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共同共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共同共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财产,昌都,西藏自治区,善意,被执行人,夫妻,制度。

共同共有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贾宇驰[1](2019)在《论共同共有中“共同关系”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共有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学界对此有不同观点,对共同关系罕有明确界定。共同关系有着浓厚的团体、集团主义色彩与价值导向。如果符合身份关系、具有共同目的、共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基于一定共同财产,就可以认定共同关系。传统的共同共有类型中,夫妻、家庭存在共同关系,普通合伙不存在共同关系,共同继承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的一种。(本文来源于《西部学刊》期刊2019年17期)

邱明佳[2](2019)在《物权法共同共有制度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民法上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只有一个所有权。但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一个所有权既能够被单个个体享有,也能够被两个及以上个体享有,其后者就是我们所说的共同共有。当今社会,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愈加受到人们的重视,共有权作为所有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代社会得到不断发展。共同共有是共有权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它在某些范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夫妻、家庭和遗产的叁大领域。本文通过对共同共有基本原理的探究,并结合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对共有制度立法上的缺陷,对实践中产生的分歧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完善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9期)

刘俐妍[3](2019)在《论界定婚内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理论选择和立法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家庭法是血亲关系和民族家庭文化的自然映射。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小单元,其目的在于保障人的生存、完善人的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建立在人身结合关系基础上。借用“家庭法例外主义”和剖析民法的人文属性和婚姻家庭法的伦理属性,进一步论证婚姻家庭领域财产关系中的婚内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具有独特的性质和价值功能。从而发现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存在的问题,即仅仅以财产发生或收益的时间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判定某一财产是否属于婚内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唯一标准,其本身偏离了婚姻家庭财产法律关系的实质,同时也与司法解释具体规则存在隐含矛盾。简单以时间作为判定婚内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唯一标准,在侧重保护个人财产的取向下,缺乏对婚姻家庭法自身相对独立的人伦集体色彩价值取向的关注。本质上,婚内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应当是凝结夫妻双方扶助协作、贡献参与的财产,是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存续发展的财产,是共创共益共有共享的财产。在总结理论成果和深挖法律体系和司法现象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协力贡献理论”作为描述婚内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性质及界定标准的概念,将理论贯彻为调整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法律关系的指导思想,论证其在现行法律制度中的融洽性和可行性。伴生着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草案的制定,浅略提出将此指导思想上升为相关法律原则条文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9-06-01)

王斌来,蒋云龙[4](2019)在《5497.8亿元 西洽会成果丰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重庆5月19日电 (记者王斌来、蒋云龙)5月16日—19日,第二届中国西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在重庆举行。其间共有271个项目签约,总额达5497.8亿元,涉及智能制造、生物制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其中,开幕式现场集中签约132个项目,签约总额(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9-05-20)

孙翔鹏[5](2019)在《论共同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共同继承人对遗产的关系,有“共同共有说”“按份共有说”和“有条件的共同共有说”等学说。后两种学说具有类似性,只不过“有条件的共同共有说”在“按份共有说”的基础上增加了“共同关系”的限定条件,“有条件的共同共有说”是“按份共有说”范围内的一种学说,其本质只是“按份共有说”的一种变形。这些学说都未能真正揭示遗产“共有”的实质,判断遗产“共有”的性质对确定各共同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做深入研究。“共同共有说”存在错误,主要有以下叁点原因:其一,各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不足以形成共同共有所要求的“共同关系”,还需要考虑是否满足“家庭生活关系”等因素。其二,长时间作为法院裁判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意见》第177条和第88条已经被废止,相关的批复和纪要亦没有存在的道理,“共同共有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叁,“共同共有说”在很多情况下会导致分割困难,不利于物尽其用。“按份共有说”同样存在错误,主要理由有以下叁点:其一,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与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关系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并不是只要共同继承人之间没有“共同关系”就一定具有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其二,“有条件的共同共有说”和“按份共有说”共同的错误就是把遗产应继份当作按份共有中的份额看待,实际上,遗产应继份不同于按份共有中的份额。其叁,对于他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各共同继承人也可成立准共有,不成立按份共有。对于债务,各共同继承人不能成立共有关系,因为债务既不属于《物权法》第105条中规定的他物权,也不属于其他财产性权利。因此,债务既不属于共有的客体,也不属于准共有的客体,各共同继承人对于债务当然不能成立按份共有。具有“共同关系”的各个共同继承人对于特定物遗产成立共同共有,但这是极为个别的情况,因为概括继承下的遗产纷繁复杂,往往并不限于特定物。“共同共有说”和“按份共有说”都是在物权法的框架内建立起来的,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其客体都是物权法中的物。但是在继承法中,遗产的种类通常不限于物,超出了物权法中共有规则的调整范围,在概括继承的情况下,物权法的适用存在局限性。所以,以上学说的建立基础是错误的,严格意义上讲,遗产“共有”不属于共有。概括继承下的遗产“共有”应是一个新的概念,不同于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但是遗产“共有”既有共同共有的特征也有按份共有的特征。在遗产“共有”中,各共同继承人可以转让各自的应继份,在对外转让时,其他共同继承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全体共同继承人一致同意时可以处分共有遗产,各共同继承人可随时请求分割遗产,各共同继承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杨富元,荣明潇[6](2019)在《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把握》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该第叁者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而婚外第叁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夫妻另一方可基于其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1期)

方丽,朱成建[7](2019)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潜在共有》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项社会关系就是由婚姻缔结的夫妻关系。不同于亲情关系及友情关系,这种关系更加的亲密,更加的要求双方的付出和信任。而夫妻共同财产则是影响夫妻婚姻情况的一个关键因素,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及规范要求将决定一个家庭的未来发展及和谐稳定,也是衡量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评价标准。本文将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潜在共有的内涵及特点为出发点,重点分析潜在共有的实施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8期)

柯澄川,王亚红[8](2018)在《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房产可裁定份额后拍卖》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民事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应综合考量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处分性、分割规则、效益执行与案外人权利保障等因素,合理运用执行审查权,对查封的共同共有财产以执行裁定径直分割,确定被执行人所占财产份额后再实施拍卖处置。案号执行:(2017)浙1003执2379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32期)

王倩云[9](2018)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住房的效力研究——基于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之制度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应依不动产交易中身份的一致程度划分为叁类情形,当实际处分人与登记权利人一致时,处分行为方可认定为无权处分,否则应认定为无权代理,在符合法定适用条件时,善意取得制度与表见代理制度均有适用场合,其中,买受人的"善意"认定为关键一环,"善意"认定标准需区分对待且于判断上要严格掌握,但买受人善意与否不影响基础合同的效力,当买卖合同确认有效却未办理过户登记时,买受人一般不可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仅可主张违约救济,出现房屋已交付使用多年且非因买受人原因登记不能的特殊情形,夫妻双方应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以保护合理信赖利益与市场交易安全。(本文来源于《民商法争鸣》期刊2018年02期)

蕾蕾[10](2018)在《男女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 应按共有财产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大元和小方曾是一对甜蜜恋人。2004年3月31日,两人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款为111万余元。两人共同支付了首付款33.3万余元,小方又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共计77.7万元。从2004年5月,小方开始按月偿还贷款。2006年,两人分手,当年9月,小方停止偿还房屋贷款,10月,大元开始向贷款行申请变更转账还款账户。2017年1月,大元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自己名下,并以小方(本文来源于《分忧》期刊2018年09期)

共同共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民法上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只有一个所有权。但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一个所有权既能够被单个个体享有,也能够被两个及以上个体享有,其后者就是我们所说的共同共有。当今社会,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愈加受到人们的重视,共有权作为所有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代社会得到不断发展。共同共有是共有权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它在某些范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夫妻、家庭和遗产的叁大领域。本文通过对共同共有基本原理的探究,并结合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对共有制度立法上的缺陷,对实践中产生的分歧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完善意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共同共有论文参考文献

[1].贾宇驰.论共同共有中“共同关系”的界定[J].西部学刊.2019

[2].邱明佳.物权法共同共有制度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9

[3].刘俐妍.论界定婚内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理论选择和立法建议[D].贵州大学.2019

[4].王斌来,蒋云龙.5497.8亿元西洽会成果丰硕[N].人民日报.2019

[5].孙翔鹏.论共同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D].吉林大学.2019

[6].杨富元,荣明潇.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把握[J].人民司法.2019

[7].方丽,朱成建.夫妻共同财产的潜在共有[J].法制博览.2019

[8].柯澄川,王亚红.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房产可裁定份额后拍卖[J].人民司法(案例).2018

[9].王倩云.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住房的效力研究——基于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之制度解释[J].民商法争鸣.2018

[10].蕾蕾.男女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按共有财产处理[J].分忧.2018

标签:;  ;  ;  ;  ;  ;  ;  

共同共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