宇[6](2019)在《我国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可行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企业破产法》引入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重整效率,积极挽救濒临死亡的企业,进而保障社会总体利益,但是对该制度规定过于简要和概括,以至于无法发挥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制度优势,在破产重整实践中仍表现出强烈的"管理人中心主义"色彩。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体现着私法自治性和公法干预性的特征,符合效率价值又兼顾公平,实务中具有节约成本和相当的专业优势,同时也不排除原管理层在职业能力、道德操守等方面存在不适合自行管理的情形,故有必要在积极提倡该制度时进行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对该制度必要的规制,以使其更好的发挥优势,积极引导企业复兴,提升社会效益。(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徐元永[7](2019)在《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在重整中的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破产制度起步较晚,破产文化基础比较薄弱,社会公众对破产的熟知度和接纳度普遍不高,破产保护理念亟需加强。在破产程序特别是重整中,受传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思维的影响,加之债务人自身也缺乏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其权利保护状态往往不容乐观,对债务人的破产保护机制还未建立。本文从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现有规定出发,论述了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在重整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赵黎昀[8](2019)在《实探郑州比克:已部分停产欠薪 债务人远不止众泰一家》一文中研究指出下游有大额应收账款难追讨,上游存数笔过期货款待清偿。曾多次在A股市场闪现的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下称“比克动力”)及其重要全资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下称“郑州比克”),近日因深陷“连环雷”成为市场关注热点。众泰汽车(000980)对比(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9-11-12)
顾彬[9](2019)在《梁某铨与周某借贷合同纠纷案——论公告案件中未到期合同债务人预期违约行为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期履行合同中,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债权人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结合其他违约事实可以认定债务人构成默示预期违约,但不宜适用不安抗辩制度支持债权人的解约主张。权利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叁项提出解约的,不应将其"起诉行为"认定为该条款中的"催告",权利人以诉讼方式行使解除权的,需诉前"催告"方促生解除权,而后得以行使。(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9年02期)
蹇莉[10](2019)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构——以债务人失权为视角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以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最大阻碍作为逻辑起点,从打击破产欺诈和恶意逃债的视角出发,论证在个人破产立法中建立失权制度的现实意义。提出通过建立"制裁型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以维持债务人基本生存的同时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最终在我国建立一套包括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在内的完备的破产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10期)
债务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此规定当然适用于主债务人破产情形,但问题在于能否豁免保证人在此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关于"停止计息"的规定是否及于保证人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停止计息"的规定只适用于作为债务人的破产企业,在保证人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其仍应就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债务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债务人论文参考文献
[1].李柯.处置债务人房产中的疑难问题及解决办法[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2].付旭.主债务人破产情况下保证人责任范围的若干思考[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3].李可可.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保证人责任承担分析[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4].莫然.破产债务人股东权利规制正当性刍议[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5].宋自学,郝勇晓.破产重整语境下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模式的探索与实践[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6].肖德宇.我国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可行性分析[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7].徐元永.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在重整中的权利保护[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8].赵黎昀.实探郑州比克:已部分停产欠薪债务人远不止众泰一家[N].证券时报.2019
[9].顾彬.梁某铨与周某借贷合同纠纷案——论公告案件中未到期合同债务人预期违约行为的司法认定[J].法治论坛.2019
[10].蹇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构——以债务人失权为视角论[J].法制与经济.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