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权限论文_李曼玲

导读:本文包含了税收立法权限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税收,权限,立法权,税法,体制,主义,体系。

税收立法权限论文文献综述

李曼玲[1](2018)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税收立法权限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立法权是影响政府财政收入和公民财产权的重要国家权力,而我国大量的“税法”却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授权国务院制定。由于授权决定的不规范和授权后缺乏有效的监督,形成我国税收立法以行政立法为主的局面,并由此产生了许多问题。实际上,国家对规范税收立法十分重视,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更是将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单列一项,并列举了设立税种、确定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属于税收基本制度。伴随着税收立法权的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承担起国家税收立法的任务,而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立法体制中的特殊地位,它的立法工作直接关系到中国立法的全局。为了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的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时间表,届时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都将上升为税法。鉴于税收立法在我国并不属于绝对的法律保留项目,在未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然可以授权国务院进行税收立法。作者认为税收法定原则的真正含义,不是一刀切地杜绝税收授权立法,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谨慎授权的基础上,加强对国务院税收授权立法的监督,使税收立法工作在法制的轨道内进行。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解决我国税收立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限是国家税收立法的核心。一方面,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期间很短,留给立法讨论的时间非常少,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有充分的时间研究立法问题。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的另一立法机关很自然地承担起了我国大部分的立法工作,将来的税收立法也不例外。另一方面,税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往往增加了立法机关进行税收立法的难度,而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又需要及时制定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造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不授权国务院进行税收立法的局面。有授权就应该有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对国务院的税收授权立法进行监督,从而保障我国的税收授权立法工作在人大的主导之下进行。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我国的税收立法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限,有利于划分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税收立法界限,便于开展税收立法工作,实现税收法定原则。本文结合我国四部《宪法》和新旧《立法法》的规定,从税法的制定权、修改权、解释权和监督权四个方面分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税收立法权限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模糊;全国人大常委会未能有效行使税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的税收立法决定不规范;以及缺乏对授权立法的有效控制和监督等。作者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通过剖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利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结合国外税收立法权限划分的经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借鉴国际税收立法的经验;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税收立法的主导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税收授权立法的监督。这些措施都是希望在现有法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为我国真正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保驾护航。(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3)

刘军[2](2015)在《国外税收立法及其权限划分的比较和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国外税收立法及其权限划分的基本做法,特别是对税收基本问题的法律规定、税收立法机关及立法程序的比较,分析了在借鉴西方国家税收立法经验时应注意的前提,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充实宪法中有关税收的内容并制定税收基本法、尽快完成税收正式立法的建议。(本文来源于《经济师》期刊2015年04期)

孙丽[3](2010)在《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划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公民民主意识日益提高,税法作为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工具越来越重要。税法的核心即税收的立法权是否完善是制约我国税法问题能否顺利解决的关键。从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修改税收立法权限的相关建议是完善我国当前分税制的前提条件。(本文来源于《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3期)

李跃庆[4](2009)在《税收立法权的宪法配置》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权”是政府凭借国家主权进行税收立法,并据此强制参与主权范围内社会主体财产权的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调控国家经济的财政征收的权力。它内含叁个方面的权力: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收收益权。其中税收立法权在税权中具有原创性地位,起主导作用。税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其界限直接关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宪法对税收立法权的配置正是实现这一保护的重要环节。由此,本文以税权的宪法权力属性分析为逻辑起点,基于税收立法权宪法配置的必要性研究和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的具体实践,着重分析税收立法权在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之间的配置和具体权限的划分,以求实现宪法对其全面的控制,公民财产权免受恣意侵犯。第一章,界定了国家税权的内涵,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梳理了税权的起源与变迁;依据税权的宪法规范,探寻了税权的宪法公权力属性为税收立法权的宪法配置架构理论前提。第二章,基于税权与宪法渊源的解析,进一步阐明处于税权核心地位的税收立法权宪法配置之必要性;比较分析了美国、法国、日本叁国税收立法权宪法配置实践,进而说明税收立法权宪法配置的基本原则。第叁章,回归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实践,立足税收立法权配置的宪法规范缺失现状,梳理了现行法律有关全国人大与国务院税收立法权配置的规范,并对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系作出评价。第四章,基于税收立法权宪法配置的比较研究和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现状,提出了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由行政主导向法律主导的转变之策。(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9-04-01)

张静[5](2007)在《浅析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比分析了中西方国家的税收立法权限,同时从《立法法》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限的构想,即在《立法法》中补充规定不可授权的事项范围。(本文来源于《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期刊2007年16期)

马安静[6](2005)在《浅论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是整个税收立法体系的核心,对于税收的立法体系、税收立法位阶以及税收执法工作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得以明确化和法定化,整个税收立法体系才能得以完善,税收制度的作用也才能得以发挥,因此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在税收立法工作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本文对于各国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的模式进行了比较,同时对中国税收立法权限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税收立法权限划分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铜陵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3期)

张峰[7](2005)在《日本税收立法权限归属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作为集权制国家其税收立法权限的分配颇有独特之处,在中央集中立法权的前提下给予地方政府法外地方税立法权和税种税率有限选择权,从而在集权和分权之间较好地保持了平衡。日本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模式对中国税制发展具有参考价值,通过对日本立法权归属的具体分析,归纳出日本税收立法权分配的主要特点并探讨其对中国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5年03期)

王东勇[8](2004)在《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税务机关在税收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碰到税收法律适用上的困难,这种困难很多来源于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诸多问题。探究造成税收法律体系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引起了笔者的兴趣。这个深层次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不完善。解决好这个问题对于建立科学的税收法律体系、实现税收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就要从法律角度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是指关于税收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即在一个国家中,对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各种税收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认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 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存在以下五个主要问题:一是税收立法权过分集中在中央,地方权力机关实际没有的税收立法权,地方政府拥有的税收立法权只是对一些属于地方税的税种,地方政府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决定税率或停征,因此地方税收立法权过小;二是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不明确;叁是行政部门实际行使的税收立法权的范围过大,税收立法结构显失均衡;四是国务院转授税收立法权严重违反《立法法》;五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有关税收立法的授权,属于空白授权,违反《立法法》规定。<WP=61>英美法系的美国和英国,与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日本等四个国家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实况证明,税收立法权限都是一种相对的集权或分权模式,只不过集权或分权的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罢了。而税收立法权在各类及各级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分配的主要原因也不过以下几点:一是税收及税法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二是灵活多变的经济形势,要求国家不定期随时运用税收等经济杠杆和税法等法律手段及时加以调整;叁是考虑到各个地方的具体特殊性,以及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先以税收行政法规或税收地方性法规进行试验的需要;五是即使是已制定的税收法律,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也需定期予以调整;六是以上诸方面的需要由于最高立法机关在立法时间、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等方面的限制的原因,不能或及时或全面地予以满足。因此,最高立法机关无法包揽所有税法的立法权,而必须进行两方面的委任:一方面委任予行政机关,一方面授权予地方政权机关。西方四国的经验对解决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实际上存在的问题有二个借鉴之处:一是税收立法权应在中央与地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二是税收立法授权要合法。当前,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是可行的。首先,现有立法权限体制为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完善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其次分税制财政和税收体制改革成果有待纳入税收法律调整;WTO诸原则是完善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动力和外在条件。<WP=62>税收基本法,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目前我国的税收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完善税收立法权限体制,应以制定税收基本法为契机,针对税收立法权限体制存在的问题,在现有立法体制框架下,借鉴外国经验,适应WTO诸原则的要求,吸收分税制财政和税收体制改革成果,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并据此原则确立税收立法授权明确性制度并严禁转授权,从纵向上适当扩大地方立法权限,从横向上缩减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部门税收立法权限,划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收立法权限,最终建立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导的分权式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笔者以从税收实务中发现的问题为逻辑起点,追踪我国税收立法实践,对二大法系四个具有代表性的西方国家相关经验进行比较、总结,以税收法定原则为指导,从现有立法权限体制、分税制财政和税收体制改革、WTO诸原则等方面论证了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可行性,明确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在研究过程中,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以解决我国问题为目的,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展开了实证分析,对问题把握较准确,提出的对策有针对性。围绕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税法框架。1994年税制改革后,初步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的对经济进行多层面调节的税制体系。在1994年确立的新税制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对税法及时进行了调整,<WP=63>在治理通货膨胀和应对通货紧缩趋势中,税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主要作用。西部大开发、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等新情况的出现,呼唤在推进依法治税的过程中税收立法进一步为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发展创造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依法治税是实行法治经济的关键环节,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困扰依法治税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税收立法方面。其中,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不完善尤为突出。这个问题涉及法律、政治、经济、社会诸多领域,解决好它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是对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不断思考的结果。尽管笔者倾注了大量精力,由于能力、文献资料的来源所限,研究还是未能全面系统开展。和其他广大税收工作者一样,笔者期待尽快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并付诸行动,冒昧写就本文,也算是为解决问题所做的一点努力。(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4-10-01)

姚海珠,熊伟[9](2004)在《完善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不足与缺陷:税收立法权限横向划分不明确,税收授权立法范围过大;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于中央,地方行使的税收立法权限过小。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具体对策:依法明确划分税收立法权限;国家税收立法权应集中在国家权力机关,完善税收授权立法制度,授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5期)

张流柱[10](2003)在《论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是整个税收立法体制的核心,其不足与缺陷是导致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只有对其加以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才能进一步解决税收立法中的问题,从而解决由税收立法所产生的税法体系的问题,使我国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本文来源于《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3年02期)

税收立法权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通过对国外税收立法及其权限划分的基本做法,特别是对税收基本问题的法律规定、税收立法机关及立法程序的比较,分析了在借鉴西方国家税收立法经验时应注意的前提,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充实宪法中有关税收的内容并制定税收基本法、尽快完成税收正式立法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税收立法权限论文参考文献

[1].李曼玲.全国人大常委会税收立法权限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2].刘军.国外税收立法及其权限划分的比较和启示[J].经济师.2015

[3].孙丽.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划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

[4].李跃庆.税收立法权的宪法配置[D].厦门大学.2009

[5].张静.浅析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

[6].马安静.浅论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J].铜陵学院学报.2005

[7].张峰.日本税收立法权限归属的分析[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

[8].王东勇.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完善[D].吉林大学.2004

[9].姚海珠,熊伟.完善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J].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4

[10].张流柱.论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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