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起点论文-宋丹

数额起点论文-宋丹

导读:本文包含了数额起点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标准,数额,定罪量刑标准

数额起点论文文献综述

宋丹[1](2015)在《贪污受贿犯罪定罪起点数额之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次刑法修正案亮点颇多,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就是其中之一。在《刑法修正案(九)》起草过程中,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尤其是贪污受贿犯罪定罪(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5年19期)

欧锦雄[2](2014)在《受贿罪的定罪起点数额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受贿罪定罪起点数额的确立依据应是"最低劳动报酬倍数"。受贿罪可分为普通型受贿罪和特别型受贿罪。若以盗窃罪的犯罪起点数额为参考标尺,普通型受贿罪与贪污罪一样,其犯罪起点数额应是盗窃罪起点数额3倍。特别型受贿罪主要形式有:交易型受贿;收受干股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在许多情况下,特别型受贿罪的定罪起点数额应高于普通型受贿的定罪起点数额。对于情节特殊型受贿罪,不应确定定罪的起点数额。在有受贿数额(不论大小)的情况下,其应以特殊情节(后果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主要依据来认定受贿罪。(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6期)

乔素华[3](2014)在《我区重定诈骗犯罪数额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乔素华)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3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50万元。(本文来源于《宁夏日报》期刊2014-08-27)

任彦君[4](2014)在《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规定模式已显示出弊端,尤其对某些公案量刑过重的呼声,值得我们理性地对"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以及目前的司法操作模式进行反思。为了使定罪量刑的数额起点适应社会的发展,应该在维持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下,规定概括性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具体数额起点由司法解释来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一个基点和每年递增的比例,让各高级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数额起点的范围,让法官在此幅度内根据案情裁量。(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1期)

高铭暄,范连玉[5](2014)在《略析贪污罪中贪污数额起点与共犯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贪污罪中,贪污数额尽管不是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唯一标准,却是主要因素之一,有必要对其在犯罪构成上进行适度限制。因而,我国贪污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就是以5000元为一般情形的起点,而4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如果情节严重也构成贪污罪。根据共同犯罪的责任原理,依照刑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以及第27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各共犯应承担责任的"个人贪污数额",适用刑法第383条第1款各项所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可以为各共犯选定所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在共同贪污尚未分赃或完全分赃的情形下,各共犯的刑事责任可参照上述原则来确定,且在量刑时适当考虑各共犯已分赃数额、拟分赃数额或其他情节,对于无法分清分赃数额或共同挥霍的,可在量刑时考虑平均数额。(本文来源于《云南社会科学》期刊2014年01期)

袁定波[6](2013)在《冒充敲诈千元最高判叁年》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袁定波 由于同期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3.2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由原来的最低1000元调整为最低为200(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3-04-27)

唐源[7](2007)在《财产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数额起点应统一》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简单地说,就是犯罪行为在达到既遂之前于犯罪过程中的停顿状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它们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未完成性。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以财物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一般都具有数额要件,即一般都要以数额较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7-09-24)

李亮,杨万顺[8](2002)在《论犯罪数额起点的设定根据》一文中研究指出不法行为危害大、数量多,纳入刑事调控范围的不法行为越多,对犯罪数额起点的设定 也就越低;反之,对犯罪数额起点的设定也就越高。本文拟从法律规范层面和法律技术层面对此展开论述。(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2年06期)

吴学斌,史凤琴[9](1998)在《贪污受贿犯罪数额起点辩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贪污受贿犯罪数额起点辩析吴学斌史凤琴传统观点认为,贪污受贿犯罪的起点是以贪污受贿数额为标准,但对过去《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关于犯罪数额的规定又颇有微词。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实质上是将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起点定为2000元,规定太宽,并建议降低贪...(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1998年03期)

孙宝民,乔洪翔[10](1998)在《试论贪污贿赂罪定罪起点数额》一文中研究指出试论贪污贿赂罪定罪起点数额孙宝民乔洪翔科学界定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是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的前提。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深入进行,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的贪...(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1998年01期)

数额起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受贿罪定罪起点数额的确立依据应是"最低劳动报酬倍数"。受贿罪可分为普通型受贿罪和特别型受贿罪。若以盗窃罪的犯罪起点数额为参考标尺,普通型受贿罪与贪污罪一样,其犯罪起点数额应是盗窃罪起点数额3倍。特别型受贿罪主要形式有:交易型受贿;收受干股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在许多情况下,特别型受贿罪的定罪起点数额应高于普通型受贿的定罪起点数额。对于情节特殊型受贿罪,不应确定定罪的起点数额。在有受贿数额(不论大小)的情况下,其应以特殊情节(后果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主要依据来认定受贿罪。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数额起点论文参考文献

[1].宋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起点数额之探析[J].人民检察.2015

[2].欧锦雄.受贿罪的定罪起点数额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

[3].乔素华.我区重定诈骗犯罪数额标准[N].宁夏日报.2014

[4].任彦君.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反思[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5].高铭暄,范连玉.略析贪污罪中贪污数额起点与共犯责任[J].云南社会科学.2014

[6].袁定波.冒充敲诈千元最高判叁年[N].法制日报.2013

[7].唐源.财产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数额起点应统一[N].检察日报.2007

[8].李亮,杨万顺.论犯罪数额起点的设定根据[J].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2

[9].吴学斌,史凤琴.贪污受贿犯罪数额起点辩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

[10].孙宝民,乔洪翔.试论贪污贿赂罪定罪起点数额[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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