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论文_李鹏飞

导读:本文包含了挪用公款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挪用公款,最高人民法院,从属性,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单位,财物。

挪用公款罪论文文献综述

李鹏飞[1](2019)在《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观目的及转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张某,某镇政府公务员,主要从事党建工作,负责管理和发放党建经费。2016年7月,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经履行相关手续,张某以党建经费的名义在镇财政所支取现金40万元,拟用于发放基层党支部书记补贴及慰问困难党员。张某将上述钱款存放于自己办(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6-19)

惠王亮[2](2019)在《挪用公款罪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在我国的职务犯罪领域,挪用公款案件的频发性,不仅造成了国有款物的流失,还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公职人员的信赖感,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挪用公款就是指公职人员出于私人原因或者在其他影响因素的作用下擅自将公款挪出后处于自己可支配的范围内,用于其他领域,导致政府丧失了对这部分国有款物的有效支配。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行为人挪用的方式和公共款项的去向都是多种多样的,涌现出来的问题日益复杂化,因此,对挪用公款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提出更加切合我国司法实际的解决方案,才能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保护国有款物不受侵害。在探讨挪用公款犯罪的过程中,笔者采用了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期对此类犯罪有较为全面的认识。挪用公款案件中有较多的疑难问题值得探讨和研究,如“超过叁个月未还”的具体涵义,用公款存单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定性,用途不明该如何认定,对“挪而未用”行为如何评价等等,这些问题的发生,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当然也包含立法和司法层面的原因。笔者在对挪用公款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和充分的剖析之基础上,从挪用公款罪的“叁种情形”延伸至对各种用途的探讨,又以不同用途为视角,针对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出了新的构想,一方面需要在挪用公款犯罪的构成要件中不再将“用途”作为必备要素,另一方面需要为挪用公款犯罪规定相应的财产性刑罚,这样不仅有助于对挪用公款犯罪的构成进行认定,也有助于犯罪预防,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9-05-01)

崔建民,周远洋[3](2019)在《如何定性挪用公款购买公车供个人使用的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被告人阿某从2009年至2016年在皮山农场教育中心担任主任一职,任职期间他多次以教育中心的名义向上级领导申请购买公用车辆,但都未获得批准。2016年6月25日,阿某指示时任皮山农场职业学校(教育中心下属单位)副校长的艾某(另案处理)挪(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4-18)

王瑛[4](2019)在《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前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时代背景下,对于职务犯罪开展广泛深入的研究不仅是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作为一名法律人不可推卸的责任,更是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时代要求。挪用公款罪作为职务犯罪中的一种,是腐败犯罪中最为常见和多发的一种职务犯罪。该罪自设立以来,在司法认定中引发的争议也是最常见和最突出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无论是刑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在挪用公款罪方面都给予了颇多关注,据统计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数量位列我国刑法解释之首。(1)但是即便如此,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并未在审判实务中取得良好效果,对于该罪在司法认定的争议却始终没有平息。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发生,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现有社会环境和经济体制呈现复杂性,挪用公款罪也在不断遭遇新情况,遇到新问题,这其中既有理论上的难题,也有实践中的困惑。二是刑法教义学与司法实践未达到深度融合,导致理论研究未及时有效回应和指导司法实践。对挪用公款罪的一些理论的研究浅尝辄止,且理论的研究成果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以体现,使得司法实践中的困惑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叁是司法实务部门过度依赖和机械适用法条,缺乏理论体系或者方法论的支撑。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法官更多地关注法条、司法解释如何规定,但对于个案认定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无法在理论体系或者方法论上予以回应,往往导致同案不同判结果的出现。这种缺乏理论支撑的司法认定,难以回应和解决疑难案件。现行学界对挪用公款犯罪的研究无外乎两个维度,一是在立法维度上,挪用公款犯罪立法的完善既要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根据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规律增加新内容,又要坚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把握和限定刑法处罚边界,达到严格立法之目的;二是在司法维度上,对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犯罪,既要达到对贪腐类职务犯罪严厉打击的目的,又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把握好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标准,实现司法公正。本文拟从刑事司法的维度出发,试图通过对挪用公款罪的法益、准抽象危险犯和客观处罚条件等相关刑法理论的阐述和研究,回应和指导解决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从理论角度找出解决思路,以期使争议问题得到妥当处理。本文在结构上主要由叁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的困境,以作为本文问题的引出。本文选取了司法实践中叁个较为常见的争议问题。一是主体身份发生竞合时,是否能以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争议;二是“挪而未用”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争议;叁是立法解释中,归个人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是否为构成要件的争议。第二部分中,对挪用公款罪的法益、准抽象危险犯和客观处罚条件等相关的刑法理论进行阐述,提出了挪用公款罪的法益是公款的安全的观点,对挪用公款罪的准抽象危险犯的构造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对客观处罚条件的体系性地位进行了简要阐述。第叁部分是针对前述叁个争议问题,运用上述刑法理论为争议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并提出解决思路,使争议问题得以妥当解决。本文提出以下观点:一是对于主体身份的认定应当从法益保护的角度作出实质判断;二是对于挪而未用的行为,应当在明确挪用公款罪所保护的法益为公款安全、且通过准抽象危险的全新视角予以重新审视,认为挪而未用的行为不能成立本罪;叁是对于“谋取个人利益”的认定,应当结合挪用公款罪的法益和客观处罚条件的理论,确定“谋取个人利益”应当属于客观处罚条件。(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9-04-15)

李耀,徐鹏[5](2019)在《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含义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赵某,某市红十字会会长。2017年6月12日,赵某个人同意王某某到单位账户上借用人民币6万元,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某市救援队注册,并让单位财会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借款手续。2017年6月16日王某某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借款过程中赵某没(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4-10)

刘一霖[6](2019)在《马某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林某是否成立此罪教唆犯》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马某,中共党员,某县社保局出纳。林某,社会人员,系马某初中同学,二人交情颇深。2018年5月6日,林某找到马某,谎称岳母生病在北京住院,急需30万元,让马某从单位挪出30万元供其使用,待10天后其生意上一笔应收款到账就还给马某。马某(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2-20)

于昕伯[7](2019)在《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量刑》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大反腐力度,成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处理,逐渐形成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同属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的罪名认定不清,进而也导致量刑争议,急需厘清二者的界限。从构成要件来看,区分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客观方面尤其是财务上存在差异,在认定犯罪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从量刑来看,应当进一步完善附加刑,明确涉案金额的计算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新通信》期刊2019年02期)

张耀军[8](2018)在《剖析高悬在企业家头顶的“叁把利剑”》一文中研究指出张文中系物美集团创始人,1962年7月生于山东省。1983年,张文中从南开大学数学系毕业后,先后在中科院系统科学研究所、美国斯坦福大学攻读博士及博士后。1994年,下海的张文中在北京创办了经营连锁超市业务的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曾带(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12-27)

曹雪毅,张吟丰,文静[9](2018)在《经依法抗诉,卫生院“临时工”被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4月4日,我收到了湖南省益阳市中级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书——经我们益阳市检察院依法抗诉,益阳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安化县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原财务科科长、农合办主任刘燕构成挪用公款罪。刘燕自2011年通过招聘进入该卫生院工作,一直从事会计、出纳等工(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11-20)

张小荷,侯军[10](2018)在《挪用公款罪与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适用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挪用是指违反财经纪律,擅自将公款脱离单位,而滥用职权应是滥用一般职务权限,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玩弄职权。在对国有企业人员挪用资金行为的认定中,要区分挪用与滥用的区别。挪用公款的目的在于谋取个人利益,而以出借资金为企业谋利,不是为自己谋利,超越职权范围的,是滥用职权,应该认定为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20期)

挪用公款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在我国的职务犯罪领域,挪用公款案件的频发性,不仅造成了国有款物的流失,还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公职人员的信赖感,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挪用公款就是指公职人员出于私人原因或者在其他影响因素的作用下擅自将公款挪出后处于自己可支配的范围内,用于其他领域,导致政府丧失了对这部分国有款物的有效支配。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行为人挪用的方式和公共款项的去向都是多种多样的,涌现出来的问题日益复杂化,因此,对挪用公款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提出更加切合我国司法实际的解决方案,才能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保护国有款物不受侵害。在探讨挪用公款犯罪的过程中,笔者采用了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期对此类犯罪有较为全面的认识。挪用公款案件中有较多的疑难问题值得探讨和研究,如“超过叁个月未还”的具体涵义,用公款存单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定性,用途不明该如何认定,对“挪而未用”行为如何评价等等,这些问题的发生,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当然也包含立法和司法层面的原因。笔者在对挪用公款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和充分的剖析之基础上,从挪用公款罪的“叁种情形”延伸至对各种用途的探讨,又以不同用途为视角,针对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出了新的构想,一方面需要在挪用公款犯罪的构成要件中不再将“用途”作为必备要素,另一方面需要为挪用公款犯罪规定相应的财产性刑罚,这样不仅有助于对挪用公款犯罪的构成进行认定,也有助于犯罪预防,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挪用公款罪论文参考文献

[1].李鹏飞.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观目的及转化[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2].惠王亮.挪用公款罪初探[D].西北大学.2019

[3].崔建民,周远洋.如何定性挪用公款购买公车供个人使用的行为[N].中国商报.2019

[4].王瑛.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的困境与出路[D].西南大学.2019

[5].李耀,徐鹏.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含义辨析[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6].刘一霖.马某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林某是否成立此罪教唆犯[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7].于昕伯.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量刑[J].中国新通信.2019

[8].张耀军.剖析高悬在企业家头顶的“叁把利剑”[N].中国商报.2018

[9].曹雪毅,张吟丰,文静.经依法抗诉,卫生院“临时工”被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N].检察日报.2018

[10].张小荷,侯军.挪用公款罪与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适用辨析[J].中国检察官.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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