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侵权民事诉讼论文-奚晓明

证券侵权民事诉讼论文-奚晓明

导读:本文包含了证券侵权民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责任制度,证券,诉讼制度,领域

证券侵权民事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奚晓明[1](2010)在《为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司法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就金融领域和资本市场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涉及金融债权领域、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等,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对证券市场发生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尽快作出系统的司法解释,完善资本市场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制度参与证券市场的规范,对市场各类主体的各种违法行为的司法规制,必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深交所》期刊2010年06期)

汪洋[2](2010)在《证券侵权民事诉讼方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市场素有国民经济“晴雨表”之称,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成绩斐然,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证券侵权纠纷时有发生。随着广大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地采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认为,传统的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在处理证券侵权案件时面临较大缺陷,而群体诉讼制度在这方面则具有较大优势,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是排除适用代表人诉讼的。十多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民主法治环境出现巨大进步,我们应该重新审视证券侵权诉讼方式有关制度设计,有必要充分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已发展成熟的集团诉讼有关经验,改变传统的诉讼制度和审判理念,完善和构建我国的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制度,更好地保护众多中小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本文首先从探讨证券侵权行为及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入手,得出结论,证券侵权诉讼具有“少额多数”的特征,属于典型的群体诉讼。继而分析了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方式的种类,这里重点讨论了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即代表人诉讼制度,深刻剖析了代表人诉讼的特征和性质,阐述了在审理证券侵权案件中传统诉讼方式的不足和代表人诉讼的优势;本文回顾了我国证券侵权诉讼的发展历程,提出了我国当前诉讼方式的主要问题,即我国民诉法中亦设有代表人诉讼的群体诉讼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证券侵权案件只能采取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的方式,而排除适用代表人诉讼。本文重点讨论了我国法院回避代表人诉讼等群体性诉讼的深层次原因,并评述我国相关的司法政策。纵观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在处理证券侵权民事纠纷时主要有美国集团诉讼模式、德国团体诉讼模式及日本选定当事人模式,其中尤其以美国集团诉讼模式最具活力。本文介绍域外美、德、日等国的在处理证券侵权中的群体诉讼制度,重点是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概念、特征、发展背景,并对几种制度分别评析。最后,对我国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和美国集团诉讼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分别研究了二者在证券侵权诉讼中的适用,评价其优势和主要缺陷。并结合我国司法环境和本土资源,提出完善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方式的基本思路。(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0-06-01)

刘玉芹[3](2010)在《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原告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20年的发展,取得不少进步,同时存在诸多不完善,比如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司法救济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存在诸多不畅、中小投资者权利的保障严重欠缺。投资者系证券市场运作的关键,若其权利得不到合理维护,势必影响其投资信心,最终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故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证券民事诉讼包括证券违约民事诉讼、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及其他诉讼。本文重点讨论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因为其对证券投资者权利的维护、对证券违法违规者的处罚、对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乃至社会的稳定、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因该诉讼涉及范围比较广,本文仅选择原告制度进行了探讨。包括谁可以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标准是什么?以及其他证券投资者如何加入诉讼等。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共计叁万一千余字。第一部分概述证券侵权民事诉讼与当事人适格理论。首先介绍了证券侵权民事诉讼与当事人适格理论,明确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概念、理清证券民事诉讼与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区别,避免后文理解有误。然后介绍了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发展,以及当事人适格理论发展对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影响。当事人适格理论系原告制度的理论基础,证券侵权民事诉讼之所以会存在不同的诉讼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发展。第二部分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原告制度。详细介绍了美国集团诉讼、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团体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的概念及历史发展;并对原告提起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标准,其他证券投资者参加诉讼的形式,判决效力的扩张等做了详细叙述及评析。第叁部分介绍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原告制度的现状及缺陷。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概况;之后详细介绍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原告制度现状,深入分析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在原告制度方面的不足。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建议。在综合评析不同学者观点后,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充分肯定我国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侵权领域的独特功能,建议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先进因素,完善我国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次借鉴德国的团体诉讼,赋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以提起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权利,代表证券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并且,首先由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提起诉讼;若其不提起诉讼或不作为,则由证券投资者启动代表人诉讼,达到二者的衔接。(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0-05-18)

徐婧,李炳娴[4](2008)在《论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制度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的证券侵权民事案件未建立特殊诉讼制度,受一般民事诉讼制度的制约,在实践中存在相当多的不便,因而有待完善;国外普遍采纳的群体诉讼制度在合理性、经济性、公益性等方面对解决证券侵权案件有着相对的优势,可以为我国借鉴,但必须针对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予以妥善处理,以更好地实现其价值。(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08年18期)

周成泓[5](2006)在《证券侵权赔偿民事诉讼机制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具有阶段性的合理性,但它有着一系列的消极影响,应当予以废止;目前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诉讼形式限于单独诉讼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引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证券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实行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相结合的做法,因果关系依据诱多虚假陈述对市场和投资者影响的模型确定,立法应当确立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实行推定。(本文来源于《企业经济》期刊2006年01期)

徐黎明[6](2004)在《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证券市场自1990年建立以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与监管不力,市场主体的操作很不规范,故而使得侵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且屡禁不止。亿安科技、银广夏、蓝田股份、麦科特等侵犯投资者权益的恶性案件曝光后,震惊了整个社会,人们开始强烈呼吁司法机关介入此类案件的处理。由于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较为广泛,形式多样,被侵权的对象众多,加之以往又毫无审判经验可借鉴,故法院对证券侵权民事案件的处理经历了从“驳回起诉”、“暂不受理”、“有条件受理”到“进一步扩大受理”四个阶段。与司法实践相对应,学界从2000年即开始关注证券市场中的民事侵权问题,并呼吁建立证券民事赔偿制度。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将虚假陈述类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诉讼方式规定为单独诉讼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这在学界和实务界均引起了较为激烈的争论。本文拟从程序法的角度研究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以探索适合中国国情且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诉讼方式。通过对以单独诉讼、共同诉讼及代表人诉讼方式解决我国证券侵权民事纠纷所存在的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这几种诉讼方式皆非解决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最佳途径。在此基础上进而对海外几种通常适用的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方式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我国目前解决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应然诉讼方式,是经过改造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即在现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基础之上,吸收国外群体诉讼方式中的合理因素加以改造所得之代表人诉讼制度。由于证券侵权民事诉讼案情复杂且诉讼周期一般较长,走完整个诉讼程序,对于法院及各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个讼累沉重的痛苦历程,本文在寻求以合理的诉讼方式来解决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同时,还初步探索了诉讼外的其他解决方式,为当事人解决证券侵权民事纠纷提供多元的选择渠道,从而达到减少各方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保护投资者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双赢目的。(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04-05-01)

宋征[7](2003)在《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对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在概述部分,首先对本文要论述的范围作出界定,即主要探讨针对证券欺诈引发的群体性纠纷而提起的股东直接诉讼,对股东派生诉讼不作研究。当然,这一制度是直接诉讼的配套制度,随着直接诉讼的完善,股东派生诉讼的建立也必将提上议事日程。然后又对我国以前没有建立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机制的原因及建立独立的证券侵权民事诉讼规则的必要性作了简要分析。第二部分结合我国立法和美国的司法实践分析了提起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根据。笔者认为在我国有充分的实体法依据,当然,这是以借鉴美国的默示民事诉权理论和树立“在私法领域,法院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理,法无明文规定不审判”的司法理念为前提的。鉴于我国的成文法传统,法官素质堪忧以及司法尚不能真正独立等因素的考虑,当务之急是完善我国《证券法》的民事责任体系。但笔者始终认为,矛盾、纠纷宜疏,不宜堵,相信法官的智慧,即使判决不甚完美,但毕竟使人们相信世上有说理的地方,这一点尤为重要。第叁部分笔者详细地阐述了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制度功能,提出这种功能不应归功于民事责任(实体法),而应是救济程序所固有的,因为“没有救济即没有权利”,实体法再完美,没有可操作的程序保障,只会使人们丧失对法治信仰。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发展作一梳理,一则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利用司法解释权恣意干涉投资者诉权的专断,二则可以看出投资者维权的漫漫征程。不管怎样,全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美好前景不再遥远。第五部分属于微观的制度建构,也是本文的重点。笔者从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受理范围,管辖问题,当事人的确定,诉讼形式,举证责任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制度设计。在案件受理范围上,笔者主张全面受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各类证券侵权纠纷;在前置程序上,笔者主张取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置条件的规定,而应设立一个真正的诉前纠纷解决程序,笔者的初步设想是在证券临管部门下设立一个证券纠纷调解机构;在管辖问题上,笔者<WP=4>主张应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在当事人的确定上,笔者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情况分别作了讨论;在诉讼形式上,笔者主张借鉴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改造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举征责任上,笔者主张对主观过错、因果关系等侵权要件的证明衽举征责任倒置。在结语部分,笔者说明了指引本文写作的两个司法理念:一是在私法领域,法院应对私人纠纷全面受理,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不受理、不审判;二是在今天这样一个法制越来越健全的社会,程序的独立价值在“救济走在权利之前”的司法理念下更应突显。正是在这两个思想的指导下,笔者对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阐述。从构思到写作历时半年有余,虽几尽全力,但观点上的幼稚以及论证上的不严密仍不可避免,希望各位方家予以批评指正,更希望拙文能对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3-05-01)

证券侵权民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证券市场素有国民经济“晴雨表”之称,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成绩斐然,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证券侵权纠纷时有发生。随着广大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地采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认为,传统的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在处理证券侵权案件时面临较大缺陷,而群体诉讼制度在这方面则具有较大优势,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是排除适用代表人诉讼的。十多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民主法治环境出现巨大进步,我们应该重新审视证券侵权诉讼方式有关制度设计,有必要充分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已发展成熟的集团诉讼有关经验,改变传统的诉讼制度和审判理念,完善和构建我国的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制度,更好地保护众多中小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本文首先从探讨证券侵权行为及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入手,得出结论,证券侵权诉讼具有“少额多数”的特征,属于典型的群体诉讼。继而分析了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方式的种类,这里重点讨论了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即代表人诉讼制度,深刻剖析了代表人诉讼的特征和性质,阐述了在审理证券侵权案件中传统诉讼方式的不足和代表人诉讼的优势;本文回顾了我国证券侵权诉讼的发展历程,提出了我国当前诉讼方式的主要问题,即我国民诉法中亦设有代表人诉讼的群体诉讼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证券侵权案件只能采取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的方式,而排除适用代表人诉讼。本文重点讨论了我国法院回避代表人诉讼等群体性诉讼的深层次原因,并评述我国相关的司法政策。纵观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在处理证券侵权民事纠纷时主要有美国集团诉讼模式、德国团体诉讼模式及日本选定当事人模式,其中尤其以美国集团诉讼模式最具活力。本文介绍域外美、德、日等国的在处理证券侵权中的群体诉讼制度,重点是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概念、特征、发展背景,并对几种制度分别评析。最后,对我国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和美国集团诉讼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分别研究了二者在证券侵权诉讼中的适用,评价其优势和主要缺陷。并结合我国司法环境和本土资源,提出完善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方式的基本思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券侵权民事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奚晓明.为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司法保障[J].深交所.2010

[2].汪洋.证券侵权民事诉讼方式研究[D].河北大学.2010

[3].刘玉芹.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原告制度研究[D].青岛大学.2010

[4].徐婧,李炳娴.论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制度之完善[J].商场现代化.2008

[5].周成泓.证券侵权赔偿民事诉讼机制若干问题研究[J].企业经济.2006

[6].徐黎明.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研究[D].武汉大学.2004

[7].宋征.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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