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当事人适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当事人,资产管理,民间,计划,公益,司法,代表人。
当事人适格论文文献综述
蒋军堂[1](2019)在《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当事人适格问题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新型的社会关系逐步增多,同时,对于社会关系的破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由此对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平衡发展的价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生态环境破坏、消费者权益侵害为典型,对此类新型侵权行为的立法规制及司法救济探索在我国有序开展。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典确立公益诉讼,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代表提起公益诉讼程序,我国在尝试中取得公益诉讼的进步。本文列举该制度的实践表现,运用思辨式论证方法,尝试找寻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原告主体资格方面的理论正当性所在。最后以理论引入式分析为基础,提出立足于理论支撑的立法及司法构建模式——修改及创制相关法律规范,完成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法治化运行。(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2期)
方铮[2](2018)在《我国执行程序中当事人适格救济制度之完善——以域外执行文制度与许可执行制度为镜鉴》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使执行程序之适格主体不同于执行名义的记载。执行当事人适格与否所产生的争议属于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应赋予相应的实体性执行救济。对此,我国现行立法仅规定适用范围有限的执行异议之诉,救济方式存在非讼化倾向。通过对域外执行当事人适格救济主要制度模式的考察并结合审执分立之考虑,在我国建构许可执行之诉及其前置程序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设计上应明确程序性与实体性救济途径之关系,并明确许可执行之诉的审理范围。(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张洪新[3](2018)在《当事人适格的概念重构——美国联邦法院的经验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适格能够作为一种独立议题存在,主要发生在公法领域。当事人适格作为独立议题存在极为重要,因为如何识别出适当当事人关系到司法权力运用的正当性。作为一个规范性问题,任何一种当事人适格教义的选择,其背后必然反映着某种合目的性考量或某些价值取向,这一点构成反思进而重构传统当事人教义的基础。相比较理论学者提出的替代性方案,由于当事人适格问题涉及的是司法权力运用的条件,而不是司法权力本身,法官如何扩张诉讼资格必须受必要性原则的规制。(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孙杰[4](2018)在《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论文重点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问题进行研究,立足于一般性当事人适格,并对公益诉讼分析,剖析现行群体诉讼方式的局限性,找出其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的原因,与他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当事人适格的规定比较,总结出构建和完善我国当事人适格制度的意见,最后,期望通过合理配置诉讼实施权,使当事人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时都能得到司法救济。论文具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借鉴司法实务中的两个案例引出有关当事人适格问题之一:我国对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没有具体定义,也未具体区别当事人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以法院审理查明的结果而不是以案件中原告起诉时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已经成为当前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误区,也是导致当事人起诉难的主要原因;在结合现代型诉讼需要的基础上,提出第二个相关问题:当前我国群体诉讼机制并不健全,代表人诉讼制度几乎被搁置,当事人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不够通畅,尤其是现代型诉讼,诉讼主体与民事主体发生分离的状况下,有待当事人适格的进一步扩张。文章在第二部分对一般性的当事人适格进行概述,具体阐明其内涵、辨别标准,理论基础,各国相关立法与理论状况。第叁部分,对特殊性的当事人适格,尤其是我国群体诉讼当事人适格的现状进行研究,在肯定有关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立法创新的基础上,发现并剖析具体问题。通过分析可知,代表人诉讼关于当事人适格规定的局限性、群体纠纷中所涉及的诉权问题,都将制约着我国群体诉讼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发展。为了保障我国群体诉讼当事人适格,对包括美国、德国、日本、瑞典等国家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群体性诉讼中当事人适格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第四部分,针对我国民事诉讼关于当事人适格的问题,借鉴域外经验,提出保障措施。首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119条的起诉条件提出完善建议;其次,主张以直接利益为主合理配置诉讼实施权;再次,通过减轻诉讼费用和对诉讼主体的合理约束,来调动当事人或第叁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最后,强调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要正确处理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重视两者在特殊条件下的转化,此时行政机关身份和地位的变化,以便采取更合理高效的诉讼方式。(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04-01)
范圣兵,张国振[5](2018)在《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兼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当事人适格》一文中研究指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定性于理论上素有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之分歧,继而引发法律适用乱象。最高人民法院终以判例形式将委托贷款合同本质定性为民间借贷,同时肯认了委托人的原告主体适格问题。于此情境下,探寻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厘清委托贷款合同各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研析典型情形下当事人适格问题,是深入把控司法态度、规范企业投融资路径、正确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与基础。(本文来源于《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李睿龙[6](2018)在《中日执行当事人适格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当事人适格是指生效裁判及其他具备执行力的执行名义所指向的主体身份,即在特定的执行案件中可以为执行债权人或执行债务人的资格。日本在确定执行当事人适格问题上采取执行文制度,其制度优越性在于使得审判机关与执行机关彻底分离,互不干扰。债权人只持有生效执行依据尚不能进入执行,还需相关机关付与执行文。能否将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扩及于执行依据载明的当事人以外的第叁人,需要执行文付与机关进行审查判断。我国尚未规定执行文制度,执行当事人适格的审查由强制执行机关负责。我国将因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而导致的适格执行当事人变动称为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日通过《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执行当事人适格认定规范的空白。但适格执行当事人的审查赋权模式相对混乱,且适格执行当事人的范围缺乏类型化分析。另外在适格执行当事人权利受到侵犯时,对应的救济措施也比较缺乏。比较研究日本执行文制度,并探讨我国台湾地区许可执行制度,可以为我国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这既顺应了我国审执分离的立法改革潮流,也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执行当事人适格制度。全文除引言外,共五个部分,总计叁万五千余字。第一部分,对执行当事人适格制度进行实证与理论分析。从司法和立法层面阐述我国执行当事人适格的现状,提出我国执行当事人适格制度存在赋权不合理、范围狭窄以及救济体系缺乏的问题。在理论上,笔者先区分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不同,再分析执行力扩张的正当性基础。在此问题上,笔者主张执行力正当性才是执行当事人适格制度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介绍我国以及日本不同的适格执行当事人赋权模式。比较分析不同赋权模式的优劣,对不同的操作规范进行论述,指出我国现行赋权模式中的问题。第叁部分,比较分析中日执行当事人适格制度范围规定。分别从债权人、债务人等方面进行类型化研究。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与日本《民事强制执行法》均将执行力主观范围进行了分类,而我国尚未有分类规定,仅是进行了法条罗列,一旦出现了新型适格执行当事人,现行法律规定将难以认定。第四部分,对中日适格执行当事人的救济进行比较研究。从程序性救济与实体性救济入手,分析我国台湾地区与日本在适格执行当事人救济上的操作方法。目前,我国适格执行当事人救济规范比较粗略,规定情形十分有限,不能满足所有情形下的适格执行当事人救济需求。通过比较中日的救济方法,对其进行评述,分析出我国现行救济体系的缺陷。第五部分,对重构我国执行当事人适格制度提出建议。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许可执行制度与日本执行文制度的比较研究,总结相关国家及地区该制度的运作方式。笔者从赋权模式、适格执行当事人范围以及救济方式叁方面进行论证,提出在机构设置上促进“审执分离”、对适格范围进行类型化总结及扩大诉讼救济的范围等建议,以完善我国执行当事人适格制度。(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邵盛芹[7](2018)在《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适格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2015年交通事故发生总起为187781件,死亡人数总计为58022人,受伤人数为19880人,2016年交通事故发生总起为212846件,死亡人数总计为63093,受伤人数为226430,叁组数据同时增长。多发的交通事故,一方面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另一方面也加大了社会矛盾。如何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缓解社会矛盾,理应进行深刻的反思与总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确认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如何准确的认定此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和适格当事人,对于受害人的救济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交通事故增多,案件复杂多样,涉诉人员多,当事人存在诉讼担当,诉讼承担,第叁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等诸多情形,加大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适格当事人认定的难度,鉴于此,笔者通过对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格当事人问题的讨论,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能够对缓解社会矛盾,推动司法审判程序顺利进行有所裨益。全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之适格当事人概述中,主要对诉讼法和实体法规定的相关概念加以阐释。对当事人和适格当事人的概念进行表述,明确了二者,确定当事人和适格当事人是不同诉讼阶段的任务,在起诉的时候确定的当事人是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在案件的实体审理过程中依据诉讼标的和诉的利益确定的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这有利于法院更好的把握案件适格当事人,使得裁判具有实质意义。又介绍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格当事人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使读者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问题有一个概括的了解。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当事人适格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适格制度分析。当事人适格制度的理论基础经历了从以管理权为基础的诉讼实施权理论到以诉的利益理论为基础的发展完善的过程,使其能够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新类型的诉讼案件。又介绍了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能够使司法机关更好的判别谁是具体案件的适格当事人,有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从而避免了无意义的诉讼,节约司法资源。第叁部分,对一般和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格当事人进行分析,并分具体情形进行讨论。本部分对当事人适格的扩张,如诉讼承担,代位权诉讼等内容进行了论述,并从代位权的角度分析医疗机构能否作为适格当事人进行讨论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交通事故中应该进行怎样的法律定位更为适宜。第四部分,从理论及制度完善两个方面提出对适格当事人完善的建议,从自己对关于此问题的认识掌握程度出发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申芙蓉[8](2018)在《保理合同诉讼当事人适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内保理合同纠纷频发,审判实践中各级各地法院在审理保理合同诉讼时面临诸多难题。各级各地法院对保理商同时起诉基础合同卖方和买方时能否并案审理、单独起诉卖方或买方时另一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安排以及保理商单独向卖方或买方主张清偿保理融资款胜诉后可否再向另一方起诉等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我国部分地区的法院制定了相关裁判指导意见,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仍然未有定论。本文运用实践考察、案例调研、统计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来论证保理合同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有关问题,期望能够对厘清保理合同法律性质、法律关系及诉讼形态的争论,统一保理合同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确定标准,促进该类诉讼的司法裁判尺度统一有所裨益。本文正文共四万字,分成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确定保理合同诉讼适格当事人的现实困境。当前有关确定保理合同诉讼当事人适格的法律规范缺位,各地法院制定的裁判指导意见也不统一。通过统计分析案例,发现我国各级各地法院在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时存在对保理合同性质认定不一致、对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不一致以及对保理合同诉讼能否并案审理态度不统一等问题,乱象严重。第二部分:保理合同法律性质界定。当前关于保理合同法律性质的学说众多,主要有委托代理说、债权质押说、债权让与担保说、清偿代位说、债权转让说等。通过各学说的比较分析以及从保理合同的运作、保理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理的职能以及有关国际保理的公约、惯例的规定等方面进行论述,将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定位为以债权转让为核心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第叁部分:保理合同主体间内部关系分析。隐蔽型无追索权保理合同中因“通知主体”争议导致原本并未进入保理合同关系的买方地位不明确。公开型无追索权保理合同中因“商业争议”的产生致使已退出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的卖方重新进入保理合同关系,主体关系复杂化。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中卖方与买方对保理商负担不真正连带之债,诉讼形态难以确定,进一步导致难以确定适格当事人。第四部分:单一法律关系下当事人适格的确定。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及公开型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在一般情形下只包含单一法律关系。故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诉讼中,若保理商为原告,卖方为适格被告。无关基础合同纠纷,买方无须参与诉讼;关系到基础合同纠纷,可追加买方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通知效力影响其适格当事人的确定,保理商通知、债权到期后开始诉讼前及诉讼中的通知均有效则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转变为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公开型无追索权保理合同诉讼,若未出现商议争议,保理商为适格原告,买方为适格被告,卖方无需参与诉讼;出现商业争议,保理商为适格原告,买方为适格被告,卖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参加诉讼。第五部分:复合法律关系下当事人适格的确定。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中卖方与买方对保理商负担不真正连带债务,属于复合法律关系。从不真正连带法律关系出发,认定其诉讼形态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形态下,确定买方和卖方可在同一诉讼中成为适格的共同被告。若保理商单独仅起诉买方或卖方,另一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均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保理商起诉买方或卖方胜诉后未能获得足额清偿可以再次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这种情形不属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遮断范围。避免获得双重赔偿应在执行程序中予以体现。(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范圣兵,张国振[9](2018)在《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兼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当事人适格》一文中研究指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定性于理论上素有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之分歧,继而引发法律适用乱象。最高人民法院终以判例形式将委托贷款合同本质定性为民间借贷,同时肯认了委托人的原告主体适格问题。于此情境下,探寻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厘清委托贷款合同各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研析典型情形下当事人适格问题,是深入把控司法态度、规范企业投融资路径、正确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与基础。(本文来源于《兵团党校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范圣兵,张国振[10](2018)在《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当事人适格问题探究——兼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当事人适格》一文中研究指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定性在理论上素有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的分歧,继而引发法律适用乱象。最高人民法院以判例形式将委托贷款合同本质定性为民间借贷,同时肯定了委托人的原告主体适格问题。在此情境下,探寻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厘清委托贷款合同各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研析典型情形下当事人适格问题,是深入把控司法态度、规范企业投融资路径、正确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与基础。(本文来源于《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当事人适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使执行程序之适格主体不同于执行名义的记载。执行当事人适格与否所产生的争议属于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应赋予相应的实体性执行救济。对此,我国现行立法仅规定适用范围有限的执行异议之诉,救济方式存在非讼化倾向。通过对域外执行当事人适格救济主要制度模式的考察并结合审执分立之考虑,在我国建构许可执行之诉及其前置程序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设计上应明确程序性与实体性救济途径之关系,并明确许可执行之诉的审理范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当事人适格论文参考文献
[1].蒋军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当事人适格问题浅析[J].法制博览.2019
[2].方铮.我国执行程序中当事人适格救济制度之完善——以域外执行文制度与许可执行制度为镜鉴[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3].张洪新.当事人适格的概念重构——美国联邦法院的经验与启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
[4].孙杰.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8
[5].范圣兵,张国振.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兼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当事人适格[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8
[6].李睿龙.中日执行当事人适格制度比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7].邵盛芹.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适格问题[D].西南政法大学.2018
[8].申芙蓉.保理合同诉讼当事人适格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9].范圣兵,张国振.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兼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当事人适格[J].兵团党校学报.2018
[10].范圣兵,张国振.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当事人适格问题探究——兼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当事人适格[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