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责任承担方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出版专业人员,责任编辑制,编辑人员,海外作者,青年作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型,策划能力,长篇历史小说,文学性
责任承担方式论文文献综述
张金国[1](2019)在《打造精品是网络文学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佳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连尚文学始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打造高品位、高质量的网络文学内容产业,以“品位和质量”巩固行业竞争力。一是加强编辑作者人才队伍建设。多次举办网络文学现实题材和精品创作培训班,提升编辑的选题策划能力和对作品的鉴别与把控能力。举办优秀作品研讨(本文来源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期刊2019-11-29)
宗边[2](2019)在《绍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效果显着》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市,绍兴市从制度机制、能力建设着手,大胆探索,先后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系列文件和制度,逐步建立起部门合力全面追究环境损害者的刑事、行政和民事(经济赔偿)责任,探索形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的调查评估(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报》期刊2019-10-09)
杨志国,李阿敏[3](2019)在《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证监会对资本市场依法、全面、从严实施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显着增加,许多投资者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8年,某地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高级法院)在一起上市公司年报虚假陈述案件中,判决会计师事务所就投资者损失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下简称本案(本文来源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期刊2019年09期)
张辉[4](2019)在《环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协调与衔接——基于责任承担方式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角度分析,环境行政权主要体现为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司法权主要体现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析,不难发现环境行政执法的内容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如环境行政执法中的罚款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损失。对于这些在功能上相似、形式上重合的责任承担方式,关键问题是如何协调与衔接它们之间的关系。本文从几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概念出发,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法院具体案例,认为环境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应当遵循行政权优先于司法权,司法权应充分尊重行政权,对于能用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司法权应该避免介入,司法权应是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弥补。(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9年04期)
张弛[5](2019)在《论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状况恶化、生态功能减退等问题的频发,都提醒着我们设定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生态领域新型损害具有独特的定义,我们将该类损害统称为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解决也随着人们对于生态文明的关注而得到重视。为了能够高效地回应以及最大限度地解决由于生态环境损害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衍生出了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但从有关法律文件和司法实践来看,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解读值得商榷。其作为一种新兴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或可重新审视其产生基础并完善实现路径。本文由绪论及正文的叁大部分组成,其中:绪论共分为两大部分,前半部分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后半部分则是对本文的研究对象——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相关文献进行的概述和评析。第一部分是对研究对象的概述,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笔者从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概念特征和制度支撑入手,进而对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理论基础作了详尽整合。第二部分立足于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两个维度出发,对现存问题进行剖析。主要问题有我国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依据需要完善,构成要素有待明确,配套机制亟待完善。究其本质,原因在于生态环境损害和私权损害区别程度不足,生态修复理念存在偏差,生态修复责任因果关系认定复杂,生态修复公私协作配合不力。第叁部分提出了我国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完善路径。第一,建立健全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依据。加快生态修复责任方面的专门领域立法进程,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第二,厘清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构成要素,即扩大适格责任主体、规范责任适用条件、优化责任承担形式、完善责任承担程序。第叁,完善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配套机制。规范修复费用账户,推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全面执行生态修复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期刊2019-06-01)
李勋[6](2019)在《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确定及承担方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由于我国立法中不存在与高空抛物损害相关的明文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对高空抛物损害根据不同理由做出了相异判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出台意味着高空抛物损害从此有了明文法律依据,关于高空抛物损害的法律空白得到了弥补。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高空抛物损害相关问题依旧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对第八十七条的解读中可以得知该法律规定的立法理念为救济受害人权利、合理分散损失、保护公共安全。但是,由于第八十七条的立法理念倾向于保护受害人权益而不顾侵权法的自己责任原则,也引发了不少争议。第八十七条以是否受到损害为标准,将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划为强者,而把受害人划为弱者,使众多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受害人的损失。一些观点主张第八十七条体现了世界各国侵权法的发展趋势,而且认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利于保护公共安全,能够激励建筑物使用人采取措施预防高空抛物损害的发生。为了救济受害人的权利对建筑物使用人进行集体归责,导致了第八十七条独特的规范结构。第八十七条的规范结构与其他侵权责任规则具有很大区别,解释第八十七条不能停留在文义层面上,应当结合对立法进程、规范逻辑等要素的分析。第八十七条中对责任性质使用“给予补偿”的表述,但是从第八十七条的规范设计与立法进程中可以分析出责任性质实际是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方面,第八十七条不适用既有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它是通过推定加害人进行归责,也有人称之为行为推定。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解释与适用第八十七条的过程中,在实体与程序方面经常遇到难题。法官应当在准确理解第八十七条的立法理念与规范结构的基础上,考虑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效率,探求司法实践困境的出路。对于如何完善高空抛物损害责任规则,存在公法救济,社会救济、保险救济等建议。该几种方案虽然有助于救济受害人的权利,但是无法在查明真相、预防损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缺乏必要性与可行性。最佳的完善途径是加强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对没有履行安全防范义务的物业服务公司科以责任,从而激励管理人采取预防措施,使第八十七条发挥惩戒、救济、预防等多重功能。(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陈为永,赵岩[7](2019)在《利益救济视域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效果能否实现。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背景下,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对于指导检察实践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09期)
陈玮[8](2019)在《土壤污染类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土地的利用率也在不断地提高,工业区不合理处置危险废物,导致出现了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因此,环保组织企图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治理土壤污染的目的。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地”案应运而生,从一审判决两家公益组织败诉,到二审判决叁家化工企业承担土壤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向社会公众进行赔礼道歉、支付案件相关费用共计23万元。历经两次审判,不同的判决结果,对于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污染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等一系列问题,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土壤污染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高度关注与探讨。环境法学分析结论表明,与一般的民事责任相比较,土壤污染类环境公益诉讼有诸多的不同之处,存在着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两种责任承担方式为土壤的风险管控和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为《土壤污染防治法》),以立法的形式专门设立了“风险管控和修复”这一章节的内容。土壤的风险管控和修复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具体表现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通过分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明确这六种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针对人身、财产两方面。而土壤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则不同,主要是针对土壤环境本身的救济手段。在土壤污染类环境公益诉讼中,应该给予风险管控和修复这两种新兴责任承担方式以独立的地位。对于风险管控,这种独立性体现在有明确的管控主体、具体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活动、专门的管控标准等方面。至于修复,不同于民法上的恢复原状,而是由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政府按照一定的顺位来承担修复责任。这里的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分为履行修复责任的直接方式和给付修复费用的间接责任形式。风险管控和修复这两种新兴责任承担方式,在土壤污染类环境公益诉讼中都是可以独立适用的。在完成具体的风险管控工作和修复活动之后,根据效果评估报告,如果管控、修复效果不理想,都有必要进行后期管理。环保组织提起土壤污染类环境公益诉讼主要目的,在于更好地修复污染土壤。通过风险管控和修复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可以落实风险管控和土壤修复的责任。在日后的土壤污染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要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土壤污染责任人主张承担污染土壤的风险管控与修复责任,为治理污染土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洪云[9](2019)在《未成年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与承担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中小学校园伤害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仅给广大的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隐患,而且也引发了诸多的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纠纷,导致中小学与学生和家长之间矛盾的激化,给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带来极大的阻碍。为了保护未成年群体的合法权益,合理、合法的界定学校与教师的责任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对校园伤害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有所借鉴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5期)
刘鹏[10](2018)在《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走向单独立法是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建设的需要,是生态文明发展与进步的必然趋势。面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殊性,立法中建议采取以无过错归责为主、以状态归责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将损害事实或预判的损害事实和损害行为或管领力与损害事实或预判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两大构成要件;将不可抗力与第叁方过错作为两大免责事由;为了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立法目的,在责任承担方式上,要完全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本身来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包括阻止损害、清除污染、治理修复和生态赔偿四种,这四种责任承担方式能够最大限度、最有效地实现受损生态环境本身的状态回复,从而维护生态环境应有的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4期)
责任承担方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作为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市,绍兴市从制度机制、能力建设着手,大胆探索,先后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系列文件和制度,逐步建立起部门合力全面追究环境损害者的刑事、行政和民事(经济赔偿)责任,探索形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的调查评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责任承担方式论文参考文献
[1].张金国.打造精品是网络文学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佳方式[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9
[2].宗边.绍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效果显着[N].中国环境报.2019
[3].杨志国,李阿敏.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
[4].张辉.环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协调与衔接——基于责任承担方式的视角[J].法学论坛.2019
[5].张弛.论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D].南京工业大学.2019
[6].李勋.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确定及承担方式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9
[7].陈为永,赵岩.利益救济视域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J].中国检察官.2019
[8].陈玮.土壤污染类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D].吉林大学.2019
[9].洪云.未成年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与承担方式[J].法制博览.2019
[10].刘鹏.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方式[J].西部法学评论.2018
标签:出版专业人员; 责任编辑制; 编辑人员; 海外作者; 青年作者; 职业资格考试; 专家型; 策划能力; 长篇历史小说; 文学性;