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论文_刘煜杰,虞亚明

导读:本文包含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计算机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系统,刑事案件,信息系统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计算机。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论文文献综述

刘煜杰,虞亚明[1](2019)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案件的法律适用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由于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较低,并且此类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因而客观存在着办案人员认识不清、经验不足、法律适用模糊等问题。对此,需要在充分研究现有案件的基础上,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辨明各项罪名与犯罪形式,(本文来源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胡学相,何丽娜[2](2016)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认定困难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是指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的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为对象的各个具体犯罪行为的总称。该类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及解释过于粗疏和滞后,给有效地查处和认定犯罪带来困难。解决此类犯罪的认定难题,除了对该类犯罪立法规范进行修正外,还应当借鉴其它犯罪证明困难的解决模式,采用"调整认定方法"解决此类犯罪的认定难题。(本文来源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期刊2016年02期)

刘绪崇,赵薇,钟情花[3](2015)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侦查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解决侦破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因技术含量高、证据提取困难等导致案件侦破效率低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入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结合公安侦查办案实际,从侦破此类案件的证据构成、侦查步骤、询问要点、讯问要点,以及此类案件的侦查重点和难点几个方面,找到较为成熟的侦破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的侦查方法。(本文来源于《湖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6期)

先德奇[4](2015)在《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基于刑法规范的类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为以计算机为工具的犯罪、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与网络犯罪的交集。该罪为典型的行政犯,危害行为以网络为手段,保护客体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即公共网络秩序的正常运行。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为规范目的,刑法形成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类型和体系: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设置为行为犯,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为情节犯,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设计成结果犯,并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共犯行为独立规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在本类罪的司法判定中,必须注意行为的双重违法性和犯罪的竞合现象,以实现准确定罪量刑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5年01期)

吴贻伙,张仕标,任婕[5](2012)在《侵入移动公司操作系统 盗取手机“靓号”牟利》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张仕标 任婕)以隐秘方法进入移动公司操作系统,窃得手机“靓号”,套取SIM卡进行倒卖牟利。4月12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和镜湖区检察院分别对涉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涉嫌罪名分别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2-04-20)

谢杰[6](2011)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深入分析了侵害信息网络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把握、单位犯罪司法认定等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运用网络犯罪刑法原理,提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中的司法认定规则。(本文来源于《信息网络安全》期刊2011年11期)

陈国庆,韩耀元,吴峤滨[7](2011)在《《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于9月1日起施行。《解释》针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犯罪及其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适用法律依据并规定了具体的定(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1年20期)

[8](2011)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期刊2011年05期)

李敏[9](2011)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罪与罚 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依法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计算机网络运行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以下简称《解(本文来源于《中国审判》期刊2011年10期)

喻海松[10](2011)在《《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依法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计算机网络运行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考虑、主要内容、时间效力等问题介绍如下。(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1年19期)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是指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的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为对象的各个具体犯罪行为的总称。该类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及解释过于粗疏和滞后,给有效地查处和认定犯罪带来困难。解决此类犯罪的认定难题,除了对该类犯罪立法规范进行修正外,还应当借鉴其它犯罪证明困难的解决模式,采用"调整认定方法"解决此类犯罪的认定难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论文参考文献

[1].刘煜杰,虞亚明.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案件的法律适用探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

[2].胡学相,何丽娜.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认定困难及对策[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

[3].刘绪崇,赵薇,钟情花.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侦查方法[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

[4].先德奇.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基于刑法规范的类型分析[J].政法学刊.2015

[5].吴贻伙,张仕标,任婕.侵入移动公司操作系统盗取手机“靓号”牟利[N].检察日报.2012

[6].谢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J].信息网络安全.2011

[7].陈国庆,韩耀元,吴峤滨.《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J].人民检察.2011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1

[9].李敏.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罪与罚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J].中国审判.2011

[10].喻海松.《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1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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