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信托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土地,私募,基金,股权,机制,中信,证券。
信托制论文文献综述
陈凤山[1](2019)在《“双重悖谬”及其解决方案的优先策略——兼谈我为什么对“信托制物业管理”持批评态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几年前,在深圳某机构组织的一次讨论会上,我对"分布式权利"的制度设计提出批评,并指出这实际是"信托制物业管理"的翻版。那是我第一次对"信托制物业管理"公开表示批评态度。当时争论双方并未展开讨论,但我承诺未来会将对信托制物业管理的批评意见成文发表,以求争鸣。不久前,在"肖石客厅"微信群里,(本文来源于《住宅与房地产》期刊2019年10期)
郑燕[2](2018)在《“叁权分置”背景下的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制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阐述了土地流转信托的概念及其特征,分析了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并结合实践总结了土地流转信托出现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叁权分置"背景下完善我国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农村经济与科技》期刊2018年05期)
张弛[3](2016)在《论我国信托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IPO困境的法理本质及其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信托制PE基金IPO退出禁令的解读及其批判二、信托制PE基金的内部治理及其IPO困境叁、刚性兑付与信托制PE基金治理结构的异化四、混合所有制改革:信托制PE基金IPO困境的解围之道随着我国高端金融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信托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已发展成为我国风险投资市场重要参与主体之一。由于市场定价机制的灵活性与高溢价性,首次公(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坛》期刊2016年02期)
王爽[4](2016)在《论我国职工持股会法律属性的转变——以信托制为导向》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职工持股会在运行组织形态及治理机制层面上的法律属性设计,应以增进实现职工利益、企业利益及国家利益为基本取向。以此为指引,结合信托制度的特性,从现实性与优越性角度考量,我国职工持股会在立法层面宜采取信托制的运行组织形式。(本文来源于《北方经贸》期刊2016年10期)
李博彧[5](2015)在《我国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风险与退出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市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调节资源配置问题上。然而,资本市场效率低下,以及发展的不平衡,影响了对市场的资源配置。私募基金可以建立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合作桥梁,可以调节间接融资比例高的现状,丰富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与此同时,中小企业融资可通过私募基金的平台,突破现有瓶颈,引入先进的管理模式,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快速发展过程中,私募股权信托制度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随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文件出台后,私募基金信托制度的发展进入了快速车道。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在实际操过程中,一直存在诸多问题:受益人大会缺乏效力,对受托人的监督能力匮乏;基金的投资顾问能力过大,缺乏约束机制;尽职调查流于形式,受托人调查不到位;信基金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等。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从一定角度上来说,基本奠定了投资的成败与否。在通常情况下,退出渠道一定是多元化且顺畅,尤其是在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发达的国家,退出的多样性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起到了的推动作用。正因为退出机制与整个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产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如何解决退出机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就是重中之重。但恰恰我国在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相关法律制度方面还不够完善,许许多多的法律障碍摆在PE的退出之路面前。在目前市场的大环境下,本文尝试分析退出机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改善我国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法律环境.本文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涵义及运作模式,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中心思想是:由发起人发起的,通过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双方订立信托合同,投资人将全部资金委托给发起人管理,将资金重组并进行投资,主要用于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最后收益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由发起人发放给投资人的资金管理方式。随后,从其特征、组织优势及与私募信托基金、股权信托等方面讨论私募股权基金之间的区分。这一部分着重强调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避免双重征税、运作成本低等组织优势。由于这些优势,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有继续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划分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信托基金、股权信托的界限,为后面的分析打好基础。最后,列举信托私募股权基金的几种形式,即:信托+有限合伙模式型、合作管理模式型、管理型模式型和融资通道型。第二部就是针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内部法律风险,提出提高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内部管理能力的措施。首先是使信托型私募股权交易结构进行优化,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在基础的内部结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从四个方面提出建议,其中包括注资阶段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和财务的尽职调查、托管之前与银行签订书面协议、建立事前约束机制,规范信托公司、募资阶段明确区分非法集资这些建议,可以保证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阶段不会演变成非法集资,使委托人利益受损的道德风险可以避免,在银行托管期间的信托财产安全不会发生法律风险,在寻找目标企业时,委托人和受托人不会有不良终止的出现。第二是使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各模式风险控制机制进行全面的完善,让信托公司不论从事何种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时都能严格把握风险、规避风险。根据现有情况看,信托+有限合伙模式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是这几种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中风险最小,退出渠道最为通畅的一种。笔者建议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信托公司可以进行大胆的尝试,将信托+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健全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的创新方式与主导方向。第叁部分通过境内外的IPO,并购,回购,清算等形式论述了私募股权基金在退出过程中的不同道路。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成功之后选择适当方式与时机退出,因此投资者退出的方式便是投资-退出-再投资。私募只有在完成了有效的退出之后才能将账面上的增值变成实际的收益增长。该部分首先是阐述叁种主流退出方式的核心内容与应用环境,通过不同种类的退出形式讨论当下私募股权基金的价值趋向以及监管环境。第二是讨论境内IPO与境外IPO间的差别与各占优势,它们在大陆主板与国外私人之间有怎样微妙的关系,以及境内外上市的主要影响因素等。叁是分别叙述私募股权基金的并购,回购与清算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以及它们所适应的环境有哪些。最后一部分讨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障碍,通过信托制举例,从登记制度与法制角度探讨我国信托私募股权基金在退出机制上的缺失。第四部分分析与阐述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流程,对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尽职调查、基金内部运作模式的选择、确定合作机构、签署法律文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完善的建议。第一,通过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所处的法律环境进行分析,结合在实践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我国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的缺失所带来的外部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并探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位给中国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带来的法律风险,正是这一点导致了信托主体地位缺失,使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EPO的退出渠道变得不顺畅。其次对目前我国的的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制度进行讨论,研究了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税收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我国的征税方式不能使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真正发挥出其避免双重征税的组织优势。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税收负担加重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制度结构上,在实践当中即便有一些优惠,针对的基本上是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被投资企业,针对受托人和委托人的税收优惠几乎没有,这打击了投资者及信托公司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第叁,通过对我国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机制进行分析,对该机制不健全带来的法律风险进行讨论研究。第四,通过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渠道不畅进行分析,研究了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渠道不畅最主要的原因是监管主体不明确与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私募股权基金纵然名义上由银监会监管,相比公司型与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是唯一一个被纳入金融监管的私募股权基金形式,在实践中,银监会对信托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导致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并非易事。尽管银监会出台《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明确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通过BPO退出,但是,在证监会与银监会没有做好相应的协调之前,谈IPO退出都是纸上谈兵。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所以,寻找新的退出渠道是信托型私募股权按基金持续发展得最终需求.第五,对《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虽然针对信托公司开展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指引》做出了许多详细的规定,但很多方面却不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论证了我国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亟待具有可操作性的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5-05-01)
谷彬[6](2014)在《土地信托制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地信托实现了土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连片开发,提高土地经营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和劳动力转移,加快了新型城镇化进程。一是土地信托促进土地确权颁证的顺利进行,助力家庭农场建设。土地信托有效地缓解了土地确权的成本负担和资金瓶颈,同时,信托方式能有效化解土地确权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整合兼容多方利益形成内生动力,促进土地确权与有序流转,对于促进家庭农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土地信托推动土地流转规范化,是农村生产关系长久不变的有效形式。信托是长期融资的有力工作,有利于农村经营的长期化,具(本文来源于《农村工作通讯》期刊2014年24期)
谷彬[7](2014)在《土地信托制: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地是最基本的农业要素,土地问题事关"叁农"的根本,科学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深远意义。然而,随着农村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许多地区出现了土地闲置、抛荒的现象,迫切需要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现阶段我国土地流转存在思想观念制约、缺乏保障机制、流转方式不规范等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统计》期刊2014年04期)
中信证券研究部金融产品组[8](2013)在《私募商业模式酝酿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阳光私募规模创新高但增速继续放缓。据信托业协会统计,截至2012年四季度末,证券信托二级市场规模为1718亿元,环比上升1.6%,同比上升37.57%。虽然规模不断攀升,但受制于市场景气及其他类型产品形式分流资金影响,信托制私募二级市场规模环比增速堪忧,(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3-02-25)
戚叶芳[9](2012)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资本市场起到了调节资源分配的重要作用。然而,资本市场运作的低效率及资本市场不平衡的发展,影响了其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在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构建合作的桥梁。私募基金的发展可以丰富我国的资本市场,改善目前间接融资占比过高的局面,推动经济的发展。同时,通过私募基金的平台,中小企业可以突破融资瓶颈,并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加速发展,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随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等文件相继出台后,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委托人过于关注投资收益、忽视投资风险;受托人在投资过程中不受约束;受益人大会形同虚设,未对受托人形成有效监管;基金投资顾问权限过大、缺少约束机制;受托人的尽职调查流于形式,调查不到位;基金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等一些列亟需解决的问题。目前,学界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较为丰富,但对于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系统研究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缺陷,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建议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总体思路是:从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概念特征入手,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一方面,从静态的角度系统梳理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关系主体问题;另一方面,从动态的角度,研究和分析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和退出机制,并得出完善的建议和结论。本论文的主要内容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对信托制私募股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进行简要阐述,通过与合伙制、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比较,分析得出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独特优势。另外,这一部分也阐述了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并结合实例对内部治理结构进行剖析。第二部分对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关系主体进行深入研究。在对信托法律关系进行阐述基础上,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主体资格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这部分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法研究的方法,对上述叁类主体的重要权利义务进行深入研究,并试图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第叁部分对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流程进行系统的阐述和分析。结合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在实践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尽职调查、基金内部运作模式的选择、确定合作机构、签署法律文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完善的建议。第四部分分析了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对退出机制进行概要分析后,主要研究了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目前的退出通道、退出法律障碍及实践中的变通退出方法,并对不同退出通道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通道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15)
菅成广[10](2012)在《信托制:版权保护的新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着作权法》对于着作权的保护,有以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要内容的16项具体权利,可谓保护充分,却因公民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以及相关部门未能尽责履行保护职责,导致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严重,各类盗版行为仍然猖獗。这是与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观念薄弱以及制度不足紧密相关的。而金融学上的信托制度则为着作权保护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制,可以依托信托制度推动着作权集体保护制度,同时(本文来源于《浙江经济》期刊2012年01期)
信托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阐述了土地流转信托的概念及其特征,分析了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并结合实践总结了土地流转信托出现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叁权分置"背景下完善我国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托制论文参考文献
[1].陈凤山.“双重悖谬”及其解决方案的优先策略——兼谈我为什么对“信托制物业管理”持批评态度[J].住宅与房地产.2019
[2].郑燕.“叁权分置”背景下的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制模式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
[3].张弛.论我国信托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IPO困境的法理本质及其对策[J].经济法论坛.2016
[4].王爽.论我国职工持股会法律属性的转变——以信托制为导向[J].北方经贸.2016
[5].李博彧.我国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风险与退出机制[D].吉林大学.2015
[6].谷彬.土地信托制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J].农村工作通讯.2014
[7].谷彬.土地信托制: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J].中国统计.2014
[8].中信证券研究部金融产品组.私募商业模式酝酿变革[N].中国证券报.2013
[9].戚叶芳.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10].菅成广.信托制:版权保护的新模式[J].浙江经济.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