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立法自治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自治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机关,条例,民族,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区。
立法自治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英伟[1](2019)在《民族地区立法自治权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自治,符合中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符合中国政治体制特色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变通要求,能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最大限度地调动少数民族公民发展建设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立法自治权是民族自治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立法变通需求的基本形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立法自治权的两大载体,必须把握好自治与变通的边界。实践中立法自治权的运行还存在较多问题,需要从主体、内容、程序等多维角度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李乐[2](2018)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有56个民族。各民族之间协调发展,和谐共荣。为了保护各民族的利益以及协调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性,我国建立了155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并且,给予各地一定的权力,即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适合本地区发展的法律法规,以此来满足当地的发展需求,促进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层面的全方位协调发展。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最重要的便是自治权的行使,而立法自治权在自治权众多权利中,占有重要地位。与其他四个自治区相较,可以说,作为最早成立的内蒙古自治区在民族立法方面的工作经验较为丰富、成熟,但问题也比较突出、典型。本研究以内蒙古自治区立法自治权为例,运用民族法学的相关理论,重点研究其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为我国整个民族自治地区的立法工作提供参照。论文共分为五部分,各部分层层递进,概括分析了内蒙古自治区的立法自治权。第一部分:主要阐释了本论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主要阐释了立法自治权的含义、特征与属性、具体内容等。第叁部分:主要阐释了我国当前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发展历程,并对其中137部自治条例、510部单行条例和89部变通规定给以一定分析。第四部分:重点阐述了内蒙古自治区当前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变通补充规定的发展历程。主要利用图表等形式将区内叁个自治旗各自出台的单行条例给予展示,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与此同时,本文亦深刻剖析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补充规定的发展困境,即:法规本身存在瑕疵、民族区域自治观念的缺失、自治条例立法监督制度不健全、立法程序的不完善;单行条例立法主体单一、单行条例内容范围过窄、单行条例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管;理论研究薄弱、制定主体不统一、制定内容受限。第五部分:根据上述内容,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在法律基础上形成自治条例、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树立正确的区域自治相关法制观念、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构建合理的民众参与体系;加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意识、拓宽单行条例立法范围、建立完善的监管保障机制;加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意识、统一变更完善条例的制定者、拓宽调整完善条例的自主区域。(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师范大学》期刊2018-03-19)
居宸羽[3](2015)在《宪法学视野下新疆自治区立法自治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自治权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充分行使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对于各民族自治区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历朝历代中央对新疆的管理体制变化,研究《立法法》修改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立法现状,以地方立法内容缺陷和立法监督体系不健全为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措施。(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30期)
李艳梅[4](2014)在《用足用活用好民族区域立法自治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平等、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立法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之一,同时又是其他自治权实现的法律保障。可以说,立法自治权是最重要的自治权。本文结合广西贯彻落实民族区域立法自治(本文来源于《广西日报》期刊2014-12-09)
黄元姗,敖慧敏[5](2014)在《立法自治权行使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基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拥有立法自治权。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立法现状来看,现有一个自治区、五个自治州、六个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均在2000年以前拟定了相应自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但最终并没有进入立法程序。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共制定单行条例20件,但重复立法、自我设权现象较为严重。涉及相关变通权行使的仅为一件,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立法自治权行使应不断提高自治机关自治意识;制定和完善自治条例,规范自治机关的行为;全国人大应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添补其"法律责任"的缺失。(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2期)
杨锦明,陈凤林[6](2013)在《完善民族自治区立法自治权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族自治区的自治立法作为我国的地方立法,体现着我国立法体系的中国特色。自治区自治立法无论制定还是实施环节都存在很多问题,有立法程序的原因、立法环境的因素,还有立法技术的因素。完善自治区立法自治权要改革立法体制,完善立法程序,强化自治权意识,强化立法技术,提高立法质量。(本文来源于《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4期)
陈凤林,杨锦明[7](2013)在《论民族自治区的立法自治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族自治区处于连接中央国家机关和基层民族自治地方的承上启下的位置,是民族区域制度完善的重点环节。以自治区为代表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有其特殊性,它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立法体制上的具体体现。完善民族自治区立法自治权,应在立法过程中坚持民族平等、自治权、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合法性等原则。(本文来源于《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3年03期)
黄元珊[8](2012)在《自治州立法自治权行使现状调查及其对策研究——基于新疆辖区5个自治州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作用于社会的过程实际上是从立法过程开始的。"~①"立法权,不论属于一个人或较多的人,不论经常或定期存在,是每—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②在现行的行政区划建制安排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辖有昌吉回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以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五个自治州,国土面积达110.59万平方公理,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面积的66.42%,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51%。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五个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本文来源于《民族法学评论(第九卷)》期刊2012-11-24)
杨芳[9](2011)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的实践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各民族自治地方在立法自治权的行使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制定了一定数量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变通和补充规定,规范和调整了当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但在立法自治权的实践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与完善。因此,必须从法律上对民族立法自治权进行明确的界定,特别是对民族立法自治权的实践活动进行规范与健全,以推进民族区域自治不断完善。(本文来源于《长春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11期)
张静[10](2011)在《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的探讨——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核心所在。近年来,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纷纷加快了立法步伐,有力的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在立法自治权的行使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本文试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为例,在分析民族自治地方出现立法困境的表现和原因后,提出完善立法自治权的思路,希望能为进一步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提供有益视角。(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11期)
立法自治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有56个民族。各民族之间协调发展,和谐共荣。为了保护各民族的利益以及协调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性,我国建立了155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并且,给予各地一定的权力,即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适合本地区发展的法律法规,以此来满足当地的发展需求,促进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层面的全方位协调发展。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最重要的便是自治权的行使,而立法自治权在自治权众多权利中,占有重要地位。与其他四个自治区相较,可以说,作为最早成立的内蒙古自治区在民族立法方面的工作经验较为丰富、成熟,但问题也比较突出、典型。本研究以内蒙古自治区立法自治权为例,运用民族法学的相关理论,重点研究其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为我国整个民族自治地区的立法工作提供参照。论文共分为五部分,各部分层层递进,概括分析了内蒙古自治区的立法自治权。第一部分:主要阐释了本论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主要阐释了立法自治权的含义、特征与属性、具体内容等。第叁部分:主要阐释了我国当前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发展历程,并对其中137部自治条例、510部单行条例和89部变通规定给以一定分析。第四部分:重点阐述了内蒙古自治区当前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变通补充规定的发展历程。主要利用图表等形式将区内叁个自治旗各自出台的单行条例给予展示,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与此同时,本文亦深刻剖析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补充规定的发展困境,即:法规本身存在瑕疵、民族区域自治观念的缺失、自治条例立法监督制度不健全、立法程序的不完善;单行条例立法主体单一、单行条例内容范围过窄、单行条例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管;理论研究薄弱、制定主体不统一、制定内容受限。第五部分:根据上述内容,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在法律基础上形成自治条例、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树立正确的区域自治相关法制观念、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构建合理的民众参与体系;加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意识、拓宽单行条例立法范围、建立完善的监管保障机制;加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意识、统一变更完善条例的制定者、拓宽调整完善条例的自主区域。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立法自治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李英伟.民族地区立法自治权的反思与重构[J].广西民族研究.2019
[2].李乐.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2018
[3].居宸羽.宪法学视野下新疆自治区立法自治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
[4].李艳梅.用足用活用好民族区域立法自治权[N].广西日报.2014
[5].黄元姗,敖慧敏.立法自治权行使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基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实证分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
[6].杨锦明,陈凤林.完善民族自治区立法自治权的几个问题[J].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
[7].陈凤林,杨锦明.论民族自治区的立法自治权[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3
[8].黄元珊.自治州立法自治权行使现状调查及其对策研究——基于新疆辖区5个自治州的实证分析[C].民族法学评论(第九卷).2012
[9].杨芳.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的实践与思考[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1
[10].张静.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的探讨——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