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变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律,人工智能,互联网,时代,地球,风险,着作。
法律变革论文文献综述
马长山[1](2019)在《数字时代的法律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主持人语:当今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突破了天然给定的物理时空,进而形成了一个既立基于物理时空又超越于物理时空,既包容物理世界又对其进行数字化重建的全新社会。这样,基于原有物理时空而形成和运行的生产生活规律、社会组织形式、社会治理体系、法律制度规范等,必将面临着数字时代发展逻辑带来的挑战和重塑,亟需法学理论的积极回应和探索重构。法律与人工智能的研究路径与(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12期)
张维,王婧[2](2019)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重塑治理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数字经济借助人口红利和劳动力优势,在互联网应用方面发展迅速,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数字企业,数字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新动能当前新型犯罪层出不穷,要加快推动数字经济的立法,创新纠纷解决模式,运用新技术赋能司法,通过数字技术来探索司法改革的(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12-11)
张志坚[3](2019)在《着作权聚合中介服务企业的价值、异化与治理——兼论我国着作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问题与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着作权流转制度的效率无法匹配新时代传播大规模、高效率使用作品的要求,是我国着作权制度的主要问题之一。着作权聚合中介服务企业发挥了润滑着作权流转过程、提升流转效率的作用,有重要的产业和公共价值。但有些企业在利用市场、技术等优势谋求利益时,产生了角色异化和行为失范,应对其加以治理。还应建构着作权流转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充足公共产品;并对着作权法进行价值调适和制度变革,为新时代传播发展营造制度空间。(本文来源于《编辑之友》期刊2019年12期)
黄韬[4](2019)在《股权众筹兴起背景下的证券法律制度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普及使得股权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模式近年来在众多国家迅速兴起,由此引发的一个理论命题是:投资者保护与便利融资这两大证券法的政策目标如何进行重新平衡。以美国JOBS法为代表,各国证券法已经开始积极回应股权众筹交易模式的制度需求,除了扩大小额证券发行豁免制度的适用空间以外,还超越了传统的"公募/私募"两分法,引入全新的"众筹豁免"制度。各国的制度实践充分表明了互联网技术对证券市场监管规则发展的深远影响,技术进步所导致信息不对称的缓解助推了融资活动管制的局部放松,因此未来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改革有必要回应技术变革对金融市场监管规则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本文来源于《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周佑勇[5](2019)在《论智能时代的技术逻辑与法律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智能时代对现有法律制度产生了革命性的挑战。智能时代具有数据前置性、自我适应性、高速迭代性和大众普及性等技术特征,呈现出个人信息深度卷入、场景影响高度不确定、既有秩序面临高烈度冲击、公众遭遇泛在威胁等技术风险。智能时代技术风险为法律体系带来个人信息使用规则重构、算法规范路径创制、法律主体观念更新和法律归责体系迭代等时代挑战。为了回应上述挑战,必须进行法律变革,以"柔性治理"的理念推动技术规制,基于技术逻辑展开法律创新,实现智能时代的良法善治。(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肖薇[6](2019)在《人工智能时代法律实务的变革与展望》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3月18日晚10点左右,美国亚利桑那州一名女子被Uber自动驾驶汽车撞伤后不幸身亡。事发时,尽管有一名司机坐在方向盘后面,但是这辆车当时正处于自动控制模式。当时警方声明称,该车当时正朝北行驶,而该女子正在人行横道外从西往东走。警方初步调查显示Uber的无人驾驶汽车并无过错。这是全球首例自动驾驶车辆致行人死亡的事故。案件调查结果表明,(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9年17期)
李有星,潘政[7](2019)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变革的法律逻辑》一文中研究指出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变革,是我国注册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制度变革背后的法律逻辑,并非是从实质审核转向形式审核,而是制度目标的转变:从"审出一家好公司"转向"审出一家真公司"。"审出一家真公司"是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制度的价值追求和预期目标,其背后是"所有公司都可能造假""客观事实难以发现"两大逻辑预设的支撑。问询制度是实现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制度目标的路径,在实施主体、问询内容等方面多有变革,而"排除合理怀疑"则是问询适当的证明标准。但是,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陈劲松[8](2019)在《传统法律主体资格标准理论及其当代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的学说和实践中存在关于胎儿利益保护、动物权利、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争论,其实质问题是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如何确定。归纳起来,法律思想史上有以理性、感性、德性、神性作为主体资格标准的四种学说,四者间具有共存、交叉、互补、冲突的关系,以及合理性、可行性、适应性上的差异。单一标准,以及现实法律制度以理性为基础、兼采感性因素的复合标准,都对新兴主体的权利诉求回应乏力;新兴主体的权利诉求也非完全合理。法律主体资格制度近期的完善与变革可明确采用复合标准,同时辨析理性概念,并深入论证主体资格制度的理论根基与现实要求;面向未来,则仍需回归主体资格制度的伦理道德基础。(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19年07期)
尹超[9](2019)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职业变革与法学教育走向》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的发展态势和世界各国的人工智能发展战略,证明人工智能时代已经来临,并会对社会各个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在法律职业领域,人工智能不仅给给司法工作带来机遇和挑战,也会对以律师职业为代表的法律服务业带来冲击,从而引发法律职业的变革,甚至催生新的法律职业。同时,人工智能及其所导致的法律职业变革,都会对法学教育提出新的发展要求。在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教育不仅要适应法律职业的社会需求,也要凸显人文素养和完善人格的教育,建立"人工智能+法学"人才培养体系,从而把法律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人工智能技术教育有机融合起来。(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冉曾红[10](2019)在《地球法理视角下的法律变革之路——从《地球正义宣言——荒野法》读起》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昭示着传统法律制度的不足和缺陷,环境问题的真正解决需在既有法律制度之外探寻人与荒野(自然)关系的本质。在"自然价值论""自然权利论"等生态中心主义立场中阐发的地球法理学及由此衍生的地球权利成为建构人与地球共同体法律制度的核心理念。具体来说,人与自然共同体法律制度建构的核心在于恢复与重建人类与荒野的关系,其结果必然是一个新兴法律领域的发展,即处理人与荒野(自然)关系的荒野法的勃兴。(本文来源于《环境资源法论丛》期刊2019年00期)
法律变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国数字经济借助人口红利和劳动力优势,在互联网应用方面发展迅速,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数字企业,数字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新动能当前新型犯罪层出不穷,要加快推动数字经济的立法,创新纠纷解决模式,运用新技术赋能司法,通过数字技术来探索司法改革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变革论文参考文献
[1].马长山.数字时代的法律变革[J].浙江社会科学.2019
[2].张维,王婧.数字经济时代如何重塑治理体系[N].法制日报.2019
[3].张志坚.着作权聚合中介服务企业的价值、异化与治理——兼论我国着作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问题与变革[J].编辑之友.2019
[4].黄韬.股权众筹兴起背景下的证券法律制度变革[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周佑勇.论智能时代的技术逻辑与法律变革[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6].肖薇.人工智能时代法律实务的变革与展望[J].人民法治.2019
[7].李有星,潘政.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变革的法律逻辑[J].财经法学.2019
[8].陈劲松.传统法律主体资格标准理论及其当代变革[J].学术交流.2019
[9].尹超.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职业变革与法学教育走向[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9
[10].冉曾红.地球法理视角下的法律变革之路——从《地球正义宣言——荒野法》读起[J].环境资源法论丛.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