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制度的法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姚桐[1](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提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朱星儒[2](2021)在《中国婚前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
房宣岐[3](2021)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理论逻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实施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并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理论和实践中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诸多争议。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我国重要的财产制度,指男女双方以订立财产契约的形式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的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在社会生产力提高、女性地位上升、人民意识觉醒、平等观念传播等社会、经济、伦理、法律背景之下产生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法律地位上应当优于夫妻法定财产制度或者至少等同于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因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有利于对婚姻家庭中的法律父爱主义进行限制,且家庭财产总量的不断上升、中国向橄榄型社会的不断进发以及家庭结构变化所造成的财产混同共同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独立存在提供了经济条件。此外,离婚率不断上升所导致的诉讼增加以及个人破产制度对夫妻财产制度所提出的新挑战,都要求我们更加重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更好地应对现实问题。我国所建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有其独立的价值诉求。首先,它追求平等价值,通过“个性化定制”、保护弱者及完善财产权多种保护方式来追求实质平等;其次,它维护婚姻自由价值,以契约的形式维护自由,并保障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实现;再次,它促进家庭和谐价值的实现,通过明确财产归属、适应社会经济变化、防止夫妻双方社会价值差距过大等方式减少家庭矛盾和纠纷,避免家庭不睦的产生,促进家庭和谐;最后,它保障社会秩序价值的实现,一方面能够对保护交易安全产生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能够帮助实现离婚的平稳过渡,进而保障社会秩序。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则设计过于简单且与其他制度规范存在竞合或矛盾,因而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应当通过明确财产契约的订立时间与生效时间,建立完善的公示制度并完善家务补偿制度,以促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自身的完善。此外,还应当结合物权法的规则,对夫妻财产契约下的物权变动进行再观察,以厘清规则之间的适用关系。家庭是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既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秩序又承载着夫妻双方的平等与自由。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为调整家庭财产关系的重要财产制度,其重要性不断提高。因此本文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产生条件、法律定位、价值诉求入手,理解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法律定位,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供解决思路,以期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杜东杰[4](2021)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夫妻财产法艰深庞杂,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婚姻自由价值在年轻男女的内心滋生,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婚前或婚后约定财产归属,排除法定财产制在婚姻财产制的适用。随之而来,因为夫妻约定财产产生的归属法律问题案件不断增加,由于立法价值与夫妻财产约定背后制度理念与实践纠纷的协调性问题,导致规范适用以及裁判文书的说理产生矛盾,甚至形成对立冲突,无论是学者还是立法者或者司法者,他们之间存有争议且无法调和,具体表现为《民法典》第1065条与第209条的法律适用冲突。本文立足民法典的背景,希望可以为诸多长期困扰理论与实务之难题得到合理解释或圆满解决贡献一份力量。本文由五部分构成,具体内容如下文所述:第一部分是本文的引言,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研究的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点和不足。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性质以及效力认识不同、理解不一,导致夫妻财产约定中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律效果存有争议,直接造成实务中的同案异判。为了探究问题背后的原因所在,本文从理论出发就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变动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得以明确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第二部分是夫妻财产约定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概述,主要从其概念、特征、行为性质等方面论述。首先就夫妻财产约定在现有的框架下予以概念明确,就其与夫妻间的赠与之间混乱关系予以梳理、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之间的差别予以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订立的财产制协议目的排除或变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夫妻间赠与是对特定财产的权属的处分,性质上属于赠与合同;而离婚协议则是双方在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下就财产、抚养等内容进行处理的约定。三者的概念性质存在本质的不同,不能同日而语。夫妻财产约定在性质上应定性为身份行为,是附随的身份行为。第三部分是立于我国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就现有之夫妻财产约定引发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将其置于民法典下夫妻共同财产约定所确定的模式,就立法与实践的衔接问题进行研究。通过查阅大量的司法案例,归纳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约定不动产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律依据选择混乱,二是对于法律适用的解释以及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认识不清或者存有分歧;三是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之间的效力问题。第四部分是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探源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理论出发,分析实践中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物权契约说、法律直接规定说、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说。夫妻财产约定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分为一般和特殊的形式,在一般形式下应适用债权形式主义,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是债权效力,应遵守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采用公示生效主义,未经登记相对人仅享有变更不动产登记的请求权,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后取得不动产的物权。在特殊情况下,夫妻选择一般共同共有制时应选择适用债权意思主义,在适用一般共同共有制时夫妻财产约定成立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部分是夫妻财产约定与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之间融洽问题予以研究,主要是在夫妻财产约定中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在债权形式主义下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时间就是物权变动的时间。在债权意思主义下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即发生物权变动,但夫妻婚前订立财产制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但夫妻婚姻关系未能建立,应该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约定。重点分析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对实务中两类重要第三人的效力,一是夫妻财产约定不得对抗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二是针对不动产申请强制执行的第三人,夫妻财产约定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段文辉[5](2021)在《婚前协议效力审查的实证研究》文中认为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了约定婚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其主要目的是约定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法定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免婚后生活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婚前协议合同的结构相对于其他商业协议来说更加简化,其内容大多包括,怎样分配财产、特定财产的分配、如何公平的分割房产、如何分配债务、婚前财产公证等。对于签订婚前协议的双方来说,最重要的问题是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认为婚前协议需要公证,未经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没有约定或者没有明示约定的,适用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学术界对婚前协议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和婚前协议中的忠诚义务上。跟国外婚姻立法相比,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对婚前协议并没有细致的规定,更多的是概括性叙述。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有了切实有效且内容详尽的婚前协议法律法规如美国和德国。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有可能会带来在具体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模糊不清或者无法确定的部分太多,容易在事后产生经济和精神上的纠纷。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暂无相关明确细致的法律法规,所以针对民间自行签订的婚前协议,在很多相似或相关案例中,法官和律师主要是通过现行的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解释、辩论和量裁。目前,检验婚前协议法律效力的标准在我国并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裁判是很常见的。因此,迫切需要审查检验婚前协议的效力问题,以便更好地满足社会实践的需要,并保障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对现有婚前协议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找出目前法官在判定婚前协议有效性的时候,主要的考虑方法与重点因素。如果婚前协议是非经济性质的,则应根据多种因素而不是一般情况来确定其有效性,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不能一概而论。完善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制度,有利明确法治社会的法律价值趋向,更好地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合法的范围内,在互相尊重且自愿自主的情况下进行约定,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它还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论文的正文分为个四部分:第一部分为个案解析。以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通过案情介绍、法院的裁判结果、案例分析来引出本文关注的主要问题,即当下我国婚前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与审查。第二部分关于婚前协议的概述。以基本概念入手,简要阐述了婚前协议效力的相关基本理论,包括婚前协议的含义、实质以及婚前协议效力认定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分析了当前我国婚前协议审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即相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适用尚不明确具体,效力审查的角度和内容不够全面等。注重从实证的角度分析问题,归纳原由。第四部分是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结合当下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提出了力图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王妍竹[6](2021)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夫妻财产制度在现实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传统的法定财产制度已经不足以适应日趋多变的现实生活以及夫妻多变化的现实需求,而现行《民法典》延续原《婚姻法》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其不仅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适用上优先于法定财产制,且通过列举式的方式提供了夫妻可以选择的财产类型,充分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亦彰显了约定自由的原则。然而,由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出现较晚,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仍有些问题尚需明确,仍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学者加以研究和探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对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使我们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有个初步的了解,为下文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性质、特征、立法意义等进行概述,并梳理、总结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该制度的争议及学术观点;第三部分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与不足为切入点,着重从生效要件、物权变动的效力、约定类型的模式及约定的公示和变更撤销制度等方面进行论述,提出了夫妻财产约定能否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问题;第四部分通过比对典型国家的立法,梳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国外的历史沿革,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对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借鉴,为下文的完善部分做一个铺垫;最后一部分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条件、明确物权变动的效力、设立财产约定的类型及设立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程序等方面进行着手,提出了完善夫妻财产约定的若干建议。通过笔者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若干思考,希望能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提供些许建议,进而促进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解决,为法治事业的建设增添自己的微薄之力。
杨陶[7](2020)在《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认为夫妻财产契约是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理念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婚姻契约理论的必然逻辑。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对满足不同家庭的需要,促进和谐家庭关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比较法上,两大法系在婚姻家庭法中都有关于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经典案例。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涉及到社会利益、家庭利益、个人利益等诸多利益的平衡,然而对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过度推崇,使得这一制度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利益失衡。当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财富增加、跨国婚姻增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亟待完善。同时,我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其所彰显的时代精神和科学体系,使得夫妻财产契约制度获得了新的解释空间。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和性质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十分丰富,两大法系的立法和理论对其规定及理解不尽相同。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目的为变更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英美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为婚姻协议的一种,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在对两者及其关系全面比较的基础上,得出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即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缔结的确定婚前财产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契约。夫妻财产契约的性质为身份财产契约,缔结契约不能妨碍夫妻财产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婚姻中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夫妻财产契约被法定化后,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即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两大法系均接受婚姻契约理论,立法上均规定了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但婚姻关系十分复杂,它的身份性、合伙性和伦理性对契约性起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此外,两大法系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均以鼓励缔结契约、注重两性实质平等、平衡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保护弱者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鉴于此,两大法系在构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时,均对它的有效要件规则、法律效力规则及法律适用规则作出了不同于一般商事契约的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设计上,两大法系既有共性又存有差异。形式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要求夫妻财产契约符合特殊的形式要件。大陆法系通常要求公证,英美法系通常要求律师参与或起草。两大法系所采的具体方式虽不同,但功能等值,都旨在确保每一方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确保双方当事人的签署是自愿的。实质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对夫妻财产契约的实质要件予以规定。一是缔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特定的身份。二是意思表示须真实,大陆法系一般通过公证形式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英美法系一般通过效力审查防止使用不正当讨价还价策略缔结契约或通过律师参与确保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三是缔约内容须合法,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就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和分割等事项进行约定;均要求缔约内容不得违反夫妻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规则,不得免除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损害子女的受抚养权等;均认为人身性质的婚姻义务不具可执行性,拒绝执行夫妻财产契约中的“忠诚条款”。夫妻财产契约生效后,契约规定的内容即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产生对内、对外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基于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各国均认为契约生效后即可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就对外效力而言,夫妻财产契约须进行公示,方可对抗第三人。同时,基于当事人有限的认知能力及维护公共政策的需要,两大法系均对契约进行效力审查。大陆法系法院通常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审查,英美法系法院通常审查执行契约的结果是否显示公平。两大法系的审查方法虽有差异,但审查标准存有共性:都视夫妻财产契约为夫妻财产关系的独立方面;都考虑签订契约时的情况是否发生改变;都认为契约免除补偿由婚姻引起的不利益或履行契约导致一方当事人极度贫困时,法院可撤销或修改契约。此外,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但为防止当事人通过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损害婚姻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通常都要求变更或撤销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在实体法上已经得到两大法系的认可,相应的冲突法上也允许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夫妻财产契约准据法。但基于夫妻财产契约兼具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都采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即只允许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选择准据法。若当事人没有合意选择准据法时,鉴于夫妻财产关系具有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通常都要求适用属人法。但两大法系在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上存有争议,大陆法系以国籍为连结点,英美法系以婚姻住所为连结点。两大法系还存在可变更原则和不可变更原则、同一制和区别制的理论争议。但也体现趋同化趋势,如以共同住所和共同国籍为属人法连结点,夫妻财产契约适用缔约时的属人法等。此外,两大法系都考虑到不动产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契约中涉及的不动产,要么明确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只允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要么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通过对两大法系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以下主要认知:若一国对夫妻财产契约形式要件规定地较为严苛,那么其效力审查要求则较为宽松,反之亦然。大陆法重形式,英美法重效力审查。近几年两大法系表现出融合趋势,大陆法从重形式到偏向实质,英美法从重实质到强调形式。但两者目的相同,都试图在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之间寻获平衡,且更注重追求契约正义。这一趋势与我国《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殊途同归,即兼顾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且我国在立法理念上有所超越,更重视家庭的功能和价值,更注重家庭和谐,这符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基于此,应在考虑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实际情况和传承优秀家庭文化的前提下,选择性地借鉴国外成熟立法和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实现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一是充分考虑夫妻财产法定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将夫妻财产契约定性为身份财产契约,并进一步限制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二是遵循《民法典》的逻辑体系,适用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夫妻财产契约有效要件。三是结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借鉴国外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规制夫妻财产契约效力。四是注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总则编之外的独立与自洽,慎重直接适用一般财产法规则于夫妻财产关系。五是结合我国家庭实际情况,适时引入公证形式,增设夫妻财产知情权。六是与实体法相呼应,在充分考虑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维护交易安全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法》中的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和属人法原则,补全夫妻之间的准据法对第三人效力的规定。
刘丽[8](2020)在《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和家庭财富的不断的积累,《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已经难以满足家庭关系变革的需要。目前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不断提升,特别是对家庭财产的贡献增大,其在家庭财产分配中的主动权也越来越得到强化。因此,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夫妻双方通过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办法分割家庭财产的现象逐渐增多。司法实践中在婚姻解体或者继承开始等重要节点上,因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引发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尽管我国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婚内财产分割的规则,但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允许的,相关约定能够产生法律效力。从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但在理论上,对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协议性质、效力等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论。在法律实践中,对此问题还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和维护社会稳定及交易安全等方面,还有不同的理解。这就导致了理论上对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主体、法律特征、效力认定乃至何种情况下构成效力限制还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自始无效等问题,尚在争论之中。司法实践中虽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但是大部分法院倾向于认定其效力,只不过在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等方面,对限制条件和性质判断各有千秋。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调整的虽然是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但是家庭作为社会的基础单位,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影响极为深远。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本质、法律特征、效力认定和正当限制等问题,以便为司法审判提供统一的裁判标准。特别是在当前家事审判制度变革的大背景下,对于婚内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其物权变动效力的认定,不仅影响了婚内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这个特定问题的解决,甚至对于整个家事审判制度的发展完善,也具有极为重要的导向意义。为了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关问题展开相对深入的研究,本文讨论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订立以及效力,尤其是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另外,进一步尝试讨论对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应予限制的因素和理由。在此基础上,提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应该是全新一种财产分割契约,但其既不同于约定财产制,也不属于赠与范畴。就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来讲,笼统承认其效力和其物权关系的变动效果,既不符合《物权法》对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的要求,也有可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对夫妻合谋,通过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目的的恶意规避行为,难以起到制约作用,甚至引发不良导向。因此,依据既有立法逻辑、法律实践的经验,理论研究的成果,应当沿袭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二元制”的思路,分别从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进行讨论。对内效力认定上,遵循民事法律行为“合意”即为有效的原则,对外效力认定上,遵循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消极认定其物权变动效力。这样做,既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的意愿区分家庭财产的归属,承认婚姻财产归属的特殊化需求和安排,同时,也兼顾长期以来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习惯和信赖,以及尽可能尊重诸如《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其他法律的基本规范。
张优优[9](2020)在《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及其民法保护》文中研究说明知情权最早是作为公法领域中的权利而存在的,伴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和公民意识的不断觉醒,知情权的内涵和外延逐渐扩展,私法领域中的知情权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重点。夫妻间知情权是私法知情权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也是夫妻在婚姻中互负忠实义务的必然要求。学者对婚姻关系领域知情权的研究多集中在夫妻间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平衡问题上,专门针对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立法保护研究较少。夫妻间财产知情权是知情权在婚姻关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来源、范围、形式等状况了解、知悉的权利。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享有知悉、了解的权利,实践中因一方对夫妻财产状况不知情而使得自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大量存在。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虽对夫妻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提供了救济途径,但该救济的前提是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另外,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对家庭共同财产均享有管理、处分的权利,但管理、处分这些财产的前提是了解其相关信息及存在状况,可见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对保障夫妻双方财产权益,解决夫妻财产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一些地方性立法率先对夫妻间财产知情权作出了创新探索,但由于层级不高、适用范围有限、规定相对简单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现实困境。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在借鉴域外专家学者研究成果的前提下,总结我们国家地方立法关于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创新探索,对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国家立法及其保障提出相关创新性建议。国家立法应明确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增设夫妻家庭财产告知义务,确立夫妻双方财产查询制度、婚前财产清单制度、实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等方式来保障夫妻间财产知情权有效实施。另外,加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法律救济,明确该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承担,进而很好地平衡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完善夫妻间共同财产制度,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郑赟[10](2020)在《法定财产制中夫妻个人财产界定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社会正处于急速转型中,婚姻家庭领域中传统家庭也在快速地瓦解并带来家庭财富的解体,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离日趋明显化,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急需法律及其他配套措施的与时俱进。夫妻个人财产的发展是近现代夫妻财产制度进步的风向标,夫妻个人财产界定体系的完善也代表着夫妻财产关系立法的成熟化和细致化。个体精神和独立人格在现代家庭中的凸显,使得夫妻双方在婚后所得共有的法定财产制中,也对婚姻关系中个人财产权益的保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合理界定夫妻个人财产就是保障夫妻个人财产权益的重中之重。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对夫妻个人财产方面的问题作出回应,研究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对从个人财产角度思考夫妻财产关系立法的价值理念、保障夫妻双方权益、推动双方人格独立平等、解决夫妻财产纠纷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仍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法定财产制中夫妻个人财产界定之研究”为题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定财产制中夫妻个人财产界定概述,主要介绍了夫妻个人财产的概念以及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法理基础,其中基于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发展沿革和现行法条分析对法理基础进行了三个层面的探究。第二部分为目前界定夫妻个人财产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从立法理念和法规内容两个方面进行了问题分析。首先在立法理念上,分析了界定夫妻个人财产本身面临着的财产法价值和身份法价值的冲突困境,《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在界定个人财产时的价值取向不统一的问题。其次在立法内容上,指出了《婚姻法》第18条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列举式立法存在缺陷以及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认定不妥当的问题,至此对本文重点展开的问题进行了全部讨论。第三部分主要为域外立法经验的参考,将夫妻个人财产界定问题分为法定财产范围和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两方面来借鉴域外成熟的立法例,主要是参考了英国、美国、韩国、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家。第四部分为我国夫妻个人财产界定的思考,此部分主要是提出了明确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立法理念、完善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财产范围、确立合理的个人财产收益分配规则和制定夫妻财产目录四个建议。
二、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制度的法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制度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理论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社会背景 |
(二)经济背景 |
(三)伦理道德背景 |
(四)法律背景 |
三、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定位 |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优先适用的思想基础 |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优先适用的经济条件 |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优先适用的现实需求 |
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价值诉求 |
(一)追求实质平等 |
(二)维护婚姻自由 |
(三)促进家庭和谐 |
(四)保障社会秩序 |
五、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实践路径 |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自身的完善 |
(二)夫妻财产契约下不动产物权变动之再观察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4)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2 夫妻财产约定及其不动产物权变动概述 |
2.1 夫妻财产约定的界定及类型 |
2.1.1 夫妻财产约定的界定 |
2.1.2 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型 |
2.2 夫妻财产约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2.2.1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 |
2.2.2 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
2.3 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 |
2.3.1 身份行为说 |
2.3.2 财产契约说 |
2.3.3 本文观点:身份行为说 |
2.4 夫妻财产约定与不动产物权变动 |
2.4.1 不动产物权变动概述 |
2.4.2 夫妻财产约定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问题 |
3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中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现状及法律适用困境 |
3.1 夫妻财产约定中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现状 |
3.1.1 《民法典》第1065 条 |
3.1.2 《民法典》第209 条 |
3.2 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司法实践现状 |
3.2.1 相关司法数据与分析 |
3.2.2 相关典型案例 |
3.3 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纠纷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3.3.1 法律依据选择混乱 |
3.3.2 对夫妻财产约定下的物权变动模式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
3.3.3 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不同 |
4 夫妻财产约定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
4.1 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
4.1.1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
4.1.2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 |
4.2 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理论争议 |
4.2.1 债权意思主义说 |
4.2.2 债权形式主义说 |
4.2.3 物权契约说 |
4.2.4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
4.2.5 法律直接规定说 |
4.3 域外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及借鉴 |
4.3.1 域外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
4.3.2 域外相关立法的借鉴 |
4.4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应然选择 |
4.4.1 物权契约说之不合理性 |
4.4.2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说之不合理性 |
4.4.3 债权意思主义说之不合理性 |
4.4.4 法律直接规定说之不合理性 |
4.4.5 夫妻财产制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应然选择 |
5 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具体设计 |
5.1 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
5.1.1 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
5.1.2 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时间 |
5.2 夫妻间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
5.2.1 不动产交易中的第三人 |
5.2.2 对不动产申请强制执行的第三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5)婚前协议效力审查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来源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个案解析 |
一、案情介绍 |
二、裁判结果 |
三、案情分析 |
四、引出问题 |
第二章 婚前协议概述 |
一、关于婚前协议的含义 |
二、婚前协议的实质 |
三、婚前协议效力的理论渊源 |
(一)模式一:家庭主义原则下的夫妻财产共有制 |
(二)模式二:个人主义原则下的夫妻财产约定制 |
第三章 我国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存在的不足 |
一、相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适用尚不明确具体 |
(一)相关法律规则的适用不够明确和具体 |
(二)相关法律原则的适用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 |
二、效力审查的角度和内容不够全面 |
(一)对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审查有待细化和深入 |
(二)对合理性的审查的时效性全面性存在不足 |
(三)对涉事虑第三人权益的考虑不够充分以及可操作性差 |
(四)考量客观情势之变化不够全面 |
第四章 对完善我国婚前协议效力审查的建议 |
一、落实相应的法律原则 |
(一)公序良俗原则 |
(二)诚实信用原则 |
(三)意思自治原则 |
二、坚持真实性与全面性相结合的审查原则 |
(一)依法保障当事人全面行使意思表示真实的权利 |
(二)保障当事人合理的考虑和接纳时间 |
(三)强化对协议内容的合理性审查 |
(四)重视专业的婚前咨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 |
2.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界定 |
2.1.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
2.1.2 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 |
2.1.3 夫妻财产约定的特征 |
2.2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意义 |
2.2.1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
2.2.2 顺应中国当前婚姻家庭关系的新变化 |
2.2.3 实现夫妻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
2.3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演进 |
2.3.1 1949年之前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 |
2.3.2 1949年之后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和不足 |
3.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
3.1.1 约定主体 |
3.1.2 约定类型 |
3.1.3 约定形式 |
3.1.4 约定效力 |
3.2 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的不足 |
3.2.1 未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要件 |
3.2.2 物权变动的效力不明确 |
3.2.3 夫妻财产约定类型的模式不明确 |
3.2.4 欠缺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 |
3.2.5 欠缺夫妻财产约定变更和撤销制度 |
3.3 本章小结 |
4 域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考察及启示 |
4.1 域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考察 |
4.1.1 法国的约定财产制 |
4.1.2 德国的约定财产制 |
4.1.3 日本的约定财产制 |
4.1.4 英国的约定财产制 |
4.1.5 美国的约定财产制 |
4.2 域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启示 |
4.3 本章小结 |
5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 |
5.1 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要件 |
5.1.1 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资格 |
5.1.2 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 |
5.1.3 夫妻财产约定意思表示真实 |
5.1.4 夫妻财产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
5.2 明确物权变动的效力 |
5.3 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类型的模式 |
5.3.1 封闭式和开放式的理论争议 |
5.3.2 开放式更有利于满足夫妻双方需求 |
5.4 设立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 |
5.4.1 夫妻财产约定公示的必要性 |
5.4.2 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制度 |
5.5 设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制度 |
5.5.1 夫妻财产约定变更和撤销的必要性 |
5.5.2 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变更和撤销程序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确认表 |
(7)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要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解析 |
一、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 |
二、夫妻财产契约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及公法化趋势 |
二、婚姻关系模式理论 |
三、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性 |
四、夫妻财产制度功能的实现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古代法时期的家族本位和夫权至上 |
二、近代法时期的个人本位兼及家长制 |
三、现代法时期兼及家庭价值和弱者利益的个人本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 |
第一节 特殊形式要件规则 |
一、特殊形式要件的正当性 |
二、公证或独立法律意见要求 |
三、相互报告或披露财产要求 |
第二节 实质要件规则 |
一、缔约主体的适格性 |
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三、缔约内容的合法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效力规则 |
第一节 效力范围规则 |
一、对内效力规则 |
二、对外效力规则 |
第二节 效力审查规则 |
一、审查理由 |
二、审查标准 |
第三节 变更和撤销规则 |
一、能否变更和撤销 |
二、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适用规则 |
第一节 适用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 |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适用属人法 |
一、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 |
二、不可变更原则和可变更原则 |
三、同一制和区别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实践现状 |
二、主要争议问题 |
第二节 价值取向现代化 |
一、历史回顾 |
二、应然选择 |
第三节 制度设计现代化 |
一、有效要件规则的设计 |
二、法律效力规则的设计 |
三、法律适用规则的设计 |
第四节 规范适用现代化 |
一、文义解释 |
二、价值解释 |
三、体系解释 |
四、漏洞补充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订立 |
(一)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订立的原因及主体 |
(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订立的时间 |
(三)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 |
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表征 |
(一)身份性 |
(二)自治性 |
(三)条件性 |
(四)赠与性 |
三、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家庭内部法律效力 |
(一)对夫妻的法律效力 |
(二)对子女的法律效力 |
(三)对其他近亲属的法律效力 |
四、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外部效力 |
(一)对交易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
(二)对财产享有一定利益的他人的法律效力 |
(三)对财产享有权利的他人的法律效力 |
五、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限制 |
(一)不正当目的导致的效力限制 |
(二)夫妻共同债务不能清偿时的效力限制 |
(三)夫妻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时的效力限制 |
(四)夫妻一方承担身份性义务时的效力限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9)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及其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产生的背景 |
第一节 私法上知情权的延伸 |
一、知情权 |
二、私法上的知情权 |
三、夫妻间知情权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
第三节 地方立法的创新探索 |
一、地方立法关于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规定 |
二、地方立法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确立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确立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必要性 |
一、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
二、保护弱势一方合法权益 |
三、有效解决夫妻间财产纠纷 |
四、提高法院司法审判效率 |
五、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 |
第二节 确立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可行性 |
一、符合法律基本原则 |
二、顺应社会发展潮流 |
三、婚姻关系的特殊性 |
第三章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构建 |
第一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理论基础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诚实信用原则理论 |
三、平等原则理论 |
第二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概念和性质 |
一、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概念 |
二、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性质 |
第三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主体和客体 |
一、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主体 |
二、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客体 |
第四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内容 |
第四章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 |
第一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
第二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协调 |
一、公序良俗原则 |
二、利益衡量原则 |
三、权利克减原则 |
四、知情同意原则 |
第五章 国外保障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的借鉴 |
第一节 德国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保障 |
第二节 葡萄牙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保障 |
第三节 美国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保障 |
第四节 澳大利亚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保障 |
第六章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民法保护 |
第一节 加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 |
一、国家立法明确夫妻间财产知情权 |
二、明确夫妻财产告知义务 |
第二节 建立夫妻婚前财产清单制度 |
第三节 完善夫妻财产查询制度 |
第四节 建立夫妻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
第五节 加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法律救济 |
一、夫妻间财产知情权侵权构成要件 |
二、夫妻财产知情权侵权法律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法定财产制中夫妻个人财产界定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状况 |
二 国外研究状况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一 规范分析研究法 |
二 案例分析研究法 |
三 比较分析研究法 |
五、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法定财产制下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 |
第一节 夫妻个人财产的含义 |
第二节 法定财产制中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法理基础 |
一 个人权利观念是夫妻拥有个人财产的法理基础 |
二 夫妻财产制规范是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直接依据 |
三 财产法规则是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重要判断标准 |
第二章 我国界定夫妻个人财产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法定财产制下夫妻个人财产界定的立法概况 |
一 旧婚姻法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界定的规定 |
二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就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情况 |
三 夫妻个人财产界定的立法分析 |
第二节 立法理念上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困境 |
一 夫妻财产制兼具财产法和身份法的价值观 |
二 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存在财产法与身份法的价值冲突 |
三 《婚姻法》与司法解释的价值取向不一致 |
第三节 夫妻个人财产界定于立法内容上的问题所在 |
一 《婚姻法》第18条列举的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类型不完善 |
二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个人财产收益的分配不妥当 |
第三章 夫妻个人财产界定的域外立法研究 |
第一节 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
第二节 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界定 |
第三节 域外立法例的可借鉴之处 |
第四章 我国夫妻个人财产界定的思考 |
第一节 确立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立法理念 |
一 以个人权利理念为主导界定夫妻个人财产 |
二 以公平原则统一《婚姻法》与司法解释的价值观念 |
第二节 立法内容上的完善建议 |
一 完善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财产类型 |
二 确立合理的个人财产收益分配规则 |
三 增加制定夫妻财产清册等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制度的法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2]中国婚前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D]. 朱星儒. 青岛大学, 2021
- [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理论逻辑[D]. 房宣岐. 吉林大学, 2021(01)
- [4]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研究[D]. 杜东杰. 河北经贸大学, 2021(02)
- [5]婚前协议效力审查的实证研究[D]. 段文辉.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6]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研究[D]. 王妍竹. 东北林业大学, 2021(09)
- [7]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D]. 杨陶.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8]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研究[D]. 刘丽. 吉林大学, 2020(04)
- [9]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及其民法保护[D]. 张优优.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 [10]法定财产制中夫妻个人财产界定之研究[D]. 郑赟.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