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行政契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契约,行政,环境,规制,合同,公私,审慎。
环境行政契约论文文献综述
黄玖立,陈洋,范皓然[1](2019)在《行政干预与契约环境: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和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中国自贸区投资制度创新试验的重要目的,而信任司法、尊重契约的制度环境建设离不开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本文基于世界银行中国企业调研数据考察了政府干预对契约环境的影响,其中契约环境用企业家对司法信任的主观感知刻画。研究发现,企业的契约环境随着政府审慎式干预的增强而恶化,但并不受准入式干预的负面影响。我们认为,审慎式干预弹性较大,容易逾越法律的界限,从而影响企业家的司法信任;准入式干预则往往有固定的程序,不容易改变企业家对契约环境的预期。本文的研究对如何在自贸区中开展事中事后管理有着重要启示。(本文来源于《学术研究》期刊2019年09期)
柯坚,吴隽雅[2](2017)在《环境公私协作:契约行政理路与司法救济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公私协作通过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引入责任共担、风险分担、互利互倚的合作契约机制的建立,旨在引入社会资本,推进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治理以及增进环境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它体现了环境行政从传统的监督管理行政到契约行政的法理拓展与机制创新。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环境公益目标导向下的行政契约,并具有公法性和私法性并存、行政目的性和契约合意性兼具的特点。依据环境公私协作契约中契约合意与行政权力优位顺序的差异以及所占比重的不同,可将其类型化为私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和公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司法救济是环境公私协作法治化、规范化不可或缺的环节,私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以传统的民事诉讼为主要司法救济途径,而公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的司法救济,则可根据具体纠纷起因而选择适用行政诉讼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此外,环境公私协作契约行政追求的环境保护公益目标,也为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救济机制的引入提供了必要性基础。(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李鸻[3](2014)在《通过契约实现行政任务:美国环境自愿协议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自愿协议本质上是契约治理的一种形态。它强调规制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环保团体、第叁方认证机构等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互动与参与,强调促进信任与合作,通过设定明确、灵活、可监控的目标,通过明确缔约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为其履约提供激励,对其违约科以惩戒,通过信息披露、引入第叁方认证,来提高参与者的遵从程度,保障实效性,以实现行政任务。(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4年02期)
吴卫星[4](2013)在《行政契约在环境规制领域的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规制革新的浪潮中行政契约作为传统"命令与控制"手段的替代品获得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但是行政契约并不仅仅对规制机关与被规制企业产生影响,同时也对第叁人也即公众及其环境权益产生影响,因此,行政契约中公众权利的保护乃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必须杜绝"密室契约"现象,在契约的缔结、履行、评估和司法执行中应当遵循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原则。(本文来源于《江苏社会科学》期刊2013年01期)
王玮珏[5](2011)在《在新行政法环境下对行政契约与依法行政关系的再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变革与演进,依法行政的内涵与外延不断地丰富与扩展,我们不再需要论证行政契约的必要性以及行政契约与依法行政是否兼容,而是需要充分承认行政契约作为一个有效的行政手段正在被广泛地运用,需要重新认识行政契约与现代依法行政的关系是怎样,以及思考我们该如何将行政契约置于现代依法行政理念的支配之下。(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18期)
吴彬[6](2010)在《试论契约在环境行政中的引入》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行政法以权力的行使为基本形式,单方面地给相对人设置权利义务,依靠强制和制裁方式加以贯彻执行。但从根本上说,命令一控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治标,难以做到固本。要做到标本兼治,必须引导培养公众对环境法作用发挥的主动参与和实施。环境行政合同[1]正是在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相对淡化及对市民社会理论修正的表现与发展的结果。它将环境行政管理主体与相对人置于一种契约中,双方针对所协定的环境行为、事项等面对面解决,这有利于改善僵化的传统管理模式,使内生变量发挥作用。文章从行政合同制度的历史起源、存在的现实依据,及其在我国有哪些不足等角度探析环境行政合同,希冀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行政合同制度。(本文来源于《九江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3期)
吴霞[7](2007)在《探析环境行政领域中的契约方式——以日本公害防止协定为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与行政命令以及民事合同相比,以契约管理的方式解决环境行政领域中的问题,有其独有的优越性与适应性。本文在对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的阐释的基础上,从实践、理论、立法等多方面和角度出发,立足本土资源,展现这一管理方式的应然优势,并找到我国在这一领域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借鉴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的成功经验,立诣于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构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05期)
田红星[8](2005)在《试论契约在环境行政中的引入》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保护的市场失灵使政府干预成为必然。但是基于效率与行政法发展的角度,传统以命令——控制手段为主的环境行政方式已渐居幕后,而更能体现政府与企业合作精神的契约越来越受到重视,并被引入环境行政的各个阶段(包括环境违法事实发生的事前与事后阶段)。在环境管理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制度缺陷。但随着时间推移,环境行政契约必将发展成为重要的环境管理方式。(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05年06期)
环境行政契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环境公私协作通过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引入责任共担、风险分担、互利互倚的合作契约机制的建立,旨在引入社会资本,推进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治理以及增进环境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它体现了环境行政从传统的监督管理行政到契约行政的法理拓展与机制创新。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环境公益目标导向下的行政契约,并具有公法性和私法性并存、行政目的性和契约合意性兼具的特点。依据环境公私协作契约中契约合意与行政权力优位顺序的差异以及所占比重的不同,可将其类型化为私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和公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司法救济是环境公私协作法治化、规范化不可或缺的环节,私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以传统的民事诉讼为主要司法救济途径,而公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的司法救济,则可根据具体纠纷起因而选择适用行政诉讼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此外,环境公私协作契约行政追求的环境保护公益目标,也为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救济机制的引入提供了必要性基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行政契约论文参考文献
[1].黄玖立,陈洋,范皓然.行政干预与契约环境: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和启示[J].学术研究.2019
[2].柯坚,吴隽雅.环境公私协作:契约行政理路与司法救济进路[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3].李鸻.通过契约实现行政任务:美国环境自愿协议制度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14
[4].吴卫星.行政契约在环境规制领域的展开[J].江苏社会科学.2013
[5].王玮珏.在新行政法环境下对行政契约与依法行政关系的再认识[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6].吴彬.试论契约在环境行政中的引入[J].九江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
[7].吴霞.探析环境行政领域中的契约方式——以日本公害防止协定为进路[J].法制与社会.2007
[8].田红星.试论契约在环境行政中的引入[J].湖北社会科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