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共犯论文-成铸庭

身份共犯论文-成铸庭

导读:本文包含了身份共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身份,身份犯,共同犯罪

身份共犯论文文献综述

成铸庭[1](2019)在《身份犯的共犯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法领域中,存在一些犯罪主体具有刑法所赋予的法律身份,通常我们将其称之为身份犯罪。目前关于身份类型的定罪量刑,存在诸多的解释,研究身份罪犯的各种理论,有利于拓宽知识范围,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来讨论身份共犯的问题:第一部分首先指出关于身份共犯的基本问题,要想解决身份共犯的疑难问题必须要先先了解什么是身份,本文主要探讨刑法问题,因此应将身份赋予刑法意义,着重于刑法的身份和身份概念。关于身份与共犯之间的关系,首先介绍身份共犯的特征,并将身份共犯与一般共犯进行比较,然后得出自己的研究结论。第二部分是研究身份犯罪共犯中存在的问题。其中,教唆者和身份是共犯和身份问题的重要部分。研究身份犯罪者和教唆者的共同犯罪,可以使犯罪人受到应受的处罚,从而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起到重要的价值。同样,在身份罪犯和帮助者之间的关系中存在许多复杂的情况。关于共同正犯的问题。有争议的是,在共同犯罪中,首先是有身份的人和没有身份的人是否可以联合实施犯罪行为,这是有争议的。因此,将各种观点的整合讨论,然后评估各种意见,最后,获得正确自己的价值判断。在确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实施联合违法行为的身份和非身份后,讨论针对具有特殊身份犯与无特殊身份实施身份犯罪,如何定罪和判刑的问题。第叁部分介绍了身份共犯的基本理论和身份对行为的影响,并研究了身份共犯问题。主要研究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身份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另一个是共犯对行为的影响。身份和共犯理论的结合已经成为身份犯罪的共犯,因此研究了共犯的基本理论和身份的影响,以更好地解决身份共犯的问题。第四部分是通过学习梳理出许多理论,并对出现的问题以及类似的情况表达自己的看法。例如对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分析。而且提出了身份犯共同犯罪的立法建议,并根据中国目前身份罪犯的立法地位,分析了目前身份罪犯的难题。从问题的角度出发,结合自学法律知识,提出了我国身份犯罪立法的建议和发展路径。笔者希望本文的讨论能够为我国的身份犯罪相关立法带来一些启示。(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28)

夏伟[2](2019)在《走出“共犯与身份”的教义学迷思:“主从犯体系”下身份要素的再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主从犯体系"不同于德日区分制体系,主要表现为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具有实质差异、主犯判断与正犯评价存在根本区别。在欠缺身份犯总则性规定的前提下,不宜直接运用德日区分制体系下的"共犯与身份"理论来解决相关问题,而应当对其进行中国语境的转化。据此,"违法的连带性"应转换为"违法的共同性","责任的个别化"应蜕变为对"不法程度"及责任要素的双重评价。故而,在"主从犯体系"下,身份的作用仅限于两点:一是在整体上或共同违法意义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从而在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身份者未必都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或胁从犯;二是在归责意义上,非身份者的责任在同等条件下相对于身份者会有所克减。(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罗梅娟[3](2019)在《纯正身份犯之共犯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问题主要分为叁个部分: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的情形,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的情形和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的情形。本文借刑法学界已有的研究基础,从共同犯罪和身份犯的基本理论出发,解释特定身份对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的影响程度,分别讨论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分别在叁种不同情形下的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6期)

黄梦琪[4](2018)在《真正身份犯之共犯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犯与身份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难点。在真正身份犯之共犯相关问题上,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基本肯定非身份者可以作为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有争议的问题是真正身份犯之共犯是否包括共同实行犯,折中说相对合理。关于真正身份犯共犯认定标准,单一学说难以解决复杂问题,应区分情况具体进行讨论,对犯罪主体身份、犯罪行为、作用力大小等进行考量,并应区分有身份者与非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以及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两种情形。(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8期)

曾宪桂[5](2018)在《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构成滥用职权共犯辨析——以“新网工程”奖补资金渎职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中属于较为复杂的知识点,尤其在涉及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的渎职共同犯罪更是如此。正确理解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渎职共同犯罪的本质,对具体案件的查办与裁决有着重要指导意义。本文以X检察院办理的供销系统工作人员在"新网工程"奖补资金渎职犯罪案件为例,就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能否构成滥用职权共犯进行探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4期)

唐华[6](2018)在《论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范围,涉及到的是在真正身份犯的场合,无身份之人能否成为其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以及能否成为其间接正犯乃至共同正犯的问题。刑法总则中没有进行规定,司法解释零散混乱,使得理论界争议不断,司法实务中对于该问题的处理困难重重。从日本和德国关于真正身份犯共犯成立范围相关的立法规定以及理论界的讨论中可以得出启示,其优秀成果可以为我国理论与实务所借鉴。从犯罪的本质出发,结合实行行为的影响,通过贯彻限制从属性规则,可以更好地界定真正身份犯中的共犯范围问题。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增补一个关于与真正身份犯相关的条款,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填补我国立法上的漏洞;将现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化及时废止相关的不合理的司法解释,使得现有司法解释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相协调,对司法实务中正确处理该问题给予一个正确的引导。(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8-05-01)

张永强[7](2017)在《共犯与身份竞合时的罪责认定——以“密切关系人”参与受贿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密切关系人"参与受贿时共犯罪责的认定,属于共犯与身份的竞合,在具体认定时应坚持违法共犯论、共犯从属性及正犯中心主义的基本立场。在"密切关系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加功的场合,"密切关系人"应按受贿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国家工作人员对"密切关系人"受贿加功的场合,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为受贿罪的正犯,"密切关系人"为受贿罪的共犯,在处罚上按各自的责任要素单独判断;在国家工作人员与"密切关系人"共同实施受贿的场合,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具体认定各主体的责任;在国家工作人员对"密切关系人"受贿事后认可的场合,属于对法益侵害结果的认可,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认可行为评价为受贿罪缺乏责任基础。(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7年05期)

倪志祥[8](2017)在《身份对共犯定罪量刑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身份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而共同犯罪则是刑法理论中“令人绝望”的一章。在两者交织的情况下,更是刑法理论和实践都必须面对的难点。影响行为的定罪是刑法中身份的首要功能,具备与否,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在刑法理论上,这种影响定罪的身份称为(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7-05-03)

刘嫣[9](2016)在《比较法视野下共犯与身份问题的中国解决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被称为刑法理论中的“绝望之章”,若将其与身份混在一起,问题就更加复杂。但也正是如此吸引了无数中外学者为其“竞折腰”,自马克昌老师1986年发表了《共同犯罪与身份》一文随即便掀起了理论界的讨论狂潮。我国刑法总则中目前还没有关于共犯与身份的特别规定,只是在分则部分罪名应用一些规定。虽然两高自1985年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具有一定进步意义,但是随着近年来职务犯罪等案件的增多,并不能应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势。例如单位中对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位之便谋取财物,应该怎样定罪量刑?关于该问题理论界就有“主犯说”“职务犯罪说”“特殊主体优先说”等六到七种学说争议。过多的学说并没有提供一个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若没有一个新的解决思路也是徒增一种备受批判的观点而已。日本自明治维新之后开始了自上而下的改革,法律领域更是弃“中华而学之欧美”,开始了法律近代化的历程。1874年波索娜德访日,并着手制定“旧刑律”,该法律以法国刑法典为参照依据,以此为分界点,在这之前无论是“仮刑律”“新律纲领”或“改定律例”都是“旧体西用”,多多少少受中华法系的影响。处理共犯的原则是在确定共犯的基础上,再从内部根据实际所起作用来区分造意者(发起犯意并对犯罪实施起主要作用的人)和随从犯。旧刑法参照法国刑法典,规定了以实行行为为基准的共犯论。历经了两次校正案之后基本确定了“认可加重身份的个别作用”这一共犯与身份问题的处理原则。虽然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法国共犯理论中严格的从属性,但由于未规定构成身份造成了理论上的空白,也给实践操作带来混乱。立法的缺失促进了现行律的修订,而这一时期日本转向了同样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德国。起初,在此阶段德国的刑法典没有对构成的身份进行详细规定,因此日本的草案中也欠缺这部分,而是任由其理论解释。随后柏林大学学者对日本立法提出建议,即构成身份的连带作用明文化。历经了几次校正案之后,演变为现行刑法第65条的规定1。该法条提出的构成身份和加减身份概念弥补了旧刑法的不足,但由于第1款体现了共犯从属性原则,第2款又遵循共犯独立性原则,二者之间的绝对矛盾造成了日本共犯与身份问题的长期困扰。也引发了学术界的激烈讨论,可以说日本学界关于“共犯与身份”争议的实质就是对65条解释的问题,即如何解释第1款和第2款的关系。日本早期提出的“形式区分说”“成立科刑的分离说”等学说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二者之间的矛盾,但是由于并没有从实质上区分身份的实质作用,难免会造成定罪量刑的不公。从其刑法典立法沿革的历程来看,在立法西欧化的进程中,日本吸取了西欧立法的精华,而随着司法的精密化和实质化,又基于结果无价值论提出了“实质区分说”,倡导“违法身份和责任身份”的概念。该观点有得到了山口厚、西田典之等教授的赞成,无疑为我国解决共犯与身份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因此,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首先分析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下共犯与身份的中国问题,当前立法现状、司法实际及相关解决理论;其次,通过比较日本共犯与身份问题的立法沿革、理论发展、解决进路,引入“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的概念具体来解决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6-06-30)

李志恒[10](2016)在《对真正身份犯共犯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有叁个基本问题需要解决:无身份者加功于有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定性问题;有身份者加功于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定性问题;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定性问题。解决问题的核心在于我们应该保有什么样的刑法观,选择哪一种共犯正犯的区分标准以及如何理解共犯正犯之间违法连带性与违法身份连带的关系。在中国刑法语境下,结果本位的刑法观、规范的形式客观说以及违法身份的连带应为我们所坚持,真正身份犯的共犯的基本问题也可在此立场与前提下得到妥善解决。(本文来源于《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身份共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主从犯体系"不同于德日区分制体系,主要表现为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具有实质差异、主犯判断与正犯评价存在根本区别。在欠缺身份犯总则性规定的前提下,不宜直接运用德日区分制体系下的"共犯与身份"理论来解决相关问题,而应当对其进行中国语境的转化。据此,"违法的连带性"应转换为"违法的共同性","责任的个别化"应蜕变为对"不法程度"及责任要素的双重评价。故而,在"主从犯体系"下,身份的作用仅限于两点:一是在整体上或共同违法意义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从而在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身份者未必都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或胁从犯;二是在归责意义上,非身份者的责任在同等条件下相对于身份者会有所克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身份共犯论文参考文献

[1].成铸庭.身份犯的共犯问题探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2].夏伟.走出“共犯与身份”的教义学迷思:“主从犯体系”下身份要素的再定位[J].比较法研究.2019

[3].罗梅娟.纯正身份犯之共犯探究[J].法制博览.2019

[4].黄梦琪.真正身份犯之共犯问题研究[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8

[5].曾宪桂.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构成滥用职权共犯辨析——以“新网工程”奖补资金渎职案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8

[6].唐华.论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范围[D].广西民族大学.2018

[7].张永强.共犯与身份竞合时的罪责认定——以“密切关系人”参与受贿为视角[J].现代法学.2017

[8].倪志祥.身份对共犯定罪量刑的影响[N].江苏经济报.2017

[9].刘嫣.比较法视野下共犯与身份问题的中国解决模式[D].吉林大学.2016

[10].李志恒.对真正身份犯共犯问题的思考[J].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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