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反倾销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利害,规则,议定书,关系,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地位,方法。
反倾销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李艳华[1](2019)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可获得事实”规则之解释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可获得事实"规则是反倾销调查程序下的制度设定。为了防止贸易保护主义的恣意扩张,WTO《反倾销协定》及其附件2对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可获得事实"规则之适用给与程序上和条件上的限制。但文件语义的模糊性又使调查当局可以在合法的框架下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实际运用偏离了规则的应有价值。在中国对外贸易急速上升的国际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在转化适用《反倾销协定》时应充分尊重该协定及其附件2的应有之意。此外,面对国外针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程序,出口企业也应当竭尽所能提供调查当局所需信息,避免高额倾销税率。(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郑江[2](2019)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反倾销特殊规则的本质探究——以“替代国”方法的适用条件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第15条规定了中国产品在受到其他世贸成员反倾销调查时所适用的特殊规则。这一条款往往被称为"市场经济条款",将该特殊规则与所谓"市场经济地位"挂钩,使中国处于不利地位。本文从《中国入世议定书》、《反倾销协定》等相关条款的文本解读、发展历程等方面着手,分析了反倾销调查中正常价值认定的一般原则和例外情况,认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实质上是对反倾销"替代国"方法适用的特殊规定,具有一定时限性。而且现有世贸反倾销规则中对"替代国"方法的适用具有严格的限定条件,不应扩大解读和滥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其他世贸成员继续对华适用"替代国"方法存在违规风险,中国应从多个层面加以积极应对。(本文来源于《国际贸易》期刊2019年08期)
陈迪宇[3](2019)在《论WTO规则下“归零法”在确定倾销幅度中的适用——以中国诉美国反倾销措施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WTO《反倾销协定》第2.4.2条在确定倾销幅度时,并没有明确规定以何种方式来确定价格之间的"重大差异",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各国自主决定其计算规则。在"中国诉美国反倾销措施案"中,美国商务部采用的归零法利用了《反倾销协定》第2.4.2条规定的模糊性,根据数学和统计学原理,利用衡量数据离散程度的标准差来体现"重大差异",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这种测试方式的目的在于确定目标倾销,并在计算目标倾销的过程中适用归零法,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协定》中关于公平比较的精神。(本文来源于《长江论坛》期刊2019年01期)
李回[4](2018)在《欧盟反倾销调查新规则的合规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于2017年12月20日通过了反倾销调查新规则修正条例,这次修改皆在强调中国市场存在着企业融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政府干预的市场扭曲现象,进而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a款(ii)项到期后,仍然不认可中国符合欧盟要求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现拟通过WTO相关案例的分析对该新规则进行合规性研究,指出欧盟反倾销调查新规则使得已失效的"替代国"做法死灰复燃。面对欧盟贸易救济法律工具重整的新局面,中国应该冷静看待此次修改可能产生的影响,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利益,时刻警惕非市场经济的其他替代方法,并在应诉中要求企业准确把握公认会计原则的使用规则。(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5](2018)在《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8年第3号《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已经2018年3月14日商务部第1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部长钟山2018年4月4日第一条为了保证反倾销问卷调查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通过问卷方式进行的反倾销调查,适用本规则。第叁条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可以向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国(本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期刊2018年23期)
[6](2018)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8年第2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已经2018年3月14日商务部第1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部长钟山2018年4月4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程序,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本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期刊2018年22期)
刘昕平[7](2018)在《WTO规则下对华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替代国”制度是一种用于计算某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一项特殊计算方法,被广泛适用于针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中。该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经各国实践证明,该制度在维护国际贸易公平,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以及在对本国产业供合理保护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其合法性也被WTO项下规则所确认。但是,由于世界贸易的迅速发展,各国之间贸易竞争愈发激烈,贸易自由度的升并没有形成一个更为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这就导致了各国为了自身贸易利益而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将“替代国”制度作为驱逐外来竞争者的手段之一,与该制度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我国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经常被出口国机构认定为倾销并收取高额反倾销税费,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对我国适用“替代国”制度。本文分析了“替代国”制度的产生背景和立法依据,同时对替代国的适用前——“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替代国”制度适用的分析和总结,进而得出对华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的内涵和操作特点,既肯定了“替代国”制度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同时指出其适用过程中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最后在总结各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替代国”制度的特征和本质为立足点进而对中国政府、企业和立法层面出的对策和建议,对于帮助过渡期后的中国如何在反倾销中合理应对“替代国”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8-06-02)
齐琪,杜仲霞[8](2018)在《“特殊市场情况”的规则解释与中国因应——以澳大利亚对华反倾销中的实践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5年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以来,澳大利亚通过在8起对华反倾销中扩大解释和滥用特殊市场情况规则,事实上变相对华延续"替代国"做法、行非市场经济歧视之实。这在实践中表现为将"特殊市场情况"解释为中国宏观政府干预所导致的原材料低价,并据此决定构造正常价值。文章根据国际公法的条约解释规则,尝试解答了澳对华反倾销实践所映射出的、有关"特殊市场情况"的法律解释之惑,并据此认为澳大利亚对华认定特殊市场情况的现行做法不符合WTO法的规定。对此,中国政府应借助中澳FTA和WTO争端解决,多措并举寻求救济。(本文来源于《华东经济管理》期刊2018年06期)
诸江虹[9](2018)在《欧盟反倾销调查中的替代国规则及其嬗变》一文中研究指出与自由贸易相反,公平贸易是贸易保护下的一种理论,它强调要采取必要的贸易救济措施来应对不公平竞争,而替代国规则就是各国反倾销调查中用来确定产品可比价格的方法。以我国为例,国外对华反倾销主要通过否定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以及适用WTO《反倾销协议》中的“特殊市场情况”条款使得替代国规则得以运用。2017年12月12日,欧盟出台了反倾销反补贴新法规。新法规中欧盟取消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同时提出了“重大扭曲”概念,并指出在进行贸易救济调查时,欧盟将不再使用“非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这样的名单分类,而是针对存在“重大扭曲”的WTO成员国采用替代国规则。存在“重大扭曲”的出口国的出口产品将采用推定的替代价格计算正常价值,推定价格的计算要素为不扭曲的国际价格、成本或基准、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第叁国的成本及销售以及未被扭曲的国内市场成本。新法规与原欧盟反倾销法规相比,适用替代价格的前提、替代价格的选择以及正常价值的计算都发生了变化。通过“重大扭曲”规则适用替代国规则,并不符合WTO框架的贸易救济措施规范。WTO《反倾销协定》中并没有“重大扭曲”的概念,而且“重大扭曲规则”与WTO法律中的可比性要求并不契合,且有过度关注政府干预企业之疑;《欧盟新反倾销反补贴法规》采用“重大扭曲”和“基准”等属于补贴领域的概念,模糊了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分工。此外,替代国规则本身也不合理,运用替代国规则很难达到矫正产品价格可比性的目的。表面上看,欧盟虽然不再根据市场经济地位采用替代国规则,但实际上这种新做法显然有针对中国继续实行“替代国”规则的意味,其实质是市场经济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歧视。从欧盟立法机构的态度以及欧盟其他政策来看,未来中国出口企业或将面临欧盟方更为猛烈的贸易防御措施打压。随着《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相关内容的到期,讨论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是否应当被自动授予本身并不具备实质性作用。我国应在WTO法律框架下提出“重大扭曲”违法诉求,同时在个案中主张提高替代国规则适用门槛。对于明显违背通约性规范的具体贸易打压手段,我国也有必要采取更为直接的贸易反制措施。此外,中国应当加入全球治理并主导规则制定权,扭转发达国家对于社会主义的制度歧视,强调我国对外贸易的比较优势;对久被诟病的替代国规则、甚至对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手段提出质疑,从根本上解决中欧经贸摩擦。(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8-05-01)
刘相彬[10](2018)在《欧盟“严重扭曲”反倾销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反倾销法基本法是第2016/1036号《防范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口倾销产品的法规》,2016年欧盟启动了对反倾销法的修改活动,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的修法提案是将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放在一起的,文章仅讨论反倾销法的内容。修改的重点是提出严重扭曲的法规,以替代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反倾销法规,作出这种修改的背景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截止,由于我国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过渡期针对我国出口产品设定了特殊的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即替代国方法,替代国方法是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计算正常价值时,以另外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商品价格取代出口国的价格的计算方法。而欧盟显然不愿意放弃这一方法带来的巨大利益,企图以严重扭曲的规则来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我国政府对欧盟的这一做法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诉讼(DS516),文章对欧盟这一修法过程和内容进行梳理并对DS516案进行全面分析。文章首先对欧盟严重扭曲的反倾销规则进行了概述,主要介绍了其背景、立法的进程、主要内容,对立法的过程进行了梳理,主要内容包括严重扭曲的定义和标准、产业或国别报告制度、排除低税规则的适用、计算正常价值的新方法以及过渡期的规定,最后将严重扭曲规则与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进行了比较。接下来对严重扭曲规则进行分析,这是文章的重点内容,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进行,理论上与前文所介绍的主要内容相对应,实践上以欧盟对阿根廷生物柴油反倾销措施案(DS473)为例,通过分析得出欧盟的做法无法律依据。欧盟严重扭曲规则与我国紧密相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欧盟对我国发布的严重扭曲报告和DS516案,文章介绍了严重扭曲报告的主要内容,接下来对其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其造成对我国的歧视性待遇、是一种贸易保护措施以及评估标准不科学,并提出了如何才能有效地应对欧盟的新法规。对于DS516案,文章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当事方的主要争议以及第叁方的观点等,接下来主要从我国政府的请求和欧盟的抗辩两个角度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对欧盟的抗辩进行了分析。(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8-05-01)
反倾销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第15条规定了中国产品在受到其他世贸成员反倾销调查时所适用的特殊规则。这一条款往往被称为"市场经济条款",将该特殊规则与所谓"市场经济地位"挂钩,使中国处于不利地位。本文从《中国入世议定书》、《反倾销协定》等相关条款的文本解读、发展历程等方面着手,分析了反倾销调查中正常价值认定的一般原则和例外情况,认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实质上是对反倾销"替代国"方法适用的特殊规定,具有一定时限性。而且现有世贸反倾销规则中对"替代国"方法的适用具有严格的限定条件,不应扩大解读和滥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其他世贸成员继续对华适用"替代国"方法存在违规风险,中国应从多个层面加以积极应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反倾销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李艳华.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可获得事实”规则之解释与适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郑江.《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反倾销特殊规则的本质探究——以“替代国”方法的适用条件为视角[J].国际贸易.2019
[3].陈迪宇.论WTO规则下“归零法”在确定倾销幅度中的适用——以中国诉美国反倾销措施案为例[J].长江论坛.2019
[4].李回.欧盟反倾销调查新规则的合规性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
[5]..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
[6]..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
[7].刘昕平.WTO规则下对华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探究[D].外交学院.2018
[8].齐琪,杜仲霞.“特殊市场情况”的规则解释与中国因应——以澳大利亚对华反倾销中的实践为例[J].华东经济管理.2018
[9].诸江虹.欧盟反倾销调查中的替代国规则及其嬗变[D].苏州大学.2018
[10].刘相彬.欧盟“严重扭曲”反倾销规则研究[D].武汉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