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分配受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受偿,债权,物权,分配,实体性,被执行人,权利。
分配受偿论文文献综述
柯文兴[1](2019)在《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款额是否可以按实际变现率进行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顾:原告A公司上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为4100万元。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B公司所有的不动产予以拍卖,不动产评估价为5.9亿元,最终拍卖成交价为3.8亿元,法院主持制订"被执行人B公司执行案件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确认原告的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仅按(本文来源于《就业与保障》期刊2019年12期)
王泽富[2](2017)在《我国执行参与分配中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事关债权人实现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的途径、份额以及顺序。甚至在很多对债务人的有限财产进行分配的案件中,债权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决定着债权人的利益能不能实现。在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法院首先会对债务人的财产制定分配方案。而法院在制定分配方案时,主要的依据就是各个债权人的不同债权之间哪些该优先受偿,哪些不该优先受偿。但是在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优先受偿权制度存在立法不足,对此执行法院以及当事人也时常感到烦恼。法院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是其工作的基本要求。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法院在制定分配方案的时候必须有合理的依据,才能保障分配方案的合理性。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这一制度缺少完整、系统性的规定,导致法院在制定分配方案时没有法律上的充分依据。如此一来,执行法院所制定出来的分配方案难免就会不合理,债权人之间的受偿顺序和受偿份额就会被打乱。一方面,这样会造成法院工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会引起当事人对法院司法权威的质疑。而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执行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不合理会使得本该得到保护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而且,对于非法律工作人员的当事人来说,对法律的理解本来就比较模糊,再加上我国在优先受偿权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本身就不完善,则会造成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法依据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由于这种立法上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很多处理结果不合理的案件。除了立法方面的不足,我国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没有明确的参与分配原则。参与分配原则作为分配程序的基本原则,对决定债权人的债权的受偿顺序起着决定作用。即使在执行法院缺少法律依据时,也可以在参照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分配方案。但是,我国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都没有涉及分配原则。在本文中笔者将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站新村分理处执行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为例来论述我国执行参与分配中优先受偿权的立法不足与司法混乱的现状。并且在对国外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进行分析的同时,来探索我国完善优先受偿权的途径。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个部分来论述。分别为案由、法理分析、本案分析、本案启示。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本文分析的案例,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站新村分理处执行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对要分析的案件进行了简要介绍。并且提炼出了案例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主要的争议焦点,以作为下文分析本案例的主要突破点。第二部分论述了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和法理基础,以及我国关于执行参与分配中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规定和司法现状,同时也介绍了包括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关于分配原则的规定,并指出了我国关于分配原则的缺失和混乱。第叁部分主要分析了第一部分中所提炼出来的案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即上下级法院对该案列存在不同裁决的原因所在。通过对争议焦点的分析,进而将理论分析部分的理论和案件对应起来,为下文的案例启示提供实践材料。并且对本案的处理进行了评析。第四部分论述了在对本案进行分析之后,结合第二部分的法理分析,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在认识到我国立法与实践不足的基础上,参考国外法律规定,提出由本案分析所得到的启示,也对完善我国优先受偿权提出了具体方案。(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0)
张萍[3](2016)在《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在企业破产分配中的受偿顺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破产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清偿顺位历来饱受争议,而对潜在侵权债权人更是置若罔闻。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也存在着截然对立的两种观点,物权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公平缺失毋庸置疑,但效率缺失仍值得进一步探讨。同时,从与合同之债的冲突比较出发,"人文关怀""保护弱者""内化风险"也不尽然从破产受偿顺位得以体现。在保持原有清偿顺位基础上,应尽快建立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对潜在侵权债权人的保护以及完善综合性损害赔偿制度,从而在各种制度的交相辉映下重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受偿体系。(本文来源于《长江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6期)
周芳洁[4](2016)在《代位债权能否平等受偿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曾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分别向李某、余某借款20万元,后因生意失败,无法偿还二人债务。债务到期后,李某、余某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生效后,曾某还是未能还钱,两人又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曾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在终结执行后,李某偶然发现张某欠曾某20万元货款,于是李某以张某为(本文来源于《时代主人》期刊2016年04期)
丁亮[5](2015)在《劳动债权受偿优先性的经济法解读——从经济法之分配正义观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体现了民法对个人本位、形式平等以及效率优先的追求:它将劳动债权未能同金融债权一样获得担保的原因归结为"合同自由";它浸透了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个体利益的呵护,却低估了群体问题可能引致的社会动荡;它甚至无视劳动债权中包含的生存利益而执守着"物权优先效力"的路径依赖——担保物权优先于劳动债权的结论让人质疑。经济法的分配正义观以社会利益、实质平等以及公平效率兼顾为内容,它正视而不是忽视劳动者的弱势缔约身份;重视而不是漠视破产财产分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珍视而不是藐视作为社会道德基础的生存利益。因此,以经济法分配正义观为逻辑起点,基于对民法的功能矫正,我们进行了对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合理性解读。(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15年10期)
赵旭[6](2012)在《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受偿顺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情况下,执行所得的财产如何进行分配,是构建参与分配制度的核心问题。然而,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参与分配制度并无明文,相关规定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2-08-09)
毛玲[7](2009)在《参与分配制度中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广东省某纺织品公司与广东省某服装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11月由广东省某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法院经审理于2005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广东省某服装公司偿还原告522万元货款及利息,原告广东省某纺织品公司对广东省某服装公司的抵押物享(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9-07-24)
徐琰婕[8](2007)在《在船舶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过程中抵押权人是否能优先于船舶修理人优先受偿》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项制度,对保护有关海事请求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各国法律对船舶优先权性质一般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将对其的分析留给了理论与实践,加之各国对船舶优先权的具体规定千差万别,使得船舶优先权在法律上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历来就众说纷纭、充满争议,被认为是“一个涉及太多不确定性的法律领域”。由于权利的性质必然对权利的行使产生重要的影响,如债权与担保物权之间存在重大区别,二者的特征也截然不同,直接地对两种权利的行使方式和程序产生严重影响。同时,从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来看,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存在不少的问题。因此,分析并明确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对分析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一案例的分析,讨论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在船舶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过程中对抵押权人与船舶修理人的权利的影响。(本文来源于《珠江水运》期刊2007年04期)
分配受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事关债权人实现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的途径、份额以及顺序。甚至在很多对债务人的有限财产进行分配的案件中,债权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决定着债权人的利益能不能实现。在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法院首先会对债务人的财产制定分配方案。而法院在制定分配方案时,主要的依据就是各个债权人的不同债权之间哪些该优先受偿,哪些不该优先受偿。但是在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优先受偿权制度存在立法不足,对此执行法院以及当事人也时常感到烦恼。法院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是其工作的基本要求。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法院在制定分配方案的时候必须有合理的依据,才能保障分配方案的合理性。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这一制度缺少完整、系统性的规定,导致法院在制定分配方案时没有法律上的充分依据。如此一来,执行法院所制定出来的分配方案难免就会不合理,债权人之间的受偿顺序和受偿份额就会被打乱。一方面,这样会造成法院工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会引起当事人对法院司法权威的质疑。而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执行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不合理会使得本该得到保护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而且,对于非法律工作人员的当事人来说,对法律的理解本来就比较模糊,再加上我国在优先受偿权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本身就不完善,则会造成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法依据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由于这种立法上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很多处理结果不合理的案件。除了立法方面的不足,我国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没有明确的参与分配原则。参与分配原则作为分配程序的基本原则,对决定债权人的债权的受偿顺序起着决定作用。即使在执行法院缺少法律依据时,也可以在参照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分配方案。但是,我国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都没有涉及分配原则。在本文中笔者将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站新村分理处执行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为例来论述我国执行参与分配中优先受偿权的立法不足与司法混乱的现状。并且在对国外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进行分析的同时,来探索我国完善优先受偿权的途径。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个部分来论述。分别为案由、法理分析、本案分析、本案启示。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本文分析的案例,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站新村分理处执行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对要分析的案件进行了简要介绍。并且提炼出了案例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主要的争议焦点,以作为下文分析本案例的主要突破点。第二部分论述了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和法理基础,以及我国关于执行参与分配中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规定和司法现状,同时也介绍了包括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关于分配原则的规定,并指出了我国关于分配原则的缺失和混乱。第叁部分主要分析了第一部分中所提炼出来的案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即上下级法院对该案列存在不同裁决的原因所在。通过对争议焦点的分析,进而将理论分析部分的理论和案件对应起来,为下文的案例启示提供实践材料。并且对本案的处理进行了评析。第四部分论述了在对本案进行分析之后,结合第二部分的法理分析,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在认识到我国立法与实践不足的基础上,参考国外法律规定,提出由本案分析所得到的启示,也对完善我国优先受偿权提出了具体方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分配受偿论文参考文献
[1].柯文兴.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款额是否可以按实际变现率进行分配[J].就业与保障.2019
[2].王泽富.我国执行参与分配中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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