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健全我国格式合同制度的综合调控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教育部[1](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提出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史博学[2](2020)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文中提出合同解释离不开方法的运用,《合同法》第125条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唯一集中规定合同解释方法的条文,直接规定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五种解释方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但是这些解释方法在不同具体类型或领域的民事合同(如保险合同)中应当如何运用,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商业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违约行为等不可预见的风险事故时,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损失和企业生产经营损失进行补偿,提升社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由于商业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多样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往往需要整体考虑保险原理与专业术语、合同材料的举证与辨别、行业交易习惯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多个因素,与其他领域的民事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商业保险合同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基于已方利益诉求来解释合同条款,法官在具体运用五种合同解释方法裁判案件时,并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关于解释方法如何具体运用的法律依据,只能依靠对合同解释理论的掌握和类似案例的发现来裁判,容易产生案件争执不休、判决难令人信服和类案不同判等种种问题。在理论研究中,对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研究较多,但是对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合同领域(尤其是商业保险合同领域)如何运用,研究的较少。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和理论研究的匮乏,亟需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系统梳理,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规律和主要解释功能,探究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方式,找寻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路径。针对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文义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商业保险原理和术语的专业性,解决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与专业理解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文义理解标准的确定,如是依据字面意思还是依据保险术语标准。体系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合同载体的多样性,解决不同合同载体、不同合同条款以及不同法律政策之间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体系范围的确定。目的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产品的公益性,用于解决不同合同目的之间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对合同目的的探究。习惯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原理与交易习惯,用于解决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与保护弱势方利益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保险原理的论证说理与习惯的发现。诚信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交易中常见的信息不对称情形,用于解决合同双方在专业经验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问题,保证合同解释结果的公平公正,运用重点在于相关解释规则适用条件的具体辨别,如怎样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各种说明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标准等问题。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往往并不是简单运用一种解释方法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对多种解释方法进行综合运用。在综合运用过程中,五种解释方法并没有普遍适用并完全固定的位阶或运用顺序,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存在一些大概的适用顺序和排除适用规律,可以加以提炼运用。目前,立法上未对商业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明确分类,学理上的分类也无法满足合同解释的需求,在合同解释语境下,应当从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角度,将条款重新分类,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三种。在重新分类的基础上,再探寻不同类型条款所固有的解释方法综合运用规律。在综合运用解释方法之后,如果仍得出难以取舍的复数解释结果,需要针对不同的条款类型,运用不同理论或模式进行选择,如格式条款应当采不利解释结果,议定条款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理论。在整个商业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需要法官和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也需要对各方进行约束。解释方法的运用需要遵守诉讼程序,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法官对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采纳,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导论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进路、研究方法、文献综述等内容,理论研究中,对单一或多种解释方法在民事合同中的运用研究较多,对于在具体领域或类型合同中的运用,尤其是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中进行系统梳理与综合运用的研究较少。第一章旨在研究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相关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来源于合同解释方法,本章首先介绍合同解释方法的相关基本理论,研究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内涵、价值等,在此基础上探讨合同解释的方法与原则、规则之间的关系。其次,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具有承继关系,但在主体与客体方面,与其他民事合同具有很大的差异。再次,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探求当事人真意、体系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意图解释、平义解释、语境解释等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我国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研究有诸多借鉴之处。最后,对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规定中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进行了研究,合同解释方法集中规定在《合同法》第125条中,同样也适用于商业保险合同,并且在这一合同领域具有特殊的运用方式。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主要研究了五种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价值基础、适用条件、运用中的问题与完善措施等。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往往是需要最先使用的解释方法,在专业术语解释等方面与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还有一些偏差,需要规范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体系解释的参照材料具有多样性,从合同的其他条款到投保单、暂保单等其他合同材料,从传真邮件等证据材料到行业规范等规定,都需要全面考虑,这些也都可以作为运用体系解释方法的参照材料。目的解释方法着重考察各方当事人的目的,还要考虑合同外第三者(如交通事故中的伤者)、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目的等,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获得公平公正的解释结果。有利解释规则是商业保险合同中享有盛名的解释规则,是出于《保险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属于目的解释方法范畴,在实践中也被广泛应用。对通常理解的科学把握、与文义解释的衔接、对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把握是规范运用有利解释规则的重要内容。习惯解释方法重在发现与遵循约定俗成且形成交易习惯的做法,在意思自治的市场交易中,习惯能淘汰其他做法最终获得普遍认可,说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社会基础,符合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习惯解释方法重点在于考察保险行业的交易习惯,也要考虑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其他行业习惯,如国际物流责任保险要考虑国际贸易行业的习惯;同时,还要考虑长期签订同类保险合同的个体当事人在历史交易中形成的特定交易习惯。诚信解释方法,是商业保险合同中特别重要的解释方法,主要是基于理论界公认的保险领域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三种解释规则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商业保险以外的其他民事合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体现了对保险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是对商业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局面的理性回应;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是对保险消费者的约束,主要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体现了对商业保险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的维护。第七章旨在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确定。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个案的运用中,并没有固定的顺序或者适用位阶,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进行综合运用。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也存在一些综合运用的规律,这就需要对原有的合同条款分类进行优化,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再分类研究不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方式。如格式条款需要运用不利解释进行选择,议定条款则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理论进行选择。对于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还需要规范的诉讼程序与确定解释结论的充分论证说理,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科学的解释方法运用体系。
邓旭[3](2020)在《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的深化发展,市场交易量的不断提升,格式条款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格式条款虽然能提高经济效率、节约交易成本,但亦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体现了经营者的利益需求,经营者将格式条款作为风险转移谋取利益的工具,其中必然涉及到对消费者权益进行限制、免除自身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虽然消费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也跟随时代的发展而进步,但其中的格式条款却与消费者的需求渐行渐远。为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研究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就成为必要。我国对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存在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及司法规制三种方式,这三种方式共同作用才能达到理想的规制效果。研究发现,我国在规制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范方面,主要存在无效情形的规定不明确、不利解释的表述冲突及提示义务的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方面,行政性垄断领域会产生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形,格式条款备案制度存在地方差异。在司法规制方面,因为立法层面不完善导致司法裁判标准不明确,依赖于法官的个人裁量权。域外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具有丰富的经验,在规制实践中能明确各部门权力行使和监管范围,并将将消费者作为群体进行研究,注重对于集体利益的保护。应根据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现状,结合域外格式条款规制的经验,完善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在立法规制方面,应当完善消费合同的立法规范,补充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完善不利解释条款,细化经营者提示义务的相关规定;在行政规制方面,应当打破原有的监管制度,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力配置,实行格式条款裁决登记公开制度;在司法规制方面,应当确定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裁判标准;此外,应当健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社会监督,发挥行业协会对格式条款的社会监督作用,赋予消费者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当然,对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需要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兼顾其对经营者的不利影响,这样才能接近规制效果的理想状态。
彭文杰[4](2020)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网络购物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也促进了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无纸化、复杂性等特点,网络购物在给消费者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如何在网络购物中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我们应当关注的问题。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笔者首先介绍了本文选题的背景,以及其在理论探讨、制度构建和现实中的意义。随后笔者梳理了国内外研究现状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丰厚扎实的理论基础,介绍了论文采取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并对论文的创新性与在研究中遇到的问题作了简要说明。第二章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笔者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和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了界定,从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和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特殊弱势地位出发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进行了说明,同时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也进行了说明,其目的意在体现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传统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同。同时,笔者也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意义也做了一个总结。第三章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评述,笔者归纳出了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渊源,并重点分析了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后文制度完善提供理论基础支撑。第四章发达国家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及其借鉴,主要通过对美国、日本、欧盟关于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保护,寻求对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方式。第五章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制度完善应当从格式合同、隐私权保护、求偿权保护、建立网络购物撤回权信用档案制度上进行完善。
张瑞[5](2020)在《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96与第497条对原《合同法》第39与第40条作了全面修订,表明当下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存在更新需求。系统讨论该议题应沿“本体论——原因论——方法论”路径推进,也即应着重解答如下三方面问题:何谓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为何实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以及如何实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应统筹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两者定义而把握。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2019年12月16日《民法典(草案)》496条第1款则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立法者有意通过删除“为反复使用”要件而重述格式条款定义,并借此实现格式条款内涵认识更新。就其幕后动因,乃系为将“某些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缔约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消费者合同条款”纳入到格式条款认定范畴中,由此与民法典编纂背景下蓬勃发展的消费者保护势头形成呼应。然其剔除“为反复使用”要件时未作任何限制的做法,极容易使有关受众在理解格式条款定义时扩大解释,由此不当扩张格式条款认定范畴,进而为滥用规制埋下风险。最终在最近审议通过的《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中,格式条款定义又重新恢复到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上。可见如何在格式条款使用客观状态与消费者保护价值追求之间寻得平衡,这是影响立法者拟定格式条款定义时的关键因素。就此当前更为完善的定义可参考表述如下: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条款。消费者合同条款虽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但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也属于格式条款。另在把握法律规制蕴意时,须由“规制日常含义”向“规制法律含义”推进。前者可被归纳为“掌握规制力量的主体对其之外的对象所施加的调控”,进而后者亦可被界定为“由掌握立法权的主体,借助其所创制的法律规范,对其之外的对象所实施的调控”。统筹前述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定义,则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之蕴意可概述如下:由掌握立法权的主体,借助其所创制的法律规范,针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条款所实施的调控。就某些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消费者合同条款所实施前述调控亦在此列。最后还应注意,格式条款使用实践事实上囊括微观与宏观两大位面。前者以个别合同关系下格式条款使用活动为核心,此时合同法系主要调控手段,以管控因具体格式条款滥用而导致的个别合同关系紊乱风险;后者则以格式条款使用泛社会化现象为焦点,彼时经济法系主要干预机制,以防止因格式条款群体滥用而导致的市场机制失灵风险。故最宽泛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应牵涉合同法与经济法两大场域,但为突出研究特色与集中研究范畴,前述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定义仅限于合同法位面。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缘由,应从存续依据与受限依据两方面整合论证。针对格式条款存续依据,以往主流观点指向其“交易效率提升功效”。然对此论点可提出如下疑问:一是在格式条款早已褪变成使用人压迫相对人工具的当下时代,相对人为何仍愿意继续接受格式条款?二是在对格式条款使用进行管控已成普遍趋势的背景下,维持使用人使用热情的动因是否仅限于此种功效?循此疑问可知,眼下“交易效率提升功效”观点在论证格式条款存续依据时已甚为单薄,由此需要挖掘更为多元的支撑理由。立足相对人角度审视,彼时其接受格式条款而完成的资源再配置相对于拒绝格式条款而维持资源配置原状,其利益获得了改善。且因此过程之完成系基于相对人自身经济理性与自主决定,故此种利益改善结果属于帕累托最优,此乃相对人认可格式条款继续存在的根本原因。再者立足使用人角度审视,格式条款与法人“科层制”之“业务细致分工并得以专业化”、“权力始终掌握在上级手中”、“维持自身稳定”及“角色去人格化设计降低失误风险”四方面特性相契合,这使其极大适应了法人制度在当下时代的推广与运转,由此亦极大强化了使用人予以采纳的动因。另针对格式条款受限依据,以往主流观点则指向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双重崩坏事实。然此种观点只把握住了格式条款被滥用之表面现象,而并未触及此种现象发生的内在源头因素——格式条款当事人行为心理。格式条款当事人基于不同“成本—收益”权衡,双方之间存在“动机对比失衡”与“信息对比失衡”。前者表现为使用人使用格式条款的动机较相对人认识格式条款并展开博弈的动机远为强烈,后者表现为使用人掌握的交易讯息较相对人更为丰富。受此影响,“使用人机会主义行为”与“相对人理性忽视行为”通常在所难免。前者表现为使用人惯常性迫使相对人接受于其不利的格式条款,后者表现为相对人不愿意也难以对此压迫进行反抗。进一步受“格式附从条款削弱效应”影响,前述两种行为终将合力掏空整体合同关系下的意思自治与给付公平。另伴随格式条款使用泛社会化趋势的推进,前述两种行为还会衍生出市场机制层面的“逆向选择”结果,破坏整体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转,并加剧“私法主体身份二重分化趋势”,最终使弱者保护在当下时代获得与意思自治同样重要的地位。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方法,首推方案为“形式规制”,即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之过程所为规制,具体包括“纳入规制”与“解释规制”。所谓纳入规制,意即从格式条款合意达成过程方面探索规制方案。在当今世界,“提示说明义务规则”(提示说明不充分条款排除技巧)与“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合理性期待规则/意外性排除技巧)系比较主流的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手段。二者均着眼于相对人意思自治机会之保障,以消解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自由形式化褪变风险。未来我国也应吸收这两种规则,并考虑将《民法典》第498条中“非格式条款优先”解释规则还原为纳入规制规则,由此形成我国法上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机制。其中“提示说明义务规则”可参考表述如下:(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对其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予以说明。前述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以对方可知悉及可理解为合格标准,未合格履行者相关条款不得成为合同组成部分,但相对人予以认可的除外。(2)述法条款免于第(1)款中提示说明义务约束。另“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亦可参考表述如下:格式条款的形式或内容过于异常,以至对方无法合理期待的,其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但相对人予以认可的除外。至于“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则可继续沿用《民法典》第498条第三句之表述。另外所谓解释规制,系指在化解格式条款语义分歧时对其加以管控,借此限制滥用性格式条款被订入合同之中。依以往主流观点,“客观解释规则”、“疑义不利于使用人解释规则”以及“严格解释规则”系代表性规则。然当具体构思这些规则时,《民法典》第498条采“使用人限制主义”,即在满足客观解释前提下,解释格式条款时的直接目的为对使用人进行限制。然在实践中,使用人限制却并不同时意味着相对人救济,由此在“使用人限制主义”指引下,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适用亦并非绝对导向为相对人提供救济这一法律规制终极目标。未来我国法应以“相对人救济主义”取代“使用人限制主义”,并持此理念重塑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具言之可参考表述如下: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对相对人最有利的解释。对格式条款含义应作最狭义解释,但对相对人不利的除外。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方法,终局方案为“内容控制”,即从已以确定语义订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之内容公平性角度所为规制。作为前述形式规制之“补位”机制,内容控制集中呈现了私法在当下社会“由程序干预转向程序干预与内容干预共存”,以及“由自治控制转向自治控制与国家控制并举”的发展动向。然内容控制导入时仍存在对象范畴限制,即满足透明性要求的核心给付条款、与强制性规范相偏离的条款、仅与任意性规范行为类型相偏离的条款、在非自然人主体相对人核心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条款、劳动合同条款、家事法上合同条款、公司法上合同条款、合伙协议条款、基于有效法律规定而拟定的条款以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而拟定的条款,均具有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豁免资格,但并非同时免于民法中一般性内容控制规范之审查。与此同时,价格优惠也不能成为相关格式条款免于内容控制的理由。进一步具体构建格式条款内容控制机制时,以私法权义规则为单一要素的传统体系并不可靠,私法权义规则搭配行政督促规则之新体系更值采纳。其以私法权义规则为内部核心,由此确立格式条款关系演进时的内容公平标准;同时以行政督促规则为外缘保障,借此确保前述私法权义规则普遍实现。具言之,私法权义规则应同时囊括内容控制基本规则与类型化规则:前者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蕴意,以不适当不利益为日常表达,以条款透明性、合同标的属性、相对人合同目的等为指引要素,以相对人予以追认为法律后果;而后者之归纳,则端赖于实践经验之总结。至于行政督促规则,常见有“制定示范文本”、“格式条款强制备案”、“提出行政修改建议”、“举行异议听证”、“拒不修改时的警示公告”以及“行政处罚”等。
田映伟[6](2020)在《格式条款的体系化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格式条款根植于合同自由,但其实际效用又反而对合同自由构成限制,其现实运行常常与合同正义相违背成为交易中强者掠夺弱者的工具。尽管各国对于格式条款的称谓大相径庭,但其法理实质相同,本质上都是某些合同条款在合同文本的拟定过程中未与对方协商,从而就可能存在合同拟定人利用其交易中的优势地位,肆意地对对方的权利加以限制甚至排除的情况。针对现有的立法与司法困境,我们有必要运用体系化的法律规制方式和规制思维对格式条款进行有效的规范,通过立法、司法、行政规制三维度对格式条款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制。其中立法规制处于基础性地位,是体系化规制的起点,为其他规制提供直接的依据,现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着明显且尖锐的冲突,导致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尚无明确且可操作的规则以资指引,难以形成一套统一的量度标准,使格式条款的制度价值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促进交易的作用,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通过法律适用才能将僵硬的法条转换为有生命的法律;司法规制则是对格式条款体系化规制的重要保障,是对立法规制在具体法律案件中的具体适用,对于案件当事人利益而言具有最为直接与重要的影响;行政规制在体系化规制中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合同监督功能,不断提高市场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与专业技能,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重,避免仅以形式审查从而弱化行政规制的作用,同时应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监管机制,不仅应对提供方提交审查的合同进行有效的审查,而且应当针对在格式条款运行中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时的抽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截止目前我国民法典已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但尚未施行,从公布的法律文本来看仍在债法总则中来规范格式条款,私以为鉴于需要规范格式条款的方面众多,以及囿于民法典篇幅的限制,不可能对格式条款作比较细化的规定,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格式条款仍为必要,以期对现有格式条款的法条与司法解释的抵牾之处予以厘清,为法律适用提供清晰可操作的规制指引,使得格式条款在法律轨道上良性的运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马丽[7](2019)在《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平台是一个具有变革性的概念,彻底大范围的改变了商业、经济和社会。平台的崛起带来了显着的效率改进、创新能力提升和扩大的消费者选择,加速商业模式更迭,引发经济结构、组织方式的深刻变革。本文从多视角对平台的基本含义进行比较研究,并在网络平台分类的基础上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也成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现象,即平台经济。网络交易平台在引领经济增长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负面问题和潜在的危害。网络交易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线下市场的大多数失灵现象,由于互联网所特有的虚拟性、开放性、网络效应等特征,同时网络交易平台中也会衍生出新的更为错综复杂的网络市场失灵的法律问题,给政府公共规制带来严峻的挑战。政府对网络交易平台直接规制方式存在诸多困境,网络交易平台规模之大、信息变化之快以及参与者情况之复杂,极大地钳制的法律的直接支配能力,国家立法者常滞后于技术更新和平台经济发展的步伐,新型在线服务也无法匹配既有规制规则。在执法过程中,更因公共执法资源有限,无法有效执行与贯彻法规命令与禁止的事项。抑或是纵使理论上可为有效管制,但单向度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方式因忽略平台独特的运作逻辑,实践中常遭到管制对象的拒绝配合,削弱了被管制者与规制机构分享信息、共同解决问题的意愿。在传统政府管理模式产生公共规制危机时,治理理论对此提供了对症的良方,治理理论能更好的容纳平台经济所面临的分散化治理实践。本文以治理理论为理论工具,探讨疏解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管理难题,触发了治理理论的更新,再通过审视和反思具体平台视域中的规制实践,从行政法视角提出平台治理体系革新的制度框架。在网络交易平台治理行动结构中,在法治框架下建立一个由“主体——行为——责任”构成的制度分析框架展开论述。在治理主体层面,国家并不具备治理绝对独占地位,平台企业、社会组织乃至用户在一定条件下皆为治理主体。根据各治理主体的相对优势与治理能力,确定各方在平台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发挥的功能作用,引入辅助性原则这一理论工具,厘清各治理层次之间的关系,并在合理分层的基础上建构合作关系,推动政府、平台、社会的协同合作;在治理行为层面,通过描绘行政规制工具谱系,深入分析每一种治理行为方式的优劣对比,推动单向度的命令控制型手段转向事中事后的、柔性协商的多元规制方式。此外,平台与其他适格的社会治理主体也在自己设定规制标准并实施规制,并具有相应的技术治理手段。最后,动态审视治理过程,关注各治理行为方式在规则的制定、监督和执行三个层面的组合创新;在治理的责任层面,国家与平台服务商分享权力和共担责任,因此必须基于二者在平台治理中的角色与功能划定治理责任。从平台服务商而言,势必承担与其治理角色一致的技术治理责任。从国家角度看,责任承担方式从履行责任转变为担保责任,在平台治理语境中主要包括对平台自我规制的公共监督以及建构对用户的权利救济途径。论文对法治框架下的网络交易平台治理问题进行研究,摆脱以政府管制为研究中心的局限,将治理理论与行政法革新相结合,为网络交易平台治理提供新的研究视野与理论工具,对平台治理主体、治理工具以及治理责任等内容的充实也构成了新的问题解决的实践框架或相关脉络,进而探索出了新的问题域,丰富了学术界关于平台治理的研究。
贺大伟[8](2019)在《我国航空仲裁适用限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学位论文为经济法专业(学科)产业法方向下关于航空仲裁制度的主题研究,以规范、调整航空仲裁的国内法规则、国际法规则及相关实践为研究对象,旨在对于我国现阶段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法律问题作出清晰阐释,明确我国航空仲裁的适用性命题在学理层面的论证基础和实践层面的实然绩效,在此基础之上,针对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分析并探讨相应对策。本文拟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学理层面清晰界定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以推动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航空争议解决领域,仲裁虽然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且在若干维度与航空争议的产业特征高度契合,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可以适用于航空争议的所有领域,对于这一情形,本文将其归纳为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作为航空仲裁理论的基础性问题之一,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构成了某一类型航空争议能否适用仲裁解决的前置性条件,进而成为航空仲裁机制能否得以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假设。以航空仲裁适用限度为选题,主要考量基点在于:第一、航空仲裁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近年来,随着航空争议的持续增多,我国实践领域的航空仲裁机制已初步完成构建,航空仲裁已发展为航空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法律选项、行业仲裁的重要制度创新、仲裁法与航空法的重要改革实践。第二、对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界定与论证已构成航空仲裁理论发展与制度完善的前提之一。目前,就航空仲裁的适用性而言,存在着法律规范相对欠缺协同性、机制实践相对欠缺体系性等具体问题,并呈现出航空争议“泛仲裁化”的倾向,为学理层面进一步加强论证进而给予规范性解答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总体而言,从学理层面清晰厘定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不仅是实践中航空仲裁规则制定、航空仲裁活动开展的科学基础,更是未来条件具备之时航空仲裁立法的逻辑前提。基于上述考量,本文以我国航空仲裁适用的合理限度为切入点,以航空法和仲裁法等多学科背景为分析视角,结合我国实务界业已开展的独立航空仲裁实践,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日益增多的航空争议类型,并根据可仲裁性、可契约性的分析方法,较为系统地论证了航空仲裁机制在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等领域的适用限度;此外,基于可独立性的评判视角,本文也对我国航空仲裁的实践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就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不成熟的建议。在篇章结构设置和内容安排方面,本文基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和分析脉络,力争能以较为规范的学术范式对我国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进行论证。在此目标下,笔者将论文正文分为七个部分(含导言)。在导言部分,本文对论文的选题做了总体性说明,涵盖问题与意义、文献与资料、方法与结构、创新与不足、术语与说明等五个主要模块,涉及内容包括选题缘起、文献综述、研究方法、论文结构、撰写说明等。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具体分为六章:第一章、航空仲裁的基本范畴和既有实践。本章系对我国航空仲裁制度基本范畴的界定,以及对航空仲裁既有实践的归纳。基本范畴界定的目的在于厘定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念,既有实践整理的目标在于阐释航空法、仲裁法与航空仲裁实践的基本关系,以为正式展开论述奠定基础。具体而言,基本范畴主要围绕航空仲裁中“航空”、“仲裁”这两大基本要素进行展开,分别论述了航空活动、航空器、航空法的基本要义,并以西方法治史中仲裁的沿革和我国现代仲裁制度的确立为主线,归纳了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确立的时空背景。既有实践主要围绕国际、国内两大领域现有航空实践而展开,就国际领域而言,与一般类型的国际商事仲裁相似,国际航空仲裁实践虽存在于外国法、国际公约以及若干常设性国际航空组织的仲裁活动之中,但就全球范围内来看,在我国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诞生之前,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常设性国际航空仲裁组织;就国内领域而言,尽管《民用航空法》并未涉及仲裁等法律机制,但这并不能否定仲裁在航空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应有价值,在实践适用中应依《仲裁法》而行,同时,随着我国航空仲裁实践的蓬勃开展,特别是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设立,标志着国际航空仲裁机制正式引入我国,这不仅有利于我国乃至全球航空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提升中国航空业在国际航空市场的话语权、推动中国由航空大国向航空强国转型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章、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与限度。本章系对我国航空仲裁适用的根本动因与限度标准的阐释和论证。研究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具体原因,旨在说明航空仲裁在学理层面的适用合理性;提出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限度问题,旨在阐释问题的意义与本文的分析框架,以为后文正式展开论证奠定方法论基础。在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方面,本文论证了仲裁机制作为一种制度供给被引入航空争议解决领域,既存在必要性,又存有合理性。具体而言,其核心因素无外乎我国《仲裁法》所确立的现代仲裁制度对于航空争议固有特征与解决需求的契合,包括仲裁对航空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供给、仲裁与航空争议个性化解决需求的契合等。就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限度而言,本文将这一命题定位为某一类型航空争议能否适用仲裁解决的前置性条件,进而成为航空仲裁机制能否得以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假设,并将其具体缘由概括为法律规范相对欠缺协同性、机制实践相对欠缺体系性这两大问题。在前述问题之上,本部分提出了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评判维度和分析框架,就其评判维度而言,在航空争议领域合理界定仲裁机制的作用范围,寻找出航空仲裁的制度边界,至少应遵循仲裁法关于仲裁制度启动具有两大刚性要素的标准,以及航空仲裁的已有实践,基于此,本文将争议法律关系的可仲裁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可契约性、争议解决机制的可独立性设定为具体判定航空仲裁适用边界的三个维度,由此进一步确立了全文的分析框架,为全文论证确立了方法论基础。第三章、可仲裁性视角下航空争议的类型化区分。本章系根据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争议法律关系可仲裁性的刚性标准,并基于部门法、仲裁法、航空法等多个维度的划分标准,力争通过类型化的方式梳理出符合法理要求和学理规范的航空争议类型,并对其可仲裁性作出论证,以求能厘定航空仲裁机制在可仲裁性层面的适用限度。具体而言,本部分首先论证了可仲裁航空争议类型化的缘由,一方面是基于可仲裁属性为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论证基础,另一方面是基于类型化标准为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区分规范。在此基础上,有鉴于航空仲裁属于仲裁法与航空法的交叉学科领域,其制度设计的逻辑链接着国际法与国内法、大陆法与英美法、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等多个维度,内容较为繁杂,且不乏部门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因此,本文根据部门法、仲裁法、航空法的不同维度,从源头梳理了航空争议的基本类型。基于上述考量,结合学理和实践的衔接,本文将航空争议主要归纳为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三种主要类型,并分别就其内涵与外延、具体类型或内容构成、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等问题进行了论证。第四章、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纾困。本章系根据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争议解决机制可契约性的刚性标准,并基于航空法上的特有论争,就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论证,涉及航空运输总条件的法律属性以及航空仲裁协议引入争议的方式等问题,以求能厘定航空仲裁机制在可契约性层面的适用限度。具体而言,本部分首先论证了仲裁法理与文义对于可契约性的限定,并就可契约性与可仲裁性两大标准并列设置的原因进行了论证,得出了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构成了仲裁机制适用充分条件、争议解决方式可契约性构成了仲裁机制适用必要条件的判断。以此为基础,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的适用虽符合可仲裁性的标准,但在可契约性方面存有两大法理障碍,一为航空法上特有的问题,亦即航空运输领域所面临的运输总条件是否具有合同属性的问题,二为仲裁机制普遍适用过程中常会遇到的一般性问题,亦即仲裁条款引入争议的方式。围绕这两大问题,本部分具体展开了论证,初步得出上述三大类型争议依照可契约性标准的具体适用限度。第五章、可独立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实践的绩效评价。本章系根据我国仲裁实践中关于航空仲裁要素可独立性的柔性标准,并基于行业仲裁理论和制度竞争理论,就航空仲裁机制独立化、专业性实践的绩效进行评估,在为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实证样本的同时,希冀能厘定航空仲裁机制在可独立性层面的适用限度。具体而言,本部分以可独立性为探讨目标,汇总了我国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现状,在具体介绍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有益探索实践之后,就其在机构定位、受案范围、仲裁规则、竞争优势等领域的发展现状与面临挑战予以论证。此外,基于解释论的视角,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为代表的独立航空仲裁实践,不仅可以从仲裁法上的行业仲裁理念中寻找到其独立性根源,亦可以从我国正在推进的民航强国战略中软性制度竞争实力构建的角度出发,探寻并“发现”独立航空仲裁机制的现实意义。第六章、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路径展望。本章系对全文研究的回顾,以及对未来制度完善的展望。回顾的目的在于评估研究是否实现了预期确立的目标,包括学术观点、学术方法、论证过程是否符合学理逻辑;展望的方向在于通过对本次研究得失的检测,为将来可能的继续研究矫正方法和方向,并就我国航空仲裁在制度层面的完善提出若干不成熟的建议。具体而言,依据前文的论述,本部分进一步论述了航空仲裁“制度”至少由“机制”和“法律”两部分构成,并论证了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动因,包括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在经过争议法律关系可仲裁性、争议解决方式可契约性、争议解决机制可独立性分析之后,就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得出了若干初步结论。此外,基于对我国现行航空仲裁理论与实践的分析,本部分也就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不成熟的建议,指出应当从“机制”和“法律”两个层面出发,共同推进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为我国航空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提供制度维度的软实力支撑。在研究方法的选取方面,本文主要使用了规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制度分析方法等四种工具。规范分析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实在法的概念、要素和逻辑结构的分析、解释与适用,以寻求不同学科视角下法律冲突之间的匹配与调和,进而实现对于航空仲裁法律制度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结构的关切;实证分析方法的原因在于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为代表的实践样本,倒逼学术界对航空仲裁实践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提供系统性的解答思路和方案,这也为本文从理论角度展开研究提供了基本遵循;比较分析方法的侧重在于通过对国内外航空仲裁机制的比较,以及对行业仲裁体系内金融仲裁、建筑仲裁等仲裁类型的比较,来进一步探求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应然时空维度;制度分析方法的引入在于通过把航空仲裁纳入法律制度竞争软实力的范畴,依托于法律制度竞争优势理念的提倡,为我国航空产业在全球范围内保持竞争优势提供制度支撑作出解释论层面的阐释与解读。在研究结论方面,经过本文对于研究命题的系统性论述,本文总体认为,随着我国实践领域具有独特属性的航空争议日益增多,航空仲裁机制的适用成为必然,但是,有鉴于制度与实践因素,对于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厘定有其学理必要和实际可能。在此基础之上,本文最终得出了如下具体结论:第一、依照部门法/仲裁法/航空法的区分标准,可以将纷繁复杂的航空争议类型化为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三大主要类型。第二、航空财产权益争议的界定虽符合《仲裁法》关于“其他财产权益争议”仲裁适用的立法精神,但在具体适用领域仍需做进一步区分:首先,基于侵权而生的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虽具有可仲裁性,但在争议解决机制选择的(争议前)可契约性领域仍属欠缺;其次,基于双方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类型的航空财产权益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大体等同于航空商事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再次,基于单方法律行为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既不具有可仲裁性又不具有可契约性,而无法适用仲裁机制。第三、航空仲裁机制的主要适用领域应限定于航空商事争议领域,且航空商事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与基于双方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类型的航空财产权益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大体等同。第四、航空消费争议领域的争议事项虽具有可仲裁性,但在争议解决机制选择的(争议前)可契约性领域仍属欠缺,加之立法对于航空运输总条件法律属性尚未作出正式界定,进而造成了其适用仲裁机制的法理和现实障碍。第五、通过对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为代表的独立航空仲裁机制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虽然目前独立航空仲裁机制存在若干发展挑战,但属于“成长的烦恼”,无论是基于行业仲裁的法理定位亦或是基于制度竞争的战略考量,独立航空仲裁机制均有其存在并发展完善的积极意义。
张言方[9](2019)在《政策传导下中国煤炭价格波动及其宏观经济效应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从“高增长”进入“高质量”的新常态,作为能源主体的煤炭价格波动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作用也越来越凸显。同时,当前我国煤炭价格政策短期内似乎有利于平抑煤价波动,但其长期传导影响及经济运行风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因此,本文以煤炭价格波动为研究对象,深入剖析价格政策对煤价波动的传导影响,科学评估当前我国煤炭价格政策的效力,同时进一步分析不同煤炭价格政策传导下煤价波动的宏观经济效应,以避免陷入“价格波动失常-政府强制干预”的恶性循环。本文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中国煤炭价格波动的趋势及特征分析部分,本文对照分析我国煤炭价格的波动趋势及政府采取的价格政策,得出我国煤炭价格波动是煤炭市场自发调节和政府干预共同导致的。同时,本文采用EEMD方法对我国煤炭价格波动的周期性和结构性特征进行定量分析,结果表明:我国煤炭价格波动会受到长期趋势、短期市场供需变动引发的高频变量和关键政策调控等重大事件引发的低频变量的综合影响,其中低频变量对煤炭价格波动的解释能力最为显着;同时,煤炭价格调控政策与低频变量的波动结构紧密相关,且可能会对煤炭价格波动产生影响作用;此外,本文采用ARIMA模型预测出2019-2020年我国煤炭价格将保持小幅下降的态势。在中国煤炭价格政策对煤价波动的传导机理部分,本文按照政策发布主体、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等构建出中国煤炭价格政策的分析框架,将煤炭价格政策划分为直接定价政策和间接控价政策,然后按照政策工具的特点设计出不同煤价政策的代理变量,可靠性检验结果表明本文设计的代理变量的长期波动趋势是符合我国煤炭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鉴于此,本文采用GMM模型深入分析了我国煤炭价格政策对煤炭价格波动的传导效应,并根据预期理论估算出各种政策工具的前瞻性水平,其主要研究结论为:一是2008-2017年期间政府实施的直接定价政策均会对煤炭价格波动发挥抑制作用,并且政府可选择合适的长短期政策工具及政策组合来优化政策调控方案,进而最大化提高直接定价政策的有效性;二是与市场供需的调节作用相比,产量控制政策在短期并不会带来煤炭价格的大幅提升,这为该政策的有效性提供了支持性证据;三是无论实施的间接控价政策是否能有效抑制煤价波动,政策联合发布均会强化政策实施效果;四是不同政策工具的选择会直接影响煤炭价格政策的前瞻性,并且政策发布方式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政策的前瞻性水平产生影响。在政策传导下中国煤炭价格波动的宏观经济效应情景仿真及方案设计部分,本文基于构建的DSGE模型采用情景分析方法设计出无政策干预的基准情景、中长期合同政策情景、去产能政策情景和市场结构调整政策情景,DSGE仿真结果表明:政策干预会扭曲煤炭供需或其他因素对煤炭价格的传导效应,且中长期合同政策传导下煤价波动对宏观经济的冲击影响被减弱,但去产能政策和市场结构调整政策传导下,上述冲击影响会被强化;同时,不同于中长期合同政策和市场结构调整政策,去产能政策会在长期带来总产出下降,这部分总产出损失可反映出实施该政策的经济成本。此外,间接控价政策对煤炭价格的冲击作用明显弱于市场供需的自发调节,同样地其对宏观经济变量的冲击影响也明显小于后者。最后,基于上述研究成果,本文得出中国煤炭价格调控方案,即政府应客观评估中长期合同政策对平抑煤价发挥的长短期作用,灵活选择政策工具及联合发布方式以提高政策的前瞻性水平,同时可适度加大去产能政策和市场结构调整政策力度,引导和规范煤炭供需双方的市场化交易行为,以合理平抑煤价波动、有效治理煤炭产能过剩和快速提升煤炭市场化程度。该论文有图38幅,表32个,参考文献203篇。
卢显颖[10](2019)在《论商业特许经营的经济法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创业潮”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商业特许经营这一商业模式,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并公告的企业总数量为4534家,涉及零售业、餐饮业、教育、民生服务多个领域,跨省、跨区域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占多数,其中不乏国内外知名品牌,是十分活跃的商业发展模式。商业特许经营近年来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体量越来越大,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也越来越丰富。这一现象也跟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相契合。但是商业特许经营纠纷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截至当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特许经营”,共有35052个结果;在威科先行裁判文书数据库搜索“特许经营”,共有37492条结果。因此,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评估、反思并为完善提供建议显得十分必要。经笔者的研究总结,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事业仍然具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其主要表现:第一,特许人优势地位被滥用,限制被特许人参与正常竞争现象泛滥(在威科先行裁判文书数据库搜索“特许经营”+“限制竞争”,共有477条结果);第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被特许人对行业和产业判断能力薄弱,盲目跟风,经营失败率高。对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与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及合理避免特许经营的盲目性仍然是我国政府正在面对并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拟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研究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属于总论部分,即探讨商业特许经营的来龙去脉以及为什么需要经济法调整的问题;后三章属于分论,即针对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信息披露与政府监管调控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并试图对这三个问题提出解决途径和完善措施。在经济法的范畴中,笔者认为特别是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商业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制度与政府监管调控方面有必要进行适时地反思与完善。第一章,笔者将着重分析商业特许经营经济法规制的合理性。本章将主要是为了理清商业特许经营的来龙去脉以及经济法调整合理性的问题。本章第一节,商业特许经营的界定。特许经营存在许多不同的定义,对此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1也有对其具体描述。总体来看,它的基本特征主要包含:第一,其为知识产权和实物的集合,其核心价值是知识产权。第二,商业特许经营关系是一种持续性法律关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关系的基础就是商业合同。第三,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类双务有偿的格式合同。本章第二节,是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经济法调整的合理性问题。本节将主要围绕为什么民商法调整存在局限性,以及为什么需要靠经济法调整的问题展开论述。笔者认为,民商法并不是调整商业特许经营的最优解,而经济法却具有独特的优势与合理性。于是,笔者围绕商业特许经营经济法调整的合理性展开详细论述。从经济法的成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经济法理论的基本假设来分析,经济法是调整商业特许经营的优解,具有合理性与匹配度;另外,从国内外的经济现状和趋势来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济法调整是非常紧迫和必要的。第二章,笔者将论述的是其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限制竞争行为属于经济法的微观规制范畴。本章第一节,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概述,将主要阐述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的主要情形。通常我们所说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中排除、扭曲、阻止竞争的行为。特许经营关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限制、特许人与被特许人联合起来对其他主体的限制,是商业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内涵。需要说明的是,笔者的研究对象是仅限于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限制竞争行为。实践中,这种限制主要包括了搭售行为、固定价格政策、区域经营限定。本章第二节,域外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概述。将主要介绍借鉴西方欧美国家的立法实践,并力图总结对完善我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结论。本节主要研究的域外国家和组织——美国与欧盟。本章第三节,针对我国现状,同时借鉴域外经验,笔者将试图构想如何规制商业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第三章,笔者将围绕其信息披露展开论述。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属于市场监管法律规范,属于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笔者将分析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具体将从信息披露的作用以及信息披露我国存在的问题角度出发。第二节,笔者将研究域外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笔者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将特许经营立法重点都比较集中地放在信息披露方面,且信息披露制度都是比较充分和完备,信息披露义的主体、相对方以及基本原则和内容,还有法律责任上都有相应比较完备的规定。本章第三节,笔者将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域外经验,试图提出相关完善建议。第四章,笔者将集中讨论其与政府的监管调控问题。本章将围绕政府监管与调控的必要性与完善措施展开论述。政府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运行的监管主体,商业特许经营出现的市场乱象、欺诈频发、盲目跟风投资导致失败、行业发展不均衡、城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都与政府监管与调控的缺失和不完善有关。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应当分为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政府对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管有利于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强化政府监管是保护被特许人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的必要举措。笔者针对目前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以及政府监管与调控的必要性,提出相关的解决完善建议。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加强和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其次,强化政府对商业特许经营市场准入的监管;另外,要健全其行政处罚制度;最后,还应当完善其相关信用制度体系建设。
二、论健全我国格式合同制度的综合调控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健全我国格式合同制度的综合调控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2)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论文简称说明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问题意识与研究进路 |
三、文献综述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概述 |
第一节 合同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 |
一、合同解释的必要性 |
二、合同解释的内涵 |
三、合同解释的价值 |
四、合同解释方法与解释原则、解释规则的关系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
一、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的内在关联 |
二、商业保险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
三、商业保险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
第三节 不同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三、借鉴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 |
一、合同解释方法的案例引出 |
二、理论中的合同解释方法 |
三、法定模式下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体系——从《合同法》第125条展开 |
第二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方法—基于条款专业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 |
一、条款专业性视角下文义解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存在争议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
三、专业术语的含义与社会通常理解存在出入 |
四、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不够灵活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肯定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二、厘定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规范专业性术语的文义解释 |
四、增强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的主观能动性 |
五、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三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基于合同多样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 |
一、合同多样性视角下体系解释中的“体系”范围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功能 |
三、体系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争议 |
一、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规则存在争议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三、法官的法律解释受到诸多限制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内容 |
二、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 |
三、明确赋予并规范法官的解释权限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四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基于产品公益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 |
一、目的解释方法的案件操作分析 |
二、产品公益性视角下商业保险合同之目的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功能与理论演变 |
四、有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难题 |
一、“目的”的客观性难以保证 |
二、目的解释方法的滥用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主要运用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商业保险合同目的的确定 |
二、明确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原则与适用标准 |
三、厘清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方式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规范运用 |
第五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基于合理期待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 |
一、习惯解释方法的案例操作分析 |
二、合理期待视角下的商业保险合同“习惯” |
三、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前提 |
四、运用习惯解释方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立法对习惯的轻视 |
二、习惯的界定标准不明确 |
三、不同习惯之间的适用顺序模糊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加强对习惯的重视 |
二、规范习惯的认定与分类 |
三、规范习惯解释方法的适用 |
第六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基于信息不对称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 |
一、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解释方法 |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 |
三、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 |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如实告知规则存在的问题 |
二、明确说明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存在的争议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的规范运用 |
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的价值衡量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的规范运用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七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衡量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一、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引出 |
二、解释语境下条款的重新分类——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 |
三、不同类别合同条款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第二节 示范条款与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一、示范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二、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不利解释 |
第三节 议定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利益衡量 |
一、利益衡量的一般理论 |
二、利益衡量在议定条款解释结果选择中的运用 |
第四节 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与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一、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 |
二、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一般理论分析 |
2.1 消费合同的概念解析 |
2.2 格式条款的界定及其发展 |
2.3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价值基础 |
2.3.1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效率价值 |
2.3.2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安全价值 |
2.3.3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秩序价值 |
第3章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现状及评析 |
3.1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 |
3.1.1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现状 |
3.1.2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缺陷 |
3.1.2.1 提示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 |
3.1.2.2 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缺乏明确规定 |
3.1.2.3 不利解释条款内容存在歧义 |
3.2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 |
3.2.1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的现状 |
3.2.2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行政规制存在的问题 |
3.3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
3.3.1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司法适用现状 |
3.3.2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司法适用困境 |
第4章 域外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经验借鉴 |
4.1 域外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实践 |
4.1.1 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方面 |
4.1.2 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方面 |
4.1.3 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方面 |
4.2 域外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启示 |
第5章 完善我国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建议 |
5.1 完善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范 |
5.1.1 细化经营者提示义务的相关内容 |
5.1.2 补充免责条款无效的相关规定 |
5.1.3 明确解释条款的相关含义 |
5.2 强化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 |
5.2.1 健全格式条款监管机制 |
5.2.2 完善格式条款备案审查制度 |
5.3 确定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裁判标准 |
5.3.1 关于订入规则的裁判 |
5.3.2 关于无效规则的裁判 |
5.3.3 关于不利解释的裁判 |
5.4 健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社会监督 |
5.4.1 发挥行业协会对格式条款的社会监督作用 |
5.4.2 赋予消费者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课题的创新性 |
第2章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
2.1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的界定 |
2.1.1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界定 |
2.1.2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界定 |
2.2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 |
2.2.1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 |
2.2.2 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特殊弱势地位 |
2.3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
2.3.1 经济进步与消费正义理论 |
2.3.2 发展权与安全权并重理论 |
2.3.3 公平与效率统一理论 |
2.4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意义 |
2.4.1 有利于构建电商行业信用体系 |
2.4.2 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机制 |
2.4.3 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2.4.4 有利于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 |
第3章 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评析 |
3.1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渊源 |
3.1.1 法律层面 |
3.1.2 行政法规层面 |
3.1.3 部门规章层面 |
3.2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现状 |
3.2.1 合同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2.2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2.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2.4 电子商务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3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格式合同设定不完备 |
3.3.2 网购撤回权保障方式不完善 |
3.3.3 消费者隐私权遭受侵害 |
3.3.4 消费者求偿权主张困难 |
第4章 国外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及其借鉴 |
4.1 国外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4.1.1 美国相关立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4.1.2 日本相关立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4.1.3 欧盟相关立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4.2 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4.2.1 国外立法对格式合同的规范 |
4.2.2 国外立法对撤回权的规范 |
4.2.3 国外立法对隐私权的规范 |
4.2.4 国外立法对求偿权的规范 |
第5章 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
5.1 健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理审查制度 |
5.2 建立网络购物撤回权信用档案制度 |
5.3 完善网络购物隐私权保护体系举措 |
5.3.1 推进我国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立法保护进程 |
5.3.2 确立网络购物消费者隐私信息的范围 |
5.3.3 鼓励行业自律净化网络经商的氛围 |
5.4 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求偿权的保护措施 |
5.4.1 健全网购信用评价机制 |
5.4.2 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消费者的专属地管辖原则 |
5.4.3 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
5.4.4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注疏 |
第一节 格式条款定义重述 |
一、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评注 |
二、民法草案2019 年稿第496 条第1 款评注 |
三、《民法典》第496 条第1 款评注 |
四、格式条款定义再构思 |
第二节 法律规制内涵界定 |
一、“规制”语义演进路径梳理 |
二、“规制”日常语义陈述 |
三、“法律规制”语义厘定 |
第三节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核定 |
一、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内涵整合 |
二、合同法与经济法分野补充思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缘由梳证 |
第一节 “帕累托最优”维持探究 |
一、非格式条款关系下维持解读 |
二、格式条款关系下维持解读 |
三、“帕累托最优”维持总结 |
第二节 法人“科层制”结构契合探究 |
一、使用人考察视角内向转换 |
二、“企业内部组织”理论引介 |
三、格式条款对法人“科层制”契合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崩坏探究 |
一、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自由形式化褪变 |
二、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公平实质性畸变 |
三、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崩坏总结与反思 |
第四节 动机对比失衡与信息对比失衡探究 |
一、两种失衡发生原因解读 |
二、两种失衡影响结果解读 |
三、格式条款受限论证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格式条款形式规制分析 |
第一节 形式规制优先介入资格证成 |
一、形式规制与内容控制关系考 |
二、形式规制优先介入资格释明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探究之域外法考察 |
一、德国BGB中纳入机制考评 |
二、英国合理期待性规则考评 |
三、美国司法控制技巧考评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探究之我国法完善 |
一、我国法导入纳入规制机制必要性论证 |
二、提示说明义务规则拟定设想 |
三、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拟定设想 |
四、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移转设想 |
五、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机制构思总结 |
第四节 格式条款解释规制探究 |
一、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概述 |
二、相对人保护主义之确立 |
三、我国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完善建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分析一:依据与范畴 |
第一节 内容控制滥用风险警惕 |
一、契约法研究惯性思维 |
二、契约自治与内容控制 |
三、导入依据与导入范畴 |
第二节 内容控制导入依据核定 |
一、纳入规制运行局限性透视 |
二、内容控制补位必要性解读 |
三、导入依据论证总结 |
第三节 条款与规范视角下内容控制对象范畴厘定 |
一、基于核心给付条款与附从给付条款区别分析 |
二、基于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区别分析 |
三、分析总结 |
第四节 业务与其他视角下内容控制对象范畴厘定 |
一、基于非自然人主体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区别分析 |
二、其他具备豁免资格的格式条款类型归纳 |
三、分析总结 |
第五节 “价格辩争”问题探讨 |
一、价格辩争释义 |
二、价格辩争合理性争议 |
三、价格辩争分析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分析二:体系与规则 |
第一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体系构思 |
一、以权义规则为单一要素之传统体系考评 |
二、权义规则搭配督促规则之新型体系构思 |
第二节 内容控制基本规则探究 |
一、德国BGB与 DCFR规范评注 |
二、域外法考察经验集萃 |
三、我国法未来方案构思 |
第三节 透明性规则探究 |
一、域外法素材梳理与解读 |
二、透明性规则功能再思考 |
三、透明性规则本土化展望 |
第四节 内容控制类型化规则探究 |
一、孕育动因分析及内涵概括 |
二、格式条款“黑名单”与“灰名单”引介 |
三、我国地方法制实践下“黑名单”整合 |
第五节 内容控制督促规则探究 |
一、制定示范文本 |
二、格式条款强制备案 |
三、提出修改建议 |
四、举行异议听证 |
五、拒不修改时警示公告 |
六、行政处罚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格式条款的体系化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格式条款体系化规制概述 |
(一)格式条款体系化规制的内涵 |
(二)格式条款体系化规制的内在要求 |
1.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居于基础性地位 |
2.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居于保障地位 |
3.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是体系化规制的重要补充 |
4.小结 |
(三)格式条款体系化规制的价值分析 |
1.匡扶契约正义 |
2.契约自由之回归 |
3.效率价值 |
4.衡平价值 |
二、我国格式条款体系化规制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
(一)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现状与抵牾 |
1.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现状 |
2.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存在的冲突 |
(二)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现状与缺失 |
1.我国格式条款司法规制现状 |
2.我国格式条款司法规制的缺失 |
(三)格式条款行政规制现状与存在问题 |
1.协同监督的监管合力未形成 |
2.全面监管机制缺乏 |
3.监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监管效率较低 |
三、格式条款体系化规制的比较法考察及其借鉴 |
(一)《德国民法典》第307至309条的立法评述 |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3条立法评述 |
(三)英国《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立法评述 |
(四)日本《民法典》债法修改之第548条2、3、4款立法评述 |
(五)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7第一款以及《消费者保护法》与《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相关条文立法评述 |
(六)总结分析及立法借鉴 |
四、格式条款体系化规制的方法与路径 |
(一)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 |
1.我国格式条款的概念应进一步明晰 |
2.进一步完善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 |
3.我国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应作比较明确的区分 |
4.我国格式条款与显失公平制度应当进行有效衔接 |
(二)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
1.注重格式条款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重 |
2.格式条款的解释要符合利益平衡的理念 |
3.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要进一步类型化 |
(三)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 |
1.建立协同监督的监管模式 |
2.建立全面监管机制 |
3.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7)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理论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研究 |
二、治理理论与行政法的互动 |
三、平台治理研究回顾:一种框架性视角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思路与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网络交易平台与政府规制困境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概述 |
一、网络平台的涵义 |
二、网络平台的类型划分及其意义 |
第二节 交易平台的发展简史与变革意义 |
一、不同历史时期的“交易平台” |
二、平台模式变迁的差异比较 |
三、平台模式演进的动力机制与变革意义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视域内的“市场失灵” |
一、线下市场失灵的线上化 |
二、线上新型市场失灵 |
第四节 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困境 |
一、平台经济对行政规制的冲击 |
二、网络交易市场既存的行政规制困境与成因 |
第二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何为“治理” |
一、观念的嬗变:从规制到治理 |
二、治理的基础理论 |
三、治理的主要理念与主张 |
第二节 治理理论对传统行政法带来的变革 |
一、变革背景:传统规制与行政现实的“严重脱钩” |
二、治理给行政法带来的全新风貌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分析框架 |
一、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基本理念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一种框架性分析 |
第三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主体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主体范畴 |
一、政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政府主体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市场主体 |
三、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非政府主体 |
四、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个体主体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主体的角色与功能 |
一、政府:规制者、元治理者与服务提供者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义务承担者与自律管理者 |
三、非政府组织与用户群体:补充治理者与元规制者 |
第三节 治理主体之间的层次与合作 |
一、治理主体之间的分层—以辅助性原则为基点 |
二、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 |
第四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行为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 |
一、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方式 |
二、网络交易平台政府行政规制的问题检视 |
三、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的革新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自我规制行为 |
一、平台自我规制的权力性质与来源 |
二、网络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行为方式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社会自我规制行为 |
一、行业协会自我规制行为方式 |
二、第三方机构参与治理的行为方式 |
三、公众社会执法 |
第四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行为的组合创新 |
一、规则制定维度:多中心制度供给 |
二、监督维度:信息互动与分享 |
三、规则执行维度:治理工具的组合 |
第五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责任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平台责任 |
一、平台负行政法义务的学理定位 |
二、强化平台责任的立法趋势与制度检视 |
三、完善网络交易平台责任制度的规范建议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国家责任 |
一、国家责任方式的转变 |
二、治理责任分配中的制度困境 |
三、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国家的责任范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8)我国航空仲裁适用限度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与意义 |
二、文献与资料 |
三、方法与结构 |
四、创新与不足 |
五、术语与说明 |
第一章 航空仲裁的基本范畴和既有实践 |
第一节 航空仲裁的基本范畴 |
一、航空 |
二、仲裁 |
第二节 航空仲裁的既有实践 |
一、国际航空仲裁的既有实践 |
二、国内航空仲裁的既有实践 |
第二章 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与限度 |
第一节 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 |
一、基于仲裁对航空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供给 |
二、基于仲裁与航空争议个性化解决需求的契合 |
第二节 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限度 |
一、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问题缘由 |
二、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可仲裁性视角下航空争议的类型化区分 |
第一节 可仲裁航空争议类型化区分的缘由 |
一、可仲裁属性: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论证基础 |
二、类型化标准: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区分规范 |
第二节 多维视角下航空争议的类型化区分 |
一、部门法维度 |
二、仲裁法维度 |
三、航空法维度 |
第三节 可仲裁航空争议的初步厘定 |
一、航空财产权益争议 |
二、航空商事争议 |
三、航空消费争议 |
第四章 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纾困 |
第一节 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困境 |
一、可契约性的基本要义 |
二、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困境 |
第二节 航空运输总条件合同属性的证成 |
一、航空运输总条件合同属性的初步厘定 |
二、“特别条款”适用困境的消解 |
第三节 航空仲裁条款引入争议的方式 |
一、航空财产权益争议中仲裁机制的可契约性 |
二、航空消费争议中仲裁条款订入协议的效力认定 |
第五章 可独立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实践的绩效评价 |
第一节 我国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现状 |
一、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有益探索 |
二、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发展挑战 |
第二节 行业仲裁理念下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学理定位 |
一、行业仲裁的基本理念 |
二、行业仲裁的发展实践 |
三、行业仲裁理念下航空仲裁的定位 |
第三节 制度竞争语境中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现实意义 |
一、“法律制度竞争优势”理念的提倡 |
二、独立航空仲裁、民航强国战略与全球航空业竞争 |
第六章 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路径展望 |
第一节 基本结论: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学理依据 |
一、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动因 |
二、航空仲裁制度的适用限度 |
第二节 研究展望: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可行路径 |
一、航空仲裁机制的完善路径 |
二、航空仲裁法律的完善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后记 |
(9)政策传导下中国煤炭价格波动及其宏观经济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2 国内外研究评述 |
2.1 中国煤炭价格的形成机制 |
2.2 煤炭价格波动的特征及影响因素分析 |
2.3 政策传导下煤炭价格的波动研究 |
2.4 煤炭价格波动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研究 |
2.5 本章小结 |
3 中国煤炭价格波动的趋势及特征分析 |
3.1 中国煤炭价格波动的历史趋势及政策调控 |
3.2 中国煤炭市场的发展态势分析 |
3.3 中国煤炭价格波动的特征分析 |
3.4 中国煤炭价格波动的趋势预测 |
3.5 本章小结 |
4 中国煤炭价格政策对煤价波动的传导机理分析 |
4.1 中国煤炭价格政策的构成 |
4.2 中国煤炭价格政策的特征分析 |
4.3 中国煤炭价格政策的代理变量设计 |
4.4 中国煤炭价格政策对煤价波动的传导机理 |
4.5 本章小结 |
5 中国煤炭价格政策对煤价波动的传导影响及前瞻性分析 |
5.1 中国煤炭价格政策的传导模型构建 |
5.2 中国煤炭直接定价政策对煤价波动的传导影响 |
5.3 中国煤炭间接调价政策对煤价波动的传导影响 |
5.4 中国煤炭价格政策的前瞻性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政策传导下中国煤炭价格波动的宏观经济效应模型设计 |
6.1 DSGE模型概述 |
6.2 中国煤炭价格波动的宏观经济系统构建 |
6.3 中国煤炭价格波动的DSGE模型设计 |
6.4 模型参数的校准和估计 |
6.5 DSGE模型的稳健性分析 |
6.6 本章小结 |
7 政策传导下中国煤价波动的宏观经济效应情景仿真和调控方案设计 |
7.1 煤炭价格政策调控情景设计 |
7.2 无政策干预下煤炭价格波动的宏观经济效应 |
7.3 中长期合同政策传导下煤炭价格波动的宏观经济效应 |
7.4 去产能政策传导下煤炭价格波动的宏观经济效应 |
7.5 市场结构调整政策传导下煤炭价格波动的宏观经济效应 |
7.6 中国煤炭价格调控方案设计 |
7.7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论文的创新之处 |
8.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论商业特许经营的经济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业特许经营经济法规制的合理性 |
第一节 商业特许经营的界定 |
一、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 |
二、商业特许经营的特征 |
第二节 商业特许经营经济法调整的合理性 |
一、商业特许经营民商法调整的局限性 |
二、特许经营经济法调整的合理性 |
第二章 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概述 |
一、搭售行为 |
二、固定价格政策 |
三、区域经营限定 |
第二节 域外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美国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
二、欧盟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三、域外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完善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构想 |
一、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
二、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框架构建 |
三、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具体完善措施 |
第三章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
一、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
二、我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国外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一、美国关于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二、澳大利亚关于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三、日本关于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四、域外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规范信息披露制度的格式 |
二、充实信息披露的内容 |
三、健全信息披露的救济方式 |
四、完善第三方中介制度 |
第四章 商业特许经营的政府监管与调控 |
第一节 商业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与调控的必要性 |
一、商业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与调控存在的问题 |
二、商业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与调控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与调控的建议 |
一、运用和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 |
二、强化政府对商业特许经营市场准入的监管 |
三、健全商业特许经营行政处罚制度 |
四、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健全我国格式合同制度的综合调控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 [1]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2]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D]. 史博学. 山东大学, 2020(09)
- [3]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研究[D]. 邓旭. 扬州大学, 2020(05)
- [4]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D]. 彭文杰.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5]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D]. 张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格式条款的体系化规制研究[D]. 田映伟.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7]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D]. 马丽.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5)
- [8]我国航空仲裁适用限度法律问题研究[D]. 贺大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政策传导下中国煤炭价格波动及其宏观经济效应研究[D]. 张言方. 中国矿业大学, 2019(01)
- [10]论商业特许经营的经济法规制[D]. 卢显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