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固定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顺位,抵押权,主义,规则,次序,证券化,经济分析。
固定主义论文文献综述
王传坤[1](2017)在《论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之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抵押权制度对保证债权实现极为重要,对促进资金流通意义非凡。由抵押权制度而衍生的一物数押问题在社会中屡见不鲜。而一物数押必然会在抵押权上产生不同的次序,这一次序对于担保债权和资金流通尤为重要,同时,为了实现公正公平,保证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各国在两种立法模式上存在取舍:顺位升进主义和固定主义。如上所述,本文拟从抵押权顺位问题的产生入手,重点分析顺位升进主义和固定主义的理论优劣与代表性国家的立法现状,进而探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采用顺位升进主义模式的适用优势与不足。通过对法国、日本、德国和瑞士等国立法的学习与借鉴,研究当下我国抵押权顺位制度的完善意见。本文从引言插入,在正文重点探讨顺位问题,以结语收尾,总共分成这叁个部分。引言部分从抵押权顺位的一物数押现象入手,对各国立法例中两种模式的立法现状进行综述。接下来在正文部分,先重点分析重复抵押的合理性问题,这是抵押权顺位问题产生的缘由;之后分析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制度的设计以及这两类立法例在运行中的优势及其弊端,重点讨论以法、日两国为主的顺位升进主义立法例和以德国的所有人抵押制度和瑞士的空白担保位置制度为典型的顺位固定主义立法例的实行状况,并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加以评析。重点论述德瑞法日四国立法实例,是为了从中学习到一些先进的经验,以期对我国模式的选择和修正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最后,从清末《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到民国立法,再到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立法沿袭,论述当下我国顺位制度实务适用和学术论证的现状。在新时代下,无论是升进主义还是固定主义,其实本身都有利有弊。只要重视并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在一定限度上两种模式就都能发挥不错的表现。同时鉴于我国对顺位升进主义的相关立法传统,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坚持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并通过法条对这一模式进行明确化规范。同时,针对我国顺位升进存在之不足,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7-03-10)
孟琛[2](2016)在《论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之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作为“担保之王”,在经济活动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而抵押物价值往往大于某个单一债权,由此发生“一物数押”现象。当先顺位抵押权因实行抵押权以外的原因消灭时,后顺位抵押权是否升进,产生了顺位固定主义与顺位升进主义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例。我国虽然尚未对此明文规定,但实务与学说上皆认为采升进主义。然而,在司法解释某些条文中能找到所有人抵押制度的痕迹,学界上就我国未来上应继承升进主义还是改采固定主义亦争论较大。但是,虽主张改采固定主义之呼声不断,从近些年出台的法律文件可知立法者始终对此保持审慎态度,并未通过立法对现有模式作出较大突破,那么我国为何仍然要保留原有立法模式,现行法律是否可以支撑固定主义使其真正发生效用,当下这种立法模式是否有不足之处可以完善?值得思考与深入探讨。本文拟采用历史研究方法、比较法方法等方法,从考察固定主义、升进主义各自的理论基础及历史背景入手,结合两种立法模式所须依靠的基础分析它们各自存在的价值。对各国或地区的制度设计进行比较,进而探讨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固有的优势与劣势,分析各国或地区针对劣势采用的弥补途径。最后以我国当下所采的立法例为研究对象,不仅就制度本身进行分析,还结合社会现实、制度成本等综合探讨目前模式的合理性和有待完善之处。另从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设计中汲取养分,在避免对我国传统抵押权制度产生巨大冲击的前提下,针对现有模式的弊端提出解决之道。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叁部分。引言部分主要引出一物数押之下导致的抵押权顺位问题。正文部分包括叁大章:第一章介绍各国或地区抵押权顺位制度立法例。考量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理论基础,探寻两种立法模式背后的历史背景,并对典型代表国家或地区的制度设计深入分析。笔者认为,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都对抵押权的价值权本质予以关注,但两种立法模式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侧重于抵押权的相对独立性,后者侧重于抵押权对债权的附随性。在此基础上,进而导致对抵押权所支配之抵押物交换价值的分配方式完全不同。另外,所有权弹力性原则无论在固定主义还是升进主义都有所体现,只是程度有所差异而已。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发展都根源于其社会、经济、历史发展的独特环境,经过对理论基础及立法设计的考察,不仅能为我国是采顺位固定主义还是升进主义提供依据,也能对现有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第二章是对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两种立法例利弊的分析,并考察各国或地区对不足之处采取的补救途径。固定主义优越性可归结叁点:防止不当得利、有利于抵押物所有人利用先顺位再次融资、实现抵押权证券化。但固定主义的缺点在于抵押物所有人要利用后顺位为债权人设立抵押权时,因为后顺位抵押权在先顺位消灭后不能自然升进,所以往往债权人不愿意接受后顺位抵押权,导致抵押物所有人融资受阻。德国与瑞士的立法者分别通过规定涂销登记请求权和预告登记的方式对这项弊端进行弥补,由此加强后顺位抵押权人的信心,降低了抵押人融资的难度,但同时也导致设立抵押权成本上升、效率下降的问题。升进主义优势主要在于使抵押物所有人更容易利用后顺位设立抵押权,但这种立法例客观上存在不当得利、不利于实现抵押权流通等缺陷。针对存在不当得利的弊端,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当所有权与抵押权发生混同时,例外地承认所有人抵押权,以防止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另外,日本民法在提出抵押权附随性缓和理论的基础上,设计抵押证券的模式,将债权与抵押权合二为一证券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抵押权的流通性难题。最后,笔者经过梳理与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即两种立法例其实各有利弊,并无明显好坏之分,究竟应采哪一种立法例还是要探究该制度是否与既有的法律体系相冲突,与社会现状、法律传统相适应等才能得出最终结论。第叁章是对我国抵押权顺位制度之选择的探讨。首先,笔者考察我国立法沿革,对我国立法、司法现状进行解读并分析其特点。我国虽对采固定主义还是升进主义未有明文规定,但通过对相关条文、立法传统、实务操作等方面的分析,可推得我国目前采升进主义。其次,在对我国学界关于立法模式之选择的观点进行介绍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分析,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保留升进主义的立法模式是合理的。一方面,顺位升进主义在我国已有深厚社会基础与理论基础,贸然改为固定主义可能无法被社会普遍接受,从制度成本角度分析也要付出巨大代价;另一方面,从对我国整体法律制度的影响来看,德国实行的所有人抵押制度及抵押权证劵化并不适宜引入我国。但升进主义本身存在一系列弊端,尤其面对融资困难的难题我国目前尚未立法加以解决。因此笔者建议在以后的立法完善过程中,可以考虑引入瑞士的抵押权空位制度,即以采顺位升进主义为主要原则,以允许双方自由约定采抵押权空位制度为例外,让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采取哪种立法模式。既可以避免与我国长期以来严格贯彻的抵押权附随性理论相冲突,与我国现有的担保物权制度相适应,当事人亦获得了自主选择的空间,抵押人有机会通过某个顺位进行融资。另外,还可借鉴日本民法推行抵押证劵制度,将抵押权作为投资媒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为抵押权的流转提供便利,促进其在市场上流通。(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01)
王路遥[3](2015)在《抵押权顺位问题的探析——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待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是抵押权顺位问题中涉及到的两种模式,我国法律对此未有规定,当今社会中,以固定主义为主、升进主义为辅的二者结合的模式,是最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模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20期)
李洋[4](2015)在《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顺位制度源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物数抵”现象的大量存在,同时,也为了协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对此,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综观世界各国,大体分为两种立法模式,一是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即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因实行抵押权以外的原因(如债务人的清偿)而消灭时,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并不递升其顺位,而仍维持原有的顺位,如德国、瑞士;二是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即先顺位的抵押权消灭时,后顺位的抵押权得当然升进,如法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我国学术界对此也做过探讨和研究,但并未得出能够得到普遍认可的结论,而且我国的《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对抵押权顺位的问题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试图通过引入经济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经济效率为视角对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和顺位升进主义进行比较分析,来论证何者更具优越性。本论文包括叁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束语。正文又分为叁个部分,包括抵押权顺位制度综述、抵押权顺位制度的经济分析和我国抵押权顺位制度选择前瞻;其主要是通过引入经济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经济效率为视角对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和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进行比较分析,来论证何者更具优越性。(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5-06-30)
朱小兵[5](2015)在《从一则案例探讨抵押权顺位规则——兼比较“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当抵押物上存在"重复抵押"的情况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各个抵押权的次序问题,因为抵押权的次序决定了抵押权之间的效力顺位。当次序在先的抵押权随着债务的清偿消灭后,如何处理后次序的抵押权,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各国立法也采用了不同的顺位规则,即"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规则。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并没有对采用"升进主义"还是"固定主义"作出明确规定。但通过相关条文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立法默认的是"升进主义"规则,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久以来,一直也是采取"升进主义"。但是,"固定主义"规则有其合理性,似乎更适应抵押权发展的未来趋势,即从"保全抵押"到"投资抵押"的转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1期)
王杰[6](2011)在《论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之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制度在经济融资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而为所有人提供了融资机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等诸多因素都会引起一个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多个抵押权依据登记的先后确定优先受偿的次序。但是当先顺位抵押权因为债权无效、抵押权抛弃或撤销等非债权清偿行为,导致抵押权消灭后,先顺位抵押权上的抵押价值如何分配,抵押利益归属于哪一方主体,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前者在此情形下规定后顺位抵押权顺位依次升进,先顺位的抵押价值实际上归属于顺位在后的各个抵押权人;后者规定后顺位抵押权次序固定不动,先顺位抵押价值不再分配给后顺位抵押权人,而是归为所有人供其再次设定抵押,或者转为普通财产最终清偿普通债权人。本文分为导言、正文与结束语叁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导言引出抵押权顺位概念与“一物数押”现象存在的合理性,在接下来的正文中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对国外的抵押权顺位主义与固定主义立法比较分析,对以日本、法国为代表的升进主义进行分析,固定主义主要论述德国的所有人抵押制度与瑞士的空白抵押制度,并探讨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实施过程中修正的意义,从比较法和利益衡量的角度评析两种立法模式,这一部分为我国立法的借鉴提供了依据;其二分别探讨了升位主义与固定主义的理论基础,对学理上的不同观点进行深入探讨,从本质上探究两种模式的差异。文章在最后根据上述立法比较与理论分析,对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评析,并提出了改革的途径:从再融资的角度可以借鉴瑞士的空白抵押制度,在抵押权流通性上可以采纳日本债权与抵押权合体的方式进行流通,一方面考虑到我国根深蒂固的抵押权升位主义实践惯例,一方面也考虑到对《担保法》与《物权法》的法律体系继承。(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15)
王全弟,盛宏观[7](2008)在《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之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同一抵押物上存在顺位不同的数个抵押权,先顺位抵押权因债权消灭等原因而归于消灭时,后顺位抵押权能否依次升进而取得在先顺位,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例上存在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与顺位固定主义之分。我国立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实务界历来采用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但学术界多有批评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而要求改采固定主义之呼声。然究竟采何种主义,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整体法律制度以及社会传统,在缺乏相应配套制度和社会认同的情况下,贸然改用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殊非妥当。(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08年04期)
谭九生[8](2002)在《我国应采取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的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 当同一物上设立多重抵押权时,若次序在失的抵押权消灭,次序在后的抵押权能否依次升进?对此有两种不同立法例:抵押柳顾位固定主义和升进主义。前者以德国和瑞士为代表,规定在抵押权确立以后,其次序固定不变,先次序抵押权消灭后,后次序抵押权并不升进。(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02年03期)
固定主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抵押权作为“担保之王”,在经济活动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而抵押物价值往往大于某个单一债权,由此发生“一物数押”现象。当先顺位抵押权因实行抵押权以外的原因消灭时,后顺位抵押权是否升进,产生了顺位固定主义与顺位升进主义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例。我国虽然尚未对此明文规定,但实务与学说上皆认为采升进主义。然而,在司法解释某些条文中能找到所有人抵押制度的痕迹,学界上就我国未来上应继承升进主义还是改采固定主义亦争论较大。但是,虽主张改采固定主义之呼声不断,从近些年出台的法律文件可知立法者始终对此保持审慎态度,并未通过立法对现有模式作出较大突破,那么我国为何仍然要保留原有立法模式,现行法律是否可以支撑固定主义使其真正发生效用,当下这种立法模式是否有不足之处可以完善?值得思考与深入探讨。本文拟采用历史研究方法、比较法方法等方法,从考察固定主义、升进主义各自的理论基础及历史背景入手,结合两种立法模式所须依靠的基础分析它们各自存在的价值。对各国或地区的制度设计进行比较,进而探讨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固有的优势与劣势,分析各国或地区针对劣势采用的弥补途径。最后以我国当下所采的立法例为研究对象,不仅就制度本身进行分析,还结合社会现实、制度成本等综合探讨目前模式的合理性和有待完善之处。另从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设计中汲取养分,在避免对我国传统抵押权制度产生巨大冲击的前提下,针对现有模式的弊端提出解决之道。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叁部分。引言部分主要引出一物数押之下导致的抵押权顺位问题。正文部分包括叁大章:第一章介绍各国或地区抵押权顺位制度立法例。考量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理论基础,探寻两种立法模式背后的历史背景,并对典型代表国家或地区的制度设计深入分析。笔者认为,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都对抵押权的价值权本质予以关注,但两种立法模式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侧重于抵押权的相对独立性,后者侧重于抵押权对债权的附随性。在此基础上,进而导致对抵押权所支配之抵押物交换价值的分配方式完全不同。另外,所有权弹力性原则无论在固定主义还是升进主义都有所体现,只是程度有所差异而已。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发展都根源于其社会、经济、历史发展的独特环境,经过对理论基础及立法设计的考察,不仅能为我国是采顺位固定主义还是升进主义提供依据,也能对现有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第二章是对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两种立法例利弊的分析,并考察各国或地区对不足之处采取的补救途径。固定主义优越性可归结叁点:防止不当得利、有利于抵押物所有人利用先顺位再次融资、实现抵押权证券化。但固定主义的缺点在于抵押物所有人要利用后顺位为债权人设立抵押权时,因为后顺位抵押权在先顺位消灭后不能自然升进,所以往往债权人不愿意接受后顺位抵押权,导致抵押物所有人融资受阻。德国与瑞士的立法者分别通过规定涂销登记请求权和预告登记的方式对这项弊端进行弥补,由此加强后顺位抵押权人的信心,降低了抵押人融资的难度,但同时也导致设立抵押权成本上升、效率下降的问题。升进主义优势主要在于使抵押物所有人更容易利用后顺位设立抵押权,但这种立法例客观上存在不当得利、不利于实现抵押权流通等缺陷。针对存在不当得利的弊端,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当所有权与抵押权发生混同时,例外地承认所有人抵押权,以防止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另外,日本民法在提出抵押权附随性缓和理论的基础上,设计抵押证券的模式,将债权与抵押权合二为一证券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抵押权的流通性难题。最后,笔者经过梳理与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即两种立法例其实各有利弊,并无明显好坏之分,究竟应采哪一种立法例还是要探究该制度是否与既有的法律体系相冲突,与社会现状、法律传统相适应等才能得出最终结论。第叁章是对我国抵押权顺位制度之选择的探讨。首先,笔者考察我国立法沿革,对我国立法、司法现状进行解读并分析其特点。我国虽对采固定主义还是升进主义未有明文规定,但通过对相关条文、立法传统、实务操作等方面的分析,可推得我国目前采升进主义。其次,在对我国学界关于立法模式之选择的观点进行介绍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分析,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保留升进主义的立法模式是合理的。一方面,顺位升进主义在我国已有深厚社会基础与理论基础,贸然改为固定主义可能无法被社会普遍接受,从制度成本角度分析也要付出巨大代价;另一方面,从对我国整体法律制度的影响来看,德国实行的所有人抵押制度及抵押权证劵化并不适宜引入我国。但升进主义本身存在一系列弊端,尤其面对融资困难的难题我国目前尚未立法加以解决。因此笔者建议在以后的立法完善过程中,可以考虑引入瑞士的抵押权空位制度,即以采顺位升进主义为主要原则,以允许双方自由约定采抵押权空位制度为例外,让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采取哪种立法模式。既可以避免与我国长期以来严格贯彻的抵押权附随性理论相冲突,与我国现有的担保物权制度相适应,当事人亦获得了自主选择的空间,抵押人有机会通过某个顺位进行融资。另外,还可借鉴日本民法推行抵押证劵制度,将抵押权作为投资媒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为抵押权的流转提供便利,促进其在市场上流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固定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王传坤.论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之选择[D].山东大学.2017
[2].孟琛.论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之选择[D].华东政法大学.2016
[3].王路遥.抵押权顺位问题的探析——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待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J].法制与社会.2015
[4].李洋.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比较分析[D].暨南大学.2015
[5].朱小兵.从一则案例探讨抵押权顺位规则——兼比较“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规则[J].法制博览.2015
[6].王杰.论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之选择[D].华东政法大学.2011
[7].王全弟,盛宏观.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之选择[J].法学.2008
[8].谭九生.我国应采取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的质疑[J].当代法学.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