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49年11月至1955年5月,中国共产党设立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纪律检查工作。这一时期,纪委工作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紧密围绕党中央和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而开展,做党委执纪的有力助手,这在镇反剿匪、“三反”运动、过渡时期等阶段表现得非常明显。纪委通过对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予以教育和惩戒,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于加强党的纪律性、维护党组织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保障党的各项事业顺利推进,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55年5月,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和党内监督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关键词:党的纪委;纪律检查;中心工作
自1949年11月党的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至1955年5月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党领导和开展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作为党委执纪的助手,紧紧围绕党的政治运动和中心工作开展工作,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和纪律松弛现象作严肃斗争,保障了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为党和国家作出了巨大贡献。对此学界也有所梳理和研究,但因资料所限,关注“面”上的事居多、具体分析问题的较少,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1][2][3][4]因此有深入探讨的必要。本文在已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该段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研究,希望把研究工作向前推进一步,并求教于各位专家。
为了解决粮食水分及质量检测方面的问题,应当从引进先进的检测设备、技术和人员方面入手,提升粮食检测方面的科学性、准确性及有效性,为后续的粮食管理工作提供参考性数据[11]。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粮食仓储类型进行新型检测设备的研发,结合现有的检测设备及技术,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和改良,对粮食当中的水分及其他成分进行测量,结合测量结果给出科学的粮食存储方案,避免粮食由于存储方面的问题而变质,造成成本流失[12]。
总体而言,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来开展自身工作,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的主要职责和任务。1953年11月,时任中央纪委书记朱德在党的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党委在执行党的纪律方面的助手,是检查和处理那些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办事机关。检查和处理有关违犯党纪的各种案件,并指导党的基层组织执行党的纪律,是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专门职责。”[5](P142)这就从中央层面和高度,把党的各级纪委的职责定位和主要任务规定得清晰明白。
1949年底至1955年5月间,党的中心工作随着国内政治、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有所变化,从而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也随之变化和调整,体现出密切结合、与时俱进的特点。但变中不变的是,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有个“主心骨”和“指挥棒”,就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中心工作,对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予以惩戒和处理,维护党的纯洁,加强党的纪律性,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纪律保障。
这一时期,根据中央在不同时段中心任务的不同,为研究起见,大体上可以分为1949年底至1950年底剿匪平乱期、1951年初至1952年底“三反”期、1953年初至1955年中过渡建设期。在上述各个时期,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都按照中央要求开展了大量工作,体现了重视纪律检查、违纪即惩戒的鲜明特点。
一、在民兵和剿匪工作中加强纪律检查
1953年1月5日,中央发出《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注]学界一般称为“新三反”。后,1月26日,中央纪委随即发出《关于贯彻〈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的通知》,要求各级纪委在进行这一斗争中应成为党委的一个有力的助手,并在今后一个时期,全党的纪委工作应以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斗争为中心。[6](P18)这样,从1951年底开始的“三反”运动到1953年年初开始的“新三反”运动,中央纪委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工作,始终要求各级纪委成为党委的有力助手。
针对“入城后”一段时期个别干部党员存在贪污腐化、违犯政策和法律、居功自傲脱离群众的情况,1950年5月6日,时任中央纪委书记的朱德在中央直属系统党政军群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联席会议上发表讲话,就一系列违反纪律和法律的问题进行通报。他指出,党内违反政策和纪律的现象有四个方面:一是强迫命令、脱离群众,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二是官僚主义的作风进一步滋长起来;三是摆老资格、侍功挟赏的落后思想,在党员干部中表现得特别突出;四是贪污腐化的行为比过去增多了。[10](P281~285)这里提到的“强迫命令、脱离群众”,其实与官僚主义性质相同;而“贪污腐化”的语义更加明显。因此,从朱德的工作布置来看,除了“反浪费”之外,“反贪污、反官僚主义”两件事已经具备了雏形,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已经纳入了中央纪委关注、纠正和处理范围。
1950年4月,针对中南局所属个别地方剿匪作战中民兵和地方武装掠杀牲畜、烧毁民房的问题,中央纪委专门发出《关于中南局对华南东江、北江剿匪战斗中民兵、地方武装掠杀牲畜、烧毁民房事件处理指示的通报》,严肃指出,光是“简单的通报批评是非常不够的”,“各地区、军队各级党的纪委,特别是新解放区和地方武装党的纪委应经常地、主动地去检查所属组织及党员干部有无类此违犯纪律的行为”。[6](P6)同年4月,中央纪委针对湖南某护路部队有匪不剿、单纯守护的行为发出通报,首先指出某护路部队在得到友邻部队报告后、明知附近有土匪活动但不开展剿匪工作、竟以无剿匪任务予以推脱的行为,是严重错误的,继而强调,“这种缺乏整体观念,无纪律、无党性、无责任心的思想行为,其结果必然使匪特活动更有隙可乘……特别是在剿匪乃是新区目前十分重要的任务的情形下,更应教育部队树立不分界域、不分友我,协同一致,积极清剿的整体思想。各地区如有类此情形者,均本此精神及时检查纠正。”[6](P6)
从上面一些事例可以看出,镇反剿匪时期中央纪委对于党性、纪律性、责任心是高度重视和全力维护的,同时为党领导下的解放军和民兵等武装力量,在新中国刚刚成立不久树立良好形象提供纪律保障。
二、“成为各级党委领导三反运动的一个助手”
1951年底至1952年10月,中央发起了“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1953年1月,发起了“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新三反”运动。两次运动都是主题鲜明、声势浩大、影响深远的群众运动。两次运动前后,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密切结合党的中心工作,与党内各种违法乱纪的现象作斗争,对犯有贪污腐化、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脱离群众、违法乱纪等问题的少数党员干部进行严肃处理,使自身成为党委在两次运动上的有力助手。
(一)及时纠正贪污腐化行为
资料显示,新中国成立后,中央纪委和地方纪委对于个别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严重浪费、贪污腐化、官僚主义、脱离群众等突出问题的密切关注及严加惩处,则早于1951年“三反”运动发起之前。1950年4月,北京市委向中共中央和华北局上报了有关党员干部贪污腐化、违反政策的报告,指出入城以来,“违反党的政策纪律,违犯政府法律者已达182人之多(过半数已处理过),情形甚为严重”。其中,贪污腐化的88人,而且干部作风中的命令主义仍到处发现。[7](P171~172)对此,中央纪委作出批示,要求各地也像北京市委一样,在所属的干部党员中开展一次较为普遍的检查,“凡检查出干部、党员中有违犯政策及贪污腐化等行为者,应即及时纠正处理,否则我们就会严重地脱离群众。”[7](P171~172)1950年4月,距新中国成立不过半年时间,中央纪委对极少数干部党员中的贪腐行为不仅极为关注,而且要求开展普遍检查,从个例事件上升到普遍情况予以对待,充分说明对这一问题的高度关切。
中央纪委的要求是有所指的,因为当时不同单位、不同地区在执行党的政策过程中的确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1950年3月中旬,中央纪委发出了《加强对村干民兵纪律检查的通报》,指出平原省某村村干民兵强奸、贪污、讹诈,致使群众生活困难、会道门趁机活动。要求各级纪委加强对村干民兵的纪律检查,并进行普遍深入的教育。[6](P5)《通报》明确要求,“各老解放区,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根据平原这一经验,立即认真地协同当地政府,普遍组织一次对村干、民兵的纪律检查工作,特别是对民兵的纪律检查,更应认真深入地进行。……对于村干、民兵之严重的违犯法纪的事件,必须加以严处,并利用检查出来的实际材料,进行普遍深入的教育。以后如再发生同样事情,则应予以严惩。……至于各新解放区大多数地方,民兵尚未组织,村干还是旧保甲长多,土地改革尚未进行,则情形有所不同,亦望各地加以注意。”[注]参见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村干民兵纪律检查的通报》,1950年3月15日,《党内通讯》,1950年第45期,第35页。(《党内通讯》为当时中共中央西北局党刊,因资料久远保留不全,目前可查到的为1948年第11期至1952年第125期,加上“附册”共约130期左右。刊载了大量中央文件和当时西北局所辖各省区市的党内文件,为目前治党史的“一手”资料,史料价值颇高,但引用者尚少,值得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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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运动期间,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积极行动起来,有效作为、成效明显,相关情况在朱德给中央和毛泽东的报告中均有体现。比如,1952年6月22日,朱德向毛泽东并中央报告了全党纪律检查工作总结,受到了中央的肯定,“中央认为这个报告是正确的”。[注]参见朱德:《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党纪律检查工作的总结报告》,《党内通讯》,1952年第106期,第6页。该《总结报告》于1952年6月22日报送,6月23日即得到中共中央批复,“可在党刊上登载”。该《总结报告》未见于《朱德选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但史料价值非常丰富,值得治党史工作者认真解读。报告称,“自去年全国纪律检查工作干部会议以后,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更加密切地结合了党的中心工作,与党内各种违法乱纪的现象作了不少的斗争。去年(三反以前)共处理了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48189人(其中有军队16334人)。……但是,由于纪律检查委员会本身工作尚不健全和某些党委对纪律检查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因此没有及时地将纪律检查工作开展起来成为全党的任务,未能依靠广大群众有系统地、大张旗鼓地向党内的错误倾向作不调和的斗争。在三反运动开展起来以后,这种情况就完全变了。三反运动对于我们党来说,是一次有领导的、发动群众的、全体规模的、有系统的纪律大检查运动。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都全力投入了这一运动,成为各级党委领导三反运动的一个助手。三反运动最彻底和最有效地揭露出党员干部中的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9](P6)该报告根据华北、华东、东北、西南、西北5个地区6月初的报告统计得出,“参加三反运动的干部及工作人员共3122437人,揭发出贪污分子和有贪污行为者1226984人,占参加三反人数的百分之三九强,其中有二十三万多人要受到行政处分。”朱德认为,“三反运动是一次深刻有力的政党运动和全党纪律大检查运动”,[9](P7)他指出,“经过三反运动,严厉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党员干部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应得的处分……必须加强纪律检查工作,健全党内的组织生活和民主生活,充分发挥支部对资产阶级思想进行斗争的堡垒作用,……同时党的组织要结合党的各项中心工作,依靠并发动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广泛地进行揭发和检举,并经常向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指导对各种错误倾向进行斗争。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主动地、认真地进行工作,做到使自己真正地成为党委在这项工作上的有力助手。”[9](P8)通读报告全文可以看出,一是“三反”运动期间,党的各级纪委结合党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了作用;二是加强纪律检查对维护党纪严肃性、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性。
(二)通过纪律检查有效反对官僚主义
随着“三反”运动的深入开展,特别是通过坚决处理刘青山、张子善事件,贪污和浪费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但反官僚主义的斗争仍然艰巨。中央纪委在1952年10月份给中共中央的一份报告中认为,“经过这次全党纪律大检查运动及正确地处理大批违犯纪律的案件之后,全党的纪律性更加提高,贪污、浪费已不成为当前违犯纪律的主要问题,官僚主义也受到相当的打击。但今后党员违犯纪律的行为还会继续发生,特别是反官僚主义斗争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继续地进一步地开展纪律检查工作,以求得在党内彻底清除旧社会的污毒,随时克服资产阶级的影响。”[10](P16)
在党的各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开展“三反”运动特别是反官僚主义的工作中,较为突出的就是轰动当时的“张顺有事件”。张顺有,1951年在山西阳高、大同和绥远一带为私人赶马车。张得悉马车主宋郁德(河北省人)有历史反革命罪恶,从1951年6月至1952年3月,为揭发检举宋郁德的反革命事实,往返奔跑了山西、察哈尔、绥远3个省27个机关,行程7500公里,时间近10个月,花费240万元(旧币)。直接和间接接待张顺有的干部42人,上至省政府秘书长、省公安厅处长,下至见习工作人员。在这些机关和工作人员中,除个别单位采取了较为认真负责的态度外,其余都以种种借口拒不接受,有的公安局甚至扣押张顺有。在向多方反映但依然得不到结果的情况下,张顺有不得不到北京去反映。
华北局对张顺有为检举他人遭到重重阻难的事件非常重视。1952年4月9日,华北局第三书记刘澜涛责成华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此案。1952年5月30日,《人民日报》以《我检举反革命分子遭到的重重阻难》为题,发表了张顺有的口述材料,同时还配了《必须肃清官僚主义》的评论文章。6月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举行会议讨论和处理张顺有事件。政府主席号召全省工作人员接受张顺有事件的教训,检查和批判官僚作风。6月11日,《山西日报》发表了《从张顺有事件上看省府办公厅的官僚主义作风》的文章及有关人员的检查。6月14日,华北局纪委召集所有和这一事件有关的党员干部及华北各省市纪委负责人在北京开会,张顺有和山西、察哈尔、绥远三省27个机关的干部以及华北局直属机关和华北局各人民团体的代表180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刘澜涛就事件的经过、性质、严重性与危害性,以及深入开展反对官僚主义斗争的必要性等问题讲了话。有关人员在会上作了检讨;宋郁德被逮捕法办;张顺有往返奔波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涉及事件的有关单位,除6个受到表扬外,其余犯有严重官僚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人员都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一些领导干部在《人民日报》上公开作了检讨。至此,“张顺有事件”得到圆满解决[注]张顺有事件可参阅当时媒体的有关报道和现在的一些研究文章。。
道路综合,采用1∶50 000 DLG数据根据1∶250 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图式符号化后,再在1∶250 000的比例尺下导出图形,在1∶250 000比例尺下对道路行进适当综合,但要保持图形特征弯曲,不能变形。当有多个“之”字形弯道并联,图上无法逐一表示时,应在保持两端位置准确和“之”字形特征的条件下作适当简化。综合后的道路形状应与地貌、水系等要素协调关系。当道路与水系发生位置冲突时,宜保持水系要素的位置准确,移动道路,保持图上0.2 mm(实地50 m)间距[2]。机耕路、乡村路和小路可进行较大程度的图形综合,着重其走向不变形[2]。
1952年底到1953年初,国家和社会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任务和问题。抗美援朝可望结束,土地革命的任务已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国民经济恢复工作提前实现预定目标,第一个五年计划即将开始,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面临这些新的形势和新的问题,需要提出新的任务和目标。1952年以后,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等领导人多次讲过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问题。1953年9月,《人民日报》正式公布了由毛泽东提出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同年12月18日,毛泽东把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明确下来,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应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14](P89)
1952年10月18日,中央纪委向中央作的《关于处理党纪案件的经验和对今后开展纪律检查工作的意见》的报告中,除了指出“近四个月来,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地是进行了处理违犯党纪案件的工作”,[10](P15)还强调,“根据中南局处理纪凯夫案件,华北局处理张顺有、廖中一案件的经验证明,进一步开展群众性的纪律检查运动的关键是广泛地开展党内外的民主运动,发挥自下而上的批评,有效地反对官僚主义。各级党委及其纪律检查委员会,应适时地、具体地领导开展这个运动。”[10](P16)
从第一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1951年4月)到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中央和各级纪委共处理了违反党纪的案件二十万起,处分了犯错误的党员二十七万二千六百五十二人……在这两次‘三反’中有力地反对了坏人坏事,教育了党员,发动了群众,锻炼和提高了纪律检查工作干部,积累了工作经验。”[12](P71)
(三)积极投身“新三反”运动之中
1949年底至1950年底大约一年左右的时间,国家处于新政权刚刚建立、部分地区旧政权或反革命势力有待改造或消灭的时期,剿匪镇反平叛、重建社会秩序的任务异常繁重,中央也提出了一系列加快部分地区剿匪镇反步伐、加快新解放区社会秩序建设的要求。这时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配合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需要,强调在镇反剿匪中遵守党的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军队要严守军事纪律,不怕疲劳、不怕牺牲,协同作战、剿灭土匪,镇压反革命、巩固新政权。
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央纪委也加大了对很多违法乱纪行为的通报和批评教育力度。1953年2月25日,中央纪委发出《关于河北省党员中强迫命令、违法乱纪情况的通报》,指出,在整党中对犯有一般错误的党员,固应该采取教育为主的方针,防止单纯惩办的做法;但对那些已蜕化变质或思想作风十分恶劣并已犯有罪恶行为的分子,则必须坚决地清除出党或给以应得的纪律制裁;并要选择典型,大张旗鼓地公开地加以处理,以教育全党和群众,挽回党在群众中的政治损失。[6](P19)1953年3月,针对广东地区发生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情况,时任中央纪委副书记的钱瑛向中央作了一次报告,得到了中央的认可和批示。钱瑛在报告中指出,有些官僚主义现象是直接与中央各部门有关的,中央各部门发的指示,有的只是从全国统一要求出发的而未照顾到地区特点,地方在执行时也只是将有关指示照转照发,未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措施。[6](P20)中央对该报告非常重视,4月11日进行了批转,并要求“根据此件加以检查,在反官僚主义的斗争中,将过去自己所发命令、指示中犯有错误的部分,迅速加以纠正。……中央责成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钱瑛同志的报告要给各司、局长同志看)、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务必迅速加以检查,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纠正各项不能容忍的错误”。[11](P20)这是在“新三反”运动中,中央纪委的一份报告引起中央关注的一个具体事例。同年6月,中央纪委在转发吉林省纪委的一份报告中,要求各地在反官僚主义斗争中,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6](P21)
1953年2月6日,朱德向毛主席并中央作了《关于1952年各级纪委的主要工作的报告》,称1952年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纪委参加了伟大的“三反”运动,协助各级党委进行了“三反”定案处理和复查工作,并对犯有错误的党员进行了严格的思想批判和党纪处分,部分地区的纪委还参加了“三反”以后的整党和反对官僚主义运动。[6](P19)这一总结报告,明确指出了1952年各级纪委参加“三反”运动的情况和成效,是各级纪委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工作的最好例证。
以上种种情况表明,党的各级纪委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来开展工作。正如钱瑛在党的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的,“从一九五一年四月第一次党的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以后,两年多来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主要是通过伟大的‘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整顿党的基层组织以及‘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新三反’斗争而进行的。在这个时期,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与党内的资产阶级的思想作风以及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了坚决的斗争,维护了党的纪律。”[13](P28)“两年多以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更加密切地结合了各个时期党所领导的各项政治运动和中心工作,向党内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以及纪律松弛的现象进行了严肃的斗争的。”[13](P30)
三、纪检工作要“保证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彻底实现”
1952年7月21日,中央转发了华北局纪委关于处理“张顺有事件”及今后继续开展反官僚主义的意见报告,指出自公开处理“张顺有事件”后,“党的威信更加提高,与群众的联系更加密切,为今后进一步揭发官僚主义与深入反管理主义斗争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应抓紧对类似‘张顺有事件’的处理工作,以教育党员、干部和群众,并通过典型事件的处理,来深入反官僚主义的斗争。”[6](P16)
原始的大棚环境变量数据的预处理包括对数据中的异常值和缺失值处理以及数据标准化处理。由于原始数据中前后两个时刻的值差值较小,所以对于缺失值和异常值均选取该值前后两个时刻的平均值代替该时刻的值。
朱德的报告,不仅论述了党的纪检工作的重要性和主要任务,还明确要求各级纪委必须把自己的日常工作与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密切地联系起来,提高工作中的政策思想水平,深入检查和了解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实现中心工作时执行政策和遵守党纪的情况,及时处理事关党的中心工作的违纪案件,普遍深入地宣传这些案件,教育全党、改进工作,使全党能够顺利地贯彻总路线。
针对这些新的形势和任务,1953年11月11日至28日,中央纪委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朱德作了《过渡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任务》的报告。这是一篇关于过渡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如何开展的经典文献,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纪检工作中起到重要的引领性、指导性和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四,在讨论和审批设备、耗材、药品时,凡涉及开展新技术、补短板的技术、患者治疗急需的项目时,一律坚持优先原则。在不违反纪律的原则下,开设绿色通道,全面实行优先通过、优先采购。
朱德要求,“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确定以后,通过检查和处理有关在执行党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中违犯党纪的各种案件,保证总路线的顺利执行,防止并克服一切破坏总路线的行为或倾向,就是我们纪律检查工作部门执行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任务。”[5](P145)并且明确指出,具体任务:一是保护生产,保证国家计划的切实执行;二是防止并反对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思想对党的腐蚀,进一步巩固和纯洁党的组织;三是巩固党同群众的联系;四是保证党的集中统一的领导。“以上几项主要任务,是过渡时期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任务,也是今后相当长的时期中纪律检查工作的经常任务。为了正确地执行和贯彻这些任务,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必须把自己的日常工作同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密切地联系起来,提高工作中的政策思想水平;就必须按照党委的中心工作有重点地安排纪律检查工作,集中纪律检查工作部门的主要力量,深入检查,了解各个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实现中心工作时执行政策遵守党纪的情况,及时处理各种违犯党纪的案件,以此教育全党,改进工作,使全党能够顺利地贯彻党的总路线。只要我们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能够正确地执行这些任务,那么,我们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就能做好,就能起到保证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彻底实现的作用。”[5](P149~150)
过渡时期,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繁重复杂,其中,粮食、布匹的统购统销,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中央对此高度重视。这次纪律检查工作会议结束后不久的12月16日,中央纪委就发出关于在粮食统购统销中抓违犯党纪案件的指示。强调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是目前全党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纪委必须十分注意这一工作,并将有关违犯粮食统购统销纪律的案例随时报告中央。[6](P24)不仅如此,中央纪委还就该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央反映,并提出对策建议。12月28日,中央纪委向中央作了《关于北京、天津两地党员违反粮食统购统销政策行为的问题的报告》,反映了京津两地有约1%的党员存在违反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情况,分析了犯错误的原因并提出,“处理这些案件时,多数应该从思想上进行批判,结合总路线的学习,划清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思想界限,以教育党员,而不要着重以党纪处分的办法去解决他们的问题。”1954年1月16日,中央批准了这份报告,同意提出的建议并要求各地参照执行。[6](P24)
本次研究结果数据研究组SAS,SDS评分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充分说明离休老干部病房护理中加强人文关怀,对其心理不良情绪的疏导具有积极的意义,积极配合治疗护理,提高预后。
1954年3月10日,中央纪委发出《关于在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过程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应注意事项的通知》,提出五项要求:一是各级纪委应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党员犯错误的情况并及时处理;二是处理案件时必须贯彻以教育为主、既严肃又慎重的方针;三是加强对下级及基层组织的业务指导;四是有些特殊情况不应急于处理或并案处理,而是要调查清楚;五是在处理一些案件后要及时总结,以纠正偏差、改进工作。[6](P25~26)同年6月,中央纪委作出《关于粮食统购、统销中纪律检查工作的简要总结》,其中明确指出,各级纪委在党委领导下,根据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关于在粮食统购统销中进行纪检工作的部署,开展了工作并和违反政策、纪律的现象进行了斗争。[6](P26)10月,中央纪委再次发出《在棉布统购、统销中党员违犯纪律的情况及各级纪委应注意事项的通报》,要求对于在棉布统购、统销中犯了错误的党员的处理,必须坚持严肃认真的方针,依据不同情节进行处理。[6](P27)12月22日,中央纪委发出《关于江苏省兴化县茅山区发生严重强迫命令、违反政策和纪律事件的通报》,指出各级纪委必须加强粮食征购和统销中的纪检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并向党委反映,并选择典型案件大张旗鼓进行处理,以教育全党和群众。[6](P28)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媒体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传播信息的公共平台,人们在这个平台上不仅能快速获取自己所需的信息,还能进一步实现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加大信息的流动性。此外,数字信息在各种媒体间的自由传播,无形间形成了一个由互联网、移动设备、电视等多种形式构成的网络传播环境,成功打破了传统媒体在信息封闭与信息垄断方面的束缚,让公众可以自由搜索或分享自己所需的资源信息,对提高我国高校教学质量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过渡时期纪委开展工作的事例还有很多,如传达贯彻党的重要会议精神、制定规章制度、检查处理清理案件等[注]可见钱瑛:《五年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一九五五年五月)》中有关内容。,本文不再展开。正如钱瑛在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上指出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必须服务于党的总路线和总任务,而党的各个时期的各项中心工作,就是党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的具体实施。检查党纪的执行情况,也就是为了教育和督促党员干部能忠诚积极地完成党的中心工作任务而奋斗。因此,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不论检查和处理任何案件,都必须服从和围绕着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13](P34)
第二,微课应用在复习当中.微课应用在数学知识的复习中也能发挥其积极作用,课后复习是学生学习的关键环节,通过复习能让学生温故知新,巩固所学的数学知识点.微课的运用下能够采用不同的符号以及颜色来区分知识点,在视频的播放中能暂停以及回放,方便学生对复习知识点的把握.学生在复习过程中也能让学生在网络下载微课资源,带领学生一起制作微课课件,让学生参与到微课应用的具体过程当中去,这对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以及知识的应用能力就有着积极作用.
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结束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会议要求,着力开展了工矿和农村两个领域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工矿方面,党委和干部对纪委的重视程度和工作认识都有所提高,工矿纪委的办事机构陆续成立,配备了专职干部;一些城市和工矿纪委开始面向生产、深入厂矿、深入车间,围绕四中全会决议,检查违反党纪的案件,同时在处理案件上取得了很大进步。[15](P50~51)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结束后的一年间,“各级纪委检查了党员贪污、剥削、破坏互助合作和‘统购’‘统销’政策以及严重强迫明令和违法乱纪等各类案件一万零五百三十三件,处理犯有以上错误的党员四万五千八百七十名。”[16](P58)还检查了一些党员干部阻碍和破坏互助合作运动、进行剥削、贪污等违反党纪的行为。农村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对于保护农业生产,保证农业增产计划的实现,保证党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胜利完成,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1955年5月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成立前,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作为党委执行党纪的助手,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政治任务,在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处理违纪党员、加强纪律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于教育广大的党员和群众,提高全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认识,加强全党的纪律性,巩固和纯洁党的组织,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路线和各项政策、决议的正确实施等方面,毫无异议地是起了重大的作用的”。[13](P30)但因为时代久远和资料所限,纪委很多工作鲜为人知,目前一些研究成果中也未能充分体现,纪委的重要作用也未能深入挖掘。因此,有必要从“一手”资料入手,努力“返回现场”,深入梳理研究。通过进一步探讨,希望能有助于我们深化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纪委地位、职责、工作和重要性的认识,也希望把这一时期的党史研究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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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钱瑛.五年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一九五五年五月)[A].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文献选编(第四卷)[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13]两年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工作的意见——钱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一日)[A].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文献选编(第四卷)[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14]毛泽东选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7.
[15]钱瑛同志关于一年来工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总结和对一九五五年工作的意见(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A].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文献选编(第四卷)[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16]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农村纪律检查工作座谈会向中央的报告[A].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文献选编(第四卷)[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BeingaPowerfulAssistanttoPartyCommitteesinDisciplinaryPractice:DisciplinaryInspectionintheEarlyPeriodoftheFoundingofNewChina(1949~1955)
ZHAO Bo
(School of Marxism,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8, China)
Abstract:From November 1949 to May 1955,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set up 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ttees at central and local levels to carry out discipline inspection. During this period, a distinct feature of the work of the Disciplinary Commission was that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it closely revolved around the central work of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and local Party committees and served as a powerful assistant in disciplining the Party committees, which was evident in the stages of anti-banditry, the “three counter-revolutionaries” movement, and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By educating and punishing Party members and cadres who had broken the law and discipline, the Disciplinary Commission played a vital role in strengthening Party discipline, maintaining the seriousness and purity of Party organizations and ensuring the smooth advancement of all Party undertakings. In May 1955, the Central Supervisory Committee of the Party was formally established, and the Party’s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inner-party supervision entered a new historical period.
Keywords:disciplinary inspection commission; discipline inspection; central task
作者简介:赵 波(1977—),男,山东泰安人,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高级政工师,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9)06-0100-07
〔责任编辑:李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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