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许多知识青年响应国家号召,到农村去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并在之后形成上山下乡运动高潮。随着“扎根”农村政策的推行和下乡青年在乡的长期化,多数知青都面临着婚姻问题。虽然知青的已婚率逐年上升,但一个下乡知青要在农村正常组建家庭,其婚前顾虑较多,婚后的婚姻生活也面临着诸多现实困难。特别是在上山下乡运动行将结束、知青大规模返城时,知青婚姻更是经历了严峻考验。有一小部分已婚知青选择了离婚,大多数人则选择了家庭,听从国家的安排,在当地就业。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计划经济退出历史舞台,知青婚姻遗留问题逐步得到解决。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关键词]下乡青年;婚姻难题;城市
新中国成立后,许多具有中小学文化水平的知识青年响应国家号召,到农村去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并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形成上山下乡运动高潮。随着“扎根”农村政策的推行和知青在乡的长期化,多数知青都面临着婚姻问题。有关这一问题,已有学者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美国学者伯恩斯坦对知青的婚姻,尤其是知青与当地农民、知青与知青、知青与城市职工三类婚姻的动机和利弊作了初步的考察。[1]杜鸿林分析了知青在农村恋爱的外在因素和同城知青、异城知青、知青与当地人三种恋爱婚姻的利弊。[2]刘小萌从知青的婚姻政策、婚姻率、婚姻类型,已婚知青的境遇,大龄未婚现象等方面,对知青婚姻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剖析。[3]潘鸣啸通过一些案例,分析了女知青与农民婚姻类型中双方的心理及此类婚姻的结局。[4]火木考察了已婚下乡知青在生活和招工方面的困难以及回城时面对的艰难选择。[5]顾洪章对“文化大革命”后国家关于已婚知青的政策进行了简单梳理。[6]此外,马兰安(Anne McLaren)、高棣民(Thomas B.Gold)在各自的文章中谈到了知青不愿结婚的理由;韩启澜(Emily Honig)考察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知青的各种性关系、性经历、性遭遇;Wang limin在分析80年代上海市大龄未婚青年时,认为知青上山下乡是引起人口比例失调、大龄未婚女青年比未婚男青年多的重要原因。①这些研究成果,使我们对上山下乡中知青婚姻状况有了一个基本了解。但在那个特殊年代,国家对知青婚姻的态度究竟如何,影响知青婚姻的因素又有哪些?知青婚后遇到哪些困难及如何解决?“大返城”给已婚知青带来了怎样的冲击?他们婚姻中的遗留问题最终如何处理的?……这些问题,似乎还鲜有专门的梳理。鉴于此,本文拟以档案资料为基础,以20世纪六七十年代江西境内的知青尤其是上海知青为中心,对此进行系统考察,以丰富和深化对知青婚姻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思考其给予当代的启示。
联合方案一诊断HIV合并IFI的灵敏度、特异性、阳性预测值、阴性预测值分别为89.66%、61.90%、39.39%、95.59%。ROC曲线下面积为0.758,P<0.01。联合方案二诊断HIV合并IFI的灵敏度、特异性、阳性预测值、阴性预测值分别为41.38%、99.05%、92.31%、85.95%。ROC曲线下面积为0.702,P<0.01。详见表1和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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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青婚姻政策与已婚率
国家关于下乡知青的婚姻政策以1974年为界,经历了一个由前期提倡晚婚到后期鼓励在农村结婚扎根的过程。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家就一直在提倡晚婚(城市男青年28岁、女青年25岁,农村男青年25岁、女青年23岁),希望广大下乡知青在这方面起表率作用。1969年6月,《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指出“对于下乡的男、女知识青年,都要提倡晚婚”[7]。1970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延安地区插队青年工作座谈会强调:“要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支持青年向剥削阶级旧思想、旧风俗作斗争。要坚决打击破坏上山下乡工作的犯罪活动,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坚决反对买卖婚姻。”[8](P22)1970年7月,《人民日报》发表《抓好下乡知识青年的工作》的社论,提出要把提倡晚婚看成是对知青的关心和爱护,强调“要关心、爱护青年,大力提倡晚婚”。[9]1973年夏天周恩来在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上指出,城镇青年下乡后要做计划生育的模范,他们到农村去,到处讲,这是最好的推广。[3](P505)
从年龄上看,1968年开始上山下乡的知青,基本上都是1966年、1967年和1968年毕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也就是“老三届”。上山下乡之初,他们大多数不足20岁,年龄尚轻。从其自身说,婚姻还不是一个他们需要面对的紧迫问题。据调查,1965年北京市城市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在24岁以上;上海市区和郊县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1970—1974年分别为25.5岁和23.2岁。[10]上海县的妇女平均初婚年龄,从20世纪50年代后就一直在提高,1965—1969年为22.69岁,1970—1974年为23.88岁。[11]这说明,在那个时期,大部分“老三届”女知青都尚未达到城市及其郊县女青年的初婚年龄,更遑论男知青了。
由于政策上对晚婚的提倡以及年轻知青对婚姻没有紧迫感,因此无论是知青接受地领导,还是知青家长,抑或知青本人,都对晚婚持开放态度,提倡、支持晚婚。如有的领导在知青会上说,当时最好不要谈恋爱,特别是不要早婚。要提倡晚婚,这是党和革委会对知识青年的关怀。[12]知青家长则普遍担心自己孩子谈恋爱出问题,要求当地大力宣传晚婚。[13]有的下乡知识青年也满怀豪情,公开发出“为革命大力提倡晚婚”的倡议信,认为“实行晚婚决不单纯是生活小事,而是关系到能不能更好地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彻底改造世界观的大问题”,是“革命行动”。[14]正因为此,在下乡前期,知青中结婚者并不多见。
选取2014年6月~2016年6月我院收治的60例急性胃穿孔患者,所有患者均确诊为急性胃穿孔,其中男34例,女26例,患者年龄22~79岁,平均年龄(38.5±12.3)岁,患者发病后就诊时间为1h~4d,平均为(12.1±4.3)h,随机将患者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30例,两组患者具有可比性。
对已婚知青家庭生活上的困难,来自知青动员城市的慰问团通过调查走访后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并不断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呼吁予以解决。上海市对知青安置地还多次给予资金和物质上的援助。许多安置地区的知青主管部门也积极设法帮助知青解决问题。他们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住房、用具等生活上有实际困难的已婚知青,按照“自己筹一点,集体帮一点,国家补一点”的原则,将之列为各级政府下拨和增拨的知青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重点补助对象,同时依靠社队设法解决住房。如江西省贵溪县泗沥公社某知青点,原安排5名知青,有2间寝室,3名知青调走后,空出了一间房子,生产队把两间打通,作为一对已婚知青的住房,另为他们建造了一间厨房,知青自己还动手搭了一个猪栏,基本解决了住的问题。[25]二是为已婚知青安排一些有固定收入的工作。如1976年江西省瑞金县拔英公社6对已婚知青(双方均为知青)中,安排有固定收入的4对,安排一方的2人。其中担任民办教师4人,赤脚医生1人,拖拉机、汽车驾驶员2人,大队团支书1人,大队妇女主任1人,公社林场职工1人。由于有固定收入,夫妻两人一般年收入有三四百元,有的高达600元。[26]弋阳县烈桥公社已婚知青36人中,有22人安排了赤脚医生、民办教师、商店营业员、社办工厂等工作,基本上做到了两人中一个有比较固定的收入,使其生活得到了基本的保证。[21]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已婚知青的生存压力。但由于整个社会发展水平不高,物资供应短缺,有稳定收入的工作岗位有限,因此并不足以完全解决已婚知青的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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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4年开始,已婚知青的比例逐年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1974—1979年知青已婚比例分别为7.1%、8.1%、9.0%、10.0%、13.2%、15.3%。其中插队知青的已婚比例分别为7.9%、8.3%、8.2%、12.0%、15.1%,国营农场已婚知青比例分别为8.7%、11.6%、17.3%、18.1%、12.1%,后者的比例明显更高。[17](P42-43)当然,一方面,这一比例仍低于城市非知青。例如,1974年至1979年北京市东城区女性初婚率(初婚人数/年平均人口)分别为11.51%、12.03%、12.69%、18.02%、23.12%、42.93%。[18]除1977年后知青开始较大规模返城导致城市初婚率大幅度提高,因而不具有可比性外,从前三年的情况看,城市女性初婚率仍高于同期知青已婚水平,若加上男性,则更高得多。另一方面,不同地方知青的已婚率可能并不相同。如黑龙江省,1975年末在乡知青已婚率只有2.9%,1977年末也只有3.8%[3](P510),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江西省赣州地区1977年则有7738人在农村结婚成家,占在乡年满25周岁知青的一半。[19]这种不同地区知青已婚率的显著差距可能是源于知青来源地的不同,高比例已婚率的地区本地知青多,而低比例已婚率的地区外省市特别是上海、北京的知青多。
知青的年龄越大,已婚率就越高。1974年,瑞昌、永修两县在乡上海知青总数为1757人,其中男842人,女915人。这些知青中,90%以上都是1968—1970年这三届的初中毕业生。25岁以上的216人,已婚者有16人,占7.36%;25岁以下的1541人,已婚者32人,仅占2.08%。[20]江西省弋阳县烈桥公社1976年在乡知青83名,其中62人已达晚婚年龄,结果是36人在农村结婚成家,已婚率占全部在乡知青的43.4%,占大龄知青的69.3%。[21]年龄对知青结婚的压力由此可见。2008年北京大学的一项调查显示,上海知青平均结婚年龄28.5岁,同时代没有上山下乡的人结婚岁数为24.8岁,知青比同龄人高了3.7岁。[22]接受调查的这些知青并不一定是在农村结的婚,但仍可以说明,知青在农村结婚时的年龄比城市非知青高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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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婚姻的类型,刘小萌等学者已有较深入的研究,此处不再赘述。需要补充一点的是,除了知青与当地农民的婚姻、知青与知青之间的婚姻以及知青与国家职工(主要是下放地城镇职工)的婚姻这三种类型外,还有一种知青婚姻几乎很少有研究者注意到,就是知青与来源城市青年的婚姻。根据1976年上海市赴江西省上山下乡学习慰问团九江分团瑞昌县小组、永修县小组的联合调查,48名已婚知青(其中39名女知青)的配偶情况,大体有四种类型:一是男女双方都是下乡知青的,共18名,占已婚数的37.5%;二是下乡女青年与当地青年社员结婚的,有12名,占已婚数的25%;三是下乡女青年与当地职工结婚的,有16名,占已婚数的33.4%;四是下乡女青年的配偶在上海的,有2名,占已婚数的4.1%(婚后长期住在上海)。[20]可见,与来源城市青年结婚,虽然数量不多,但也是知青婚姻的一种类型。
二、产生婚姻难题的主要原因
返城问题困扰着已婚知青,也考验着知青婚姻。客观地说,上山下乡知青作为一个时期政治运动下的特殊群体,在经过若干年的农村生活后返回城市,从大到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小到家庭团聚、个人前途命运,都具有合理性。事实上,几乎所有愿意返城的单身知青都通过各种途径陆续回了城。已婚知青则情况比较复杂,不少人通过提干、招生、征兵等渠道在下乡所在省市县找到了自己的人生道路,留在了当地城镇;有的则随配偶远走他乡,开启新的人生旅途。而那些配偶是农民的知青,在“文化大革命”后的返城潮中,有少数离了婚,大部分则暂时放弃了回城的希望,留在农村。
当地知青办的汇报材料和知青来源城市的有关调查,几乎都涉及知青的婚姻问题,反映大龄知青对婚姻的看法和已婚知青的困难,要求重视知青的婚恋问题。对于恋爱婚姻,知青比较普遍的想法是:想恋爱不敢公开谈,怕恋爱结婚后影响上调;想成家不敢结婚,怕结婚后有了小孩影响生活。正因为这“两怕”,许多大龄女知青心里很着急。她们说,与当地男青年结婚怕“受不了”——生活艰苦、男尊女卑、沉重的家务、无节制的生育;与上海知青结婚,怕“过不好”——家庭安置难、劳动工分值低、自给程度不高。所以,很多知青想从工人、干部中找对象,情愿以后做家属。[23]有的女知青苦闷地说:农村老表我不要,工厂职工不要我。[24]面对婚姻时的这种矛盾心态在知青中大量存在。
随着时间的推移,知青对婚姻的顾虑更多。1976年,在江西贵溪赤石大队的17名上海知青,有9名女知青超过了25周岁,其中有2人已达30岁,只有一对结了婚。他们宁愿等待观望,也不愿结婚,担心婚后生育,抚养不起子女,给生活造成更大困难;担心失去招工、招生的上调机会和失去病退条件。[25]
从知青婚姻政策上说,1974年是一个转折点。当年1月27日《河北日报》刊登了一位女知青的来信,信中她把自己与农民的结婚行为看成决心“扎根农村干一辈子革命”。《河北日报》以通栏大标题《敢于同旧传统观念彻底决裂》刊登该信,还加了编者按。编者按把她视为敢于与地主阶级的旧思想、旧传统观念决裂,敢于反潮流的人物,认为她的来信是“生动的批林、批孔和进行路线教育的好教材”。《人民日报》随后对该信进行了转载,引起了很大反响。从此,关于知青婚姻的政策转向鼓励知青在农村结婚,以至于把知青在农村结婚安家视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的成果。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知青年龄越来越大,“老三届”知青此时基本上都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知青家长对这一问题也最为关心。②婺源县赴沪家访小组到上海走访后认为,婚姻问题是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他们怕孩子年龄大了,容易出问题,特别是女青年家长更为担心。为此,家访小组提出,要关心下乡知识青年的婚姻。[15]
这一安置原则贯穿了知青回城的全过程。1979年1月,上海市委在一份报告中指出,已婚知青中只有夫妻有一方在上海市区的才能回城,否则他(她)应该继续留在农村,在当地安排就业。[27](P8-9)及至1985年,北京市政府仍规定,在外地参加工作的原北京知青,凡未婚或已婚有一方在京的,可迁入北京市,且允许外地已婚的原北京知青有一子女迁入北京落户,但其农民配偶依然不能享受知青待遇。③
然而,虽然那时的青年普遍地受到禁欲主义的影响,也确有很多知青在农村过着清教徒一样的无性生活,但随着年龄的增长,长时期的农村寂寞生活,以及共同的人生命运和相似情感,男女知青也产生感情。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宁愿同居,也不愿意办理结婚手续,只有女方怀孕了才不得不结婚。如1974年九江地区一个县结婚的11对知青中,有7对是同居怀孕后才办的结婚手续。[23]上海赴江西学习慰问团贵溪小组针对这种现象指出,婚后不允许招工、招生、病退是不完全合理的,容易造成部分青年先同居即使怀孕也不愿结婚的现象。[25]
婚后,不同类型的知青婚姻家庭面临着不同的问题。与当地农民结婚的女知青,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农村中流行的男尊女卑思想。瑞昌县一名女知青,姐弟三人响应号召来农村落户,表现很好,女知青本人入了党,多次主动放弃基层推荐她上大学的机会,后与当地农民结婚。结果,婚后沉重的家务压得她透不过气来,而且稍不如意就会遭到丈夫毒打。她丈夫不准她外出参加社会活动,甚至连公社放电影也不允许她去看。修水县的一位女知青,也有类似遭遇。[23]生活上,这类知青婚姻中因男方有些家底,劳动力又强,所以经济条件较好,生活尚稳定。双知青婚姻家庭生活上遇到的困难最大。由于是白手起家,新建家庭,没有经济基础,结婚住房、用具都成问题;加之远离父母,小孩出生后无人照顾,女知青往往不能坚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只靠男方一人劳动养活全家,生活困难可想而知。与当地职工结婚的婚姻类型相对来说比较理想。由于男方每月有固定收入,生活安定,思想也较稳定。但有一部分因男方工作单位在城镇和农场,往往造成分居两地。[20]可见,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知青婚姻,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现实的问题。
第七,进一步强化水利国有资产管理。随着水利投入的增加,水利资产的规模也将不断扩大,管好新增水利国有资产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要按照分级、分类、授权管理的原则,全面落实水利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抓紧完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切实防止水利国有资产流失。要认真做好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要强化资产收益管理,确保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水利经营性资产,要推进经营性水管单位和企业的整合重组,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经营性资产使用效益。
下乡青年在农村结婚,是他们面对不确定的未来而又对现实妥协的结果,这使他们偏离了原来的人生轨道。他们婚姻中所遇到的问题、所处的困境,也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面对这种情况,他们只能求助于父母,求助于政府和集体。
在这种形势下,有关部门也把关心知识青年的恋爱婚姻、支持知青在农村安家扎根作为知青工作的重要内容。如江西省抚州地区知青办就认为,青年队男女青年比较集中,学习、劳动、生活都在一起,随着年龄增长,他们之间的恋爱婚姻问题就突出了,这是一种正常现象。有的恋爱中的知青,结婚条件已经成熟,但由于考虑到婚后的住房和生活问题,不敢轻易结婚。因此,对于知识青年的恋爱婚姻问题,要作为一项议事日程来加以研究;对于符合晚婚的青年,要支持他们在农村扎下根来,要合理安排他们的住房,继续把他们留在青年队,不要排挤他们;对已生育的女青年,还要妥善安排她们的劳动,不使她们降低收入。[16]
除了婚姻生活上的困难,知青婚姻中存在的另一个难题就是回城问题。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历史中,知青回城始终是一个与下乡相伴的问题。1971年全国计划工作会议首次将招工作为知青回城的一个合法途径。1973年全国大中专和技校恢复招生后,知青回城又多了一个渠道。与此同时,通过病退方式回城的知青也开始出现。但一方面由于当时已婚知青很少,另一方面通过这些途径回城的指标也受到严格控制,无法全面考虑已婚知青回城的问题。“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上山下乡运动逐渐式微,知青回城成为运动的一个主要方向。知青婚姻由此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1977年11月1日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指出,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应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得迁入市、镇,其子女也应在农村落户。在粮油关系随户口迁移的计划经济时代,这条规定实际上堵死了那些与当地城镇职工和当地人结婚的知青回城之路。
因此,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就必须把握哲学课的特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学以致用上做文章,引导学生学会用所学的知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在教学实践中,我特别注重书本知识与现实生活的结合,力求用现实问起去激发学生的民趣和求知欲,用理论知识的学习去解决现实问题,激发学生的自豪感和成就感,同时,通过对现实问题的观察、思考和理论的学习,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学生在学与用的结合中,既开拓了视野、丰富了知识,又锻炼了能力,提高了觉悟,真正实现哲学课的教育教学目的。
这种政策上的限制,不仅使未婚知青视婚姻为畏途,也使已婚知青苦闷彷徨,可以说是导致知青婚姻难题的一个主要原因。
如果一个知青决定与当地农民结婚,那么首先会遇到来自家长的激烈反对,其次是社会舆论的压力。部分家长认为,农村生活艰苦,结婚后要吃一生苦,在农村结婚后就“没有出息”了,因此不赞同、不支持下乡子女在农村结婚。瑞昌县10名下乡女青年与当地青年结婚,其中有8名下乡青年的家长开始都不同意,个别家长甚至情绪激动,强行干涉。有的当地群众也认为,下乡青年在农村是临时的,锻炼几年就要走,他(她)们心活蹲不长,劳动又不强,女青年又不会做家务,与下乡青年结婚“划不来”。[20]某县一位上海女知青,与当地青年恋爱。父母知道后来信告诫她,已劳动了那么多年,表现又好,再坚持一下可以争取上调,千万不能结婚。社会上也议论纷纷,说“上海姑娘在山沟里同农民结婚,太傻了”。家庭的压力和社会上的舆论使她一度产生了动摇,后在当地党委的大力支持和细致的思想工作下,其父母转变了思想,他们才结了婚。[21]
1978年全国知青大返城前夕召开的全国知青工作会议,在考虑重新安置插队知青时,从避免与农民结婚的知青夫妻两地分居、家庭破裂出发,进一步排除了他们回城的可能,提出“有困难的已婚插队知青,要分别情况,尽量就近安排到社队企业,本地的农、林、牧、渔场,或工交、财贸、文教企事业单位中去”,“从事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工作”[6](P212),也就是就地就近安排。
三、婚姻难题的逐步解决
知青已婚率低于城市非知青,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来看,排除各种政治性因素,一个下乡知青要在农村正常组建家庭,其婚前遇到的阻力和婚后的生活压力都很大。婚前,观念的冲突以及对未来的顾虑都大大降低了知青的结婚欲望。婚后,虽然不同类型的知青婚姻情况不尽相同,但同样面临着许多压力。
根据1981年赣州地区部分县对上海知青婚姻家庭状况的调查,在已婚的145名知青中,男知青37人,女知青108人。其配偶大多数是农民,少部分是工人、教师或社队干部。他们中绝大多数有两个子女,最多的有4个。从婚姻的最后结局看,离婚返回上海的6人,占已婚知青的4.14%,全部为女知青。另有4名女知青随丈夫去了香港。④可见,到1981年止,面对回城还是家庭的两难选择,绝大多数已婚知青选择了后者,只有极少数知青忍痛舍弃了家庭,独自返回了城市。
有些留在农村的已婚知青,真正做到了扎根农村、爱上农村,成为先进典型。江西省某县有一位上海下乡知青,1969年到该县插队落户,在改造低产田上做出显著成绩。此后多次放弃当工人、上大学的机会,坚持务农。其未婚妻1973年被推荐上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公社中学当教师,后来两人结了婚。在大返城的时候,知青队里其他上海知青都已返城,他们仍坚守在农村。[28]还有一位上海女知青,1970年4月下放到江西,1973年担任赤脚医生,后招工分配到某乡中心卫生院做护理工作,并在当地结了婚。20世纪70年代末,大批知识青年落实政策回城,其父母多次来信要她回上海,丈夫也支持她回城。她却耐心向亲人解释,决心留在农村。她爱岗敬业,视病人如亲人,成为卫生系统的先进典型,先后获得多项全国和省级荣誉称号。[29](P3013)还有一些留在农村的知青,经过上山下乡的历练,增加了对农村、国情省情的了解,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上述那些爱上农村和在农村找到了自己的事业的已婚知青毕竟是少数。对于大多数已婚知青来说,扎根农村可能更多的是出于维持婚姻家庭。对这些人,国家和动员城市给予了一定的补助,以解决他们生活上的困难。如1978年,上海市规定,给予继续留在安置地区的近10万插队知青三年的定期补助,每人每月10元;已婚有小孩的,另行补助。补助费由家长所在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开支;家长没有工作的,由街道负责补助,财政部门开支。同年,北京市也提出,对于在外地农村的6.7万名知青,已经在农村结婚成家的,5年内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通过其家庭给本人以经济补助。[30](P157、P159)国家对在农村结婚安家的已婚知青也很关心,对于他们的住房困难,明确要求各地先从知青空房中调剂,调剂解决不了的,平均每人补助建房费300元。[6](P212)
对于已婚知青的工作,则如前所述,国家的政策是就地就近安排。根据这一原则,到1980年10月,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全国共安置了22万插队已婚知青。[31]1981年,江西省委据此进一步作出具体部署,规定插队知青与农村社员结婚的,由所在县、社负责安排;插队知青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结婚的,由国营农、林、牧、渔场负责安排;插队知青与插队知青结婚的,原则上就地就近安排,如所在县、社安排确有困难,也可由动员城镇负责安排;动员已婚知青到国营和县办农、林场就业,允许携带家属子女进场落户。[29](P2984)江西省浮梁县两个垦殖场被作为安置下乡知青的基地,创办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1981年就地安置了与农民结婚的知青145人,并转为城镇户口。[29](P3128)此外,对于已婚知青在当地的工作安排,动员城市也给予了很大的帮助。上海市知青办为扶助江西省安排上海下乡插队知青就业,拨给了江西省知青办一笔补助费。江西省知青办一方面将这笔资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专门用于上海已婚知青就业的集体单位,扶持它们发展生产;另一方面将其用于自愿申请在农村扎根安家或自谋职业的上海插队已婚知青的一次性补助。[32]而对那些立志务农、愿在农村安家落户的知青,江西省出台政策,给予安家和住房补助,并帮助他们解决15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城镇户口等实际困难。
所有这些措施,虽然不能完全解决知青婚姻家庭中的生活困难和知青去留两难选择的问题,但对于扎根农村的已婚知青来说,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慰藉。
另外,那些双方都是下乡知青但两地分居的家庭,在大返城中也看到了机会,纷纷要求调动工作。据江西省上饶地区知青办反映,自1978年后,该地区五府山、武夷山、刘家站等农场的已婚下乡知识青年,要求将其同样是下乡知青的配偶调换到本场落户劳动,照顾夫妻关系,场知青办对此也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33]这种情况,因不涉及插队知青和返城问题,均根据照顾夫妻团聚的原则,基本上都得到了解决。
总之,那些渴望回到城市的已婚知青,特别是与农民结婚的已婚知青,有一小部分选择了离婚;但更多的是听从国家的安排,选择在当地就业。毋庸讳言,对城市生活的渴望会长久地侵蚀着他们中一些人的婚姻生活。但随着计划经济的退出和国家对知青遗留问题的逐步解决,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最终还是回到了城市,他们的下一代也由此可以接续他们曾经的青春、梦想和奋斗。
乡村旅游+扶贫是一种“授人以渔”的扶贫方式,具有可持续发展、投入产出比高的特点,但乡村旅游与精准扶贫融合时存在一些相对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城市下乡青年的婚姻问题及其解决,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青年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同时它也启示我们,一方面,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从城市中选拔具有初高中文化水平的青年支援经济文化落后的农村建设,是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另一方面,从青年自身的成长来说,深入农村,了解中国国情,在艰苦的环境中得到锻炼,也是青年成才的一条重要途径。但是,无论如何,在和平建设年代,持续以运动的形式,大规模地动员一个社会群体从相对发达的城市迁流到边远落后的农村,有违人口流动与社会发展规律,势必引发社会矛盾,留下后遗症,解决这些矛盾和遗留问题则需要很长的时间。其中的经验教训,是我们今后的农村工作、青年工作中所必须时刻铭记的。
注释:
①Anne McLaren,The Educated Youth Return:The Poster Campaign in Shanghai from November 1978 to March 1979,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No.2 (Jul.,1979),pp.1-20;Thomas B.Gold,Back to the City:The Return of Shanghai's Educated Youth,The China Quarterly,No.84 (Dec.,1980),pp.755-770;Emily Honig,Socialist Sex:The Cultural Revolution Revisited,Modern China,Vol.29,No.2 (Apr.,2003),pp.143-175;Wang Limin (1988) Why Are They Unable to Find Marriage Partners?,Chinese Sociology &Anthropology,20:3,69-79。
②刘小萌认为,“文化大革命”后期知青婚姻被高度政治化,知青在农村结婚成家被不适时宜地贴上“与旧传统观念彻底决裂”、“坚决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等政治标签。因此他强调,知青婚姻政策的转向,主要是受“极左派”领导人政治行为有力牵制的结果。潘鸣啸也持有类似的观点,他认为知青婚姻受到“两条路线斗争”的影响。分别见刘小萌:《中国知青史——大潮(1966—1980)》,第508页;(法)潘鸣啸著、欧阳因译:《失落的一代:中国的上山下乡运动(1968—1980)》,第118页。但在笔者看来,虽然《河北日报》刊登的知青来信具有标志性意义,但现实政治形势对知青婚姻政策的影响只是暂时的,更重要的是随着知青年龄的增长,知青婚姻不仅是家长关心的一个家庭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尤其是上山下乡政策持续性的一个社会问题。
③马镇:《中国知青婚姻内幕》,http://blog.sina.com.cn/s/blog_a0e25fd70102vbxa.html。
不管是上班族,还是学生党,文具都必不可少。精美可爱的文具既实用,还能为学习和工作增添乐趣,提高使用者的积极性。不过,现在什么都讲究“黑科技”,文具界也不甘落后。那么,普通的文具在“黑科技”的加持下,又会玩儿出什么新花样呢?
④根据赣州地区部分县上海知青1981年填写的《上海知青婚姻家庭状况登记表》统计。该登记表登记了已婚知青的性别、出生年月、家庭出身、政治面貌、结婚时间、文化程度、动员单位、下乡时间、现在单位、职业、户粮性质、配偶职业及其户粮性质、子女年龄等情况。见赣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上海知青婚姻家庭状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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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上高县革委会知识青年安置工作上山下乡办公室.关于当前下乡知识青年工作的情况汇报(1974-5-23)[Z].上高:上高县档案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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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Anne McLaren.The Educated Youth Return:The Poster Campaign in Shanghai from November 1978 to March 1979.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1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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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9)09-0142-09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史料的搜集、整理和研究”(15ZDB051)
汤水清,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陈 宁,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江西南昌 330077)
针对我院骨科地佐辛注射液在2017年度开始使用量较前明显增大,特抽查2017年1-6月份骨科出院手术患者病历30份,其中使用地佐辛病历12份,对其用药剂量、溶媒、给药方法、是否联用含地佐辛的镇痛泵、手术时间、用药时间进行列表,根据《地佐辛术后镇痛专家建议》[2]《骨科常见疼痛的处理专家建议》[3]《中国髋、膝关节置换术加速康复-围术期疼痛与睡眠管理专家共识》[4]以及地佐辛说明书等相关文献,对地佐辛使用进行点评。其中有9份病例存在不合理使用,9份病历用药情况见表1,主要不合理情况见表2。
【责任编辑: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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