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海运服务立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海运,贸易,会员国,市场,成员国,水运,外商投资。
海运服务立法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沈吉利[1](2003)在《论国际海运服务贸易的立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论述了国际海运服务贸易的GATS规则和进展以及中国对于国际海运服务贸易的立法规制,并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03年06期)
陈红彦[2](2003)在《完善中国海运服务贸易立法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切实履行《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下的“一般义务与纪律”以及我国在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就海运服务所作出的承诺 ,我们应加强海运服务贸易方面的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但依然存在着亟待改善之处。(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03年01期)
张殿军[3](2002)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国际海运服务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WTO成员方在开展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是迄今为止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 我国入世后,作为国际服务贸易重要组成部分的我国海运服务业不可避免地要受到GATS的影响和约束。加强对GATS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正确把握其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努力使我国的国际海运服务立法不断接近并适应GATS的要求,促进我国国际海运服务业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制环境下健康、稳定地发展,有着现实的、紧迫的必要性。 本文对GATS有关国际海运服务方面的制度、规则和原则及其在国际海运服务领域的适用作了较为全面、深入、系统的评介、研究和探讨,并对入世后我国海运服务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和对外承诺与开放程度进行了全面论述,分析了我国海运服务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海运服务立法与我国入世的对外承诺及GATS基本原则接轨的程度进行了相应的评估。 在上述评介和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从我国加入WTO和国际海运服务业受约于GATS的角度,在基本原则、立法依据、政策思路、立法内容以及立法技术等几个方面,对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国国际海运服务立法提出了应采取的对策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2-06-01)
吴宇[4](1998)在《欧盟海运立法的基石:自由提供服务》一文中研究指出EC(即欧盟)法规的基础是“自由提供服务”原则。其中4055/86号法规是这个法规体系的纲领,954/79号和3577/92号法规是对4055/86号法规的补充。 众所周知,欧盟是由多个国家组成的,而不是一个单一的国家。现在欧盟制订各项规则和法规的目的就是:在成员国间(本文来源于《中国远洋航务公告》期刊1998年12期)
冯闻军,刘世元[5](1996)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我国海运服务贸易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确立了服务贸易的多边法律制度,是各缔约方今后进行服务贸易国际合作的法律准则。海运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受到该协定的调整和约束。1990年5月,我国政府在《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上签字,1994年《(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1996年04期)
海运服务立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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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履行《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下的“一般义务与纪律”以及我国在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就海运服务所作出的承诺 ,我们应加强海运服务贸易方面的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但依然存在着亟待改善之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运服务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1].沈吉利.论国际海运服务贸易的立法规制[J].世界海运.2003
[2].陈红彦.完善中国海运服务贸易立法之思考[J].法学杂志.2003
[3].张殿军.《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国际海运服务立法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2
[4].吴宇.欧盟海运立法的基石:自由提供服务[J].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8
[5].冯闻军,刘世元.《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我国海运服务贸易立法[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