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有名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有名,民法典,旅游,特许经营,医疗纠纷,文化建设。
有名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冯建生[1](2019)在《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名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先被写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室内稿"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却令人不解地在"提请审议稿"中被删除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在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得到普遍采用,已经发展为成熟的合同类型。该类合同具有不同于其他合同的独有特点,在缺少直接裁判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审理相关合同纠纷案件存在找法困难,需要专门的合同法规范进行调整。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纳入《民法典》有着迫切的现实需要,且已条件成熟。当务之急是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条文进行完善,做到法律规范的科学化,以此推动其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有名化。(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聂圣[2](2019)在《论合同编有名合同之增补》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合同编编纂过程中应当对众多候补合同进行有效甄别,择其要者增补入合同编。"重要且必要"是合同编增补有名合同的基本标准。其中,必要性程度需要结合合同自身是否具备有名化的条件和合同编是否适合安置该合同综合判断。以增补必要性程度为准据,服务合同、雇佣合同和独立保证合同属于绝对必要增补的合同,快递服务合同、环境民事合同和和解合同属于相对必要增补的合同,而旅游合同、银行合同、营业转让合同和知识产权合同则属于没有必要增补的合同。(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动态》期刊2019年04期)
贾玉平[3](2019)在《快递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快递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独立于货运合同等合同类型的新型合同,既具备相当的重要性,又具备足够的典型性和复杂性,有必要根据其特征进行专门和系统调整,使之成为规范适用上更具针对性、明晰性和科学性的有名合同。而快递服务合同有名化与当前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契合、相关科学研究的深入、相关立法活动的进行、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为之提供了现实条件。具体来看,快递服务合同的有名化在路径选择上并不适合交由其他立法完成,而应将之扩增为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一种合同类型;在入典方式上,不宜在货运合同中依附立法或在运输合同一章中单独设节,而应独立设章,规定在运输合同之后;在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的确定上,应避免非民事化倾向,排除既有相关经济立法和国家标准的影响,不对快递服务监管范围进行调整,不对企业内部工作环节进行规范,而应聚焦快递服务合同关系进行立法,并贯彻合同自由原则,避免借助国家干预手段对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制定强制性规范;在立法内容上,既要追求规范的全面性,做到流程全覆盖、主体全涉及、权利义务无遗漏,又要避免立法冲突和立法重复,以确保法典的体系性。此外,还要突出立法重点,着力对快递企业义务、快递企业违约责任和已经具备成熟稳定性的快递服务合同现象进行明细规范;对尚处于发展变化中的问题进行适度前瞻,采用概括式立法,不做过于具体的规范,为之预留充分发展空间。(本文来源于《中国流通经济》期刊2019年01期)
张弛[4](2018)在《论我国服务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及其建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服务业具有经济重要性、法律适用上的特殊性,且现有服务合同规范难以应对现实需求,其自身性质决定了其与物及权利的交易在法律调整上的重大区别,故而有必要对其在合同法中进行有名化。"大服务主义"、"中服务主义"以及"小服务主义"叁种立法模式对比之下,"中服务主义"更适合于我国立法现状。根据我国合同法立法特色,应在上述模式基础上加以改良,对服务合同法总则区分物型服务合同与劳务型服务合同,并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建构规范,以期能更有效地调整相应法律关系。(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S2期)
宿辉[5](2018)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有名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提出的旨在改变公共产品供给方式、改善国家治理结构、深化行政体制、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目前,列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已超过7867个,涉及的投资金额达11.8万亿元人民币。中国PPP模式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应用发展,已经处于世界前列。与大批量项目落地、大额度投资体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学术界在PPP合同的法律属性、规制原则和调整规则等方面的基本理论研究尚显薄弱,在PPP模式与其他法律部门和成文法的关系问题上,还存在严重分歧。PPP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要依靠PPP合同进行安排和联结,在中国法框架内安顿好PPP合同,对于我国依法推广应用PPP模式,保障PPP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规范PPP项目的交易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PPP模式的思想源流是国家治理从主权国家理论向公共服务理论发展的产物。因此PPP合同作为政府一方为实现行政目标和社会资本一方为实现经营利益而达成的合意,双方不同的缔约目的决定了PPP合同必然兼有以优益权为特征的行政因素和以平等为特征的民事属性。PPP合同置于何种法律关系下进行调整,是PPP合同研究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世界各国政治制度、所处法域、经济水平各不相同,PPP法律关系的定位,并没有必须因循的国际惯例,没有必须固守的既定规则,应当根据我们的国情实事求是地予以选择。PPP模式的出现是所谓“公法向私法渗透以致行政权力契约化”的典型表现,回避PPP合同的公法特征或私法特征都难免陷入到狭隘的部门法利益争论中。但是,考察我国自身的法律传统和现有的法律资源,以及我国PPP已经形成的特色模式,可以发现PPP合同的民事性是第一位的,是本质属性。将PPP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置于《民法典》或专门法中进行规定,有利于将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有利于产权制度的保护。文章以“和谐法治”理论统领全篇。和谐法治是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体现在立法层面,就是要对立法重点和利益协调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应高度重视推进社会事业、增强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落实到PPP模式的规范发展、PPP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就是要在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运行过程中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和谐,权利与权力的和谐,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和谐,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之间、法律机制之间的协调。方法论上,进行解释论作业来论证“特许经营协议”并不等同于“PPP合同”,特许经营仅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模式之一,完全由政府方付费的PPP模式并不需要授予特许经营的权利。在提出PPP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的条文设计时,进行立法论的作业。理论工具选择上,采用英美合同法上的“近因理论”和法国行政法上的“直接执行公务说”。认可PPP合同兼受行政法规范和民法规范调整,此为“规范聚合”。PPP合同从采购缔约、履行监管、违约救济等每一个环节各构成一种法律关系,每一种法律关系所受规范的法律不同,发生的法律后果各异。借鉴“近因理论”,就是截取最接近合同的因果链条,一种法律关系的定位和定性主要由最接近该法律关系的因果链条所蕴含、体现的因素和属性作为认定该法律关系的性质、归属类型的依据。据此,PPP合同的本质是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就合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达成的合意,除非个别环节和极为必要,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中大量看似与行政权相关的内容是可以内化为双方的合同约定的。故PPP合同应纳入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同时,根据“直接执行公务说”,行政合同应当是行政机关直接参加公务的执行,或是合同本身是执行公务的一种方式,则PPP合同中确需由行政法调整的环节有叁个,即政府采购、特许经营和项目接管。在证成PPP合同应落位于民法调整基础上,进一步提出PPP合同具备了“民事性、典型性和成熟性”要件,应将PPP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在未来《民法典》中进行规范。讨论了PPP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和违约救济各环节的重要问题和特殊规则。在PPP合同订立与效力环节,重点研究了叁个问题:第一,平等、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在PPP合同中如何体现和解释;第二,基于“双阶理论”,采购阶段的法律瑕疵是否对已缔结的PPP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第叁,PPP合同是否可予撤销及其形式要件。在PPP合同履行环节,研究了政府方合同主体基于公共利益代表的地位所形成的单方变更、解除及监管项目的“行政特权”,具体讨论了通过合同规范行政特权边界和行使条件的原则,以及特权行使造成社会资本方损失时的补偿标准问题。在违约救济环节,主张依据争讼标的或案由确定所适用的争议解决程序。双方对于PPP政府采购程序、特许经营权以及项目接管引发的争议,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其余争议均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同时,对于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的争议,亦提出了“优化举证责任分配、特定事项适用调解和援引民事规范进行裁判”的解决路径。鉴于王利明、梁慧星二位民法学者在各自领衔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均将PPP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列入合同法编,文章对上述建议稿合同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形成了建议条文。(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12-01)
叶小兰,王方玉[6](2018)在《论体育赞助合同的体育部门法有名化——基于完善体育行业法的前瞻性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体育赞助合同领域存在立法不足、司法裁判不一、理论混乱等现状,不利于体育产业的发展和司法裁判权威性的维护。体育赞助合同具有直接的商业目标,区别于买卖、许可、赠与、广告等合同行为。作为比较成熟的商业模式,体育赞助合同应获得立法认可,成为典型的有名合同。体育赞助合同不宜直接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而应在体育基本法中加以规定,然后制定具体细则。体育赞助合同的体育部门法有名化有利于体育行业法的完善,并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本文来源于《体育与科学》期刊2018年05期)
董蕙敏[7](2018)在《旅游文化建设之要点:旅游合同有名化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适应旅游业迅猛发展的态势,保证旅游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旅游合同立法,不仅是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文化建设、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民法典编纂之际,为使合同法分则立法完整,需要把实践中成熟的合同交易类型通过"有名合同"立法的方式固定下来,以便更好地发挥合同法的规范和指引功能,同时面对屡禁不止的"零负团费"等问题,包价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亟待细化。旅游文化建设应顺应时代潮流,通过构建完整的旅游法律体系,从制度层面保障旅游文化发展进步。(本文来源于《文教资料》期刊2018年18期)
李永泉[8](2018)在《论快递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一文中研究指出纵观全世界各国快递服务行业的发展历程,我国快递服务业起步相对来说比较晚,但是由于近几年电商行业发展迅猛,尤其是在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巨头日益庞大的今天,我国的快递服务行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伴随着现代电商行业日益强大的快递服务业,日渐普及并渗透到了全国各地各个行业,给日常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且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快递服务行业正日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成员。然而快递服务也是一把“双刃剑”,其虽然发展迅速为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多益处,但是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数量的日益递增已然成为了不可忽视的问题。快递服务纠纷增多的同时也反应出法律的滞后性,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调整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主要参照《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相类似的合同在法律中的规定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等等,缺乏对于快递服务合同的专门法律规定。裁判标准不统一,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同案件却出现不同裁判结果的情况,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同时也导致当事人对于违约结果难以预见,增加违约成本,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我国快递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因此我国有必要将快递服务合同提上立法日程,完善我国民事立法。首先,本文论述了快递服务合同立法前提、立法紧迫性及立法意义。该部分首先从快递服务合同自身适用的广泛性及特殊性方面分析了其基础的立法前提,然后从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现状及现行相关法律规范的不足两方面分析了其立法紧迫性,最后详细阐述快递服务合同积极立法价值。其次,本文对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进行描述。本部分先对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认定,然后分析了其与相类似有名合同之间的种种本质区别以表明其独特的法律属性。再次,本文构建了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这一部分结合快递服务合同自身的实际特点,详细构建了合同双方主体以及合同涉及的收件人各自相应的权利义务内容。最后,本文对快递服务合同的风险负担与保价条款两个最重要的内容进行了介绍与重新构建。快递服务合同的这两部分作为快递服务合同的特色部分,重新构建有助于均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快递服务合同有名化能够促进我国快递服务行业持续并健康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不断增添新鲜活力,而且亦将非常有助于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本文希望通过作者对于快递服务合同有名化的有限研究,对其在立法方面提供些许不成熟建议,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23)
张厚东[9](2017)在《信用卡合同有名化之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卡合同广泛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已经具备了有名化的客观条件,在未来的合同法分编设计中应当给予肯定。信用卡合同的立法重点在于平衡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配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的信用卡合同制度设计中,非授权使用行为的后果参照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关键在于持卡人是否具有可归责性;持卡人可以在发卡行对于基础交易行为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下,享有对于发卡行的抗辩权;对于信用卡合同中广泛存在的格式条款,尤其是逾期未还款时利息、滞纳金或者其他费用的缴纳应当有明确的界定和限制,以防止过分加重持卡人的偿还负担。在未来的合同法分则设计中,鉴于持卡人在信用卡合同中的弱势地位,部分条款应当采用混合性规范模式,以实现立法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倾斜,在体系配置中其应当属于金融服务合同的一节。(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7年05期)
肖遥[10](2017)在《以医疗合同有名化缓解医疗纠纷》一文中研究指出医患关系一直处于一种不和谐的状态,但目前一直是利用《侵权责任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一个时候的处理。这不能从根本上缓解医疗纠纷,本文认为应当将医疗合同有名化,利用这种事前手段,从而确定将医疗关系中权利义务法定化,为缓解医疗纠纷提供一种更为简便快速的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3期)
有名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法典合同编编纂过程中应当对众多候补合同进行有效甄别,择其要者增补入合同编。"重要且必要"是合同编增补有名合同的基本标准。其中,必要性程度需要结合合同自身是否具备有名化的条件和合同编是否适合安置该合同综合判断。以增补必要性程度为准据,服务合同、雇佣合同和独立保证合同属于绝对必要增补的合同,快递服务合同、环境民事合同和和解合同属于相对必要增补的合同,而旅游合同、银行合同、营业转让合同和知识产权合同则属于没有必要增补的合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有名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冯建生.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名化[J].法商研究.2019
[2].聂圣.论合同编有名合同之增补[J].社会科学动态.2019
[3].贾玉平.快递服务合同的有名化[J].中国流通经济.2019
[4].张弛.论我国服务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及其建构路径[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5].宿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有名化研究[D].吉林大学.2018
[6].叶小兰,王方玉.论体育赞助合同的体育部门法有名化——基于完善体育行业法的前瞻性考量[J].体育与科学.2018
[7].董蕙敏.旅游文化建设之要点:旅游合同有名化问题[J].文教资料.2018
[8].李永泉.论快递服务合同的有名化[D].吉林大学.2018
[9].张厚东.信用卡合同有名化之展开[J].研究生法学.2017
[10].肖遥.以医疗合同有名化缓解医疗纠纷[J].法制博览.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