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企业面对的政府采购市场(论文文献综述)
魏茜[1](2021)在《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着手准备《政府采购协定》的出价谈判工作。自2007年起十多年来,我国前后共提交7份出价清单。虽然门槛价格逐年降低,采购实体范围不断扩大,但仍未成功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不仅是因为我国出价清单未达到成员方期望目标,也是因为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还不能很好的与《政府采购,协定》相接轨。本文通过研究WTO《政府采购协定》的文本内容,依据各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体系的构建差异,重点归纳整理了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对比找出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机制的不足,以期推动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并以韩国机场建设工程项目和联想安全门两个典型案例对我国质疑救济程序和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给出建议。现阶段,从国内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招投标法律制度来看,二者在理论基础、制度实施等方面存在一定冲突,应明确政府采购法的客体范围当,采用集中统一立法模式,建立起政府采购法为重心,行政复议法在内的其他法律法规及条例辅之实施,以招投标为政府采购方式的法律体系。同时搭建电子政府采购云平台,建立独立公正质疑救济机制,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督权限,优化信息程序透明度。中国目前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应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地位优势,在加入协定谈判中争取最大利益,并完善购买国货制度,处理好国有企业的市场开放程度。加快启动区域性谈判,把握规则制定者的身份,引领“一带一路”规则的制定,将为中国企业参与其他参加方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创造优势。本文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政府采购的沿革以及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内涵与不足进行了研究说明。第二部分对我国国内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进行研究考察,简要对我国政府采购实践,法律颁布和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分析。第三部分对域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着重研究美国和韩国加入协定后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的调整进行研究。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加入协定进行路径探究,尝试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改革提出一些浅薄的建议。
聂文琪[2](2021)在《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与市场的动态变化关系,始终伴随在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道路上,影响着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脉络。政府“看得见的手”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市场失灵问题,为规避市场失灵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然而另一方面政府的干预行为也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考验。政府干预的步伐大步踏进,在治愈市场失灵的同时也极易触及市场公平竞争的底线,从而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蒙上一层行政垄断的雾翳。而面对如何有效破除行政垄断这一难题,司法实践中始终难以亮出一份满分答卷。在我国现实语境下,“政府失灵”的困局、行政垄断的弊病、反垄断规制力量的薄弱相互交织,构成政府干预过程中无法忽视的问题。政府采购领域内,行政垄断作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顽疾,始终难以得到有效根治,《反垄断法》的事后规制往往难以应对层出不穷的行政垄断行为,行政垄断事前规制体系的建立便愈显重要和紧迫。在此背景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性创新不仅为冲破行政垄断的束缚、融解地方保护的坚冰提供了可执行方案,而且为严格限制政府与市场的职能错位、推动“两只手”的动态平衡开拓了崭新路径。政府采购涉及资金多、规模较大、影响范围广,一直以来都是行政垄断的重灾区,亟待有效的管理与规制,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各个领域的实施过程中遭遇瓶颈,亟待寻求一个切入点与突破口,二者不谋而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过程面临着多方困境与阻碍,直接限制了二者的有效融合与良性互动。该如何破除其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障碍,如何推进其在政府采购领域的有效实施,如何利用其规制政府采购领域难以根除的行政垄断行为,进而为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划定两相平衡的分界线,维持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与市场秩序,这些都是文章需要探讨并予以回答的问题。全文共分为四章,各章具体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章,研究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源流及其发展现状。首先,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念释义,阐释了该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摆脱了事后审查的监管惯性,致力于向事先审查发力,其本质在于为规制行政权力反竞争行为拉起“第一道防线”。其次,结合可竞争市场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及寻租理论,阐明了该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根基。最后,结合域外经验阐述了其域外表现形式即竞争评估机制的存在形式及发展状况,并论述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反垄断法的制度雏形为起点,现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第二章,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的逻辑理路。文章以“危害性——必要性”为主线,分析了政府采购领域实施该制度的原因。其一,文章阐述了政府采购领域作为行政垄断行为的重灾区,出现频率较高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并从采购主体的身份矛盾、采购资金供给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分离与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三方面论证了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频发的多重原因,并分析了其对政策目标、地方经济及政府公信力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其二,文章论证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政府采购领域适用此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支撑,进而论证了该项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实施不仅是弥补《反垄断法》规制路径乏力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国政府采购转型的必然选择,并对该项制度适用的关联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分析。第三章,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此领域的适用困境,根源于自身传统制度体系的缺陷。因此,文章系统审视该项制度的框架体系,从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法律效力这五个方面论述了在政府采购领域实施该项制度所面对的困境及其具体表现形式。第四章,提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的完善建议。要进一步推进此制度的落地生根,必须打破现有发展困境,探究该项制度内部规则体系与外部配套机制的未来转向路径。文章以该制度现存困境为切入点,以政府采购领域的独特性与差异性为突破口,并结合《<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对症下药从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法律规范五个方面为政府采购领域内该项制度的实施提出发展对策。
靳玉英,金则杨[3](2021)在《政府采购本土化壁垒与我国企业出口产品定价:基于与关税壁垒作用的比较分析》文中提出基于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库、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和全球贸易壁垒数据库数据,本文从企业—产品层面研究了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美国采取的适用于我国出口产品的政府采购本土化壁垒对我国企业出口产品定价的影响,重点将该作用与关税壁垒的相应作用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政府采购本土化壁垒会引致我国向该壁垒实施国出口产品价格的上升;多产品出口企业、出口目的地多的产品在遭受政府采购本土化壁垒后,其价格上升得更多,在遭受关税壁垒后则价格下降得更多;高技术产品在遭受政府采购本土化壁垒后,出口价格上升得更多,在遭受关税壁垒后,出口价格下降得更少。
卢岩[4](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王炳垚[5](2020)在《政策工具视角下我国环保产业政策文本内容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成为现阶段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发展环保产业不仅有利于进行污染治理,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而且也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环保产业的发展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政府颁布了大量的环保产业政策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由于我国环保产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政策的科学合理与否至关重要。基于此,本文从政策视角下,对我国中央层面颁布的环保产业政策文本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政策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收集并筛选出360份高度相关的环保产业政策文本进行分析。通过借鉴前人在政策工具方面的研究成果,建立了“政策工具、产业价值链和政策力度”三维分析框架。在对环保产业政策文本进行编码、归类的基础上,根据三维分析框架,对环保产业政策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分析发现,环保产业政策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不同类型政策工具应用存在不足;二是政策工具在产业价值链分布上不够合理;三是环保产业政策力度有待加强。基于数据统计和理论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加强目标规划;二是加强需求型政策工具的应用;三是完善资金投入、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的实施细节;四是加强环保产业价值链中投资和消费的支持力度。
许海建[6](2020)在《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用事业对行政法体系来说并不陌生,它亦是传统行政法体系的构建要素之一“公物”,承载着增进社会福祉、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使命。公用事业自生的经济属性容易让特许经营的实施成为政府解决财政困境的金融工具,而忽视了其本质是为达成行政任务所必要的物质手段。在开展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时必须回归公用事业的本真,从公物理论视角重新审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基于公用事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从公物视角下描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就是公物管理者以特许的形式将公用事业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并以行政协议为载体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实现公用事业福利效果最大化的过程。公用事业特许、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以及特许经营协议就成为了分析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实施法律规制的基本出发点。公物是供公众使用的物,是行政主体达成行政目的、完成行政任务的物质基础。行政法上的“物”不具有财产意义,围绕公物所展开的行政活动也并非以实现其经济价值为目标。明确行政主体对物所实施的一系列管理行为性质及其依据是传统公物理论的核心内容。公物理论随着公私法理论的发展而不断获得新的内涵。从公所有权理论占据支配地位到概括性管理权等不问所有权归属理论学说的盛行,从公物利用者权益被认为是反射利益到有条件承认其权利属性,以及“公物”概念的实定法表述从“营造物”“公企业”“公共设施”的发展演变亦都表明,日本公物理论研究核心已经从对公物管理者权限的规制转向以确保利用者法律地位为目的的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的规制。概念清晰是开展理论研究的前提,但我国公用事业概念外延并不明确。从其功能作用上来看,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属于面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共领域。此外还呈现出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网络性等经济学上属性,具有企业性、收益性和等价交换的对待给付特征,更贴近于日本公企业概念。特许的法律属性也存在诸多争议。日本行政法学中的特许概念具有特定含义,专指将国家垄断性事业经营权授予私人的情形,称之为公企业特许。关于特许的法律性质虽然存有权利授予还是自由恢复的理论分歧,但都普遍承认公企业特许和警察许可在规制密度上存在差异。特许到底属于授权还是解禁,需要结合特定适用情景进行分析。换言之,公用事业特许性质的确定,必须结合特许作用的领域即“公用事业”的性质来进行判断。公用事业的本质是可以增进公共福祉的公物,并不因行政机关以特许的方式将公物管理、运营权能转让给私人,而使其公物的属性发生改变,当私人不能履行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时,行政机关承担最终的担保责任。对公物供给与管理的垄断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说是一种义务更为准确。就此而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是一种授权,授权的基础并不是国家享有公用事业垄断性经营权,而是国家负有为公众提供生存照顾的公共责任。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角色定位与法律地位的理解与民营化理论、国家任务变迁息息相关。特许经营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一种形式,类型上属于任务民营化或者实质民营化。以特许经营方式实现公用事业民营化反映出国家图像已经由“给付国家”转貌为“担保国家”,国家责任由直接履行生存照顾给付责任转化为担保责任。公私主体间法律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出现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又形成了多边法律关系;国家与公用事业利用者国民之间关系由直接给付变为担保给付关系。特许经营者不再是行政机关行为对象,双方是以不同角色共同完成公共任务的合作伙伴。特许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源自于特许经营者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作为具有专业能力和强大资金募集能力的商主体,自愿参与到公用事业供给中来。依照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状况,从事公用事业筹划、运营等一系列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盈利诉求、对外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而不是在国家或者行政机关的指挥下从事公共事务。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之间关系具有平等性,以行政协议为载体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实现平等性的程序性保障。特许经营者与行政机关缔结特许经营协议过程中的沟通、谈判以及相互让步,使其私人意志不仅可以到影响行政机关而且还最终转化为行政协议的内容。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的关系在行政协议当中具有“等值性”。私主体的商业优势是其可以与行政机关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也是二者之间关系平等的事实基础。特许经营权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概念。特许经营利益必须经用“权利”的转化才能让特许经营者进入到法律保护状态之下。特许经营权从权利内容角度上可以概括为是民营机构通过特许程序获得公用事业的筹建、运营权利。学者们对特许经营权性质研究,主要是围绕着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三个领域中形成的特许权展开的讨论。特许经营权可以为特许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所以是一项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类似于我国财产权体系中的物权概念。又区别于典型物权,遂称之称之为准物权。通过这样的体系解释将特许经营权纳入到物权范畴也能得到实定法的支持,譬如同样被规定在《行政许可法》的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就被物权法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然而特许经营权的实现过程也是在履行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任务,将其定位在准物权的同时,又需在其上添加诸多不同于民事规范的公法限制作为例外。强行将特许经营权纳入物权体系的后果就是让物权自身失去一致性,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概念了。将所有社会活动纳入到一个既有法律体系内去研究其性质是概念思维的惯性结果。就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来说,公私法规范并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衔接和共存的,公私属性的混合是特许经营权的一个事实状态。与其得出一个含混不清的折中概念,不如采用一种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方式,跳出公私二元窠臼,以类型化思维来重新认识特许经营权。公私属性兼容的特许经营权需要一个更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概念进行表述,这就是财产权。采用类型化思维将特许经营权定位于财产权,首先借助于财产权概念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可将更多有助于特许经营者高效完成公共任务的权利纳入到特许经营权范畴中来进行保护。其次,不再纠结于一个财产性权利到底是公权还是私权,是归属于所有权还是他物权,而是将注意力放到如何界定一个权利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什么样的形态呈现出来。第三,财产权体系中的各项权利都是平等的,并不因某项权利含有公共属性更多就一定比私权更优先受到保护。而是应当根据实定法或者双方约定的权利内容来确定。特许经营权具有基本权功能。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之后就成为其营业自由的一部分。营业自由虽然没有在我国《宪法》中予以明确表述,但是承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地位及其经营自主性应当已经内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当中。特许经营可以作为基本权进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特许经营者享有缔约请求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际上是在市场准入环节,通过招标的方式创造出一种竞争的环境,让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管理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市场主体进入公用事业领域,这属于对特许经营者择业自由主观要件限制。当竞争者认为行政机关在甄选特许经营者过程中存在差别对待,导致其无法与其他候选者处于相同的竞争环境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权利救济,而不考虑最终结果对其而言是否公平。由此可以从平等原则推导出协议缔结请求权,此时国家对应的义务是消极义务,即确保不剥夺其平等获得缔结协议的可能性,而不负有积极的保证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获得特许经营权,这应当属于基本权中的防卫请求权。公私部门双方经由特许程序产生的法律关系最终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表现和确定下来。特许经营协议属于隶属契约下的双务契约,行政机关更容易利用其事实上的优势地位与相对人缔结具有加重相对人负担、减轻自己义务等不合理内容的协议,所以在双方对待给付义务约定上要受到“给付适当原则”的约束。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具有不周延性,特许经营协议中条款未必会涵盖全部的特许经营事项。而行政机关的义务除约定义务外,亦要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指引。在特许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关系判断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采用双阶理论,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颁发,所有特许经营协议的争议都将被纳入到行政诉讼轨道上来解决,由此可以避免因对行为性质的公私属性判断标准不清而延误对相对人权利救济。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被一刀切地纳入到行政诉讼当中后,仍然要分析一个具体争议标的和协议条款是体现了合意性和协商性,还是行政性和公共性,以确定具体法律适用规范和审查原则。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但就行政机关而言,行政协议仍然是为完成行政任务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与典型行政行为一样都应当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仍然需要在行政法框架内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首先在判断依据上,民法规范适用是一种补充性适用,需要司法机关甄别检讨之上,对民事法律规范全盘适用、修正后适用还是不予适用进行判断。在判断标准上主要从缔约主体是否具有缔约能力、行政协议内容是否有瑕疵以及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进行审查。行政协议的合意性和行政性给司法审查在审查规则、审查对象、审查价值标准以及审查能力等方面带来了变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周期长达数十年,因此不可能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千变万化的客观情况一一明定,需要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在协议履行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协商沟通。但当法律规范不明确时,行政机关有可能因惧怕承担行政风险,不敢轻易变更经过严格程序缔结而成的特许经营协议;抑或可能动辄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行政优益权随意采取临时接管等措施,影响到特许项目持久经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范设计在保证行政机关和特许经营者有足够的、弹性的行为空间之外,还是要发挥法律的规制、调控作用,在涉及到特许经营者重大权益、特许经营实施目的实现等核心事项上给与具体、明确的指引。我国目前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缺乏统一高效力等级的法律规定。已有规范之间彼此存在冲突、不能衔接。在立法内容上框架性条款较多,无法发挥立法对行政机关执法的指引、规范作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机关裁量范畴,司法审查作用空间有限,但是行政机关的裁量自由不能逾越法律授权范围,亦受到民主法治原则、效能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平等原则和均衡原则等行政法原则的约束。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制构建首先应明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在没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专门立法前,受其约束。其次,通过统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细化相关配套制度设计等方式实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第三,提高法律规范在政府监督、特许经营者甄选、情势变更、公众权利保护等主要条款的规范密度。第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强化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的交流沟通。
董晓雯[7](2020)在《“放管服”改革视阈下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深化供给侧改革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我国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采购先后启动了“互联网+政府采购”系统的建设。2018年6月,国务院出台《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实施方案》,首次将“放管服”改革与“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两个概念联结起来,明确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广泛运用,实现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目前已在制度建设、电子化全流程招标和采购规模等方面实现了快速发展,但是,如何放权?放哪些权?如何实现政府采购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是值得关注和解决的课题。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介绍了相关概念和相关政策演进,通过对我国“互联网+”政府采购发展的历程和现实状况的分析,认为互联网与政府采购融合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融合深度不够、广度不够、融合方式参差不齐、政府采购效率不高等问题。以呼和浩特市在“互联网+”背景下“放管服”改革的实践探索为例,详细剖析了呼和浩特市在利用互联网工具进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过程中出现对电子化交易系统不畅通、合同备案工作不完整、电子开评标未实现全程电子动态监管等问题,并针对这些不足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为实现我国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提出了加强大数据技术、电商平台与政府采购平台的结合、推动管理一体化建设,加快互联网与政府采购融合创新、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与体系等对策建议。
吴胤[8](2020)在《“放管服”改革下北大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6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讲话中首次提出,各级党政机关需要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并首次提出了“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作为北京大学下属二级事业单位,单位性质属于中央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其资金来源均为财政资金,所以该单位的工程类政府采购应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在“放管服”改革要求下,国采中心提高了采购限额标准,给予了采购人更加充分的自主选择权,但由于采购人自身内部的管理问题、政策的不配套实施、专业人员的匮乏、医疗专业目录的缺失,使得北大医院的工程类政府采购并未真正享受到“放管服”的改革红利。本文应用委托-代理理论、寻租理论、政策执行理论等相关理论知识,运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公共管理领域专业方法,对“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北大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结合该单位的政府采购发展历程及现状,重点分析“放管服”改革要求出台后,该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工程政府采购经验,对北大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过程进行具体的研究分析。本研究通过对于政策的梳理、案例的分析、走访调研其他相似单位的管理模式借鉴等相关方法,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及相关调研结果,针对“放管服”改革出台后北大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遇到的问题,从完善组织体系、建设专业化人才队伍、健全监管体制、提出政策需求等几方面对于北大医院面临的问题给予相应的解决方案,在对北大医院相关工程类政府采购给予建议的同时,也能够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及“放管服”改革的落地实施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孙凤洋[9](2020)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双边贸易的影响研究 ——基于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文中认为作为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借助采购规模、实施效率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在调节经济、产业扶持和政策引领方面的发挥了巨大作用。政府采购的购买力非常巨大,国际范围来看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比重为10%左右,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为30%左右。政府采购在不仅在规范公共支出过程、提高公共支出使用效益、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利得成本目标方向发挥重要作用,而且为各国政府实现更广泛政策目标和推动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途径。因此,政府采购既体现市场竞争的属性,又发挥其契约合作下产业前伸后延的拉动作用。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运行风险和不确定性不断增加,部分发达国家奉行单边贸易主义政策和投资争端加剧的影响越来越深刻,经济全球化、多边贸易体制正面临着严峻考验。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嵌入政府采购议题在内的高标准贸易协定来应对经济增长普遍放缓以及预期陷入衰退的不利影响。对此,本文的思考是,WTO框架下的诸边协定GPA能否成为未来全球贸易体制的深度发展方向?通过什么模式能有效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这些模式对双边贸易影响有何区别?在当前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现实情况下,我国应该选择何种模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本文试图指出,通过扩大以GPA为代表的诸边贸易协定成员国范围和签订嵌入政府采购议题在内的高标准FTA等途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促进多边贸易体制深度发展的重要优化方案之一。进一步的,以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研究如何深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我国加入GPA和签订高标准贸易协定,深度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模式选择为研究目标,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概念,构建研究边界,以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作用、流程、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规模等概念间的相互关系,作为探究问题的逻辑起点,围绕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整体贸易、贸易边际、不同国家、不同产品产业的影响进行理论机制分析,提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贸易促进效应、贸易边际影响效应、国家差异化效应和产品行业外溢效应。特别的,本文通过引鉴多部门双边贸易的动态模型,分别探讨了单边不歧视、双边协定以及诸边协定等情境下对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通过理论分析和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模式进行特征化事实分析,我们从中发现代表多边贸易体制类型、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具体途径就是加入GPA和签订嵌入政府采购条款的FTA。据此,深入探究不同途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贸易影响,从而提出不同类型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优化方案。由此,本文利用50项嵌入政府采购条款的FTA以及225个国家和地区和国家产品层面的贸易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探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模式和FTA模式对双边贸易的影响。在这里不仅考察了 GPA模式和FTA模式对贸易的促进效应,而且考察了促进贸易的实现途径、不同国家影响差异性以及影响条件等具体内容。论文在探究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与典型国家政府采购内在逻辑和运行机理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进一步加入GPA和签订高标准贸易协定的政策建议。根据实证结果和经验分析,本文得出了以下主要结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模式和FTA模式显着地促进了国际贸易;GPA模式和FTA模式会同时增加贸易扩展和集约边际;GPA模式和FTA模式的贸易促进作用在不同国家方面存在差异,GPA模式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促进作用更大,而FTA模式对发达国家的贸易促进作用则更大;GPA模式贸易促进作用是有条件的,单边加入GPA的贸易促进作用不显着;FTA模式的贸易促进作用存在产品和行业的外溢效应,嵌入政府采购条款的FTA不仅会对政府采购特定产品和行业产生促进作用,对广泛一般产品和行业都会一定促进意义。本文以全新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模式的贸易促进效应进行多维度诠释,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现有政府采购与国际贸易关系的经验研究。本文还基于跨国经验、机制设计、制度经验、发展取向构建了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扩大双边贸易、加强国别契约合作的政策建议体系,对我国通过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进一步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政策建议。
张曙光[10](2020)在《WTO《政府采购协议》下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便成为GPA的观察国。2007年12月我国启动加入GPA谈判程序,至2019年12月,我国先后已向WTO提交了7份出价清单。第7份出价进一步扩大出价范围,已和GPA现有成员方的出价水平相当,这表明了我国加入GPA的诚心和决心,以及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信心。加入GPA如加入WTO之时一样,参加方要对本国法律进行修改,从而保证本国政府采购法律与GPA相一致。我国目前虽已形成一套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其对政府采购市场的有效运行亦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一方面其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另一方面与GPA相比,二者亦存在许多差异。在此种背景之下,加大对GPA以及现有成员方和其他国际组织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汲取相关经验,对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完善就十分必要。文章整体以GPA为视角,以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现状为基础,探讨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发展新趋势,比较国内《政府采购法》与GPA的差异,对我国政府采购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和程序以及国内审查程序等方面的完善提出了具体建议。尽管我国尚未完成加入GPA的谈判,但是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已多次触及到该议题,中韩、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已对“政府采购”做出相应安排。可以预见当我国加入GPA后,不仅要对国内相关法律进行修改,针对政府采购的双边、多边或区域性谈判亦会纷至沓来,故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今后我国开展国内外政府采购贸易具有重要影响。希望文章所提建议能为我国加入GPA后《政府采购法》的完善略尽微薄之力。
二、我国企业面对的政府采购市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企业面对的政府采购市场(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协定》 |
一、政府采购的沿革 |
(一)政府采购定义 |
(二)政府采购的发展 |
二、《政府采购协定》的内涵 |
(一)宗旨和原则 |
(二)采购实体与对象 |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 |
(四)《政府采购协定》救济制度形态 |
三、《政府采购协定》本身的不足 |
(一)贸易自由化对公共政策职能的削减 |
(二)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与让渡国家主权的关系 |
第二章 中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法律问题考察 |
一、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概述 |
二、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现存问题 |
(一)采购原则存在差异 |
(二)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冲突 |
(三)救济机制比较薄弱 |
(四)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问题 |
三、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必要性 |
(一)世界经济一体化大势所趋 |
(二)引领制定政府采购规则 |
第三章 域外国家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经验借鉴 |
一、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对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启示 |
(一)购买国货制度推动国有企业开放 |
(二)相关自贸协定促进出价谈判 |
二、韩国政府采购制度对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启示 |
(一)综合电子采购平台加强信息公开管理 |
(二)国际调解委员会完善国内审查制度 |
第四章 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制度完善 |
一、重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
(一)构建“统一立法模式”法律体系 |
(二)适度扩大政府采购主体与范围 |
(三)推进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改革 |
(四)规范多元化质疑救济程序 |
二、调整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谈判方式 |
(一)法律调整谈判 |
(二)出价清单谈判 |
三、渐进式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2)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重点及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缘起 |
第一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兴起的理论渊源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本旨 |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兴起的理论根基 |
第二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演变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域外探源 |
二、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探索路径 |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逻辑理路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研探 |
一、我国政府采购之现状 |
二、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
三、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成因 |
四、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
一、适用该项制度的法律支撑 |
二、适用该项制度的意义 |
三、适用该项制度的关联性 |
四、以政府采购为重点审查领域的合理性 |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审查方式的困境 |
一、自我审查的时代合宜性 |
二、“最优解”暗藏先天缺陷 |
第二节 审查程序的困境 |
一、一次审查难达目的 |
二、监督和问责程序乏力 |
第三节 审查标准的困境 |
一、相关术语界定模糊 |
二、合理性审查机制缺失 |
第四节 例外规定的困境 |
一、适用情形概念过于宽泛 |
二、适用程序规范较为粗糙 |
第五节 法律效力的困境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文件梳理 |
二、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 |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审查方式之完善 |
一、强化第三方评估机制 |
二、完善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与联席会议制度 |
第二节 审查程序之完善 |
一、构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二次审查机制 |
二、完善监督与问责程序 |
第三节 审查标准之完善 |
一、构建政府采购“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标准体系 |
二、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审查负面清单制度 |
第四节 例外规定之完善 |
一、推进例外规定适用情形的科学设置 |
二、严格审核政府采购领域公共政策的例外规定适用 |
第五节 法律规范之完善 |
一、短期目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反垄断法》确认 |
二、中长期目标: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政府采购本土化壁垒与我国企业出口产品定价:基于与关税壁垒作用的比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文献综述和假设的提出 |
二、数据来源与模型设计 |
(一)数据与样本 |
(二)政府采购本土化壁垒影响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分布 |
(三)模型设计 |
三、实证结果 |
(一)政府采购本土化壁垒的出口价格效应 |
(二)出口多样性扮演的角色 |
1. 企业出口产品种类数的作用 |
2. 产品出口目的地数量的作用 |
(三)出口产品技术属性的作用 |
(四)内生性问题的检验:工具变量法 |
四、结论与启示 |
(4)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政策工具视角下我国环保产业政策文本内容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环境污染问题 |
1.1.2 环保产业发展现状 |
1.1.3 发展环保产业的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2.1 政策工具 |
1.2.2 环保产业 |
1.3 问题的提出 |
1.4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研究法 |
1.5.2 内容分析法 |
1.6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7 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政策科学理论 |
2.1.2 政策工具选择理论 |
2.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2.2.1 政策工具的相关研究 |
(1)政策工具分类研究 |
(2)政策工具的应用研究 |
2.2.2 环保产业政策的研究 |
3 政策文本收集和数据处理 |
3.1 政策文本收集 |
3.2 分析框架的构建 |
3.2.1 政策工具维度 |
3.2.2 产业价值链维度 |
3.2.3 政策力度维度 |
3.3 政策内容编码与归类 |
3.4 信度效度说明 |
4 环保产业政策文本内容分析 |
4.1 基于政策工具维度分析 |
4.2 基于产业价值链维度分析 |
4.3 基于政策力度维度分析 |
5 研究结论 |
5.1 不同类型政策工具应用存在不足 |
5.1.1 偏重环境型和供给型政策工具,轻需求型政策工具 |
5.1.2 需求型政策工具严重不足 |
5.1.3 在供给型政策中资金投入政策稍显不足 |
5.1.4 在环境型政策工具组合不合理 |
5.2 政策工具在产业价值链分布上不够合理 |
5.3 环保产业政策力度有待加强 |
6 政策建议 |
6.1 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加强目标规划 |
6.2 加强需求型政策工具的使用 |
6.3 完善资金投入、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的细节 |
6.4 加强环保产业价值链中投资和消费的支持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 |
附录B |
致谢 |
(6)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公物理论基本要点 |
第一节 公物的概念 |
一、“物”在行政法体系中两种体现 |
二、公物的概念及其特征 |
三、公物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公物的基础理论学说 |
一、法国公所有权理论的演化 |
二、德国修正的私所有权学说形成 |
三、日本公物理论承继与扬弃 |
第三节 公物理论研究核心由“管理”向“利用”的迁转 |
一、基于日本实定法中“公物”表述嬗变的观察 |
二、公物利用法律属性认识的革新 |
三、公物理论核心的再定位 |
第二章 给付国家图像下公物的主要形态-公用事业 |
第一节 公用事业概念 |
一、公用事业概念的规范考察 |
二、公用事业的特征 |
三、本文语境下公用事业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公物事业特许性质的学理阐释 |
一、关于行政特许性质争议的日本理论考察 |
二、行政特许属性分析的双重维度 |
三、公用事业特许授权性质的提出 |
四、公用事业特许的容许性 |
第三节 公私合作脉络下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公私合作的一种方式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独特性 |
第三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传统行政法体系的冲击 |
一、国家图像的转变:给付国家到担保国家 |
二、公用事业中公私主体间关系的变化 |
三、研究范式转变 |
第二节 作为合作伙伴的特许经营者 |
一、我国语境下“公私合作”概念的特定含义 |
二、法律关系中的独立性 |
三、法律关系间的平等性 |
第三节 特许经营权的属性 |
一、特许经营权权利形态的学理讨论 |
二、对特许经营权学术理论的反思 |
三、分析思路的转变:从概念分析到类推思维 |
四、定位于财产权:超越公私二分的法律思维模式 |
五、特许经营权公法保护 |
第四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运行依托—特许经营协议 |
第一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一、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第二节 特许与特许经营协议关系 |
一、双阶理论的争议 |
二、双阶理论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的体现 |
三、司法实践采用修正的双阶理论的利与弊 |
第三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合法性判断 |
一、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判断的法律依据 |
二、缔约主体资格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三、行政协议内容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四、程序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第四节 特许经营协议司法审查的变化 |
一、司法审查规则的变化 |
二、司法审查对象的变化 |
三、司法审查价值标准的变化 |
四、司法审查密度的变化 |
第五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现状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发展历程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的形式渊源 |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体系特征 |
第二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实施存在的问题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不清晰 |
二、明确特许经营相关主体法律地位的规范缺位 |
三、现有法规范中核心条款缺失 |
四、法规范之间缺乏衔接彼此冲突 |
第三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原则 |
一、民主法治原则的控制 |
二、效能原则的引入 |
三、法律保留原则的坚守 |
四、平等原则 |
五、均衡原则 |
第四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体系构建之设想 |
一、明确《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渊源地位 |
二、完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 |
三、提高法律规范密度 |
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放管服”改革视阈下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框架内容和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3.研究框架与主要内容 |
(五)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可能的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一、理论基础和相关概念界定 |
(一)理论基础 |
1.公共支出理论 |
2.政府与市场理论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1.放管服 |
2.政府采购 |
3.互联网+政府采购 |
二、政府采购实行“放管服”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一)政府采购实行“放管服”改革的必要性 |
1.政府“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 |
2.提高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效率的必然要求 |
3.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必然要求 |
4.深化改革、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必然要求 |
(二)政府采购实行“放管服”改革的可能性 |
1.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进 |
2.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的发展 |
3.京东、苏宁等一般商品平台的建立和完善 |
三、政府采购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现状 |
(一)政府采购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历史与现实 |
1.政府采购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阶段 |
2.政府采购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类型 |
(二)政府采购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1.融合深度欠缺 |
2.融合广度不够 |
3.融合方式参差不齐 |
4.政府采购效率不高 |
四、呼和浩特市深化互联网与政府采购融合的实践探索 |
(一)改革的措施 |
1.内蒙古自治区层面关于深化互联网与政府采购融合的政策梳理 |
2.呼和浩特市关于深化互联网与政府采购融合的具体措施 |
(二)改革的成效 |
(三)改革的问题 |
1.制度建设不完善 |
2.营商环境不公平 |
3.服务保障不到位 |
五、实现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路径措施 |
(一)加强大数据技术、电商平台与政府采购平台的结合 |
1.依托大数据平台使政府采购决策科学化 |
2.借助电商平台,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
3.保障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 |
(二)推动管理一体化建设,加快互联网与政府采购融合创新 |
1.建立统一的领导管理机构 |
2.加快全国政府信息化建设的一体化 |
(三)加强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 |
1.打造专业人才团队 |
2.借助“外脑”的力量 |
(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与体系 |
1.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 |
2.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体系 |
3.建立督查与防腐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放管服”改革下北大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2.1 对于“放管服”问题的研究 |
1.3.2.2 对于政府采购问题的研究 |
1.3.2.3 对于医疗工程采购管理问题的研究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内容及研究目标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目标 |
1.5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放管服”的概念界定 |
2.1.2 中央政府采购的概念界定 |
2.1.3 工程类政府采购概念的界定 |
2.2 医疗工程类政府采购的理论依据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寻租理论 |
2.2.3 政策执行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放管服”改革下北大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发展现状 |
3.1 “放管服”改革以来中央政府采购的政策对比 |
3.1.1 中央政府采购的发展历程 |
3.1.2 “放管服”改革出台前中央政府采购的政策执行情况 |
3.1.3 “放管服”改革出台后中央政府采购的政策执行情况 |
3.2 北大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框架分析 |
3.2.1 北大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组织机构模式 |
3.2.2 北大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职责及人员岗位分析 |
3.2.3 北大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
3.3 北大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的发展现状 |
3.3.1 北大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发展 |
3.3.2 北大医院修建项目工程特点 |
3.3.3 “放管服”改革后北大医院近三年工程类采购情况 |
3.3.4 北大医院“全院防水工程项目改造”事件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北大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北大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
4.1.1 未能切实享受到“放管服”改革红利 |
4.1.2 工程类政府采购方式不够科学 |
4.1.3 政府采购仍存在“寻租”现象 |
4.1.4 政府采购目录没有医疗专业工程类别 |
4.2 北大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及配套制度不健全 |
4.2.2 专业管理人员匮乏 |
4.2.3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不够透明准确 |
4.2.4 政府采购中心政策调研不充分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外典型国家及国内知名医院政府采购分析借鉴 |
5.1 国外政府采购模式的经验分析 |
5.1.1 美国政府采购情况 |
5.1.2 韩国政府采购情况 |
5.1.3 日本政府采购情况 |
5.1.4 欧盟基本政府采购情况 |
5.2 国内工程类政府采购模式的经验分析 |
5.2.1 北京协和医院政府采购情况概述 |
5.2.2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情况概述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北大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的建议 |
6.1 完善北大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组织体系 |
6.1.1 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统一采购中心 |
6.1.2 完善北大医院政府采购相关制度 |
6.1.3 加强北大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培训 |
6.2 建设北大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专业人员队伍 |
6.2.1 建立严格的选拔用人机制 |
6.2.2 加强对于政府采购专业人员的培训 |
6.2.3 加强对于政府采购专业人员的考核 |
6.3 健全北大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监管体制 |
6.3.1 完善北大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内部监管 |
6.3.2 建议中央政府采购平台加强评价体系建设 |
6.3.3 加强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
6.3.4 改进专家评审制度 |
6.4 北大医院应向政府机构部提出政策需求 |
6.4.1 联合兄弟医院向国采中心提出政策需求 |
6.4.2 积极参加国采中心组织的培训研讨 |
6.4.3 尝试开展互派干部交流的模式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双边贸易的影响研究 ——基于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相关概念及国际认定的规则 |
1.2.1 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 |
1.2.2 政府采购的原则 |
1.2.3 政府采购制度及其目标 |
1.2.4 政府采购流程和一般采购方式 |
1.2.5 政府采购宏观调控措施和风险评价 |
1.3 研究方案设计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的内容和逻辑框架 |
1.3.3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机制分析 |
2.1 文献综述 |
2.1.1 多边贸易体制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2.1.2 政府采购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2.1.3 GPA模式和FTA模式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2.1.4 衡量政府采购市场规模的文献综述 |
2.1.5 文献简评 |
2.2 理论机制分析 |
2.2.1 整体理论框架分析 |
2.2.2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整体贸易的影响机制 |
2.2.3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贸易边际的影响机制 |
2.2.4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不同国家贸易的影响机制 |
2.2.5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不同产品行业的影响机制 |
2.3 相关理论模型 |
2.3.1 单边不歧视情境下的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 |
2.3.2 双边协定情境下的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 |
2.3.3 诸边协定情境下的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模式的特征化事实分析 |
3.1 GPA模式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1.1 GPA的历史沿革 |
3.1.2 GPA的制度设计特征与贸易价值评估 |
3.2 FTA模式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2.1 主体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2.2 客体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2.3 市场门槛价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3 GPA模式与FTA模式相互作用的机理 |
3.3.1 GPA模式对FTA模式的主导作用 |
3.3.2 FTA模式对GPA模式的补充作用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GPA模式与双边贸易 |
4.1 计量模型设定和数据说明 |
4.1.1 计量模型设定 |
4.1.2 数据说明 |
4.1.3 描述性分析 |
4.2 计量结果和分析 |
4.2.1 GPA的贸易促进效应 |
4.2.2 GPA促进贸易的边际分析 |
4.2.3 GPA促进贸易的国家差异化效应 |
4.2.4 GPA的贸易模式选择分析 |
4.3 稳健性检验 |
4.4 内生性讨论与处理 |
4.5 结论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与双边贸易 |
5.1 计量模型设定和数据说明 |
5.1.1 计量模型设定 |
5.1.2 数据说明和描述性分析 |
5.2 计量结果和分析 |
5.2.1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的贸易促进效应 |
5.2.2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促进贸易的边际分析 |
5.2.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促进贸易的国家差异化效应 |
5.2.4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促进贸易的外溢效应 |
5.3 稳健性检验 |
5.4 内生性讨论与处理 |
5.5 结论 |
5.6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两种模式的比选与启示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政府采购国际制度发展与国际经验启示 |
6.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
6.2 欧盟《公共采购指令》 |
6.3 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
6.4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与现实经验 |
6.4.1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现状 |
6.4.2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现实经验 |
6.5 日本政府采购制度发展与现实经验 |
6.5.1 日本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现状 |
6.5.2 日本政府采购制度现实经验 |
6.6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现状与现实思考 |
6.6.1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历程 |
6.6.2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谈判进程 |
6.6.3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模式选择的现实思考 |
6.7 借鉴与启示 |
6.7.1 对标国际政府采购制度经典规范,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
6.7.2 深度参与政府采购全球治理和制度安排,积极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
6.7.3 充分利用国际规则例外条款和加强契约合作,保护扩大本国产业发展 |
第7章 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7.1 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跨国经验层面的政策建议 |
7.2.2 机制设计层面的政策建议 |
7.2.3 制度经验层面的政策建议 |
7.2.4 发展取向层面的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WTO《政府采购协议》下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三 国内外研究状况 |
四 文章创新点 |
第一章 GPA及其他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发展趋势分析 |
第一节 GPA的主要内容与评析 |
一 GPA的产生原因 |
二 GPA的主要内容 |
三 GPA简评 |
第二节 GPA与其他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发展趋势 |
一 “物有所值”原则 |
二 采购方式和程序优化 |
三 政府采购电子化 |
第二章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现状及其面对的新情况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律体系内部不协调 |
二 监督管理主体不统一 |
三 信息管理平台不集中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发展面对的新情况 |
一 机构改革对采购实体的影响 |
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立 |
三 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现状 |
第三章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同异化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的同向发展 |
一 透明度不断提高 |
二 公平竞争体现充分 |
三 临时救济措施及时有效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的主要差异 |
一 适用范围的差异 |
二 法律原则不同 |
三 采购方式和程序缺乏灵活性 |
四 国内审查程序存在差异 |
第四章 GPA视角下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
一 明确《政府采购法》的定位 |
二 优化政府采购基本原则 |
三 统一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
第二节 扩大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
一 扩大政府采购实体范围 |
二 小额采购的适用 |
第三节 改进采购方式和程序 |
一 完善政府采购方式 |
二 鼓励电子反拍 |
三 增加谈判程序 |
四 实行异地评标 |
五 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 |
第四节 完善政府采购国内审查程序 |
一 调整审查方式 |
二 确定审查机关 |
三 设立听证程序 |
第五节 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的完善 |
一 完善绩效评价制度 |
二 建立政府采购计划公告制度 |
三 完善政府采购清单制度 |
四 完善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四、我国企业面对的政府采购市场(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制度研究[D]. 魏茜.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2]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D]. 聂文琪. 兰州大学, 2021(12)
- [3]政府采购本土化壁垒与我国企业出口产品定价:基于与关税壁垒作用的比较分析[J]. 靳玉英,金则杨. 国际贸易问题, 2021(02)
- [4]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5]政策工具视角下我国环保产业政策文本内容分析[D]. 王炳垚. 山西师范大学, 2020(07)
- [6]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D]. 许海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放管服”改革视阈下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研究[D]. 董晓雯.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20(08)
- [8]“放管服”改革下北大医院工程类政府采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吴胤. 北京工业大学, 2020(06)
- [9]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双边贸易的影响研究 ——基于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D]. 孙凤洋.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10]WTO《政府采购协议》下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完善[D]. 张曙光. 郑州大学, 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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